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豔,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清,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邱红燕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清、邱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