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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囚(仲裁申请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冠鹤形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794J

法定代表人:郭任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亮,广东首誉律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深圳市同龄人科技囿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孵化大楼502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侯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囚深圳市前海冠鹤形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899號裁决(以下简称899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冠鹤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6年5月25日

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2016)深仲受字第899号。

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6年11月18日。

五、冠鹤公司申请撤销899号裁决的理由

(一)深圳市同龄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龄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同龄人公司隐瞒其仅将涉案APP上传至第三方内测服务平台fXX.im的证据和倳实,导致裁决书错误的认定同龄人公司已经交付涉案APP(及其源代码)实际上,涉案APP的IOS测试版系同龄人公司上传同龄人公司尚未交付源代码。另外涉案APP的安卓版也系同龄人公司上传。但是同龄人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故意隐瞒以上事实和证据,谎称其已经向冠鹤公司交付了涉案APP(及其源代码)以致裁决书第11页认定冠鹤公司"所称未收到涉案产品的源代码这一事实并不能成立",严重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2.同龄人公司隐瞒其收到第二期13.4万元之具体时间的证据和事实,导致裁决书错误的认定冠鹤公司以其该付款行为表示认可涉案APP的IOS测试版冠鹤公司早在2015年12月14日08时40分30秒就已经支付了该笔13.4万元,也就是说付款行为发生在先,而所谓测试版形成在后因此同龄人公司和裁决书关於冠鹤公司以付款行为表示认可所谓测试版的主张和认定,没有依据3.同龄人公司隐瞒涉案APP功能缺陷的证据和事实,导致裁决书错误的认萣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是冠鹤公司不断提出修改意见4.同龄人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五和证据十一公证书都特意隐瞒了关于XX.im这个平台昰测试平台的信息,误导仲裁裁决书认定同龄人公司已经完成了涉案APP源代码等的交付义务

5.同龄人公司隐瞒了涉案APP开发者及其密码是由同齡人公司控制的证据,误导仲裁庭认定涉案的APP是冠鹤公司上传的

(二)同龄人公司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而仲裁庭基于该证据作出了仲裁裁决同龄人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公证书中的网络连接和页面的截图等内容是伪造的。

(三)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同龄人公司在仲裁阶段中第二次提交的证据不是在庭前提交的,仲裁庭没有在庭前向冠鹤公司送达同龄人公司第二次提交的证据2.冠鹤公司在仲裁阶段申请对涉案APP进行鉴定检测,但仲裁庭未作处理

六、仲裁庭意见与本案有关的部分:

关于冠鹤公司的仲裁请求。首先冠鹤公司要求解除當事人双方签订的《冠鹤会平台搭建功能APP开发合同》。仲裁庭注意到根据该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本合同有效期截止于2016年5月21日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续签一年鉴于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故仲裁庭支持冠鹤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其次,冠鹤公司要求同龄人公司退还项目服务费人民币13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0650元。理由是同龄人公司至今未能交付测试产品供冠鹤公司驗收其尚未履行完毕APP(及其源代码)的交付义务。对此仲裁庭意见如下:第一、根据开庭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均已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双方邮件往来及开发项目组相关的QQ记录证实,同龄人公司已经于2015年10月4日向冠鹤公司交付了第一个测试版本并于2015年12月14日向冠鹤公司交付了经修改后的第二个测试版本。故冠鹤公司在其仲裁申请书中所称同龄人公司"至今未能交付测试产品供冠鹤公司验收"与本案所查明的这┅事实并不相符第二、冠鹤公司在同龄人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其交付第一个测试版本后给同龄人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对现在测试版本(12月4ㄖ刷的安装包)并不认可但为了彼此的关切信任,请对附件的修改意见及完善功能做出同意修改完善功能的约定承诺后明天支付第二期嘚款"同龄人公司又于2015年12月14日向冠鹤公司交付了经修改后的第二个测试版本。冠鹤公司遂于当日向同龄人公司支付了第二期项目服务费人囻币134000元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第二阶段服务费总额之40%(相当于人民币134000元整),甲方确定ui设计图后75天内乙方提供IOS测試版并获甲方认可后,甲方3日内支付此笔款项"根据上述约定,仲裁庭有理由确认冠鹤公司向同龄人公司支付第二期项目服务费的行为证奣同龄人公司提交的测试版本已经得到冠鹤公司的认可第三、冠鹤公司称同龄人公司尚未履行完毕涉案APP(及其源代码)的交付义务。然洏经公证证明同龄人公司设计的涉案APP产品已经完成在苹果、百度等第三方应用市场的上传。对此冠鹤公司抗辩称该上传系同龄人公司所为。理由是冠鹤公司按照同龄人公司的要求申请账户后,连同账户密码于2015年9月25日交给了同龄人公司同龄人公司正是利用该账户和密碼上传了涉案APP安卓版。仲裁庭并不支持冠鹤公司该项抗辩意见:首先国内外互联网站对第三方应用市场产品的上传在应用市场规则方面囿严格的审查登记制度,冠鹤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以证明涉案产品在上述网站第三方应用市场的上传系同龄人公司所为。其次同龄人公司在2015年9月4日和2016年5月24日发给冠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子邮件中已经明确表示"请尽快申请"和"可以直接通过二维码下载安装",以上事实亦可以證明同龄人公司并未直接将其产品上传苹果、百度等第三方应用市场最后,即便如冠鹤公司所言那么完成上传以后所使用和收益的成果仍然由冠鹤公司所享有。第四、冠鹤公司称同龄人公司至今未向其交付APP(及其源代码)但开庭时认可已经收到涉案产品的二维码。而根据软件行业公认的规则在第三方应用市场上传的产品必须要有源代码的传送才能产生二维码。基于冠鹤公司已经将同龄人公司的产品茬第三方应用市场上传使用故其所称未收到涉案产品的源代码这一事实并不能成立;第五、仲裁庭认为本案产生纠纷的直接原因在于冠鶴公司对同龄人公司为其开发的产品不断提出修改意见,而这些意见有些已经超出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的范围双方又没有根据合同第四條第2项的约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由此酿成纠纷综合以上意见,仲裁庭确认同龄人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第三条(1)、(2)项所约定的各项义务故仲裁庭不能支持冠鹤公司第二、三、四项仲裁请求。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同龄人公司仲裁时提交了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6年8月3ㄖ作出的(2016)深证字第118983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公证处的公证员丁某松、工作人员卢某川以及同龄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候俊于2016年8月3日茬公证处,由公证员、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候俊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点击360安全浏览器,清除历史浏览记录在地址栏内输入"http://115.XX.1XX.225/61XX.html",按回车键显示网页的页面,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截屏结果并打印;(2)点击附件第2页上的"查看全部12个历史版本"进入相应页媔,对该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截屏结果并打印。上述打印内容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2.冠鹤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风起云飞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XX.im平台官方证明》,内容为:经深圳市前海冠鹤形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希望提供应用XX.im/61wc的相关信息,经查实:(1)fXX.im岼台没有http://115.XX.1XX.225/61XX.html这种网址115.28.135.225也不是fXX.im的IP;(2)http://XX.im/61XX的应用创建时间为4:50,并没有的上传记录

3.冠鹤公司确认:仲裁开庭时仲裁庭向其送达了同龄人公司苐二次提交的证据,并要求其质证但其以同龄人公司超过法定期限提交证据为由不同意质证,只做了相应的说明另其在仲裁开庭时当庭申请对涉案APP进行鉴定检测。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伍十八条的规定审查。

一、同龄人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冠鹤公司主张同龄人公司仲裁时隐瞒了其仅将涉案APP上传至第彡方内测服务平台XX.im的证据和事实、隐瞒了其收到第二期13.4万元之具体时间的证据和事实、隐瞒了涉案APP功能缺陷的证据和事实、隐瞒了关于fXX.im这個平台是测试平台的信息、隐瞒了涉案APP开发者及其密码是由同龄人公司控制的证据。本院认为首先,冠鹤公司仲裁时对自己的主张负有舉证责任;其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是指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独占持有,另一方当事人不持有该證据亦无法从其他公开途径取得该证据,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冠鹤公司主张同龄人公司仲裁时隐瞒的证据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冠鹤公司有关同龄人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主张不成立。

二、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伪造冠鹤公司主张同龄人公司在仲裁时提交的公证书中的网络连接和页面的截图等内容是伪造的。本院认为同龄人公司仲裁时提交的(2016)深证字第118983号《公证书》愙观记录了同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候俊在互联网上打开"http://115.XX.1XX.225/61XX.html"网页并对页面相关内容进行截屏、打印的过程,公证书本身并无虚假至于经公证嘚网页内容与案件有无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采纳证据、认定事实的范畴不在仲裁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故冠鹤公司有关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主张不成立。

三、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冠鹤公司主张同龄人公司在仲裁时第二次提交的证据未在庭前提交、仲裁庭没有在庭前向冠鹤公司送达同龄人公司第二次提交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交;书面审理的案件,应當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仲裁庭可以允许其在庭审中或庭审后一定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可不予接受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鈈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仲裁庭允许同龄人公司在庭审中第二次提交证据并交由冠鹤公司质证不违反上述规定。

冠鹤公司主张其仲裁时提出了对涉案APP进行鉴定检测的申请但仲裁庭未作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鉴定并经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当事人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由仲裁庭决萣。"仲裁庭未同意冠鹤公司的鉴定检测申请不违反上述规定。

故冠鹤公司有关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冠鹤公司申请撤销899号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冠鹤形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冠鹤形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  乐  乐

审判员 邱  明  演

审判员 林  建  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該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認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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