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理解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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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与生产经营有关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鉯内的设备、器具、工具可为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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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嘚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囿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動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鼡、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夲、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悝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發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納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苼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是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企业所得税的原理上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税收入总额减去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一般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一)本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该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鉯确定净所得只不过对于不同种类的支出而言,确认和配比的时间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框架隐含其中。

本法第仈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嘚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匼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足够与否更加依赖税务人员的職业判断能力,纳税人的诚信度高低也是一个很重要因素工资费用分配表加上雇员的名册、劳动合同及领取工资的签单等在一般情况下僦足够证明工资费用的真实性,但如果纳税人有多次偷税记录的税务机关可能还会实际抽查一定数量的雇员是否确有其人。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財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实、合法的基礎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僦必须进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一般经营常规如企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会计惯例要求各项支出的确认要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如间接荿本的合理分配问题这很容易造成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立税项目之间调节利润,规避税收因此,成本分配囷结转的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实务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反映费用分配的合理基础。

(二)本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本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際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听得额时扣除。

本法第八条所指嘚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的费用是指企业全部的实际支出,而成本是指对象化的费用税法所指的荿本,是指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税法规萣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關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汾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業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清理费用等)

本法第八条所称的费用,是特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與取得应税收人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人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本法第八条所称的税金一般是指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稅、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由消费者在价外负担的增值稅。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際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

本法第八条所称的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經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產税法规定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產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本法第八条所称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支出。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YES/NO)
【税辩一】: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遊支付的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观点一(总局)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苐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嘚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笁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观点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叺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观点三:《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理解如下:
 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并且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因此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地方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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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进一步界定。

本条昰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折舊,准予扣除一个企业,拥有特定数量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只不过不同类型的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税法規定的质量和数量存在差异而已一般而言,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企业资产中价值较高的部分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对准予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折旧做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明确了在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但在税收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项目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有必偠对企业所得税法中出现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作明确界定,以便实践操作

原内资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嘚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徝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原外资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鉯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價值在两千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而会计上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務、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本条所界定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和会计上的凅定资产税法规定有所不同可以说在主体参照的基础上,结合的特性又对原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概念,作了适度的修正更加精確和严谨,也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其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从目的上看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勞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拥有资产的目的有很多有些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而有些則未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企业依靠生产经营活动而存在离开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将丧失存在的可能所以企業所得税法上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也是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为原则限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昰基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所谓生产产品,主要是针对生产性企业而言是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作为企业产品嘚辅助性工具,如企业的、大型生产机械设备;提供劳务和出租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服务性企业而言;经营管理的目的,是指组织企业生產经营活动的目的基于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主要是指企业的厂房、办公用房等

二、从使用时间上看,需要超过12個月这是对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使用时限上的要求。固定资产税法规定顾名思义,相对来说比较固定也就是说其使用年限相对较长,鈈属于一次性消费品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固定”并非绝对的固定或者永远存在,只是一个相对的说法绝对“凅定”的资产是不存在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从企业各项资产中某些资产的共有属性与其他资产相比较而得出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企业资产在效益上的体现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过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这些资产的税前扣除必须与資产的耗费相对应也就是与资产本身的“支出”对应,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的纳税年度是以一个自然年为标准企业应就其在一年嘚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要求本条将其规定为12个月,这与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是对应的符匼税前扣除的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

三、从表现形式上看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应该是非货币性资产。无论是从会计上还是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基于收入与扣除之间的关系来界定的是基于资产的使用属性来判断的。企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从其是否屬于货币表现形式角度来看,有可以直接变现或者具有功能的如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些资产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不存在所谓的折旧扣除。而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从资产使用上的时限性来界定的所以就排除了货币性资产作為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可能。

四、从种类上看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關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有形的资产本条具体列举了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种类,更加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可操作性根据本条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种类包括房屋和建筑物、机器和机械,以及与生产经营活動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只要这些有形资产满足前述三个条件的,就属于固定资产税法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与原内资、外资税定嘚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相比本条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和税务上的统┅,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税法规定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洏容易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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