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孩子监护人入小学第二监护人可以不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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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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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孩子由父亲和继母抚养,孩子的第二监护人是谁
江苏 南京 高淳区发表时间: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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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622****
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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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2 条
没有第二监护人之说。监护人原则上是孩子的父母
律所:江苏苏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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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都是父母的
律所:北京市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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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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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如何申请入小学及小学生毕业生如何升入初中
发布时间:
08:46:57 & 作者:本站编辑 & 来源: 本站原创 &
浏览次数: & 我要评论()
& &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放宽到八周岁。
&&& 公办小学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 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含蓝印户口,下同)、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学校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 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1、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在市区,但将该儿童的户口落在第二监护人处,或因某种原因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该儿童应按父母正式住地所在的学区入学。
2、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在市区,因正当原因家庭已在招生前搬迁,并已实际居住,不论户口是否已迁好,该儿童应安排到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读。
3、正常家庭如父母中只有1人户口在市区,且该儿童的户口也在市区,则按市区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安排学龄儿童入学。
4、父母双方离异,学龄儿童应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并在监护人居住地所在学区就读。
5、学龄儿童父母户口均不在市区(父母系军人、野外工作者、因公出国或留学等),该儿童由第二监护人监护,且户口也随第二监护人的,该儿童应在第二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入学。
&&& 公办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制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 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7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
(教育主管'部们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 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跟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初中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工组织实施。报名办法是:市区小学应届毕业生需携带毕业证书、户口簿及有关学籍,由所在学校到魏都区中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无所 在辖区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凡在原籍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原籍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市区小学毕业生报名应在准确认定其家庭住址和户籍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家庭住址&应坚持以小学毕业生随父母生活为主的原则。认定程序:⑴毕业生本人在《许 昌市2006年初中招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如实、详细填写其家庭实际地址。⑵毕业生所在班班主任审查有关证件,并深入毕业生家庭调查核实 (住址与证件记载不符的,以实际住址为准),在&登记表&上签名,然后张榜公布,接受监督。⑶毕业学校校长复查后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4)学校要将所 有的小学毕业生进行登记造册,连同&登记表&一并报魏都区中招办审核,经区中招办审查无误后,加盖骑缝章。报名结束后,考生的户口簿暂存区中招办备查。对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及时纠正外,还要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学校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 企业办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升入本企业初中学习。
&&& 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要坚持&自主招生,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审批&的原则进行。
为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与其他城镇学生一样接受义务教育,本着&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合理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进城务 工农民子女可持原籍派出所证明、户口本、父母务工证明、暂住证和社区居住地证明等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入学。今年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实行&四统 一&,即与城市学生一样,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做到一视同仁。
&&& 对残疾人考生,只要能够坚持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符合录取标准的,所报学校要一视同仁地录取,安排好他们的学习生活。
&&& 年满16周岁、受满9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升入初中。
报名时间:6月上旬报名结束,6月底,魏都区中招办将有关资料和报名软盘报市中招办。8月上旬,市中招办在对市区各街道、片区生源状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 当年片区划分方案的基础上,将小学毕业生分配到市区各初中学校,各校根据新生花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新生持入学通知书携带户口本、房产证及家庭实际住址证 明到指定学校报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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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cessed in 0.328 second(s)子女判给前夫前妻的再婚夫妻还能再要孩子吗?_网易新闻
子女判给前夫前妻的再婚夫妻还能再要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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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王女士和丈夫都是再婚,她说,原来的家庭破碎后,孩子都不再属于他们,她和丈夫现在非常想拥有一个属于双方的孩子,但不知道河南有无这样的政策。
郑州市卫计委工作人员说:(王女士)这样的情况不允许生了。按规定,不管孩子判给谁,始终还是自己的孩子。
河南省卫计委工作人员说,不仅夫妻双方都拥有孩子的不允许再生育,就是一方曾有两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再婚家庭,也不允许再生孩子。目前在河南,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河南商报陪办记者 程时培)
本文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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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中,继母是孩子的第二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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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中,继母是孩子的第二监护人吗?
江苏 南京 六合区发表时间: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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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518****
看小孩归哪方抚养,如果是给男方抚养那么继母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律所: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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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若形成了抚养关系,可以
律所: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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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_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篇一
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外省市入沪的政策汇总
据我了解下来,外地夫妻想调入上海户口,有两个大的方向:
一条路是夫妻投靠,大致是本地户口10年,结婚10年,派出所负责,资料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可以找到。
另一条路是各区县人保局负责,上海各区县的人保局网站都有相关规定,以闵行和闸北为例,闵行和闸北分别有两份办事指南,一一对应,其所依据的法规在后面的规范性文件中,三个是上海发的,一个是更源头一点的国家人事部发的。
这两份指南指出了人保局这条路又分了两条支路。第一种基本要求是夫妻分居6年以上、第二种则在年限上放宽了不少,但对专业条件的要求有所提高。
资料时效性:2013年3月份整理的最新资料。
找派出所办理的: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找人保局办理的:
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
时间: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收藏]
办理事务名称: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审批
办理机构:区人才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水清路332号 电话:
办理条件:
1. 申请对象
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2. 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二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技师以上(须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三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
(4)申请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
办理材料:
1. 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
2. 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
3. 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包括户口簿原件);
4. 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 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6. 其他材料等。
办理程序:
1. 外省市职工要求转移进本市工作的,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部门发函至本人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已婚报在沪配偶处;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后,再到上海市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 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中的职工(户口在外省市的)或配偶在外省市工作要求转移进沪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人才开发处提出申请。{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
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
时间: 文章来源: [打印] [关闭] [收藏]
办理事务名称: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
办理机构:人保局人才开发科
办理地点:水清路332号 邮编:201100 电话:
办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单位申请函、单位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本人书面申请;
4、调沪方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调沪方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考试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可至水清路332号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学历认定窗口办理),有职称的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6、外省市商调函(由档案所在地开具)、上海接收单位接收函、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_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篇二
上海市户口迁移手续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有关户口迁移条例:
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集体户口人员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居民应当随迁移人一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移)入,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土地承包人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本市农业户口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二十一条
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4个农场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权证,经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迁(移)
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律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
第二十四条
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七条
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区、县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九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国家干部变更“出生日期”,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地”: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二条
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第三十三条
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1]
第三十六条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凭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
(一)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他处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本市居民,经其单位同意,户口可以迁(移)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择址设立“公共户”。 本市居民(含本市户口待定人员)因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关系变化、租赁房退租等原因确无他处落户的,或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公共户”办理户口登记,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第四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法律知识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_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篇三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解决在新疆原上海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问题的通知
(沪劳访发[89]23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1981)91号文件,把在疆原上海支青稳定在新疆的精神,并考虑到支青的实际困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在疆原上海支青每户有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现将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
一、解决的范围和条件。
解决的范围是指1961年以后,由上海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统一组织动员到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城镇支青。条件是:每户支青(包括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支青和夫妻中有一方是上海支青的)允许一名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未婚、未就业的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并必须有支青在沪的父母、兄弟姐妹做支青子女&监护人&,又能自行解决住房。
1、&新疆农垦(农业)系统&,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新疆自治区农业系统。
2、&由上海市知识青年参加外地建设工作组统一组织动员到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支青&,包括从上海迁出时是去新疆农垦(农业)系统,后随隶属关系变动和个别调动现在自治区其他系统工作的原上海支青。
3、&年满十六周岁或初中毕业&,是指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年满十六周岁(1989年度办理日以前出生的)或初中毕业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均可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4、&未婚&,系一直未婚的。&未就业&是指已在全民所有单位和县(团)以上大集体单位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外的。
已是新疆大(中)专、技校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的支青子女,原则上不属范围。个别有特殊情况确需来沪的,必须经新疆地(州、市)、师(局)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申请来沪入户。
5、随城镇支青赴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农村青年也允许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回到原农村青年户口迁出地就读入户。
6、支青子女因严重病残,丧失就读、就业条件的,不予办理来沪就读入户手续。
7、双支青离婚后,不论再婚与否,只允许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支青死亡,外地籍配偶抚养的支青子女,也允许一名来沪就读入户。
8、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监护人&,必须是支青在沪的父母,父母不在的,可由兄弟姐妹做&监护人&,父母、兄弟姐妹均不在沪,可以另请&监护人&,但必须经&监护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其&监护人&必须是能承担&监护人&义务的。
二、申请手续。
1、符合上述解决范围和条件的支青子女,必须是支青本人和子女&监护人&都自愿要求的。
2、由支青和支青子女的&监护人&向支青原户口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填报《申请表》,同时提交在新疆支青全家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派出所户籍证明)和子女&监护人&的户口簿;支青子女年不满十六周岁的尚需提交初中毕(结)业证书。
3、夫妻双方都是上海支青的,统一到男方原户口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一方是上海支青的,到上海支青原户迁出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4、随城镇支青去新疆农垦(农业)系统的原上海农村青年,到农村青年原户口迁出地的乡(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中一方是城镇支青,另一方是农村青年,由城镇支青一方向原户口迁出的街道(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批手续。
1、支青和支青子女&监护人&向街道(乡、镇)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后,由街道(乡、镇)进行审核,填报《审批表》,报区、县劳动局审批(支青子女入户地不在申请区、县的,由申请区、县劳动局审核签章后转到支青子女入户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2、区(县)公安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准迁证》由街道(乡、镇)交申请人办理支青子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3、批准入户的支青子女凭已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到入户地粮管所办理粮食供应手续。粮管皆所根据区、县劳动局批准的《审批表》核对后,给予办理。粮食定量按本市现行标准供应。
4、对未经批准,自行将支青子女户口、粮食关系迁来上海的,一律不予受理。
鉴于今年支青中符合来沪就读入户条件的子女比较多、时间紧,为了方便群众,便于审批,在支青和子女在沪&监护人&提出申请后,经街道(乡、镇)的劳动部门审核支青身份,并经区、县劳动局复核,可以由市、区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新疆,在新疆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核对支青全家户口资料,就地进行审批。
四、关于支青子女就读、就业问题。
1、从今年开始,上海中专、技校和职业学校不再去新疆兵团招收&技术培训生&。符合来沪就读入户条件的,可报考上海的各类学校;已经在上海普通中学借读的支青子女,今年高、初中毕业的,人户后可同本市学生一样,参加本市各类学校的招生考试。
2、批准在城镇入户的支青子女,要求就业又符合就业条件的,可到入户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按&三结合&就业方针就业。
3、在疆支青家庭已经有一名子女在上海地方高校就读的,毕业回疆参加建设后,可以申请另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高中毕业生考入部属在沪院校的,可不计入一名子女来沪就读入户的范围。
五、对已在沪借读和技术培训的支青子女的处理。
1、已在沪借读的中学生中,符合来沪入户条件的,可在沪入户,一般不再允许变动。个别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必须先出后进。
2、为了新疆建设需要,已在本市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技术培训的支青子女,在未毕(结)业前,不得再办理其他子女来沪就读入户手续。学业结束返疆后,方可以办理其他子女来沪就读入户。毕(结)业前,如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局)劳资部门同意在沪入户并出具证明的,本市方可受理。
六、其他。
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本《通知》中又不明确的问题,不要擅自处理,可将情况、问题记录在案,并及时请示报告,经统一研究后再分别处理。
本《通知》供工作中掌握,不得翻印、复印。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少数民族的一些政策_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篇四
一、部分少数民族各类补贴
(一)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补贴
1、1985年7月,“沪粮城供[号”文件规定:对本市回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由粮管所发放。
2、1987年6月,“沪企[1987]46号”文件规定,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居民,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元。职工由单位发给、大中专院校由学校发给,无工作单位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3、1988年6月,“沪财企二[1988]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主要副食品零售价变动后给职工适当补贴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4、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0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汉族(含其他少数民族)配偶,以及蒙古族、藏族、达斡尔族、锡伯族、鄂伦春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增发二元补贴,其中,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发给一元,另一元由粮管所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由粮管所发给。 5、1990年5月,“沪财企二[1990]21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对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配偶职工和蒙古族等五个少数民族人员中的职工(均含离退休人员),增发二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6、1992年6月,“沪财企二[1992]40号”文件规定:本市在肉食品产销改革后,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一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7、1996年4月,“沪财企二[1996]24号”文件规定:本市在牛肉食品实施深化产销改革的同时,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五元补贴,由单位发给。
根据上述规定,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其他职工多发给十元,其中,九元由单位发给,一元由粮管所发放;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只多发给二元,均有粮管所发放。
(二)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伙食补贴
根据“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第13号”文件规定:从日起,对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如所在工
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专灶,必须在外就餐的,其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补助五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十五元。
二、民族节日假期
根据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委、劳动局、粮食局《关于本市回族等十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的规定》,“开斋节”假日一天。如适逢例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予以补假。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职工,不影响考勤和工资、奖金等。对合同期内的临时工,在“开斋节”假日,工资照发。
三、更改民族成份的规定
根据[政]字[1990]21号文《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自己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8、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办理:
(1)加入中国籍的中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9、过去有关确定、更改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0、更改民族成份所需证明材料: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父母结婚证、本人申请更改民族成分申请书(需户籍所在街道、镇宣传统战科盖章证明)。
四、少数民族外地配偶申报本市户口的规定
根据[1996]沪公[治]8号文《关于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申报户口规定的通知》
(一)迁沪落户条件
1、女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7年,郊县5年),可准予女方随带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其配偶处落户。
2、男方系外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并长期居住在本市(市区10年,郊县5年),可准予男方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
3、外省市(区)农业户口性质的少数民族人员,与本市郊县农业户口性质的人员结婚,其申报户口的条件和手续,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
4、本市少数民族的居民,与外省市(区)人员成婚的,其配偶的户口申报问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证明材料要求{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
少数民族人员投靠本市配偶的户口申报证明材料,除按现行规定须提供证明材料外,同时还需提供:
1、少数民族人口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公民的证明。
2、本市拟入户地区、县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人婚姻状况和在本市连续居住年限的证明。
(所需材料如下: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外地县以上民族部门证明材料,本市所居住街道、镇宣传统战科证明材料)
(三)申报、审核与审批
申报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各种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受理初审,经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五、少数民族等中考、高考加分的规定
根据市教委(沪教委基[2002]35号)文、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2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
1、根据录取工作第6条中的200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中继续贯彻以下加分和降分的录取政策第4点:归侨青少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台湾省籍学生降低8份录取。由各区县民族宗教般出具证明。
2、所需证明材料:
中考:户口簿、学生证、照顾加分审批表
高考(包括成人高考):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上海市引进人才户口申报材料清单_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篇五
引进人才户口申报材料清单
单位准备材料:
1、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复印件
2、集体户口证明复印件
3、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落户证明
7、政治业务素质证明
8、人保局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准备材料:
1、上海市人才引进申请表(由申请人提交给人事专员作为依据进行网上申报,请详细如实填写)
2、调出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和政治表现(档案已在沪的请提供档案保管证明)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4、专技证书,专技评审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5、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7、申请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需在有效期间内)(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8、近期三年的最新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9、婚姻证明
(1),未婚的需到原户口所在地计生委开具未婚未育证明原件
(2),首次婚姻的提供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未婚未育证明。
(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4),离异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结婚证,再婚配偶的原婚姻状况证明及子女归属情况证明,若再婚配偶属首次婚姻,则需提供首次婚姻状况证明和未生育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10、 有子女的:子女身份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和子女户口本(子女已重新落户的,请提供最新的子女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子女随迁的,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学籍证明(已读大学或职校的不在随迁范围)
12、 配偶随调(按照以上“单位准备材料”和“个人准备材料”清单备齐) 配偶随迁,提供配偶随迁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和失业证(退休证)(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13、 配偶不随调,提供配偶暂不随调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和双方签字的书面承诺书(承诺书内容简明写因工作关系或其他原因不随调)(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14、 配偶户口已在沪,提供配偶暂已在沪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和工作关系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1、职称评审材料包括最高职称证书,职称评审材料(职称评审材料在个人档案中,需复印出来,盖“档案专用章”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2、政治表现里需反映无个人犯罪记录证明,无参加法轮功记录证明。
3、地方省委党校的毕业证书,以及非服兵役类的军校证书军不能用来申请户口。
4、未施行社会保险政策的省份的社保证明上需写清楚个人基本信息及在原单位人事关系存续具体期限,同时加盖原单位人事处及当地社保机构的红章
5、完税证明需为税务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
6、完税证明与社保证明的时间均需与调出单位同意调出证明上的时间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7、配偶随调,需原单位开具同意调出证明和政治表现,若原单位无档案保管权限,则需到原户籍所在地人才市场开具。同时档案需调到上海市新工作单位,若新单位无档案保管权限,则需调到新单位所属人才市场。{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
8、其他特殊情况均需出具相关证明,具体与申报单位的人事部门联系咨询。
9、申请人也可上(21世纪人才网)了解相关规定及流程。张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_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篇六
张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
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
* 别具一格是需要勇气的,假如不是得到了约翰·麦吉、阿克塞尔·莱荣霍夫德、西奥多·W.舒尔茨和乔治·斯蒂格勒的鼓励性评论,我是不会将这篇文章变成严肃的论文的。我也要感谢约拉姆·巴泽尔、托马斯·博彻丁、杰克·赫什利弗、亨利·约翰逊、本杰明·克莱因、瓦尔特·奥伊、欧根·西尔伯柏、戈登·图洛克和迪安·伍斯特所作的评论。本研究是整个合约研究项目的一部分,由全国科学基金会提供资助。
写这篇论文所依据的最初信息是由我的慈母提供的,她结婚时并没有什么目的,并把财产权利让给儿子们,也不为女儿们要求彩礼。
婚姻,作为丈夫和妻子之间权力执行和转移的一种合约形式,绝对是文明史上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他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决定和纷繁的价值观念。而且,几乎没有哪种合约比它受到教会或国家更普遍和更严厉的控制。
早就该对婚姻合约做某种详细的经济分析了。但是,找到下面这种案例并不容易:婚姻合约的条件在历史上是由市场自由的决定。如果需要收集这种案例的话,那么,传统的中国看来在主要方面是最合适的,尽管中国的婚姻决定不是由结婚双方来决定,而是由父母亲来决定,父母对适婚年龄的子女具有产权。因而,研究中国的婚姻合约必然要连带的研究子女产权执行中的成本和收益。本文就是要进行这种综合研究。
在分析中,我们将力求对迄今为止被视为纯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现象作出经济上的解释。希望本研究能够对现代婚姻的实际做法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
I.—产权的约束条件和极标准
就像在成为宠物以前养狗是为了替主人狩猎一样, 在早期的中国养孩子被当作是收入的来源和财富的诸备。只要孩子顺从父母,孩子就是一种相对安全的资产。① 直到几十年以前,中国的父母还拥有对子女的产权:
“家长是最年长的男性成员。……他拥有所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他能够独自处置所有的家庭财产以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储蓄。他决定孩子们的婚姻,签署婚姻合约。……而且,法律也不追究父亲或祖父在以,,合法的和习惯的方式"惩法儿子或孙子时过失致死的罪责。家长将成员卖为奴隶的权利也是不容置疑的。”②
①—在战争和饥馑频仍的地方,个人选择的资产可能根据不同种类的风险下潜在的安全性而采取特定的形式。一个例子是20或30年以前东南亚金牙的流行。我并不认为社会的不稳定是将孩子当作资产来抚养地必要或充分条件。但是,不稳定往往增加了人力资本的相对价值,因为即使土地也不具有“尾随之狗”的特性。
②—奥尔加o兰,《中国家庭和社会》(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1946),第26—Chao-Yang,《中国亲属法溯源》(上海,1993)。即使在1911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以后,子女产权的解放也是缓慢的。见马克o冯o德o沃尔克,《现代中国家庭法概观》(北京,1939)。
正是父亲而不是母亲拥有这些权利这一点经常被人们注意到,①然而在现有的资料中,父亲或母亲各方到底拥有哪行动的权利并不总是清楚的。不过,就我们这里要解释的现象来说,能否将他们的权利清楚区分开来并不中重要,故我们将把“父母”一词与“家长”一词作为同义词随便使用。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母亲们都曾是父系家庭获得的财产。这一点连同这样一种看法,即:遗产留给自己的后代比留给外人可以使遗留财产者得到更高水平的效用,便解释了父亲在持有财产权利中的主导作用。由此也可以解释这样的一般印象,即:中国的
父亲“尊贵而严厉”,相比之下,母亲“慈祥而温柔”(见兰,同上页注②,第29页)。给定父母的不同产权约束条件,“爱”和“感情”的价格对父亲较高,而对母亲较低。因而孩子的父母所需要的非货币物品的数量在父母亲之间是不同的。
对子女拥有“专有权”意味着有权从他们那里得到货币和非货币收入。但在传统的中国家庭里,实际的关系在两个重要方面是很复杂的。第一,每个家庭内部存在复杂的产权结构。被认可的家长对所有的成员拥有权利,而地位次于他的成员对再下一级可能也拥有权利。例如,儿子的地位优于女儿,妻子优于妾等等。我将在有关的地方将讨论这种复杂结构的一些含义。第二,中国的子女并不是在每个方面都被当作奴隶看待。例如,他们拥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和抚养自己的孩子的权利。
当人们考虑抚养孩子中的“爱”和“关心”这类因素—这些是不可转移的,因此也是不能用财富来衡量的—时,将效用准则用于约束条件下的财富极大化假设可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由于存在最后一节要讨论的那些问题,我们在大部分时候都坚持财富极大化的假设。财富标准的运用和不能把孩子作为奴隶对待之间的明显冲突以下列方式得到解决:(1)我们假设未解释的非奴隶特征被纪录,且确实存在。(2)只有这些条件一定,我们就可以通过财富极大化假设来进行分析。对这些条件缺乏解释只表明分析的不完全性,这种不完全性可以用一般化的效用理论来弥补;这并不意味着论证的任何内在不一致。
一般性的假说就可以表述如下。在追求财富极大化的过程中,进行决策的家长就处于三组可识别的约束条件下1)现有的家庭财产权利,包括禀赋、市场和生产机会;(2)假设的抚养孩子中的非奴隶条件;(3)执行和转移子女权利的成本。将前两组约束条件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专门讨论第三组约束条件下的财富极大化,即执行和转移产权的成本。 这个假说因而是交易成本约束条件下的财富极大化,这种财富极大化得到了其他基本经济原理的暗中帮助。可检验的含义主要得自父母降低这些成本的倾向。特别相关的一个含义是,第四组约束条件即习惯的出现,所有的含义都根据传统中国经验的事实背景来检验。
II.对中国的实际婚姻所作的解释
设想一个家庭的父母将孩子作为收入的来源来抚养。在这一过程中,允许长大的孩子有权结婚和抚养自己的孩子。假定上一代对下一代拥有的权利永远保持同一格局。任何长大成人的儿女如果在得到父母的“养育”之后独自得到他所创造的所有收入,都会获得更多的财富。如果孩子离开家庭,独立工作,父母从孩子那里取得收入的执行成本就会提高。因此,父母要保护他们的投资收益,就禁止孩子结婚以后分家。①实际上可以认为,中国不断强调子女孝顺的美德,②只是为了降低执行子女产权中的成本,而不是为了增加道德方面的收益。
人们并没有看到租借新娘这一事实可以用怀孕和抚养孩子造成的复杂性来解释。由于禁止分家,因此每一次婚姻都是一种完全的转让;一个家庭的父母或者放弃他们对一个孩子的权利,或者通过与另一个家庭的婚姻合约得到另一个孩子的产权。父母而不是结婚的孩子参与婚姻合约。注意,买到的新娘也可以被新郎的父母卖掉,因而随时结束婚姻。 因此,在每一桩这种婚姻中,都保留一个孩子,并得到另一个孩子。但不容易解释的是,至少在中国为什么普遍的选择是保留儿子和嫁走女儿。如果传宗接代是主要的因素,那么也没有理由为什么保留儿子会更好地达到这一目的。当然,男劳力通常比女劳力更有价值,但为什么不把儿子嫁走以换取更多的彩礼呢?
这里提出的解释取决于婚姻合约签订以后迫使孩子工作和防止他们可能逃走的成本。由于两个原因,通过婚姻将女孩娶回家和保留顺从的儿子成本较低。首先,父母防止自己孩子逃跑的成本比防止通过婚姻而获得的另一个孩子逃跑的成本要低一些,因为通过多年的严格约束,③自家孩子的性格可能已经顺从了。其次,“驯服”一个女孩比驯服一个男孩的成本要低一些。体力的差别是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将在后面提出。单纯地看,没有一个原因能够决定保留儿子还是女儿。但这两部分的成本加起来就使保留儿子更有利。
①—参见兰,同111页注②,第2-4章,FrancisL.K.Hsu,《祖先阴影之下》(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48年),以及Chen Ku Yuan,《中国婚姻史》(上海,1936年)。 ②—见兰,同上,和Hsu,同上。
参见兰,同上,第3章;P.L.K.Tao,“中国的家庭制”,载《社会学评论》,1913年1月,第47-54页。
在每一桩这种婚姻中,产权都从新娘的父母转向了新郎的父母。用莫里斯o弗里德曼的话说,就是:
“她的婚姻从经济上把她同自己的家庭隔绝了开来,并将属于她的权利和拥有她的权利转移到了接受她的家庭。……她的权利和责任掌握在她丈夫家人的手中。……在这个家庭以外,她没有任何依靠,因为,虽然她可以想办法得到娘家的支持以减轻压迫。但她却不能依赖这种支持。从肉体上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地被锁在她丈夫家的大门内。”①
转移新娘的产权所需要的钱由新郎的父母付给新娘的父母。这笔钱实际上就是彩礼。用西方的话来说是“新娘的价格”。②新娘的价格可能很高,可以用货币支付,也可以用实物支付。一位中国作家是这样描述这种做法的:
“中国的家庭:过去和现在”,载《太平洋事务》(,冬季),第328页。 ②
参见阿瑟o.沃尔夫,“养媳嫁妹:解决乱伦禁忌的中国办法”,载《美国人类学》,70,1968年,第867页。
“,,买卖婚姻"一词是指这种情况:女孩被当作商品;妻或妾是通过放弃一些其他商品而换得的。这是抢婚以后的主要做法。……(买卖婚姻)这种做法发展成了……,,金钱婚姻",它在(婚嫁习俗)掩盖下,实际上进行的却是一种买卖。礼也承认这种交易,而且法律允许特殊的买卖。”①{再婚子女能否落户上海}.
历史记载表明,婚姻的这种市场交易至少在中国的某些时期普遍存在:“毫无例外,每一桩婚姻都通过金钱来进行。在讨价还价的时候,不知羞耻的人们根本没有感到这种做法有什么不对劲。”②
部分由于婚后新娘逃走被看成是毁约,部分由于逃走倾向较低的新娘可得到较高的新娘价格,新娘的父母就有动力用道德观念和其他与财富极大化相一致的工具来管束新娘。因而在教育小姑娘时,重点便放在忠于丈夫及其父母的美德上。她被教导再婚后,她孩提时的家称为“外婆家”,哪怕有一丝离婚的念头都是有罪的。③她还被阻止或禁止参加社会活动。④睡觉时讲给小姑娘听的故事包括新娘逃走后将会遇到灾难的童话。 ①—Chen Ku-yuan,同114页注①,第83-84页。上述翻译是我作的。
②—引用同上,第95页。翻译是我作的。其它类似证据同上,第83-97页。
③—离婚(有别于卖掉妻子)时,女人不一定会从丈夫家获得自由(同上,第233-251
页)。这方面错综复杂的情况与我们讨论的问题无关。而且,有大量的规定禁止女人在丈夫死后再嫁(同上,第223-232页)。正如费洛伦斯o艾斯库引证的那样,与已死男人的灵魂结婚也是常有之事,《中国的妇女》(波士顿o豪顿-米弗林公司,1937年)第32-34页。
④—特别是参见Chen Tung-yuan,《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1937年);也参见艾斯库《中国的妇女》和Li Yieni Tsao,“中国姑娘的生活”,载美国政治和社会科学院,《中国的社会和经济状况》(1912年1月),第62-70页。
为强化所有这类教育,女孩在5岁左右就要裹足。①对新郎的父母来说,由此造成的身体残疾可由姑娘降低了的逃跑能力来补偿而有余。因此,他们愿意为裹足的新娘支付更高的市场价格。这给新娘的父母提供了一个信号,是他们在新娘通过婚约许配给人以前很久就给她裹足。与裹足有关的成本是放弃的生产价值。在纺织和其他家务劳动这一类的活动中,裹足并不是很大的障碍。然而,在男性具有比较优势的那类工作如农作中,她们则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可能从事的活动所受到的这种限制,是驯服姑娘的成本低于驯服小伙子的成本的另一个原因。根据人力资本投资的原理,自然要让姑娘这样一些技能,如缝纫、做饭、纺织,在这些工作中,她们可能最有生产力,因而能给父母带来最高的新娘价格。②
在所有这类婚姻中,如果结婚的子女也参与其中,婚约的协商就会变得复杂得多。子女对长相漂亮和爱情的偏好可能与父母的目标相冲突!因此形成的习惯是盲婚,新郎只有在结婚以后在允许第一次见到新娘的面。③孝顺的道德准则意味着无条件地接受父母选择的配偶。
①—参见Li Yieni Tsao,同上注,第67页。在兰前引著作第46页,作者说,“裹足使妇女留在家里,使她们成为更安全、更少移动的财产。这一点实际上经常被认识到”。中国作者经常支持的另一个解释将在最后一节讨论。裹足的做法早在唐朝(公元618—907年)就有记载。见Chan Tung-yuan,同116页注④,第125—128页。
②—参见艾斯库,同上;Li Yieni Tsao,同116页注④;Chen Tung-yuan,同116页注④。 ③—即使在婚礼上,新娘也戴着厚厚的面纱。参见Chen Ku-yuan,同114页注①,第151—164页;Ying-Mei Chun,“中国南方的婚礼”,载美国政治和社会科学院,同116页注④,第71—73页,以及Shan Ping-ho,《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研究》(上海,1937年),第235—237页。关于小伙子怎样想看一眼未来的新娘,以及父母怎样采取防范措施的很多。
因此,中国传统婚姻合约的形成至少在三个方面不同于现代西方婚姻合约。⑴新郎和新娘本身并不参加婚姻的寻找,寻找的成本由签约的父母承担,而不是由结婚的夫妇承担。⑵婚姻合约是一种不受调控的市场合约,而今天的婚姻却受大量法律规定的制约。⑶盲混合约下的产权转移构成了完全的购买。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形成和执行这种合约需要巨大的努力。就像在其他任何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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