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可以做法院证据吗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可做证据_网易新闻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可做证据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2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将“立案登记制”写入民事诉讼,明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聊记录、微博等可作为民事案证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 23章,552条。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法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应登记在案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作为重点修改内容。
按照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专家介绍,“立案”是律师遇到的第一关。过去实行的立案审查制,实际上是把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外。现在取消了年度结案率考核,再加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起诉难的问题。
银行卡纠纷等实行一审终审
针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司法解释为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十几条规定。银行卡纠纷、水电气热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而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则不适用该程序。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民事案证据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民诉法解释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按照新民诉法规定,证据类型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企图借打官司损害他人权益将受制裁
有法官表示,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规避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予以严厉制裁。
因此该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司法解释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桂田田 张伟)
作者:桂田田 张伟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农村版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当前位置: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
作者:吴杨&&发布时间: 09:32:05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等聊天工具,以及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使用便捷,微信已成为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佼佼者。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那么,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成为诉讼证据吗?
  案例一:
  庭审中,通过被申请人手机微信提取并拨打的电话号码为申请人的,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即为申请人。
  申请人唐先生与被申请人刘先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唐先生认为仲裁所依据的是伪造的,其中包括证明借款过程的11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唐先生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容易丢失、篡改、伪造,被破坏后不易被发现。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刘先生微信中的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否为申请人唐先生。在庭审中,经过查实,能够证明申请人唐先生微信号为×××,以上信息与被申请人刘先生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在庭审中,法官要求被申请人刘先生当庭通过其个人手机微信提取了手机中微信群中唐先生的电话号码,当庭在该详细资料的页面上点击该号码,拨打出去该号码为申请人唐先生的手机号码。因此,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刘先生手机微信中的微信号为×××的真实身份即为本案申请人唐先生。以上事实能够证明该微信号的真实身份为申请人唐先生,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申请人唐先生认为微信号是伪造的主张很难自圆其说。另外,借条、微信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据真实性。
  案例二: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肖先生称其与简先生是朋友关系,简先生因缺乏资金,从2014年12月起陆续向自己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通过微信确认,简先生尚欠自己6.6万元。但是经过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简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微信号为js196034××××(昵称×××)于2015年与肖先生的微信号187502×××(昵称××)在微信平台上进行聊天,肖先生应对方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根据银行提供个人对账单来看,该笔转账交易对方户名为简先生;结合证人郑先生的证言,可以认定微信号js1960034××××(昵称×××)的使用人是简先生。从简先生微信号js1960034××××(昵称×××)于2015年7月,在微信聊天平台上向肖先生微信号187502×××(昵称××)承认“之前不是还欠你3.5万,一共6.6万元”的事实,结合本案汽车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银行交易查询单、证人证言、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肖先生的陈述,可以认定简先生尚欠肖先生6.6万元。
  案例三:
  网聊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应当确定使用者身份及内容未被删除篡改。
  牛芝公司经中国工商银行向张芝公司分别汇入1万元、4万元,合计5万元。其中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中写为“借款”。后,张芝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方式向牛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一张借条。牛芝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牛芝公司的诉求。
  法官说法:
  牛芝公司虽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但牛芝公司向张芝公司汇款的用途明确记明为“借款”,且张芝公司在庭审中表述,该款项为牛芝公司的垫付款,待今后各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再归还牛芝公司或双方协议转为出资,所以可以认定涉案的5万元是牛芝公司与张芝公司之间的借款。
  法官提示: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用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责任编辑:赵思源>>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来源: &&&&&&编辑:崔坚&&
内容提要:那么,微信聊天的内容能否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证据呢?
  眼下,微信已经成为人们传递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那么,微信聊天的内容能否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证据呢?8月5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微信聊天内容作为主要证据的案件。
  原告李某诉因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在何某的POS机上刷了18200元,但是刷完卡后何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将双方协商好的款项支付给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何某未出庭,李某为了证明自己遭遇的真实性,向法院提交了与何某之间的刷卡凭条和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是李某要求何某依约支付款项的过程。
  以案说法:
  近年来,无论在日常聊天还是工作交流中,都会大量地用到QQ、邮件、微信等电子工具。在法院,也陆续出现了与这些电子工具相关的案件。可这类信息究竟能否被用作诉讼证据,该如何采纳,一直是个难题。一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二来法官也无法确认电子证据是否有经过处理。直到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这才为QQ、邮箱等电子数据正了名。当时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今年2月4日颁布的“新民诉法解释”,则对可以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的范围,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官建议,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三性”要求来看,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即微信聊天记录所反映的内容是客观真实发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对当事人欲证明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及微信聊天记录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的。如有必要可以递交其他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组成证据链,从而加强其证明的效力。目前该案还在继续审理中。(记者杨舒涵)
相关新闻:
&&|&&&&|&&
版权所有: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
京ICP备号-1微信聊天需谨慎,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 - 新疆法院网
  当前位置:
微信聊天需谨慎,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作者:于田县人民法院 尹业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方式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变,人们日常生活的交流沟通方式也不断更新,其中微信这一工具成为了人们常用的聊天工具。微信证据这一术语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所谓电子数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于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应当符合以下3点:1、首先确认双方真实身份,如果双方都承认这一身份,或者从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判断出双方身份的,则可以确认为真实内容。2、对于聊天记录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果是双方现场在网络交谈,并经公证,应该确认数据的有效性。如果是事后采集的证据,则存在作假的可能。但仍然可以通过硬盘数据的原始恢复来判断数据的真实,或者经向聊天工具服务商来查询其真实性。3、对于聊天记录的时间性问题。一般来说聊天记录往往为连续性的,因此,聊天记录的审查,应该尽量从全面的角度审查,排除某一方断章取义的做法。责任编辑:道那&&&&
传真:0&& 电子信箱:&&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昆仑路19号&&
&&&&&&&&&&&&&&&&&&&&
Copyright&
2017 All right reserve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据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