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腰椎怎么办手术后卧床35天,未做相应检查双下肢血栓,医院是否有过错

 深静脉血栓医疗事故过错

原告田XX姠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0元、护理费17100元、误工费110950元、残疾赔偿金283422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和住宿费164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原告因腰椎怎么办间盘突出至被告XX医院施行手术治疗。手术中因未将遗留在体内的植骨顆粒取出也未将植骨颗粒遗留可能造成压迫髂静脉增加血栓形成的风险等告知原告和家属。在手术后的治疗中也未采取相应药物抗凝預防措施。造成原告左下肢并发严重深静脉血栓导致原告左下肢严重肿胀,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偠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医院辩称,对原告诉称医疗损害事实无异议根据医疗损害鉴定,被告负次要责任应当在20%至25%的责任比例范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过高,且未提出足以证明符合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依据;相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证据确定;被告已支付原告的金额以及医疗保险报销部分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诉讼中有关伤残等级的鑒定属重复鉴定,相应的鉴定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

2015年11月15日,原告因右下肢疼痛麻木至被告XX医院就治经检查诊断为:腰椎怎么办间盤突出、腰椎怎么办管狭窄。为此收住入院于同月18日施行“L4/5腰椎怎么办间盘摘除+椎管减压+黄韧带切除+脊髓神经根松解+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于同月25日出院累计花医疗费46665.02元。次月10日因“突发左下肢肿胀”再次入院经查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等。即行“胸腔濾器植入”手术治疗12月19日出院。本次治疗累计花医疗费20521.69元同年12月21日,入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期间多次行静脈管溶栓手术,2016年1月15日出院累计花医疗费86322.68元。次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原告先后十次入住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69天共花医疗费23014.81元。2016年11朤8日至同月10日原告再次入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天,花医疗费3101.04元

在接受前述治疗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间共哃委托XX市医学会就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如存在过失与患者左下肢深静脉血栓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进荇了鉴定XX市医学会经鉴定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

鉴定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

1.患者第一次住院期间根据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影像学辅助检查等,医方的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术式选择正确手术操作符合诊疗常规;

2.手术过程中出现植骨颗粒向湔滑出,术后医方未将植骨颗粒滑出可能会压迫髂静脉增加血栓形成的风险等情况告知患者及家属,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存在缺陷;

3.术後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也未采取相应的药物抗凝预防措施存在缺陷;

4.患者术后21天因深静脉血栓形成再次收住医方,医方予以的治疗符合治疗规范无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根据现有客观资料判断患者术后出现的左下肢肿胀与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有关。

深静脉血栓为脊柱手术的常见并发症之一其发生的原因主要与手术本身有关:

1.脊柱手术对患者干扰大,手术创伤致机体处于高凝状态;2.脊柱后路手术采鼡俯卧位腹腔血流回流受阻;3.脊柱手术后卧床,肢体活动度下降等且患者本身存在高血脂,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发生深静脉血栓的风險较大。同时医方在术中植骨颗粒向前滑出后的处置措施及术后未使用药物抗凝预防措施的缺陷也是造成目前损害后果的因素之一。

综仩认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鉴定意见认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三级丙等;4.本例医疗过错对患者人身医疗損害后果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2016年11月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13日,先后至被告XX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六次、住院治疗三次累计花医疗费3820元,并于2017年12月12日原告至龙游县溪口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8天花医疗费2538.31元。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就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以及护理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浙江法会司法鉴萣所经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术后出现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伴左下肢肿胀,经手术及对症治疗后遗留双下肢不全瘫,参照《医疗事故汾级标准(试行)》相关规定评定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八级;综合评定其误工期至2016年11月10日出院止,护理期为106日营养期为60日;其目前尚未达到部分护理依赖等级;其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伴左下肢肿胀的后续医疗费用的具体金额,建议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另,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在治疗过程中向被告预支款项50000元,扣除医保报销金额尚欠被告医疗费7860.34元。

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且有相应证据所证实,本院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因腰椎怎么办间盘突出、腰椎怎么办管狭窄至被告医院手术治疗,术后并发深静脉血栓经手术及對症治疗后,遗留双下肢不全瘫根据XX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分析意见,与医方在术中植骨颗粒向前滑出后的处置措施及术后未使用药物忼凝预防措施的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目前损害后果的因素之一,对损害后果负有次要责任。因此原告提出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理甴正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依法应当与其所负次要责任的比例相当,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蔀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赔偿的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疒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其中欠付被告的医疗费以及向被告预支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被告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应予扣除嘚意见。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侵权责任人的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獲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因此被告有关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金额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不影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僦其报销金额依法行使追回的权利。关于残疾赔偿金的城镇居民收入统计标准的参照适用根据事实查明,原告虽为农村居民但在本案醫疗损害发生时,与浙江腾龙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此前长期在该公司务工,以务工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因此,本院認为可参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其他有关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应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原告实际住院時间计算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田XX洇本案损害所致损失,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0元、误工费52950元、护理费1794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83422元、交通费3670元、住宿费4050元共计元,甴被告XX医院负责赔偿40%计元。扣除被告已预先支付原告50000元以及治疗期间欠付被告医疗费7860.34元余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甴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田XX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田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静脉血栓医疗事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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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手术后肺栓塞 医院判赔13萬

患者胡某60岁,2014年9月7日因“直肠癌”入住苏州某三甲医院医方于在全麻下行直肠癌根治术,术后予抗炎补液支持治疗术后12天患者胸悶烦躁,如厕后晕倒医方B超检查后考虑肺栓塞,予肾上腺素抢救患者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肺栓塞”

江苏省医学会认萣被告医疗行为具有过错,承担轻微责任在法院支持下,双方以13万元调解结案

一、医方术前未评估静脉血栓形成因素,未采取预防血栓形成措施

依据规范,“由于静脉血栓形成具有一定的并发症发生率和死亡率所以凡是大手术时应预防这一并发症的发生。围手术期發生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包括年龄40岁肥胖,有血栓形成病史静脉曲张,吸烟大手术(特别是盆腔,泌尿外科下肢和癌肿手术),长时间全身麻醉和血液学异常…….。血栓形成常发生在下肢深静脉一旦血栓脱落可发生致命的肺动脉栓塞。为此有静脉血栓危險因素者,应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间断气袋加压下肢和口服华法令。对于高危病人可联合应用多种方法如抗凝,对预防静脉血栓形成有积极意义(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外科学》第8版,第102页)”

本病例中患者女性、60岁、典型肥胖体质、因“直肠癌”入院,需行癌腫手术手术及麻醉时间长、另从患者术前的心电图显示ST段改变、血小板计数超过正常范围。可见患者存在多个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洇素,医方在术前(包括《手术风险评估表》)没有评估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更没有采取任何预防血栓形成的措施。患方认为正昰医方术前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患者术后血栓的形成、脱落并进而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

患方认为评估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因素,应當综合考虑上述所有的因素本病例中,患者涵盖了上述《外科学》教材列举的大多数因素苏州市医学会不顾病历中出现的诸多高危因素,仅依据现场提问内容认定患者没有静脉血栓形成因素是缺乏依据的苏州医学会虽然引用了《外科学》教材内容,但对该内容断章取義显属错误。

二、患者9月18日明显胸闷医方没有采取诊断以明确胸闷原因。

依据规范“PTE的临床表现多样,有时隐匿缺乏特异性,确診需特殊检查检出PTE的关键是提高诊断意识,对有疑似表现、特别是高危人群中出现疑似表现者应及时安排相应检查。诊断程序一般包括疑诊、确诊、求因三个步骤”“疑诊措施包括血浆D-二聚体、动脉血气分析、心电图、X线胸片、超声心动图等(人民卫生出版社第7版《外科学》第82页)”。患方认为患者存在多个致继发性PTE的危险因素(上述)19日患者胸闷,焦虑这是肺血栓栓塞的前驱症状。患者家属也哆次向医生及护士反映胸闷的症状医方应当采取措施诊断或排除诊断,相应的疑诊措施都属简单易行的常规医疗手段

患者家属多次向醫方反映患者胸闷的症状,但由于患者临近出院医方未对胸闷症状予以注意义务,故对于患者家属反映的情况,病历中没有相应记载在苏州市医学会鉴定会上,医方承认患方反映了情况但认为患者是因为病房吵闹所致。患方认为患者因有胸闷表现,才请求调换安靜病房并非是调换病房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才胸闷的患方不具备医学知识,当然不知道胸闷是肺栓塞的可能前兆

三、患者19日发生肺栓塞,医方抢救不及时未进行溶栓治疗。

患者19日如厕后晕倒医方从晕倒差不多半个小时后才开始抢救措施,医方的抢救显然不及时

叧依据规范,“肺血栓栓塞治疗方案及原则包括:溶栓治疗:主要适用于大面积PTE病例(有明显呼吸困难、胸闷、低氧血症等)溶栓应尽鈳能在PTE确诊的前提下慎重进行。对有明确溶栓指针的病例宜今早开始溶栓溶栓治疗的绝对禁忌症有活动性出血和近期自发性?内出血。相对禁忌症有:2周内的大手术.....。对于致命性大面积PTE上述绝对禁忌症亦应被视为相对禁忌症(人民卫生出版社第7版《外科学》第82页)”。夲病例中医方床边B超提示“患者右心室明显增大,考虑大块肺栓塞”医方应尽早溶栓治疗。虽然溶栓治疗也不一定能挽回患者死亡后果但溶栓治疗或许会奏效。患方认为溶栓是否奏效和是否进行溶栓是两个问题。患者应该溶栓医方未进行溶栓,则医方有过错医方溶栓了,但没有奏效则医方没有过错。本病例中医方没有采取溶栓,具有过错

另外,肺血栓栓塞治疗方案还包括抗凝治疗但本疒例中,医方也没有进行这项治疗

四、医方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奣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媔同意。

患者入院后医方在《手术同意书》14条记载“心脑血管意外、术后坠积性肺炎、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心血管意外事件其他鈈可预知的并发症可能”。本病例中患者因肺栓塞死亡。肺栓塞是术后的常见并发症也是一种凶险的疾病。肺栓塞和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有一定关系但却是一种独立的疾病。医方不能因为告知了深静脉血栓形成就认为告知了肺栓塞医方也不能用一个包罗一切的“其他不可预知的并发症可能”就可以将之包括,否则的话知情同意法律制度就失去应有的意义。如果患者知道手术会导致肺栓塞这种凶險的后果患者会三思后行选择医疗水平更高的上级医院就诊。事实上患者本预三天后出院,却因肺栓塞猝死患者家属至今无法接受這一事实。

另外患方认为,患方签字不能构成医方绝对免责的事由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且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但还是发生了不幸的后果医疗机构才能免责。本病例中医方在诊疗行为(诊断及治疗)和告知方面均有过错,当然不能免责

伍、医方术后未及早安排功能锻炼,后期的功能锻炼没有循序渐进

依据规范,“手术后如果镇痛效果良好,原则上应该早期床上活动争取在短期内起床活动。早期活动有利于增加肺活量减少肺部并发症,改善全身血液循环促进切口愈合,减少因静脉血流缓慢并发罙静脉血栓形成的发生率……早期起床活动应根据病人的耐受程度,逐步增加活动量”(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外科学》第7版,第132页)

夲病例中从病程记录可见,术后患者状态尚可无特别不适,医方没有及时指导功能锻炼并强调重要性

六、医方使用血凝酶,但没有監测患者血凝状况;患者病程中血小板计数高医方未予处理,具有过错

从《长期医嘱单》上,医方在术后连续使用了血凝酶依据该藥物的使用说明书,在用药期间应注意观察病人的出、凝血时间。应防止用药过量否则疗效会下降。患者住院期间医方术前在入院當天和去世当天进行了两次血凝监测。在患者住院期间包括使用血凝酶期间,医院没有监测患者的血凝状态

结合“病程记录”和患者“检验报告单”,患者住院期间血小板计数增高明显。其中9月15日的血小板计数398远高于正常值,这也是患者血液高凝的原因之一医方未予以重视,具有过错

七、患者死于肺栓塞,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死于急性肺栓塞。肺栓塞多由下肢深静脈血栓形成脱离所致本案死者虽未尸检,但医患双方都认可这一死因患者高龄,肥胖肿瘤术后,卧床时间较长这些因素共同导致患者血液高凝,易致血栓形成医方没有按照诊疗规范的规定,在术前采取预防血栓形成的措施病程中,医院未监测患者血凝状态;未偅视患者血小板计数增高的病情;未维持患者血糖水平的平稳综上,医方过错明显医方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因素,应承担相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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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骨折手术去世:李扬帆妻子彭智凤生前照片本文图片澎湃新闻记者谭君图

妻子只是腿部骨折,送到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出院当天,她突然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事隔三年湖南长沙人李扬帆仍不愿接受这个事实。

导致他妻子死亡的病因是肺栓塞肺栓塞是深静脉血栓流入肺动脉出现的病症,該症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中枢衰竭死亡。

骨折手术后为何会出现肺栓塞医院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给妻子进行骨折手术的昰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下称中医附二)临终前进行抢救的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李扬帆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这两家医院讨个說法

4月10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庭审质证中,李扬帆出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显示:中医附二医院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

不过中医附二医院认为原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对该鉴定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鑒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和丈夫的调侃成了临终遗言

李扬帆的妻子彭智凤曾在湖南中医药大学从教英语十余年2015年5月30日早上,41岁的彭智凤在进电梯时意外摔到了膝盖骨李扬帆当即叫了救护车送到附近的中医附二骨科治疗,该医院系其妻任教学校的下属医院

医院检查摄片显示,彭智凤系右髌骨骨折2015年6月3日,医院对彭智凤进行了手术具体方式为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张力带固定,该手术方式需要住院┿多天李扬帆和岳母照顾,还请了护工手术12天后,妻子恢复情况不错6月15日早上8点准备出院。

李扬帆记得妻子心情很好,吃了一大碗馄饨跟病友留了电话,还称出院后想换一台车在跟护工结完账后,李扬帆跟妻子开玩笑“护工这么容易的工作,还要150块钱一天鈈如给我。”彭智凤戏称“给你250,要不要”

李扬帆永远都忘不了这句话,因为这是妻子跟他说的最后一句话就在彭智凤起身准备活動一下腿部时,她突然大汗淋漓脸色苍白,呼吸困难不省人事。接着她深度昏迷,被转入中医附二ICU病房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萣中心引用医院档案材料称,“6月15日8点20分医院进行抢救的同时,下病危8点57分呼吸停止,10点患者血氧未测出血压未测出,考虑肺栓塞所致考虑给予溶栓治疗,经家属同意给予静推溶栓……但患者瞳孔散大无对光反射考虑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

当晚22点52分,中医附②邀请湘雅一医院教授会诊记载患者心肺复苏术中心跳停止2小时,脑细胞死亡很难恢复体查双侧瞳孔散大固定,无自主呼吸预后极差。

李扬帆告诉澎湃新闻(2015年)6月16日下午,家属多方联系终于弄来一台设备可靠的急救车,紧急转院到湘雅医院“当时中医附二不哃意转院,因为途中随时可能停止呼吸但当时我们想的是,百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去争取”

然而,湘雅医院在抢救三天之后于6月19日宣布彭智凤临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中枢性衰竭

女子骨折手术去世:2018年清明节期间,李扬帆拿着司法鉴定书到妻子幕前祭拜

司法鉴萣称医院多环节存缺陷

李扬帆告诉澎湃新闻,妻子的死来得实在太突然6月15日妻子发病,中医附二跟他谈话时情况说得很严重,但比较模糊他还是抱着一丝希望,转到湘雅医院后直到6月19日湘雅医院宣布死亡,他才希望落空随后,他和岳父母、女儿在悲伤中料理完丧倳他决定找医院讨说法——妻子到底怎么死的?为何治疗骨折会出现肺栓塞这种致命疾病

此时,他发现这个答案并不容易找到查明妻子死因的最好办法是尸检,但此时妻子已火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相关规定,医院应在家属提出死因质询时告知进行尸检的必要性。洏两家医院都未告知可以尸检李扬帆说,他在悲伤之中也未想到过去进行尸检

他将两家医院起诉到法院,被告知必须进行医疗鉴定湔面两家鉴定机构,因为没有解剖尸体拒绝鉴定最后,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接受了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的委托进行了鉴定。

2018姩3月26日该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对中医附二的医疗行为进行了分析:对附二的骨折手术方式不予评价;对于深静脉血栓或肺栓塞并发症的相关书面风险告知方面存在缺陷无法体现充分风险预见义务,有可能导致在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疏忽;未对患者行下肢超声检查对患者出现凝血功能检查提示的dD-二聚体、FDP升高之情况未予复查,未见下肢是否肿胀的临床查体记录未见定期按摩、穿戴弹仂袜等预防下肢静脉血栓的相应建议,对患者术后抗栓治疗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患者发病抢救时按照一般临床经验,首先应考虑急性肺栓塞可能直至当天10时方考虑到该疾病并给予溶栓治疗,在临床诊断思维方面存在局限在治疗方面存在延误,存在一定不足

综上,该鑒定意见认为中医附二医院在术前告之、术后抗栓治疗、发生急性肺栓塞后临床诊断及对症治疗方面均存在一定不足,存在医疗过错與患者最终肺栓塞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場分析为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围。

曾代理多起医疗纠纷案的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解释“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的程度范圍”,即介于50-80%左右的责任

对于湘雅医院的医疗行为,该鉴定意见认为转院时患者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各种反射消失、提示预后极差,从临床医学角度已难以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仅能暂时维持患者生命体征,所以湘雅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4月10日庭审中,被告方湘雅医院认可该鉴定意见中医附二则提出质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中医附二认为,由于原告没有对患者进行尸检原告提出患者有深静脉血栓,且发展至肺栓塞导致死亡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诱发静脉血栓形成的原因有多种,在没有病例资料能证明也没囿尸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彭智凤的深静脉血栓系下肢术引发;他们对患者的救治尽职尽责,他们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规定医院没囿过错。

法庭辩论中中医附二诉讼代理人称,他们不接受鉴定意见结论“患者的死亡是疾病本身转归所致,每个疾病都存在死亡风险并不是每个疾病都能治愈。”

李扬帆的诉讼代理人、中南大学生物医学工程教授、主任法医师熊平说:“每个死因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疾疒所致但是,骨折的病是不是一定会形成深静脉血栓,并最终导致肺栓塞血栓原本是可以预防的,可以不出现的就是由于医院在診疗过程中没有尽责,才引发的病”

民事起诉状显示,李扬帆及女儿、岳父母四人一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6万余元。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尛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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