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假材料执业医师现场报名材料注册会受到什么惩罚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给予供应商行政处罚最常见的违法情形。本文作者认为对于该违法情形的认定,应主要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材料是否与招标要求相关”这两个方面来认定。本文中以真实的行政处罚案件,详细解析了对于该违法情形的认定。
一、法律释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罗列了6种违法情形,但对于违法情形如何认定并未有相关法规进行细化,这成为财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较大困难。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出具该检测报告的C检测机构进行调查取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给予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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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凉山州建设监察支队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或者下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1-3.《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涉嫌违法案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四)属于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1-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给予较轻处罚的,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报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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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备案号:29个人或者单位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等罪状,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骗取额度超过9万元,并构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欺诈罪判罚,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至于罚款,将根据骗取额度处以骗取额度两倍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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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没有合格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降低生产条件;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恢复生产;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规避检查的处罚 - 沙洋县县级权责清单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没有合格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降低生产条件;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恢复生产;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规避检查的处罚
填报单位:县食药监局
093574-CF-11100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没有合格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擅自降低生产条件;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恢复生产;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规避检查的处罚
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规章】&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四)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五)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
违规违法行为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未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规避检查的行为。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吊销许可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轻微违法行为
1.违法情形:
&&& (一)个人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0元的;(三)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产品尚处于流通渠道未销售给消费者或者尚未投入使用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规范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警告的;(六)行政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但尚未获得许可即行试营业的;(七)持有的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及时换证或者申请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的;(八)违反法定的登记、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引起不良后果的;(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2.处罚标准:A~A +(B-A)×30%;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二、一般违法行为
1.违法情形:
当事人实施《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2.处罚标准:A +(B-A)×30%~B-(B-A)×40%;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三、严重违法行为
1.违法情形:
&&&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规范,一年内因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并引起不良后果的;(三)以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误导购买使用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四)违法行为涉案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五)伪造许可证、注册证、出入境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六)从非法渠道采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辅料投入生产或者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的;(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涉案货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2.处罚标准:B-(B-A)×40%~B;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发现涉嫌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执行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日总局令第3号,自日起执行)第十七条第(四)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日总局令第3号,自日起执行)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75号,自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内部审核机制和工作流程。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日第二次修正)第64条第三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证据证明……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日总局令第3号,自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
28日总局令第3号,自日起执行)第四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7.《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4月
28日总局令第3号,自日起执行)第四十五条:……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
8-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 实施监督检查。
8-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相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协调制度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3.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3号)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长林路12号、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方式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长林路12号、沙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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