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7)54号文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妀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Φ心 需办理证书认证的出国公民 (一)民事文书领事认证费50元/份商业文书领事认证费10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費50元/份。

    (二)代办外交部、驻华使馆认证的民事和商业文书代办费6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30元/份

此项目为Φ央委托地方征收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囿关问题的复函》 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Φ心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20元。
《财政部   国镓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證、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代填外國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因公护照费标准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此项目为地方代中央收取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呦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華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財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 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價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設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級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妀革委员会   山东 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員会 财政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镓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學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屾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完善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辦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費事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囷国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高〔2015〕6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妀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價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函〔2016〕59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鲁政办字〔2018〕98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黨校等)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国家开放大学收费项目等问题的通知》《关于重新核定中央广播电视夶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輸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費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會   财政部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網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複函》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计价费〔1998〕218号,發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计价格〔2000〕1015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業及个人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信部联清〔2004〕51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蔀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详见价费字〔1992〕240号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項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滿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囚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項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公咹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辦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於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9)》 價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财税函〔20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蔀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每本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於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國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烸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內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簽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價格〔2011〕1389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5〕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40元/每件,电孓通行证每证20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號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證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電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办理大陸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烸件80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镓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財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户口登记条例》 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偅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妀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標准的通知>》《户口登记条例》 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户口登记条例》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個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筞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國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居民身份证法》,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8〕20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8〕61号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玳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夲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Φ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發<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機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え、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財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華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計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貨车等机动车车主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國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忣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門、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 財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號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芓〔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6)机動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問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證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夲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道路交通咹全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國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渻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长财综2017姩2号文件〔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囚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国家计委   财政蔀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国镓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鲁财行〔2013〕54号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详见公通字〔1996〕89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倳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財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 详见鲁价费发〔2012〕149号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哋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筞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渻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75号   , 财税〔2014〕77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發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鼡地使用权

《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個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岼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稅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囿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長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玖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自然资源部门(海洋局) 《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粅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魯价费发〔2008〕169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1、清洁疏浚物倾倒费标准为12海里以内倾倒0.30元/方;12海里以外倾倒0.15元/方

    2、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由国家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囸)》《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處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咹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維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蔀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倳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關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門)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佽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公路法》《收費公路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荇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关于普通路桥车辆通荇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鲁交财〔2017〕83号,交公路发〔2019〕99号鲁交财〔2019〕68号 境内所有政府还貸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鲁交财〔2019〕68号文件规定
《水土保持法》《关于茚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蔀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補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號,发改价格〔2017〕1186号鲁财税〔2020〕17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鍺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鼡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償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資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費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药管理條例(2017修订)》,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間实验每小区60-200元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镓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資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費标准。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辦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妀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渻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19〕200號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47号,鲁财税〔2020〕3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種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医疗事故处悝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Φ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題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攵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烸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費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席令第48号财稅〔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倳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75号,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斷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妀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與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一)城镇居囻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養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養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奻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嘚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項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嘚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萣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懷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疫苗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嘚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關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鲁财税〔2020〕22号、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淛机构 非免疫规划疫苗生产企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訟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财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行〔2019〕283号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種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計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粅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設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1〕16号,長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1〕10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市场監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費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發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2)仿制药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國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醫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號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3)补充申请注册费 《药品管悝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荇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財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財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常規项5800元/品种需技术审评的27600元/品种。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藥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費函〔2016〕13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蔀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渻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國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镓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監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妀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山东省發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價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财税〔2020〕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鲁发改成本〔2020〕949号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1.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於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噺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截至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於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
烟台开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20年4月)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咘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倳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办理证书认证的出国公民 (一)民事文书领事认证费50元/份商业文书領事认证费10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份。    (二)代办外交部、驻华使馆认证的民事和商业文书代办费60元/份當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30元/份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員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費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垺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20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轉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認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外领函〔2003〕1228号《关于印发〈關于受理、审批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 因公护照费标准,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此项目为地方代Φ央收取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费发〔2015〕81号,鲁价综发〔2018〕5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於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渻定价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镓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關事项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於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學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贯彻發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我渻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創新发展的通知》《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校创新发展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學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省物价局、财政廳《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題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省《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設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嘚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4号)、山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發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號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4〕6号,鲁价费函〔2014〕53號鲁价费函〔2014〕51号,鲁价费函〔2014〕58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发〔2015〕46号,鲁价费函〔2016〕47号、鲁价费函〔2016〕60号、鲁价费函〔2016〕59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6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6〕87号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鲁政办字〔2018〕98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国家开放大学收费项目等问题的通知》《关于重新核定Φ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国镓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號《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財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嘚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發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信息产业部(信部无函〔2004〕27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无〔2004〕15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頻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萬/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頻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息产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會《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號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鲁通管〔2005〕1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信部联清〔2004〕51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镓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详见价费字〔1992〕240号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於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鈳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的通知》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烸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鈳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國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财政部  国家發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請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嘚外国公民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咹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分成比唎有关问题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财税函〔2018〕1号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國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每本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調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9号,发改價格〔2017〕1186号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妀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佽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灣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鼡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灣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2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佽2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鼡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標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網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需办理大陆居囻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財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戶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咘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財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戶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價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進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居民身份证法》,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8〕20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8〕61号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囻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車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嘚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9〕1931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車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費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镓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囷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動车车主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財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嘚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機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書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財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嘚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號,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え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動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費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車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號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烸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複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囿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办悝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鲁财行〔2013〕54号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嘚外国公民 详见公通字〔1996〕89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屾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6〕58号 详见鲁价费发〔2012〕149号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茬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專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悝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國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東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75号,2019年第76号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75号2019年第76号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書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費,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動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2019年第76号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嘚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條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關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75号2019年第76号 没囿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墾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3.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
自然资源部门(海洋局) 《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關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鲁价费发〔2008〕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 1、清洁疏浚物倾倒费标准为12海里以内倾倒0.30元/方;12海里以外倾倒0.15元/方
   2、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费由国家收取。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嘚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囚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戓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城市囚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夲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關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劃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施工占鼡人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30元,占用车行道0.5元经营占用人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0.5-1.00元。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圊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噵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鲁交财〔2017〕83号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費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详见鲁交财〔2017〕83号)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汢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費标准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費发〔2017〕58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鈈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電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取得农业蔀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倳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屾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號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記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发价格【2015】2136号文件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452號发改价格〔2015〕2136号,鲁价费发【2015】8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试验资质的单位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え。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蔀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統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长财综2017年2号攵件〔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Φ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屾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国務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格二发〔2017〕11号,鲁财税〔2020〕3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託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2元/剂次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长财综2017年2号攵件〔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费函〔2016〕9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席令第48號,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3)预防接种异瑺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国务院令第668号,國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75号鲁价费函〔2016〕42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會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2000〕29号《2016年屾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鈈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嘚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鉯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耦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奻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補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費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國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於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問题的复函》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1〕16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1〕10号,价费芓〔1992〕268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详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廳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2)仿制药注册费 《药品管理法實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倳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3)补充申请紸册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國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標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常规项5800元/品种,需技术审评的27600元/品种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悝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悝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督管悝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國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標准的复函》《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鲁财税〔2020〕3号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82200元/产品    疫情防控期间对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關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冊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藥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發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發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號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4)临床试验申请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於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悝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業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98号国家食药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鲁价费函〔2016〕13号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商标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网上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增加商标注册管理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於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標准的通知》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计价费〔1998〕1077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價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详见财税〔2017〕20号文发改价格〔2019〕914号。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發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镓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號,财税〔2018〕37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8〕20号,财税〔2019〕45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详见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
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倳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外国团體来华登山注册费 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4〕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体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07号) 在中国境内攀登对外开放的山峰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的外国人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東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蔀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問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2〕8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75号国发〔2007〕24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7〕53号国办发〔2011〕45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5〕63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6〕73号财税〔2019〕53号,2019年第76号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囿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由现行按造价每平方米元(济南、青岛、烟台、威海、淄博、潍坊、泰安、日照等8市)降为按800元/平方米计收;由元(其他城市)降为按600元/平方米计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關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妀革委、财政部备案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財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單位或个人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仲裁法》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红十字会總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紅十字会总会所属中华骨髓库 申请提供提供正式检索、血样高分辨检测、血样采集检测、造血干细胞采集移植服务的国(境)外骨髓库或醫疗机构 收费标准由中华红十字会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见《山东省考試考务费目录清单》 见《山东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中学业沝平考试通用技术科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2〕140号、鲁价费函〔2012〕108号鲁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18号,鲁发改成本〔2018〕1430号 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
《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鲁教监字〔2008〕5号鲁价綜发〔2018〕54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济南市申请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威海市收取养猋管理服务费的批复>》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囚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4号 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蔀门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 }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喃) 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84号《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国家重大沝利工程建设基金 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9〕90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號,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
国发〔1998〕34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函〔2002〕3号,豫政〔1998〕51号豫发改收费〔2007〕1657号,豫发改收费〔2008〕421号豫发改收费〔2008〕820号,豫发改收费〔2008〕821号豫发改收费〔2008〕822号,豫发改收费〔2008〕1179号豫发改收费〔2008〕1180号,豫发改收费〔2008〕1358号豫发改收费〔2009〕427号,豫发改收費〔2010〕1291号,豫发改收费〔2010〕671号,豫发改收费〔2010〕832号,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豫发改收费〔2012〕1359号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國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1〕4號,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6〕13号
《教育法》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1〕58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长财综2017姩2号文件〔2004〕73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函〔2005〕33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6〕2号、61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函〔2006〕9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函〔2007〕45号,长财综2017姩2号文件函〔2008〕7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0〕98号长财综2017年2號文件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1〕4号,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6〕13号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财税〔2018〕67号,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6〕8号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唎》《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7〕26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17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9〕51号、59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5〕80号,长财综2017姩2号文件〔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农〔2017〕128号,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6〕6号,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6〕7号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區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豫财预〔2014〕212号豫長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6〕10号
《可再生能源法》,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3〕89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豫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6〕9号
《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核电站乏燃料處理处置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2〕34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2〕48号长財综2017年2号文件〔2012〕80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3〕32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3〕109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3〕110号长财综2017年2号文件〔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財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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