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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费优惠:中信信用卡年费政策优惠尊敬的中信信用卡持卡人:& & & & 感谢您选择中信信用卡,您的信用卡在卡片批核30天内刷卡或提现一次,即可享受免首年年费,一年内刷卡或提现累计5次,即可豁免次年年费。& & & & 信用卡未激活的情况下不收取任何费用(注:中信无限信用卡、国航世界信用卡、白金信用卡、魔力钛金卡、年费产品除外)。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双币卡 /人民币卡用途中信信用卡包括双币卡及单币卡, 双币卡按币种可分人民币 /美元卡、人民币/港币卡。您可根据需要申领。 中信双币卡同时具有及或及或或标志,为您提供遍及境内外方便安全的服务。 您可在全国各地有银联标志的特约商户及中信银行的特约商户签账消费;在全国各地有银联标志的 ATM机及中信银行的ATM机上凭私人密码提取现金(人民币)。方便快速,通行全国。 您可在全球 2700万家有VISA标志的特约商户签账消费,在全球70多万台有VISA标志的ATM机上凭私人密码提取现金(当地货币)。畅游各地,通行全球。 您可在全球 2400 万家有 MasterCard标志的特约商户签账消费,在全球 100多万台有MasterCard标志的ATM机上凭私人密码提取现金(当地货币)。畅游各地,通行全球。 您可在全球遍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300万家有JCB标志的特约商户签账消费,在全球有JCB标志的ATM机上凭私人密码提取现金(当地货币)。一卡在身,敢享人生。 您可在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有美国运通标志的特约商户签账消费,在全球有美国运通标志的ATM机上凭私人秘密提取现金(当地货币)。畅游世界,通行全球。 中信信用卡还设有人民币单币卡,该卡同样具有银联标志,可在全国各地有 标志的商户及ATM机上消费及提现。 信用卡特征中信信用卡是中信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是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正信用卡。真正的信用卡又称作贷记卡,下表是中信信用卡与准贷记卡、借记卡相比的不同点,让您清楚认识真正的信用卡: 区别中信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申领条件免担保人,免保证金,免开户需要担保人或保证金,需在银行开立账户 不需担保,需要在银行开立账户 预先存款不用预先存款,先消费后还款 需预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需先存款,再消费 信用额度根据您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综合评定在质押的保证金数额之下可少量透支 无信用额度,不能透支 签账方法凭签名或“密码+签名”使用 (有卡自助类交易仅需输入密码,无需签名)凭签名使用 凭密码使用 对账单有有 无 计息方式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您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按最低还款额还款,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还款无需支付利息(提现除外);卡内的溢缴款部分不计存款利息;透支部分根据持卡人的用卡行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没有免息期,一旦透支即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没有最低还款额,必须足额还款;卡内存款按活期计付利息 根据存款的类型计付利息 信用卡发卡:1、 网点发卡业务持卡人可在中信银行分支行营业网点(即受理客户申请表)或通过网上渠道等其他方式 进件,在分支行网 点进行现场初审、扫描,并根据后台审批结果实时制卡及发卡的业务。 2、 柜台确认发卡持卡人提交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信息初审通过后会以短信通知持卡人,由持卡人到中信 银行各分(支)行 网点进行身份确认,最终由制卡厂商统一制卡并将信用卡邮寄给持卡人的业务。
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新版):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特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IC信用卡:是指甲方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以下简称“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或仅有芯片的信用卡。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是指甲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业务。信用卡现金提取是指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或以其他经本行认可的交易方式提取现金行为。但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期业务:是指甲方基于其信用卡业务为乙方办理的消费分期、账单分期和现金分期业务。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时会使用账户的分期专项临时额度,分期专项临时额度是信用额度的一部分,专用于办理分期业务时使用。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
小额免密免签:是指乙方在银联等卡组织指定商户进行单笔交易金额在规定限额(含)以下的联机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即可实现快速支付。本功能适用范围仅限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以闪付联机方式发起的交易。
第一条&申请
1.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民政、物流、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IP地址、设备MAC地址、唯一设备识别码、照片、声纹、面部特征)、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络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位置数据、通信运营商信息、互联网使用信息、互联网使用行为),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请,并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附属卡申领人发放或注销附属卡。&
3.甲方按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的风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本人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承担。&
5.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认可的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若乙方明知受理人非甲方认可渠道的工作人员或非法中介,而将资料交给他人办理信用卡从而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6.乙方同意甲方在其信用卡主卡(中信银联品牌人民币卡)申请获批准后,在其已持有的中信银行银联人民币信用卡(不包括公司卡、公务卡、店内卡、蓝卡及其他甲方不接受卡种类)账户下开通网付卡服务,该服务共享实体主卡额度,网付卡服务仅支持银联卡组织的互联网无卡人民币支付。乙方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验证登陆后,启用网付卡服务功能,包括新增网付卡号、交易限额及有效期修改、查询及注销。乙方在使用网付卡服务时应遵守《中信银行网付卡服务协议》(详见中信银行信用卡网站)及与该服务相关的其他所有协议及约定。
7.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确认: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认可并接受本文本中载明或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
8.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申请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信用卡已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个人网银或客服热线等方式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条&使用
1.信用卡只限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消费或信用卡现金提取。乙方不得利用中信银行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将信用卡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信用卡消费或现金提取款项仅用于合理、合规的消费领域,不得进入生产经营、证券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房地产开发等非消费领域。
2.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可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中信银行信用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理解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声明书、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等,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3.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任何不当使用信用卡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用卡只限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使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除非因为甲方责任,否则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自行承担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6.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支付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凡未使用密码的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乙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另外,对于小额免密免签交易或其他免签免密的面对面交易,以及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完成的非面对面交易,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有效期、校验码等卡片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7.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通过非现场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信用卡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身份和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信用卡交易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三条&信用额度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相关内容参考第一条第1款)。&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或用卡情况等因素,核定或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并及时通知乙方。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甲方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3.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如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状况时,甲方有权立即降低或取消乙方的信用额度,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乙方的资信和用卡情况等综合因素向乙方提供小额的信用额度自动上浮服务,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乙方信用额度的10%。该额度仅供日常刷卡消费,一个账单周期内仅能使用一次。乙方可通过客服热线等方式申请取消该服务,但需对已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开通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权限,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6.如果乙方使用信用卡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有关分期业务的条款与条件。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注:具体费用见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
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甲方自主确定,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调整免息还款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现金提取,须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收取的透支利息最高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除领用合约另有约定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5.如无特殊约定,则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领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或他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约定支付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溢缴款领回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计费基数以外币转账金额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为基数,货币转换汇率按转出当天本行汇卖价计算。如乙方办理分期业务,除非甲方同意或乙方未依约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等,否则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会自动被用来提前清偿分期交易本金和手续费。&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港币或欧元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对账和还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付账款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单费。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索取应由甲方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但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的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的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消费透支款、现金提取款项,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首次出现结欠的,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其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五&(5%),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金额以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对每笔交易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利息计收对象包括本金(消费透支款、现金提取款项)、利息等欠款。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用以清偿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到期应还款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恶意透支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信用卡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甲方保留在卡片到期后为乙方换发其他卡产品的权利。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并按甲方换卡规则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信用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不予交回甲方,应将原卡片对半剪开并在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
3.信用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没收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可视情况采取止付、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或不再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提供换卡、到期续发新卡、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等风险管理措施,且无需事先或另行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仍应对已发生的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拒不按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内容配合甲方的;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签购单或其他购物凭证上的签名与其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签名不符的;
(3)出现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情形;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本合约或《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5)其他甲方基于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认定的情形。
第七条&信息披露和保护
1.甲方有权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信息,同时,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个人金融信息(如信贷交易信息中的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如有)、账户状态等)和对本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2.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领用和使用信用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护义务,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并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个人信息,用于甲方业务处理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及账单寄送;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航空里程入账;
(4)对乙方贷后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需要,向甲方关联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及甲方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
(5)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信用卡提供增值类服务,含信用卡分期服务等。
(6)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等相关信息采集或核实;
(7)其他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情形。
甲方承诺将严格要求所有第三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甲方使用向工信部及运营商申请的信息通道为其发送信用卡市场活动通知类、增值产品服务类和信用卡服务及信用卡周边相关业务短信/彩信。
4.乙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第八条&反洗钱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如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应交易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金融资产);如甲方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甲方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并关户,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其他
1.乙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方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和账户信息,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和相关账户信息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5.甲方按预留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电子邮箱或其他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向其发送卡函、信函、对账单、通知、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视为有效送达本人。如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或地址寄送或发送与本合约项下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书、通知、材料,即视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上述送达仍然有效。
6.上述送达方式中,电子数据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签收日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7.乙方同意当自己名下卡片逾期超过60个自然日,甲方可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向第5款中约定的法律诉讼文书送达的地址发送支付令(包括电子支付令),若乙方15个自然日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未就此支付令提出异议。
8.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向公众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及地址,并通知乙方亲属、朋友、其他联系人及工作单位。
9.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合约的方式向乙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
10.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并同意向债权受让方偿还债务。
11.咨询与投诉条款:对本领用合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知悉: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登录甲方网站【http://&bank.ecitic.com/】查询。&
第十条&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在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备及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后即为有效,如通知中另行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准。变更后的事项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不接受该等变更,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约的争议解决
1.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勾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解决争议,请勾选:
(一)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同意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网络在线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提起诉讼,由合同签署地或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终纠纷解决方式以客户纸质签字的申请资料中的选择为准。若客户未对纠纷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则视同客户同意按照上述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
2.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者对账单的电子邮箱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接收方,中国广州仲裁委向该等地址发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如客户未预留邮箱、预留无效邮箱或漏填邮箱,且客户选择以广州仲裁委在线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则与客户发生争议时,视为不符合在线仲裁规定,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 中信银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销售价格目录产品及服务& 基准价格& 备注& 年费& 普卡 主卡& 人民币100元&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附属卡& 人民币50元& 金卡 主卡& 双币卡:&人民币300元& 人民币单币卡:&人民币200元& 附属卡& 双币卡:&人民币150元& 人民币单币卡:&人民币100元& 白金卡 尊贵卡& 主卡:&人民币2,000元 附属卡:&人民币1,000元 精英卡& 主卡:&人民币480元& 附属卡:&人民币240元 换卡工本费& 人民币15元,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每卡& 挂失手续费& 人民币40元(免收换卡工本费),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 每卡& 利息& 日息万分之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在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进行调整),按月计收复利,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或欧元1元日息& 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或美元2元或港币20元或欧元2元按账户每月收取& 信用卡取现手续费 境内 按取现金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20元 每笔 境外 按取现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美元3元或港币30元或欧元3元 调单费 人民币20元& 每笔& 信用卡外汇兑换手续费 按交易金额的1.5%收取 每笔&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补制12个月(含)以内纸质账单每年免费一次;补制12个月内的纸质账单超过一次或补制的账单期超过最近12个月,人民币5元每份& 快递费 人民币20元/次,如选择次晨达、航空快递等特殊的寄卡方式,费用按快递公司所公示的价格收取& 每次&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每卡& 开具证明手续费 人民币20元& 每份&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每月每账户溢缴款领回不得超过5次,单笔领回限额(折合人民币)为人民币50万元。溢缴款转本行借记卡(账户)免手续费,溢缴款转他行借记卡(账户)采用以下收费标准:1.&网上银行渠道溢缴款领回免收手续费;2.&其他渠道溢缴款领回收费标准如下:(1)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人民币5.5元; (2)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万-10万元(含),每笔收费人民币10.5元; (3)转账金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人民币15.5元。 每次& 注:“基准价格”为通用产品及服务的销售价格,其他产品及服务的基准价格以其他产品及服务的相关说明为准。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多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信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中信信用卡”)是中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中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公务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等;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特定外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中信银行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第五条 中信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中信信用卡可在全球带有VISA或MasterCard或AE或JCB或银联等与中信银行签约的信用卡组织标志的信用卡受理点、ATM机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商户使用。 第三章 中信银行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中信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中信公务卡。公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公务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中信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中信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可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进行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卡机构可向第三方提供持卡人的有关信息资料。无论是否批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中信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中信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中信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中信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中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卡片自动失效,持卡人使用中信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2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限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除外)。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中信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中信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中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公务卡和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中信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中信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 第十八条 中信信用卡公务卡人民币单位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公务卡账户。公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中信信用卡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现钞或现汇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中信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承担被注销中信信用卡的全部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令、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分别按VISA、MasterCard、AE、JCB、银联等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中信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计息办法、收费规定和业务处理第二十四条 中信信用卡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也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中信信用卡的具体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比例在《中信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未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透支款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当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并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八条 若中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机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对挂失协助防范。书面挂失及电话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方面咨询、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并执行,并在《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等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四)对不遵守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五)中信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催收并收取一定的催收费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中信信用卡时提供的担保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七)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有关中信信用卡的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每天24小时的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和处理。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次提供对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化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提供信用卡服务及进行信用卡管理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中信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中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账单日起60天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真实、有效,商户调单费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相应账户挂失生效后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申请人选择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住址、职业、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卡片、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应付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中信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真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账单日60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六)无论信用卡处于何种状态,持卡人应承担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执行。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信用卡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和解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中信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等发生调整,发卡机构报经相关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布后即为生效,发卡机构将按约定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自动转账还款申请注意事项1、需关联中信活期储蓄账户与中信信用卡必须为同一客户持有,即中信活期储蓄账户与中信信用卡的户名和开户证件类型、号码完全一致。 2、被关联的中信储蓄账户必须为活期账户,且需按账户币种分别签约,即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与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签约、外币活期储蓄账户(现钞户、现汇户均可)与信用卡外币账户签约。 3、自动转账还款功能下,您可以选择全额还款,也可以选择最低还款额,如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将计收循环利息。 4、自动转账还款功能下,本行将于最后还款日17时后进行自动转账还款,请不要在此时段后自行还款,以免重复还款给您带来不便。 5、自动转账还款功能下,若关联中信活期储蓄账户余额不足时,我行将此活期储蓄账户余额扣至零元,不足部分,需您自行通过其它方式直接存入信用卡。 6、已关联中信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因挂失、冻结或注销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还款的,您需自行还款,或使用其他正常状态的中信银行活期储蓄账户重新开通关联还款业务。 7、我行默认为您开通人民币自动购汇还款功能,若客户同时开通中信借记卡借贷关联转账还款,我行将使用您信用卡中偿还当期人民币款项剩余的人民币或关联活期储蓄账户中的人民币为客户购汇还款,且会优先购汇偿还外币账单。若客户取消我行提供的“人民币购汇还款”服务,可将外币存入信用卡账户进行还款,亦可将外币活期现钞账户或活期现汇账户与信用卡外币账户关联。 自动购汇还款申请注意事项1、对于您外币账户产生的消费账款,您只需在到期还款日前,将足够金额的人民币(人民币欠款+外币欠款)存入您的中信信用卡账户,每次存入的人民币将自动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对账单应缴外币欠款,超出部分用于偿还人民币账户欠款。 2、开通渠道:· 信用卡申请表开通:您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后中信银行系统可自动默认开通自动购汇业务。 · 客服电话开通:您可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开通,生效时间为三个工作日。(注:境外及未开通400服务地区请致电30) · 短信申请开通:您可使用在中信银行登记的手机号码编辑ZDGH+卡号末4位(例:ZDGH1234,发送至申请开通,实时生效。 3、如此时您已开通人民币自动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我们将您外币账户欠款自动折算成人民币和人民币账户欠款一起,从您中信理财宝卡或活期存折的人民币账户自动转账还款。 4、仅限于未申请外币自动还款服务的信用卡。如已开通外币账户的自动还款服务,需自行办理取消,才能申请自动购汇服务。 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第一条 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 借记卡是中信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个人和单位提供多种服务的理财工具,具有购物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通存通兑、修改密码、自动查询等功能。卡内可存取本外币、定活期。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照载体材料的不同,分为磁条卡、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 第三条 借记卡所开办的各项业务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凡境内居民和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在我行任一网点开立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的(10元起存,多存不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实名制规定,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均可申领,申领时需向申领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借记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申领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 第五条 借记卡设置六位数字的个人密码,持卡人在取款、转帐和消费时,必须使用个人密码,该密码可随时到中信银行同城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进行更改。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借记卡不可透支,持卡人在存款、消费、取现、转帐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活期储蓄帐户内办理。单位卡不可存取现金。 第七条 卡片损坏或磁条损坏可到同城任一营业机构申请换卡,同时交回原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或密码。若遗失卡片或密码,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信银行同城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手续,手续办妥帐户实时冻结,持卡人还需于口头挂失手续办妥后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在正式书面挂失手续生效之前已经生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须交纳10元手续费。若卡片密码遗忘,但配有对应的活期储蓄存折,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凭该借记卡所对应的活期储蓄帐户密码到原发卡机构办理卡片密码重新设置手续。若持卡人需要补卡,应回原发卡机构办理补卡手续,并在原发卡机构领取新卡。 第九条 持卡人领到卡片时需当即在签名栏上签上本人的姓名。持卡人初次办卡、换卡和补卡,可收取10元卡片工本费。 第十条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消费时免收手续费,要本地存、取款免收手续费。异地取现按取款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200元;异地存款按存款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10元。通过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按照银联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对持卡人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大额取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中信银行的自助设备上取款,每次取款不能超过5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机器故障、误操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营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本行卡在他行自助设备进行交易被吞卡时,根据银联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银联联网的其他银行自助设备取款和特约单位消费时须遵守相关的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到中信银行同城网点柜台或通过电话查询有关账户的交易情况,也可到中信实业银行同城网点打印交易结果。如有不符或疑问,应在该交易发生起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以确保持卡人的存款安全和交易的准确。 第十五条 个人卡账户资金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等合法收入转账存入。持卡人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出租、转让借记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单位卡账户资金需从其基本存款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和冒用他人借记卡,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持卡人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借记卡业务时,必须检验借记卡的真伪;对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有疑问时,须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 第十八条 借记卡的所有权属于中信银行,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十九条 借记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借记卡各项收费标准均由中信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当有关规定或中信银行经营要求发生变更时,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信银行有权对上述收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信银行总行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中信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对持卡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本章程的修改或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不再另行通知。 中信银行借记卡增值服务中信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服务(普通版)1、客户在中信银行办理开户后直接访问中信金融网(网址:http://www.ecitic.com)或中信银行网站(网址:http://bank.ecitic.com)登录中信银行个人网上银行,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2、客户可自愿在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签约,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部分业务的注册。客户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时,应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设置登录密码。进行网上银行操作的计算机设备应设置开机密码、安装防火墙、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游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 3、客户通过中信银行的网上银行可以进行客户名下借记卡账户交易的查询、转账;该账户下基金交易的查询;信用卡账单的查询等。若客户要在网上个人银行进行本人账户与他人账户间的转账、本行账户与他行账户的转账;“外汇买卖”“基金买卖”等业务时,需持本人的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武警证、护照等)到当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中信银行网上银行个人银行(加强版)手续;若客户要向他人信用卡账户或未签约网银的本行信用卡账户还款,需使用手机动态口令版以上证书版网银。 中信银行电话银行服务中信银行借记卡客户在使用电话银行时须先拨打95558,然后输入16位数字的借记卡号,系统将提示客户输入六位的查询密码,电话银行初始查询密码系统默认为六个“8”,验证通过后客户可根据语音提示设置一个新的六位电话银行查询密码或进入菜单进行使用。 中信银行个人金融短信通服务1、客户申请了个人金融短信通服务后,中信银行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签约客户在签约网点同一客户号下所有账户的资金变动等情况。 2、客户申请个人金融短信通服务后,中信银行将按每部手机3元/月收取手续费,每月月初自动从中信借记卡内扣除;如客户卡内余额不足,银行将暂停手机短信服务,如客户存款余额大于扣费余额,系统将自动补扣服务费,短信服务自动恢复。 3、客户开通个人金融短信通服务后,如有问题,可随时拨打中信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8。 24小时“短信通”服务从信用卡申请到使用,24小时手机短信服务全程陪伴,内容包括信用卡审批通知、交易通知(短信起点为交易500元人民币)、到账通知、账户提示、资料更改通知、产品及服务信息等,给您更加便捷、安全和完善的用卡体验。(本服务由中信银行免费提供,仅限移动、联通、电信CDMA客户、小灵通及其他境外手机客户暂不享受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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