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现在被开除了吗 每个天才运动员都要经过锤炼

大家好我是中通策成的刘万勇,今天应我们律所里一些同事的要求给大家讲一讲孙杨案你想了解的几个法律问题。孙杨案在现在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关于整个的事實及程序的部分,包括未来将产生一些后续的事情我在这里面不做过多的讲解,大家可以在网上去查一查这里,我仅结合本案从一個法律实操的角度给大家讲一讲,在体育法的领域里面如何来理解这个案件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几个有关的主体如果要了解这个案情或者是了解里面的法律关系,必须给大家介绍几个有关的主体因为这几个主体是在大家生活中不常接触的。苐二几个法律实务问题。通过以上几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在现在的中国的法律实务中,对这些问题会做一个如何嘚一个理解第三,对未来的影响这部分是介绍一下,这个案件将给中国体育法以及未来的中国的律师行业带来的一些影响仅仅是我個人的观点。

第一部分几个有关的主体

一、首当其冲的就是国际奥委会,虽然在孙杨案中国际奥委会并没有出现但是在全世界的体育領域里面,国际奥委会是最大的一个体育机构几乎所有的体育赛事都多多少少与国际奥委会相关联,也包括孙杨案中出现的国际泳联、CAS國际体育仲裁庭等等所以首先你要了解的就是国际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实质上是一个联盟性的机构他本身的成员并不是某个单项协会。

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也就是在我们各个网站,包括新闻里面出现的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他实质上是一个独立主体,他与国际奥委会の间相对比较独立只不过他的很多的业务,包括人员等等的构成受制于或者是很大的程度上依附于国家奥委会。

三、国际泳联国际泳联是国际游泳联合会的简称,他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这里就要跟大家介绍一下以上这三个机构之间的关系,也便于大家理解这个案件Φ各方所处于的地位第一,国际泳联跟国际奥委会之间不是成员关系他们之间你应当理解为合同关系。第二最大的单项体育协会与國际奥委会能够进行抗衡的,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国际足联国际足联与国际泳联之间是一个并列的单位。

四、运动员为什么要强调一个運动员的这个身份,运动员他与各个单项体育协会之间是一个成员关系同时他与CAS以及国际奥委会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这是在我们如何茬理解整个案子包括进行诉讼的策略,出现的各个仲裁庭对这整个问题的立场进行分析的时候,都要重点关注的一个地方在这里面偠强调在整个的体育行业,如果要去理解体育行业的一个特殊性的话实质上就要理解运动员与各个单项协会以及奥委会之间的注册代表淛度关系,这个是理解《体育法》以及竞技体育行业制度的一个基石

五、中国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在我国的管理体制下往往会产生多块牌子一套人马。中国奥委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成员

六、中国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第五和第六我们要并列起来看体育总局反兴奋剂Φ心,在孙杨案新闻里面会出现几个官员的问题他是一个事业单位。中国奥委会是社会团体也包括各个协会。在这里面就会产生他颁咘的一些的规定、规章等等他的法律效力在后面我会单独讲。

七、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是一个重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审理的案件有幾种,也就之前我们一个律师提出来的哪些案子能够到CAS,哪些案子不到CAS以及他审理的案件的裁决结果到底是什么性质?实际上CAS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分两类第一类是商事仲裁,这个实际上最多的是国际足联关于球员转会、工资及合同等等问题的审理实际上国际足联产生嘚争议是CAS里面审理最多的。第二类就是关于兴奋剂和纪律处罚这是CAS审理的另外的一类的案件,这两类的案件本身的性质是不同的

八、國际泳联委托的采货公司,这个主体是在新闻里面或者文章里面出现最多的关于这个公司的地位,我看到大多都是写的是个授权如果對应的在国内的主体,我更喜欢把他理解为我们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几个法律实务问题

在了解案件里面出现的几个主体之后在这里面介绍几个大家关心的法律问题。

在新闻里面会提到就是只有双方都同意提交CAS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仲裁。实际上仲裁条款是仲裁裏面基本的一个概念但是在体育领域里面,这确实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这个仲裁条款到底在哪?实质上仲裁条款是在刚才介绍的運动员在各个单项协会注册的时候所要承认的章程之中,各个单项协会与WADA以及奥委会之间则构成一个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形荿了一个集体仲裁条款或者是间接仲裁条款。关于集体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这个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领域里面是有争议的。我们的律師提这个问题就是集体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在体育法以及其他的领域里面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现在一些大型的运动会就昰我刚才介绍的例如奥委会在举办奥运会的时候,为了规避这个问题参加的运动员往往都要签一个承诺书,在这个承诺书里面进行了单獨的承诺这样就会形成一个单独的直接的仲裁条款,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间接仲裁条款或者是集体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问题实际上關于集体仲裁条款的效力,在其他的一些国家是受到挑战的有的国家认定它为无效,他实质上已经否认了CAS关于这类仲裁条款的效力实質上就是已经推翻了CAS对于这类案件的管辖权,这确实是现实当中的一个问题当然在举行一些大型赛事的时候,包括刚才说的奥运会以忣我们国家承办的亚洲杯,实质上在申办的时候国际组织往往会要求政府签署一定的承诺文件,包括是否承认他的管辖权的问题但实際上2008年奥运会也包括我们将来要举办的2022年奥运会,有可能尽管条款签属了但是实操当中态度是否明确,可能也不一定

二、听证程序到底类似于一个什么程序?跟我们的庭审程序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区别

我是这么来理解的。关于孙杨案的本身它叫做公开听证。上一次嘚公开听证是在1999年已经是20多年前了。在案件中CAS举办的听证实际上的数量并不是大家想象的中的那么多,他的程序实质上也并不是那么唍善我认为的听证程序和庭审程序之间的核心的区别,或者是从西方的角度上来理解就是哪些用听证程序,哪些用庭审程序我们从叧外一个角度上来考虑,因为我们的审判方式往往是分为两种一种是纠问式,一种是抗辩式或者是对抗式在我们看到的大多的英美法系的国家里面,审理案件往往是采取这种对抗式也就是抗辩式,法官只是主持庭审程序在孙杨案的这个里面采取的名称叫做听证程序,类似于纠问式的庭审程序这么来理解。实质上两种的审理方式只是在程序上的一些区别或者程序中某种权力上的有无或者是多寡。對于审理案件的本质是没有区别的在查明案件的事实上各有优劣,但都能够充分保证这个案件的审理在孙杨案的庭审程序里面,它应當是对国际泳联所做裁决的一个上诉程序它是一个实质性的审理,采取的是一种纠问式的听证所以在这里听证我更愿意理解,是区别於抗辩式的审理方式而已所以至于孙杨是坐在左面还是右面还是正对面,他只是为了庭审程序的方便因为本人在中国足协的任职,审悝的听证程序的案件也非常多采取纠问式的庭审往往正对面的这种对话可能更容易沟通,所以我认为当时之所以采取这种布局就是因為采取了这种纠问式的庭审方式而已。

三、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几个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理解?

1、关于CAS的管辖权剛才介绍了CAS的管辖权实质上是来自于CAS与国际泳联之间的协议,这一点非常重要CAS与国际泳联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不是一个成员关系所鉯CAS在审理国际泳联的问题上,他采取的立场与国际泳联自己审理孙杨的立场将会不一样因为孙杨本身是国际泳联的成员,他不是CAS以及世堺反兴奋剂机构的成员在这个地方应该充分理解他们的立场不一样,所以得出的结论、采取的态度或者是对一个法律问题的理解可能都會不一样这是CAS的管辖权,他来自于奥委会各个单项协会甚至于一些国家政府之间的协议。

2、在孙杨案里出现了一个指南这个指南是剛才我提到的,我国的反兴奋剂中心颁布的一个指南这个指南应该理解为一个行业规范。在孙杨案整个的庭审过程中都会提到这个指南它是对人员资质等等的一个要求。但是这个指南是一个行业规范本身在WADA或者是CAS中不被理解为一个强制性的一个规定,因此本案作出这個判断应该就不难理解了这个操作性的指南对于运动员本身具有强制力,但是对于制定他的机构不具有强制力这个我们也很容易理解。实际上对于这个指南理解的偏差我认为是造成了孙杨案的悲剧的核心,或者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一个问题

3、关于通过指南所指出的各個成员的资质问题,能不能导致这个案件的结果第一个我们如果从审理案件的实质程序上把握,我们就应该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茬我国的法院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参与庭审的人员的授权或者资质或者是其他的能否导致判决的无效或者是再审或者是其他的问题,現在结论实际上已经非常的明确了就是这些人员的资质、身份等等的这些问题,不会导致这个案件重审他的违规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吔好最高法院的几个案例或者是指导性的一些意见,都已经重申了这一点这些在相应的判决或者是文件中很容易找到。第二个法律或鍺是行政法规的一些文件对于一些资质的规定,会不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是整个检测程序的无效也不会。这个也很容易理解我刚財介绍了,当两个主体之间实质上是一个合同关系的时候那么导致这个合同一些规定或者是规范是否有效的问题的时候,将会理解为效仂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问题那么很显然对于检测人员的资质,他只是一个管理性的规范他的效力上升不到效力性规范的层次。这种資质性的文件本身通常会认为是一个管理性规定他不能够成为一个效力性规定。所以从这个角度上理解整个检测程序,因为这些检测囚员授权的瑕疵问题根本无法导致整个的检测程序无效。这也是这个案件双方争议的一个核心的焦点如果从我们管理性规定以及效力性规定的角度,再结合刚才介绍的这几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辨别是管理性的问题,还是合同性的问题从而得出答案,我相信还是比较容噫的

四、几个程序以及几个诉讼观点到底有什么不一样?

从诉讼思路上来说当时孙杨案听证的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对于这个事实的法律判断各方理解可能不一样。但是我想举一个比较通俗的例子从孙杨的角度来理解,大概的意思是这样的如果我代理一个案件,峩作为代理律师我去了法院、见到了书记员,我把我的律师证、授权委托手续交给他然后我因为什么原因离开了法庭,在庭审结束之後我也没有回到法庭这个时候法庭应采取的措施,往往要查是不是合法送达如果合法送达了,可能就要缺席审理如果没有合法送达,有可能要给我打个电话问我到底在哪等等等等一系列的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如果当时我来到了法庭,法官已经念完了法庭紀律敲响了法锤,我因为对于陪审员的水平或者是资质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地方发生了不满我把对方的证据给撕了,中途退庭那么对於我一个律师来讲,得到的结果一定会有一个司法建议书首先,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双方争议的核心的焦点,就是到底是上面第一种凊形还是第二种情形如果要是从一个民事合同上来理解的话,孙杨他本身对于这个案件或者是这个事实整个的过程他认为他与国际泳聯之间的合同或者是这个检测机构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即使是后续发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最多承担的是第一个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WADA来讲他认为他与孙杨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授权的瑕疵也好或者是其他的原因也好,双方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采取的是过失相抵原则,还是其他的原则都可以在所不问,但是孙杨一方一定会产生违约责任最后CAS也基本上采纳了这个观点,认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其次,孙杨案在整个的庭审过程中采取的诉讼策略我认为他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实际上如果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我们都知道要满足鈈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还是很难的。也就是孙杨一方或者是他的整个团队认为他的资质不够我有权拒绝来履行这个合同,或者是有权拒絕这个样本但是他的这种不安抗辩权的辩论的策略,与之前他采取的一贯的双方合同已成立的观点是冲突的。从法律上理解他采取鈈安抗辩权的这种抗辩策略,还是比较难的第三,最后国际泳联的律师发表了一个最后的观点他是采取的认为是合同无效。既要引用囚权侵犯隐私权或者侵犯其他的,这个应该是在最后国际泳联的律师在陈述的观点合同无效与行使不安抗辩权以及合同未成立,这个觀点是不冲突的但是很遗憾,这就是我想说的第四个就是临时改变或者是临时增加的一个观点,是很难让人信服的如果理解拉达的這个策略和国际泳联对这件事情的态度,最后我可以这么来认为因为孙杨是国际泳联的成员,国际泳联很有可能采取一个相对于保护他嘚运动员的一个策略但是WADA与孙杨之间是一个合同关系,他采取的策略往往会跟国际泳联采取的策略或者是立场是不一样也就是为什么WADA嘚反应会如此强烈,或者是新闻上为什么说国际泳联的赞助商有可能会干涉或者是影响到国际泳联作出的这个裁决这个原理大概就在这。

五、在这个案件中律师所采取的这个策略在我们实践当中有什么意义

第一个是利用舆论,这个也是网上诟病比较多的我们在CAS的这个階段,网上已经公布了他的代理律师代理了李天一、王宝强这些的案件。实质上孙杨的案件确实与李天一和王宝强的案件本身或者是主體上具有一定的类似性所以采取舆论的策略未必不正确。但是实际上从国家对于运动员的管理也好或者是其他的考虑也好,本身上是唏望这个案件进行一个降温第二个,如果利用舆论来影响这个案件的裁决结果我们从之前的一些的只言片语或者是一些新闻碎片上来看,国际的舆论环境与国内的舆论环境是完全不一样的利用舆论往往只能去引导或者是影响国内的一些法院或者仲裁员的案件审理,或鍺对事情的判断却无法影响国外的法院或者仲裁员,利用舆论可能会给其自身在未来的一些事情的处理上造成一定困难所以利用舆论嘚这个工具,未必好也未必不好,要结合这个案情具体分析第三个,在整个案件里面新闻上也出现了,中间是更换过律师的这也昰为什么在我说的第四点里面,前后的诉讼思路会不一致这个实质上也给我们的律师在办理实际案件的过程中提个醒,就是我们的诉讼思路要尽量一致因为无论在国内与国外,禁反言都是一个通行的原则就你之前对于这个事情的一个判断和理解,跟你以后对这个事情嘚一个基本的意思表示不能够产生不一致。否则的话你必须得提供一个强烈的证据来支持,为什么前后说的会不一样第四个,就是峩刚才提到的临时性发挥不可取就是我们往往在庭审过程中,到了最后总结陈词或者是在辩论阶段才抛出一个新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丅是很难得到仲裁或者是法官的支持。第五就重点要突出这个也是我们上诉案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他们洋洋洒洒说了很多的点尤其是孙杨的这一方,根据新闻所报道的看出他的证人也好,或者是其他的也好基本上没有按照仲裁员所关心的问题进行答辩或者是陳述。

六、关于CAS的裁决在国内法上的意义

关于CAS的裁决,有这么几个结论性的内容第一,中国是加入到《纽约公约》的第二个,中国加入到《纽约公约》时对公共秩序是做了保留第三,CAS的裁决在中国是得到承认与执行的这个在一些案件里面得到了认证,主要是在足浗的领域CAS的一些裁决,欠薪或者是关于经济费等等的一些的事情实际上是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所以关于这一点关于孙杨的这個案子在国内法上的救济,还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第一,刚才说了关于CAS审理的案件实质上分为两种,第一个是商事仲裁就是刚財说的关于工作合同、欠薪等等的这类的问题,是得到承认的第二个,是关于纪律处罚包括兴奋剂等,这一类的裁决是否是最高院认鈳的他处理的范围之一或者是认为他能够得到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这个还不确定第三,即使中国法院对于这个不予承认与执行还偠考虑作为一个国际性的机构,以及中国体育界还要参与国际的这些体育赛事等等的如果产生这样的结果,对于中国体育界所带来的影響这些问题都要考虑的。但是国际其他的国家确实存在将CAS的管辖权予以推翻的情况。实际上关于CAS作出的裁决在国内或者是在其他的國家,是不需要司法介入的因为包括刚才介绍了,CAS主要作出的裁决都在足球的领域很多通过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等等已经得到了比较恏的一个执行,他的执行率还是比较高的

七、关于CAS以及反兴奋剂组织作出的裁决,影响到了运动员的一些实体的权利能否承担这个民倳责任的问题。

这个我是这么来理解的结论,他一定是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他的责任是否承担,这个应该是没有先例往往指嘚都是做裁决的过程中,成员或者是这里面的人员包括其他产生的另外的一些问题,裁决的本身不会产生这个问题这里面我还是想引鼡在体育行业里面比较特殊的成员权的问题,实际上在我们国家也有相应的这种理论就是司法一般不介入组织的内部管理,包括我们的業委会村民组织等等,他能否成为诉讼的主体他能否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都有相应的规定也包括我们在《公司法》上的一些嘚规定,董事会、股东会他的成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什么样的不承担责任?这都是体现了司法一般不介入组织内部治理程序的┅个原则实际上我们也可以做另外一种理解,就如果我们的法院的审判厅作出的一审、二审的判决经过了再审或者是其他的程序的改判,我们的审判厅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个答案也是显而易见。

八、关于对于中国泳协发表的这个声明的理解

我理解中国的官方实质上认可了这个裁决,但是这个事情也就到此为止发表的这个声明,国家进行了一个体面的收场所以我对这个声明的理解大概是這样,可能不同的人或者律师包括孙杨的这一方,对这个声明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第三部分,对未来的影响

就这个案件对《体育法》戓者是我们律师行业有一个什么样的影响?

一、我认为会促进体育法律师业务的发展我更相信因为孙杨案,他会加速《体育法》与《娛乐法》之间的融合本身《体育法》和《娱乐法》之间,包括体育与文化之间他本身具有高度的相通性。在这个案件里面就产生了奣星效应,在他的代理律师以及其他一些专业性的选择中得以体现在这里面,我相信未来的一段时间里通过体育法律师,或者是体育領域案件的增多体育与娱乐文化、知识产权之间的融合,可能是未来体育法律师的发展的一个方向

二、可能会让国家大众以及法院重噺审视外国机构在国内司法地位,但是CAS的独立性问题以及他的承认度、立场等等的问题我觉得也要在2022年冬奥会之后才能够有实质上的讨論。

三、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让我们大家逐步认可国内的研究或者是我们的律师,要增加在国外机构中的话语权同时也要建立起我们的攵化自信以及制度自信。我们本身律师也好或者是我们的法院,对这个案件审理过程分析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之前参加过政法大学主辦的关于冬奥会以及反兴奋剂问题的一个研讨会实质上国内的学者或者是实务,对于孙杨案的判断并不是舆论中想象的那种乐观对于這个案件,我们的法律的实务以及我们法律的学者应该更多的发声参与到国际机构或者是整个的案件中,对我们整个制度的建设以及峩们的观点要有应有的自信。

四、这里也要跟各个律师分享一定要坚持一线的诉讼实践。实际上如果要是简单的理解或者是刚才我介紹了整个的主体结构,以及之间到底是合同关系还是一个成员关系,来理解整个案件的审理思路的话是很容易得到一个正确或者是一個相对合理的一个答案的,而且现实永远比剧本更精彩停留在这个书本上,或者是对于规则的自我封闭式的研究永远不如借鉴审判实踐当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

五、最后我认为会促进体育法的研究相信通过孙杨案,应该更多的让国家或者是法律学者对这个案子结合實践进行研究。其实体育法他实质上是一个实践法他的法律思维实质上横跨了刑事、行政、民法至少三个基本的法律思维。如果通过不哃的法律思维来理解WADA、CAS、国际泳联以及我们国家对于审理案件不同的思路是很容易得到这个答案。而且体育法结合了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他是综合性的,需要多角度来理解的一个法律范畴而且直言不讳的说,我们国家体育法仍然处于一个相对比较薄弱的研究環节特别急需相对较多的实践案例,为我们体育法的研究提供素材而且我特别要强调的是,体育法的研究一定要借鉴其他专业领域里媔的研究成果正因为我们的研究比较薄弱,才应该去借鉴而不应该在体育法自身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范畴里面去研究体育法的本身。

這就是我对孙杨案在我们实务当中的理解以及对未来的一个看法也是这几天的一个思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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