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交易中心中污染物排放核定报告核定总量中应受让数量指的是什么

  摘要:指出了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推行的基础,分析了初始排污权的几种分配模式,并对兰州市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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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排污权交易之初始排污权分配研究
2016年18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指出了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排污权交易制度顺利推行的基础,分析了初始排污权的几种分配模式,并对兰州市在排污权交易试点阶段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选择提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 /7/view-7747498.htm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   中图分类号:X1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1兰州市排污权交易实践   兰州市是有现代工业特色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经过长期以来的建设与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医药生物、能源电力、冶金有色和高新技术为主体,门类比较齐全的工业体系,成为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和装备制造业基地,同时也成为西部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和黄河上游最大的工业城市。由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环境问题认识上的缺乏,再加上兰州市本身是一个处在南北两山之间,东西狭长型的城市,使其产生的污染物尤其是大气污染物不利于有效的扩散,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对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以及当地企业的生产状况等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此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2014年兰州市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市场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日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开始运营,主要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审核污染物总量出让方、受让方交易资格及交易的真实性,确定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监督和市级统筹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工作。推动环境资源配置向市场化运作的过渡。对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排污项目所涉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进行有偿使用和交易,并且于日正式出台了基准价格分别为4.80元/kg、4.80元/kg、10元/kg、10元/kg,其中,兰州新区的排污企业可在成交价款总额的基础上减免30%,三县及红古区的排污企业可在成交价款总额的基础上减免20%,上述优惠后的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确定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即日起试行两年。日,兰州市首场排污权交易拉开帷幕,6家石油和化工等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顺利完成甘肃省首场排污权交易工作。截至2015年底,通过3次7场公开挂牌竞拍,完成138.17 t二氧化硫、199.66 t氮氧化物、15.29 t化学需氧量、1.41 t氨氮的现场拍卖,累计交易额达到327.32万元,标的物历史单项最高溢价率达到了212.5%。   2兰州市排污权交易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的选择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不仅涉及企业的成本,而且关系到社会有关团体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效率。国际上通用的排污权初始获取模式有4种:即无偿领取、固定价格出售、公开拍卖和混合分配模式。兰州市对初始排污权的分配采用有偿分配的模式,并于日出台了《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   2.1无偿分配模式   无偿分配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标准来分配排污指标,并且将这些指标以排污权许可证的形式给予排污企业。通过无偿获取的排污权在一定程度上使排污企业有了一笔可以在交易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所以对排污企业来说便于接受,有助于缓解企业的抵触心理,也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然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较为周全的考虑到排污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之间的排污水平和治污能力缺乏动态的比较竞争机制,环保部门难以让排污权初始分配实现动态优化,最终必然在运行过程中导致效益的实际损失,不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兼顾。在国内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中,无偿分配方式依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根据历史产量或排污水平来进行分配,被称作祖父继承制,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总量控制目标限制下,根据现存企业某一历史年份的产量或排污量直接进行分配;另一种方式是依据现实的产量水平或排污量来分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指标和预计的产量水平,计算单位产量的允许排污数量,作为标准的参考标准,然后再根据确定的标准向企业分配相应数量的排污权。美国在洛杉矶综合利用计划、汽油中铅减少项目计划等政策中多以第一种方式为依据进行初始排污权的无偿分配。   2.2固定价格出售   标价出售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来进行初始排污权的出售。目前制定出售价格的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排污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为依据来实行价格的制定;另外一种是将社会成本和排污企业的私人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依据来实行出售价格的制定。因为对初始排污权在经济层面上明确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是有困难的,所以导致上述的两种依据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难实现[2]。假如对初始排污权制定了过高的价格来进行出售,必将使排污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幅度增加,对那些超污、重污的排污企业失去了约束和限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规划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相反,对初始排污权制定了过低的价格来进行出售,将会对那些无污、低污的排污企业失去政策激励作用,同时也失去了作为一种价格参照的作用。所以初始排污权价格定的不合理,将不能体现出排污权的市场价值,甚至会导致交易市场的混乱。伊胜萍、李寿德对初始排污权的主导思想与确定价格的困难性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3],黄桐城、施圣炜对初始排污权的如何定价问题从期权的层面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4],就当前对初始排污权的如何定价问题的研究状况来说,虽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大多还是偏重于定性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甚至没有定量方面的研究。   2.3公开拍卖模式   公开拍卖模式下,政府将固定数量的可容许排污权许可进行拍卖。由于区域环境承载总量不同,导致各个地区的可供出售的许可数也不尽相同。进行拍卖时,各个排污企业可根据自身治污能力和财务实力等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对所需要的许可数量进行投标。然后,政府通过拍卖竞标数量和各自的价格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计算出价格,最终使求购数量同出售数量相等[8]。公开拍卖虽然加重了排污企业的负担,但使得分配效率大大提高,同时形成了一个确定的拍卖价格,在一定程度上给排污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提供了参考信息,有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更加完善,目前许多学者就这种分配方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肖江文等在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方式的基础上,构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初始排污权分配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并且总结出参与以公开拍卖为方式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排污企业越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获得的利益也就越多[5]。在美国“酸雨计划”[6]的实施过程中,他们对一部分的排污指标进行公开拍卖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方式,它促使经济效益好、技术设备先进、治理环境污染费用低的排污企业在公开拍卖中获得更多的初始排污权。相反,如果一个排污企业它的经济效益差、技术落后或升级缓慢、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高,那么就在公开拍卖中处于劣势,可能会取得很少量的初始排污权,为了维持企业自身生产运营的正常进行,他们必须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以一定的价格从其他企业手中购买。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这些排污企业在技术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工艺设备方面的革新。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经济效益好、技术设备先进、治理环境污染费用低的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出让方通过交易获得了更多的资金,将这些资金反过来又用于技术的改进,有利于当地的环境容量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成本最小化。
  2.4混合分配模式   混合分配机制,是指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过程中采取多种不同的分配方式,如免费分配方式和有偿分配方式的混合使用。实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过程中,结合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方式必然有一个过渡阶段,过渡时期应该采用混合分配机制。在排污权交易计划的初期,为了减少实行的阻力,可以实行排污权的免费分配,再将它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在国家指导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免费分配的比例来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嘉兴市和绍兴市采用对初始排污权进行有偿分配的方式,湖北省采用的是依据排污企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时间为节点实行无偿与有偿结合的方式。   3结语   公平有效地对初始排污权进行分配是构建排污权一级市场的关键。兰州市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我国沿海城市相比,经济相对落后, 更应该平衡经济增长与环境排污之间的矛盾。在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践中,建议兰州市在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之初采用免费分配模式,以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后,排污权初始分配可考虑逐步从无偿分配向有偿分配过度,即采用混合分配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分成几个短期阶段,每个阶段适当调整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比例,适当比例的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从外部给企业压力,有利于排污权交易指导的推行;在排污权试点工作进入深水区后,随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逐渐成熟,排污企业进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的改造升级,环境污染低的生产发展格局逐步形成,环境容量资源优化配置,由混合分配模式逐步过渡到公开拍卖分配模式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总之,要通过不断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实践,灵活的选择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模式,确实维护排污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从而更加高效有序地控制污染、改善环境。   参考文献:   [1]高鑫,潘磊.从社会资本角度探索创新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J].生态经济,2010(5):34~37.   [2]张丹.排污权交易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   [3]李寿德,伊胜萍.排污权交易思想及其初始分配与定价问题探析[J].科学学与科技技术管理,):69~71.   [4]施圣炜,黄桐城.期权理论在排污权初始分配中的应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52~55.   [5]肖江文,罗云峰,赵勇,等. 初始排污权拍卖的博弈分析[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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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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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厦门市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0%股权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交易内容:转让本公司参股子公司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0%
的股权,本次所转让的股权为公司拟以技术平台出资的部分,为公司尚未完成出
资的认缴份额,故本次股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0元。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尚持
有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0%的股权。
2、本次股权转让方案为相关各方初步达成的一致意见,正式协议尚未签
署,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一、交易概述
厦门市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会议审批通过了《关于合资设立
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500万元加预计
评估值为500万元的技术平台出资参与投资设立国家海峡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占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20%。相关公告已于2015
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cn上披露。该合资公司于2015年6
月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合资公司名称为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并取得了由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的《营业执照》。
依照合资合同的约定,公司已完成了首期500万元的现金出资义务。现因海
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业务开展及资质申请需求,急需增加现金出资。鉴于原股东
之一厦门维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信投资”)资金较为紧张,无法及时
出资到位;技术平台的搭建、评估、资产转让所需时间周期较长,不能满足海峡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当前需求,经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各投资方协商一致,同意
引入新股东厦门佰翔海丝盛业国际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丝盛
业”),将“维信投资”认购的20%股权以及原计划以“技术平台”出资
的1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海丝盛业”以现金方式出资。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
自2015年6月成立以来,尚无业务收入,本次转让的股权为尚未完成
出资的认缴份额,故本次股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0元。
公司于日上午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转
让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0%股权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尚持有海
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10%的股权。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佰翔海丝盛业国际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企业类型:法人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2001万元
成立日期:日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三路115号5楼
经营范围: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其他未列明文化艺术业;知识产权服务(不
含专利事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务信息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其他未列明商务服
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
营项目);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慧芬
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日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
号4楼01单元之三十六
经营范围:互联网出版;其他出版业;电影放映;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
品信息服务和网吧);市场调查;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法律服务;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
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事务);首饰、工
艺品及收藏品批发(不含文物);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不
含文物);珠宝首饰零售;其他文化用品零售;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及展览服务;乐器零售;数字内
容服务;教育咨询(不含教育培训及出国留学中介、咨询等须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截至目前,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实收资本
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实际已出资额及认购股权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人
民币:万元)
已出资金额(人
民币:万元)
厦门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信息股份有限司
厦门维信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外图集团有限公司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转让后,海峡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人民币:万元)
厦门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佰翔海丝盛业国际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外图集团有限公司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四、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技术平台的搭建、评估、资产转让所需时间周期较长,不能满足海峡国
家版权交易中心当前需求,故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公司原计划以技术平台出
资的认缴份额转让给海丝盛业以现金方式出资。
本次转让的股权为公司尚未完成出资的认缴份额,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现金
流、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状况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待签署)。
特此公告。
厦门市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政府信息公开_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当前位置:&&&&&&&&&
索 引 号: XM-
号:厦府办〔2014〕8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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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
  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
  闽政〔2014〕2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 号)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现就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重要意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腾出更多的总量指标,保障我省优质、重大发展建设项目顺利落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体现资源有价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减排、谁受益”原则,促进老企业减排腾出指标获利,新企业控制排污以节约投资;有利于健全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评价考核体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政府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总体框架及管理办法,搭建交易平台;排污单位是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可根据需求自觉减排、自主交易获利。
  (二)新老区别,分类推进。新建项目所需排污权需通过交易或协商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现有企业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政策。试点先行、分类推进。
  (三)公开交易,有偿使用。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逐步建立体现环境资源价值的有偿使用制度,无偿取得的初始排污权不得交易。(四)科学监测,全程监管。健全监测体系,完善技术规范,严格排污权监测和核定;强化定量、申请、交易、登记、储备等全过程监管。
  三、明确实施范围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4年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并将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形成的减排量纳入储备交易范畴;力争 2016年在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试点期间,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无法调剂解决的,可向试点行业购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燃煤炉窑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治理实现减排、交易获利。
  四、规范交易程序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单位和政府储备管理机构等。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并实施交易管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在其分支机构交易平台上交易。
  交易程序包括四个主要环节:一是定量,由交易双方按管理权限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及时对拟交易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并明确排污权申购量和来源条件。二是申请,由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交易,交易机构及时对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三是交易,交易主体按申购量和来源条件,在交易机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达成后,交易机构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转相关环保部门备案。四是登记,交易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五、依法合理核定权属
  (一)合理核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控制要求及企业实际产能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定和分配。
  (二)合理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所认可的减排措施,以及减排措施完成时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确认。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次年起5年内出售,其中“十二五”以来至《意见》实施之日前的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应在《意见》实施之日起5年内出售,逾期作废。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由环保部门或由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确认。
  (三)依法核定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指标。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由环境影响评价测算。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来源,应符合国家总量调剂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核定依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四)依法确认新老排污单位排污权权属。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将其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现有企业自核定初始排污权当年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试生产排污当年起计算。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新(改、扩)建项目应在试生产前,提供有效的交易凭证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结合排污权核定,同步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意见》实施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新的,应重新核定排污权,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健全交易机制
  (一)区别对待新老企业排污权指标的有偿获取。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指标,需通过市场购买、政府出让等方式有偿获取。鼓励现有排污单位加大环保投入,加强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无偿用于本单位(集团)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或出售获利。出售的排污权的有效期限统一为5年,有限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现有排污单位出售、出租排污权指标的,需缴纳出让部分的初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进行交易。现有排污单位全面征收初始有偿使用费的时间和标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执行。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二)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排污费征收、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牵头制定并适时调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省收费标准,通过适当上浮的方式,制定辖区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并报省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备案。排污权交易、租赁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三)完善排污权交易形式。排污单位可依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允许排放量的,允许短期租赁排污权,有效期不超过1年,且在排污权有效期内最多租赁1次。鼓励包括排污权抵押等在内的绿色信贷模式,探索通过交易机构拓宽融资方式等形式盘活企业排污权的无形资产。
  (四)健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总量调控机制。排污权交易应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排污权指标来源条件进行。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需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省内审批的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实行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在本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在本区域确无法达成交易的,方可跨区域购买。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需符合受让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行政区域,暂停该区域所有排污单位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购买与租赁。
  (五)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各市、县(区)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安排财政资金,适当储备排污权。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排污权,或破产、关停、取缔、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已购排污权指标,属政府出让的应由当地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原价回购;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市场上出售,出售价格高于原价部分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归建设项目所在地同级国库。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投入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按相应的投资比例纳入储备。政府可以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储备的排污权,并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倾斜。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测体系。结合我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加快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科学核定企业排污权、监控实际排污量。严查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重新申领而未申领并继续排污的、未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行为,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资金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地方政府授权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委托交易机构代为执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市级收入由市、县两级协商分成。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专款专用于污染减排项目、排污权储备和管理、交易平台建设维护等方面。
  (三)强化全程监管。各级环保、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金融办等部门应及时掌握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政府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妥善处置争议。排污权核定、分配的信息,以及交易机构的排污权供求、交易信息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行政复议。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强化组织保障
  (一)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环保、价格、财政、发改、经信、国资、监察、审计、税务、法制、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应依照职责和分工,协同推进试点工作。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政策框架,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核定、分配、监管和储备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排污权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价格和收费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健全管理机构。成立省级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的技术支持、日常事务等工作。各市、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排污权收储、出让及相关工作。
  (四)完善配套政策。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意见》,研究出台具体配套政策。由省环保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指标核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等相关政策,配合交易机构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省法制办会同省环保厅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牵头制定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管理等办法;省财政厅牵头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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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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