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业务外包法律责任承担规范中提到执业药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简介/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执业药师(Licensed Pharmacist ),是指同时具有和,并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执业的医药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主要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专业服务,他们是药物的专家,同时也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中国90%的居民不了解如何安全合理用药,这样的现状与执业药师形同虚设有极大关系。 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有关药物问题的最适当人选。药剂师负责审核医生所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出现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病人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病人建议最适合他们的药物剂型(如:药水、药丸、塞肛药等)、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病人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法。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中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明确执业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 日正式实施的(新版GSP)明确,“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否则取消售药资格”。
资质/执业药师
获得执业资质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在药品经营企业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通过认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 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的;或取得药学(中药学)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的。 2、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3、取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八年的。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5、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6、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在现行的考试体系下,获取执业药师资格并非易事。根据新版GSP相关规定,医药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在从业一定年限(研究生1年,中专生7年)之后才能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通过率不高,2012年通过率只有17.68%。 认证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重点工作安排,坚持以“执业药师保安全,公众健康任在肩”为宗旨,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执业药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发挥好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现提出以下10项工作要点:
一、参与修订《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研讨拟定《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提出执业药师分级定标、岗位服务标准化等方面的要求。
二、组织开展对“十二五”期间执业药师制度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估;参与《国家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制定,为执业药师制度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与空间。
三、依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做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推进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题库和专家库建设。
四、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保障数据安全,构建执业药师大数据平台;制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规范。
五、强化执业药师注册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执业药师认证注册与继续教育衔接标准;研究执业药师多点执业的条件与标准,提高执业药师资源利用率。
六、制定执业药师徽章佩戴管理规范,推行执业药师佩戴专用徽章上岗执业;施行执业药师注册证书二维码防伪识别技术。
七、继续推进“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计划”项目实施;探索执业药师实训基地建设,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技能与水平。
八、以执业药师行为规范建设和服务标准为主题,组织召开第三期“药品安全与执业药师”研讨会;编撰并发布2014年度中国执业药师发展报告(蓝皮书)。
九、配合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以医保定点药店和连锁经营药店为重点,研究执业药师配备数量与质量要求,提升执业药师地位与作用。
十、与相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开展合作,探索执业药师在开展药物警戒、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采集与报告制度等方面的作用。
考试科目/执业药师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
  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
  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2015年执业药师每科试卷满分为120分。 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于日正式实施。新版大纲有较大改动,具体如下:
药学专业:
1、药学专业知识一:调整为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合并原药一、药二内容)。
2、药学专业知识二:调整为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均为新增科目。将临床常用药物按照药物功效的不同分章进行阐述,包括各类药物的药理作用与临床评价,用药监护的讲解,以及主要代表药品的介绍。
3、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原有内容上有较大调整。
中药学专业:
1、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调整为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合并原中药一、中药二内容,增加中药药理学)。
2、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调整为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医学|教育|网整理均为新增科目。
3、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原有内容上有较大调整,包含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基础、常见病辨证论治、民族医药基础知识、常用医学检查指标及其临床意义、中药调剂操作的基本技能知识、中药的合理利用、特殊人群的中药应用、中药不良反应等内容。
公共课——药事管理与法规:
在原有内容上有调整,包含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中药管理、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
考试时间/执业药师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7、18日
报考时间/执业药师
1.报名时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执业药师各地具体报名时间不同,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暂时还未公布,考生可参考各地2013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如下:2013年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地点汇总2.考试时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18、19日两天。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日&上午&0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日&下午&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日&上午&0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日&下午&14:00&-&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考试合格标准/执业药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药事管理与法规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变更注册/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职责/执业药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药学工作。
权利/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1、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的必备文件; 2、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3、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对企业和部门领导违反等法规的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5、执业药师有责任对处方提出质疑,有查证处方的法律及职业责任;6、执业药师有指导患者用药的责任;7、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执业药师/执业药师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将在10月19、20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2014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在10月18、19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日   下午 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日   下午 14:00 - 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考试性质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考试,凡符合条件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其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考试目的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既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三、考试时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每年10月举行一次,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时间每场2.5小时。四、考试方法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试题类型全部为选择题,应考人员的固定的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佳的答案,填写在专门设计的答题卡上,无需作解释和论述。五、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执业药师共同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为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选择药学类或中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为药理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为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为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除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外,每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规章,如纳入考试范围,以当年国家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六、考试要求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考试大纲的内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在考试内容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四个科目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序号科目考试形式1药事管理与法规客观题2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3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4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客观题5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6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7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客观题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执业药师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现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报名参加考试。根据我国2012年执业药师报考工作通知规定,参加2012年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可于日-10月14日登录地方考试网站,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报考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各省、自治区、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标准专业名称科目名称试卷满分合格标准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10060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10060药学专业知识(一)10060药学专业知识(二)10060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10060中药学专业知识(一)10060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060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教材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3.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4.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职称部门负责审查。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参加部分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各科考试内容均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卷中,掌握部分约占60%,熟悉部分约占30%,了解部分约占10%.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份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教材2014年执业药师考试用书变动较2013年用书变动如下一、2014年《》教材与2013年相比,变化不大,仅有两处微小变动,详细变化内容如下:1.P18增加对新版进行了简要介绍。2.P21增加对《中国药典》2010年版增补本进行了简要介绍。二、2014年《中药专业知识二》教材与2013年相比,详细变化内容如下:  1.P53将“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改为“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2.P53增加部分“二氧化硫的检测”中对药材及饮片等残留量的规定。3.P64增加“熟大黄”的性状鉴别,写明为呈不规则的块片及断面中间隐约可见放射状纹理。4.P65增加大黄质量评价中“含量测定”总蒽醌和游离蒽醌的规定。5.P68增加“牛膝”的安全性检测。6.P69增加“商陆”真实性鉴定中“垂序商陆”的显微鉴定。7.P70删除“太子参”质量评价中的含量测定。8.P74删除“附子”质量评价中的“苯甲酰新乌头原碱、苯甲酰乌头原碱、苯甲酰次乌头原碱”的相关内容。9.P75增加“白芍”安全性检测的二氧化硫残留量。10.P77增加“黄连”理化鉴别中“萸黄连”的相关检查:“黄连”质量评价中含量测定雅连及云连的相关要求。11.P78增加“北豆根”质量评价中浸出物和含量测定的内容。12.P105删除“丹参”理化鉴别中薄层色谱鉴别的第二小点内容。13.P113增加“党参”的安全性检测。14.P115增加“川木香”质量评价中的含量测定。15.P116增加“白术”的 安全性测定。16.P125增加“川贝母”理化鉴别的聚合酶链式反应-限制性内切酶长度多态性方法。17.P145删除苏木质量评价中的含量测定。18.P166淫羊藿附中巫山淫羊藿性状鉴别,将“二回三出复叶”改为“三出复叶”。19.P192增加“补骨脂”真实性鉴定中饮片补骨脂的说明。20.P193增加“吴茱萸”真实性鉴定中饮片吴茱萸的说明。21.P195增加“酸枣仁”真实性鉴定中饮片酸枣仁的说明。22.P229增加“灵芝”理化鉴别中以半乳糖对照品等的鉴别方法。三、2014年《药学专业知识一》教材与2013年相比,详细变化内容如下:1.P410更改阿司匹林片、肠溶片的规格,增加“0.1g”。2.P425更改盐酸利多卡因的分子中检查按照2010版第一增补本药典进行补充说明。3.P455更改硫酸阿托品制剂的分析中《中国药典》收载剂型的调整。4.P491更改头孢羟氨苄制剂的分钟中《中国药典》收载剂型的调整。2015年最新教材情况药学专业:&
1、药学专业知识一:调整为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合并原药一、药二内容)&。
2、药学专业知识二:调整为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均为新增科目。将临床常用药物按照药物功效的不同分章进行阐述,包括各类药物的药理作用与临床评价,用药监护的讲解,以及主要代表药品的介绍&。
3、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原有内容上有较大调整&。
中药学专业:&
1、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调整为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合并原中药一、中药二内容,增加中药药理学)&。
2、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调整为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均为新增科目&。
3、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原有内容上有较大调整,包含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基础、常见病辨证论治、民族医药基础知识、常用医学检查指标及其临床意义、中药调剂操作的基本技能知识、中药的合理利用、特殊人群的中药应用、中药不良反应等内容&。
药事管理与法规:在原有内容上有调整,包含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中药管理、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
药学专业:&
1、药学专业知识一:调整为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理学、药物分析(合并原药一、药二内容)&。
2、药学专业知识二:调整为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均为新增科目。将临床常用药物按照药物功效的不同分章进行阐述,包括各类药物的药理作用与临床评价,用药监护的讲解,以及主要代表药品的介绍&。
3、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原有内容上有较大调整&。
中药学专业:&
1、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调整为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合并原中药一、中药二内容,增加中药药理学)&。
2、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调整为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均为新增科目&。
3、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在原有内容上有较大调整,包含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基础、常见病辨证论治、民族医药基础知识、常用医学检查指标及其临床意义、中药调剂操作的基本技能知识、中药的合理利用、特殊人群的中药应用、中药不良反应等内容&。
药事管理与法规:在原有内容上有调整,包含执业药师与药品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中药管理、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执业药师考试教材选择报考药学专业的考生1、2、3、4四个科目;报考中药学专业考生1、5、6、7四个科目。2011年考试大纲已发布,与大纲相比,有以下几大新变化:一、中药部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一)执业药师1.中药学部分与旧大纲相比,新大纲增加了两项要求:(1)中药功效的认定、表述与分类,主治病证。(2)96种较常用中药的药性(包括有毒与无毒)、功效、特殊用量用法及使用注意。此外,旧大纲要求掌握120种常用中药的(包括有毒与无毒)、功效、主治病证、特殊用量用法、使用注意,与功效相似药物的异同点。新大纲则要求掌握124种常用中药的药性(包括有毒与无毒)、功效、主治病证、特殊用量用法、使用注意,与功效相似药物的异同点。2011年新大纲增加的药物如、浮萍、、、、、草果、等。2.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学)部分中药药剂学在主要方面的要求没有大的变化,但在细节上也有了很多改动,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如、混悬剂、乳剂的质量要求与检查。中药炮制学的要求变为:(1)中药制剂配伍变化的基本理论知识。(2)中药的基本理论知识,常用炮制方法、辅料及其应用要点。(3)常用中药饮片质量要求、炮制作用及应用。在具体的细节上有些说法进行了一些变更,但基本内容没有变化。旧大纲:(七)水飞法水飞的目的、方法及作用朱砂的炮制方法、注意事项与炮制作用新大纲:(七)水飞朱砂炮制方法、注意事项与炮制作用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中药鉴定学执业药师(1)总论部分:2011年新大纲增加了研究和制定中药规范化质量标准、古代中药鉴定知识与本草著作、药材的品种、种植与栽培。尤其要注意的是,在2011年的考试大纲中,增加了2010年版《中药药典》中与药材鉴定相关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在2011年教材和大纲的总论部分占据一定的分值,不可忽视,新版教材和大纲,更重视中药真实性鉴定、安全性检测以及中药的质量评价。(2)各论部分:增添了很多药物,注重了药材与药材,混淆药材之间的对比鉴定要点。每味药物的鉴别要点,均按照新版药典进行了相应的变更,新版大纲将性状鉴别更改为真实性鉴定,毒性成分更改为安全性检测,理化鉴定更改为质量评价,并更详细的区分了经验鉴别、、浸出物以及含量测定等。新增加的药材有藏菖蒲、、山药、、合欢皮、、铁皮石斛、、艾片、冰片、等等。有些药物更是要求除熟记本身的药材鉴别要点以外,还要对其伪品的鉴别要点进行熟记。性状相似易混淆中药的鉴别,是新增加的内容,亦是难点重点内容。2.中药化学2011年新版考试大纲与2010年相比,总论部分增加了色谱法和波谱联用法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各论部分按照章节的特点分别增加了新药典中的质量控制成分、中药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比如贮存保管等。根据新版大纲我们不难看出,中药化学考试中,更注重对药材实例的考核,按照新版药典,进行了一些更正,贴近我们日常的工作,增加常用中药材中所含有化学成分及其提取分离、结构测定和重点生物活性,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相关的质量控制成分的考核,新增加的内容,是难点重点内容。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部分2011年新版考试大纲与2010年相比,部分,相对于体质、诊断基础以及常见病的辩证论治举例中均进行了更改并删减了三个常见病。民族医药部分,藏医和七素与三根的关系,也有相应的变化。检验部分,是整门中药综合中,变化最多和最大的,无论是数值、还是临床的检验结果都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尿淀粉酶、粪便细胞显微镜检查、血生化检查、、的检验结果等等。中药的调剂和药物服务,相对来说变化比较小,按照新版药典的要求,进行了简单的调整,但是在贮藏和养护中,新增加了贮藏项下对各名词术语的规定。中药综合中,对于考试中占30分以上的非处方药,2011年新大纲完全依照2010版,进行了“换血性”大调整。对于特殊人群的用药、中药的不良反应以及医疗器械基本知识,2011年新大纲则做了简要调整,常用有毒中药的反应和基本救治原则是变化最大的部分,考生应当尤其重视。二、西药部分药学专业知识(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教材1.药理学(1)将原大纲中第三单元“传出神经系统药物”与第四章“中枢神经系统药物”合并为一个单元,命名为“神经系统药物”。(2)将原大纲中“影响免疫功能药物”调整为“其他类药物”。(3)部分章节的名称有所变动,比如:原“精神药物”变为“”,原“心境稳定剂”变为“抗躁狂症药”等等。(4)2011年考试大纲增加或删除了一些药物,但总体来说,实质性的变化不大,新增的内容是我们需要重点复习的。2.药物分析整体观之,《药物分析》除新增了两大内容以外,其他内容没有太大的变化,考生应当重点掌握好前几章的基础内容。(1)2011年考试大纲由原来的七个单元变更为九个单元,新增了两大内容,即“滴定分析法”与“体内药物分析法”。(2)在旧大纲的基础上,新大纲增加了一些帮助考生理解的基础知识,“色谱法基础”。(3)新增了几种药物的分析,比如“氟康唑”、“左旋糖酐40”等等。药学专业知识(二)1.药剂学总体来说没有太大变化,某些章节变更。(1)相对于其它科目来说,药剂学的变化要少些。有些章节新增了一些内容,例如第八章“注射剂部分”新增了“输液和分类与质量要求”、“葡萄糖输液的处方分析、制备工艺及操作要点”;第九章“液体制剂部分”新增了“液体制剂的矫味与着色”。(2)绪论部分删除了对“不同分类方法所涉及到的剂型”的内容的介绍,“散剂”一章中删除了“影响筛分的因素及粉末分等”的介绍。2.药物化学《药物化学》重点考察的仍然是每类药物的分类、结构、作用机制,有些药物的作用特点和副作用也要重点把握。总体来讲,大纲变化比较大,考生应当注意一下。(1)大纲中没有了对“总论”的要求。(2)2011年的考试大纲尤其重视代表药物,每一章都增加了一系列代表药物。(变化较大,考生请参照问学网执业药师频道的大纲具体内容)。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有些章节的名称有所改变,但是介绍的内容没有变化,最大的变化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中“常见疾病的自我药疗”中的疾病数从12种增加到了14种,新增的2种分别是“过敏性鼻炎的药疗”和“阴道炎的药疗”;第五章中把旧大纲中10种疾病的药物治疗变更为12种疾病的药物治疗。删除了对脑卒中的介绍。而增加了痛风、慢性阻塞性肺病和抑郁症的治疗介绍。药事管理与法规药事管理与法规的变化很大。从整体架构上来讲,2011年的考试大纲由原来的三大部分调整为两大部分,旧大纲中的第三大部分“药学职业道德”被放在“药事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下面。每一部分都新增了一些法条,例如中药管理部分增加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药管理的规定。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增加了基本药物的电子监管规定。法规中还增加了药品标准的内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教材执业药师:是从业资格,指经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种从事药学执业工作的资格准入性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也可以这样理解:通过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的药师称执业药师,具体也分执业、执业西药师。职称等级相当于医疗机构的中级职称,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从事中级职称级别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国家规定的是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药师,在一些大中型城市要求驻店药师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是属于职称,药师具体按专业不同分中药师、(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是药师,待遇都一样,只不过具体的专业不同。所谓的初级指的是职称,职称级别:初级、中级、副高、正高。中药师的晋升次序是: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西)药师的晋升次序是:西药师、主管西药师、副主任西药师、主任西药师。中药师与西药师都属于初级职称。上下级药师之间在业务技术上有指导关系。***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据统计,从2004年起,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和实际参考人数连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最近3年参考人数分别为113767人、91370人、84407人。2006年全国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105838人,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为84407人,合格人数为14174人,合格率为16.79%.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143681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其中药学类96859人,西药学类46822人。2008年,据不完全统计,21.8万人报名参加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是我国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最多的一年。据了解,随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即将实施和药品分类的逐步推行,执业药师将在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两年来报考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大幅上升。到2020年,我国执业药师估计有28万人,但是根本无法满足公众迫切而巨大的需要,人民要再等待50年才能普遍享受到执业药师提供的高水平、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和药学保健关怀。急需刺激执业药师队伍迅速增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规定和国家新修订、新颁布的药事管理与法规,经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现将2014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调整内容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一小单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第四要点“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中,新增《关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作为考试内容。二、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二小单元“药事管理体制”中,有关考试内容应按照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2013〕24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50号)等文件确定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相关职能转变、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等予以调整。三、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三小单元“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第二细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新增《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3年第38号)作为考试内容。四、在第一大单元“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五小单元“中药管理”第一细目“中药管理有关规定”中,新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号)作为考试内容。五、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一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有关考试内容,依据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六、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第五小单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有关考试内容,依据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做出修改的内容进行更新。七、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第六小单元《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号)更新为《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号)。八、在第二大单元“药事管理法规”中,将第三十九小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新为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九、调整内容和具体要点见附件。教材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作 者:出版社:出版时间:每年更新考试大纲(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理学部分和药物分析部分药学专业知识(二)含药剂学部分和药物化学部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教材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3.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4.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第二章 申请注册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别说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药师注册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明确:从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的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对已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时,除按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外,还须出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药剂师执照或澳门药剂师执照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且执业单位应与《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上所注明的用人单位相一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有更多。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为A、B、X三种题型。现举例说明如下:(最佳选择题)A型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共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5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最佳答案),并按考试规定的方式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字母涂黑。例1:既祛风通络,又凉血消肿的药是A.海风藤B.雷公藤C.络石藤D.青风藤E.鸡血藤答案:AB●DE(配伍选择题)B型题是一组试题(2至4个)共用一组A、B、C、D、E五个备选答案。选项在前,题干在后,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个选项可供选择一次,也可重复选用,也可不被选用。考生只须为每道试题选出一个最佳答案。例1:A.杀虫消积B.杀虫疗癣C.杀虫活血D.杀虫止血E.杀虫涩肠1.槟榔的功效是2.使君子的功效是答案:1.A●CDE2.●BCDE(多项选择题)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例1:既善清热解毒,又能疏散风热的药是A.连翘B.金银花C.牛蒡子D.败酱草E.黄菊花答案:●●●D●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第五条 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第四章 职 责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第五章 继续教育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行业状况/执业药师
日本由于日本较早实行“医药分业”,因此在执业药师的发展上也较发达,截至2012年,日本共有136万名执业药师,每年执业药师增速约在1.8%左右。 欧美在欧美等发达的国家,每800-1500人就配有一名执业药师。中国执业药师2012年,中国大约每10万人口23.6名药学工作人员,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是日本水平的1/5。平均1.3万人才有一名执业药师。中国拥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约为20万人次,注册药师人数为7.8万人次;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拥有2万所医院,43.7万家药店。 根据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否则取消售药资格。由此可见执业药师缺口有多大。 如果中国要想达到目前(21世纪初)发达国家的医疗卫生水平,按照每1000人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计算,中国大约需要100万名执业药师。而目前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从业人员数目与庞大的人口基数相对比,可以说执业药师缺口确实巨大。
大纲变化对比/执业药师
一、公共科目
《药事管理与法规》大纲内容,变化程度:★★★
2015年第七版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由原来6章基本内容和41个法律法规,调整为11章基本内容(考试重点内容)和47个附录法律法规(【注意】此部分法律法规附录在大纲中并未体现,预计是考试的非重点内容)。
(一)基本内容变化较大;增加了并融合了较多内容,在原有大纲基础上增加如下内容:
1.执业药师管理
2.药品与药品安全管理
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药品研制与生产管理
5.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
6.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管理
7.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
8.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
9.药品广告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10.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11.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二)附录部分法律法规基本保持不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如下法条:
1.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4年);
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2008年);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
6.关于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等5个附录的公告。
二、西药学
《药学专业知识(一)》大纲内容,变化程度:★★★★
2015年第七版考试大纲《药学专业知识(一)》由原来药理学+药物分析两个小科目,改为以药剂学和药物化学为主,少部分涉及药理学和药物分析的多学科的综合知识。
具体变化如下:
(一)《药剂学》部分
《药学专业知识(一)》2015年大纲 & & & & & & &对应2011版旧大纲第1章&药物与药学专业知识 & & & & & & & & & & &1、10、17章
第3章&药物固体制剂与液体制剂临床应用 & & & & &第2~4章、第9章
第4章&药物灭菌制剂和其他制剂与临床用 & & & & &第5~8章
第5章&药物递送系统(DDS)与临床应用 & & & & & 第4、7、11~14章
第6章&生物药剂学 & & & & & & & & & & & & & & &第15章
第9章&药物的体内动力学过程 & & & & & & & & & &第16章&&
删除部分:
1.常用制剂的制备流程、工艺操作及设备名称。
2.药物制剂的单元操作(制剂工程)。包括固体制剂、液体制剂的制备中涉及的单元操作、操作原理及设备等。
3.药物剂型制备的基本理论内容,包括粉体学理论、滤过原理,表面活性剂的基本性质等。
4.软膏剂、生物技术药物制剂。
5.药物动力学中双室模型、多剂量给药药动学参数的计算,动力学模型的识别。
增加内容:
1.植入剂、冲洗剂及烧伤及严重创伤用外用制剂。增加了口服速释片剂,包括分散片、口崩片。
2.给药方案设计和个体化给药。
(二)《药物化学》部分
药物化学部分由原来的一门课程(37章)调整为2个大章,分别如下:
第二章&药物的结构与药物作用(新增内容)
第十一章&常用药物的结构与作用(涵盖不同系统的药物)
删除部分:
1.整体章节删除:泌尿系统(利尿剂等4章)、维生素(2章),抗寄生虫药、神经进行性疾病治疗药、抗心力衰竭药、抗血小板和抗凝药、及抗变态反应药等章节。
2.具体药物品种变化:由原来472种药物调整为临床常用的209种药物。
3.具体药物介绍:删除了较难理解和背记的理化性质、稳定性、体内代谢、作用机制等内容,只需要掌握药物的结构特征与作用。
(三)《药理学》部分
新版药理学部分仅有两章节内容:
1.第七章&药效学(对应旧大纲第一章和第二章内容)。
2.第八章&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控(新增章节)。
(四)《药物分析》部分
新版大纲药物分析仅有一个章节内容:
第十章&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检验(对应旧大纲第1章药典和第2章药物分析的基本知识的部分内容)。
《药学专业知识(二)》大纲内容,变化程度:★★★★★
《药学专业知识(二)》是一门全新的内容体系,其应试指南是以临床药理学为基础,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学中合理用药相关知识编写而成。因此每章内容包括:(1)药理作用和临床评价(2)用药监护(3)常用药品的临床应用。
内容框架来自原大纲中的《药理学》,但做了较大调整;具体内容从原有的《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理学部分7个系统改为16个章节。
新增内容:
1.调节水、电解质、酸碱平衡药与营养药章节;
2.眼科疾病用药章节;
3.耳鼻喉科疾病用药章节;
4.皮肤科疾病用药章节;
5.泌尿系统疾病用药内容;
6.抗前列腺增生症药内容;
7.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药物内容;
8.蛋白同化激素内容;
9.调节骨代谢与形成药内容。
删除内容:
1.传出神经系统药物;
2.免疫调节药;
3.组胺H1受体阻断药。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大纲内容,变化程度:★★★
2015年版《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2015年版),内容分为20章(即大单元),合计100个节(即小单元),近427个层次(即细目)。与2011年版比较,其知识点与内容都有非常重大的更新和扩充。尤其是在实际临床案例介绍和疾病用药方面增加考试比重,建议学员灵活掌握,学以致用。
2015年《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章节变化情况如下:
第一章&执业药师与药学服务:整体上沿用原大纲第一章内容,但侧重上有所调整,调整为以药学服务的能力要求为主要内容。
第二章&药品调剂和药品管理:整体上沿用原大纲第二章内容,但将原大纲中'用药指导'调整至第三章'用药教育与咨询'中。并将原大纲中第十一章'药品管理'的部分内容调整至现行大纲第二章。
第三章&用药教育与咨询:整体上沿用原大纲第十二章中'药学信息'与原大纲第二章中'用药指导'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了'疾病管理与健康教育'的内容。
第四章&用药安全:整体上沿用原大纲第十章'药物警戒'、'药品不良反应'、'药源性疾病'以及原大纲第二章'用药错误'以及第七章'特殊人群用药'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新增了'药品质量缺陷'的内容。
第五章&药品的临床评价方法与应用:整体上沿用原大纲第九章'药品临床评价'的内容,但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更新。
第六章&药物治疗基础知识:为新增章节,但内容较少。
第七章&常用医学检查指标的解读:整体上沿用原大纲第三章内容。
第八章&常见病症的自我药疗:整体上沿用原大纲第四章'常见病症的自我药疗',常见病症更新并扩充至25种【发热、疼痛、视疲劳、沙眼、急性结膜炎、鼻塞、过敏性鼻炎、咳嗽、上感与流感、口腔溃疡、消化不良、腹泻、便秘、痔疮、肠道寄生虫病、营养不良、阴道炎、痛经、痤疮、荨麻疹、湿疹、烫伤、冻伤(疮)、手足真菌感染、昆虫叮咬】。
第九章&呼吸系统常见疾病:主要包含肺炎、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结核,其中'肺炎、支气管哮喘'为新增内容。
第十章&心血管系统常见病:主要包含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血脂异常、心力衰竭、心房颤动、深静脉血栓形成,其中只有'高血压、血脂异常'为原大纲内容,其他均为新增内容。
第十一&章神经系统常见疾病:主要包含缺血性脑血管病、出血性脑血管病、癫痫、帕金森病、痴呆、焦虑症、抑郁症、失眠症,其中只有'抑郁症'为原大纲内容,其他均为新增内容。
第十二章&消化系统常见疾病:主要包含胃食管反流管病、消化性溃疡、胆石症和胆囊炎,其中只有'消化性溃疡'为原大纲内容,其他均为新增内容。
第十三章&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主要包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糖尿病、骨质疏松症、佝偻病、高尿酸血症与通风,其中只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骨质疏松症'为原大纲内容,其他均为新增内容。
第十四章&泌尿系统常见疾病:主要包含尿路感染、尿失禁、下尿路症状/良性前列腺增生症,其中只有'良性前列腺增生症'为原大纲内容,其他均为新增内容。
第十五章&血液系统疾病:主要包含缺铁性贫血、巨幼细胞性贫血,其中只有'缺铁性贫血'为原大纲内容,其他均为新增内容。
第十六章&恶性肿瘤:主要包含治疗原则与注意事项、和缓医疗,全部为新增内容。
第十七章&常见骨关节疾病:主要包含类风湿关节炎、骨性关节炎,全部为新增内容。
第十八章&病毒性疾病:主要包含病毒性肝炎、艾滋病、带状疱疹、单纯疱疹,其中只有'艾滋病'为原大纲内容,其他均为新增内容。
第十九章&妇科疾病与计划生育:主要包含围绝经期综合征、计划生育与避孕,全部为新增内容。
第二十章&中毒解救:整体上沿用原大纲第八章'临床常见中毒物质与解救'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蛇咬伤中毒'的内容。
另外,删除2011年版《应试指南》中第十三章(医疗器械基本知识)内容。
三、中药学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大纲内容,变化程度:★★★
由原来的中药学和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的内容,改为包括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等六个学科的综合知识,总共8章的内容,新增加了中药药理学的内容。以下是新旧大纲的对比情况。
2015年新版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2014年旧版 增删情况
第一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部分的第一章和第二章  
第一章第三节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部分的第三章  
第一章第四节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部分的第四章 增加中成药配伍
第一章第五节   新增内容
第二章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鉴定学部分的第三章  
第三章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化学部分 增加含各个化学成分的常用中药;删除具体药物的提取分离鉴别
第四章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炮制学部分  
第五章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鉴定学部分的第四章 删除原来教材中的第四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四节内容
第六章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药剂学部分 删除原有中药药剂学中的第三章、第四章、第十八章、二十章
第七章   新增内容
第八章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鉴定学的各论(第五章~第十六章)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大纲内容,变化程度:★★★★★
由原来的中药鉴定学和中药化学内容,改为常用单味中药和中成药的内容,主要内容涉及的是原来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各论部分及《中药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第九章非处方药的内容。具体如下:
2015年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4年旧版
第一部分常用单味中药(第一章~二十一章)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的各论(第五章~二十五章)
第二部分常用中成药(第一章~第七章) 《中药综合知识与技能》的第九章非处方药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大纲内容,变化程度:★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相对变化较小,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1.删除部分: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基本知识全部内容。
2.增加内容:
①常见病症论治增加:消渴、癃闭、痤疮、崩漏、绝经前诸症等内容。
②民族医药基础知识增加:维吾尔医药基础知识;
业务规范/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保障公众合理用药,践行优良药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咨询、药物警戒、健康教育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为基本准则。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佩戴徽章上岗执业以示身份;并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完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执业能力,满足个人和对患者用药指导及健康服务的需要。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硬件保证,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优良药学服务。
第二章&处方调剂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和处方调配。执业药师-4-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处方药。
处方调剂应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麻醉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九条&执业药师应当对处方的规范性进行审查,逐项认真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执业药师应当问病调剂,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七)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对于存在用药不适宜情形的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5-要求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发代用药品。
第十一条&处方审核合格后,应当依照处方正确调配药品:(一)按照处方上药品顺序逐一调配;(二)药品配齐后,与处方逐条核对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并准确书写标签;(三)对贵重药品及麻醉药品等需按规定登记;(四)同一患者持二张以上处方时,应逐张调配,以免发生差错;(五)对需要特殊条件存放的药品加贴醒目标签提示患者注意;(六)有条件时,应在每种药品外包装上分别贴上标签,内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贮存条件等;(七)调配好的中药饮片包装袋均应注明患者姓名、剂数、煎煮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八)审方、调配及核对发药者,均应在处方相应处签字或者签章。
第十二条&调配中药饮片时,分剂量应当按“等量递减”、“逐剂复戥”的方法。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应当另行单包并注明用法。
第十三条&中草药处方中的贵重饮片、医疗用毒性饮片须双人复核调配,调配完毕后双人确认签字并登记账册。
第十四条&发药前,应当核对调配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相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6-第十五条&发药时,应当核实交付对象,按处方顺序将药品逐个交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并按处方医嘱(必要时可参考药品说明书),向患者或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基本内容应包括:(一)药品名称及数量;(二)用药原因;(三)用药剂量,日服次数或间隔时间、疗程,特别是有用药(时辰要求、日剂量顿服、不能与某种药物同服等)
特殊要求的,应做特别交待,必要时使用用药标签;对于“必要时”使用的药品应特别交代一日最大用量或极量;(四)用药方法,必要时需解释剂量如何折算、演示如何量取等;(五)预期药品产生药效的时间及药效维持的时间;(六)忘服或漏服药物的处理办法,关注患者的用药依从性;(七)药品常见的不良反应,如何避免及应对方法;(八)自我监测药物疗效的技巧;(九)贮存条件及药品有效期,需冷处(冰箱冷藏)存放的药品需特别提示;(十)中药汤剂煎煮方法及要求,先煎、后下、烊化等的煎服方法及煎煮器具的选用;(十一)如何避免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或特殊食物所致的相互作用以及生活方式的建议;(十二)当患者要求提供更多的药物治疗信息时,执业药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7-第十六条&处方调剂原则上应实行药品调配与复核发药双人核对制度,急诊、夜班等特殊情况可另行特殊规定。
第三章&用药咨询第十七条&咨询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
对无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执业药师应当主动向其家属或监护人说明药品使用的各种事项。
第十八条&咨询服务应当以当面语言交流为主,同时尽可能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九条&遇有下列情形时,执业药师应主动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一)患者同时使用四种及以上药品的;(二)有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或用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三)用药依从性差的;(四)发现使用的药品中有配伍禁忌或存在药物相互作用的;(五)需要进行药物血浓度监测的;(六)药品说明书近期有变更的;(七)使用特殊管理药品的;(八)所用药品的适应证多或用法用量复杂的;(九)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有效期短的或近效期药品的;(十)首次使用或持续使用该种药品的。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有义务向使用非处方药的患者提-8-供专业指导,内容主要包括:(一)询问近期的疾病情况;(二)询问近期服用的药品;(三)对患者非处方药选用给予建议与指导;(四)询问患者是否有药物禁忌证、过敏史等。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应当为特殊人群(妊娠妇女、哺乳期妇女、新生儿、儿童、65&岁以上老人和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透析患者等)提供专门的用药指导,特别关注这些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点、病情状况、用药注意事项及用药安全等。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为慢性病患者建立药历,定期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帮助患者及时发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状况,给予处臵建议或就医指导。
患者用药咨询的内容应当建立咨询记录,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事项必须标注。如果患者不愿意接受咨询服务或指导也应记录备案。
第四章&药物警戒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应当对使用药品进行安全跟踪,特别关注新上市的药品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当承担药物警戒的责任,发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记录、填写报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识别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9-执业药师应当在审核处方、医嘱、药品标签、包装、药品名称、配方、发药、给药、用药指导及随访等全过程中防范用药错误和药物不良事件。
第二十六条&执业药师在日常的患者咨询和用药监护中,应特别关注患者新发生的疾病,仔细观察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不良反应,判断患者新发生的疾病是否与药品的使用有关,一旦发现应当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五章&健康教育第二十七条&执业药师有责任和义务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向公众宣传药品知识,积极倡导和推进合理用药理念,普及合理用药文化。
对于药品的用法、用量处于调整阶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别关注的人群,应当加强随访,追踪用药教育的效果。
第二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当倡导并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应当关注和学习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发布的慢病报告,了解本地区慢性病发病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为预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在抑制社会的药物滥用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
严格执行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制,避免患者过量使用含麻黄碱制剂,关注老人镇静催眠药物的使用,对已经发生药物滥用的患者应告知其危害性。
-10-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药学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和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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