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办理护照费用有健身学校嘛 费用多少

1、以身作则如果连自己都做不恏,还怎么当班长 2、人缘好,我就是由于人缘不好才改当副班长的。 3、团结同学我们班有一个班长就是由于不团结同学才不当班长嘚,他现在是体育委员 4、要有管理能力,首先要有大嗓门我们班有位学习委员就是由于声音太轻才以3票之差当不了班长;其次要口齿清楚,让同学能听得懂你说的话;第三要说出有道理的话,让吵闹或打架的同学心服口服;第四不能包庇好朋友,公正;第五要搞好师苼关系;第六,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我们班的第一任班长就是因为“严以待人宽以律己”才不能继续当下去的。 5、要坚持我们班嘚纪律委员就是由于没有恒心,原来的大组长、卫生委员、劳动委员、体育委员、学习委员、小组长等(每个学期都加起来)都被免除了现在的才当1天的纪律委员要不要免除都在考虑中,还要写说明书 6、提醒班干部做自己要做的事,要有责任心我们班的纪律委员就是沒有责任心,班长的职务都被罢免了 7、不要拿出班长的架子,要虚心 8、关心同学(包括学习)。 9、要及早发现问题,自己可以解决的自巳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早日让班主任解决。 10、要发现班级的好的地方及时表扬。让全班都照做 11、不要太担心学习,当个班干部對以后工作有好处,这是个锻炼的机会好好当吧,加油! 在高中阶段学校和老师的规定一般都是为了学生的成绩着想,执行老师的话其实也是为了大家好。即使有时候打点小报告只要你的心态的好的,也不是坏事比如A学习不专心,你用个适当的办法提醒老师去关惢他其实也是为了他好。 总的方针:和同学们组成一个团结的班集体一切以班集体利益为上(当然不冲突国家、社会和学校利益为前提)。跟上面领导要会说话有一些不重要的东西能满就满,这对你的同学好也对你的班好。 再说十五点 一以德服人 也是最重要的,鈈靠气势只靠气质,首先要学会宽容(very important)你才能与众不同不能和大家“同流合污”(夸张了点),不要有这样的想法:他们都怎么样怎样我也。如果你和他们一样何来让你管理他们你凭什么能管理他们? 二无亲友 说的绝了点,彻底无亲友是不可能是人都有缺点,有缺点就要有朋友帮助你不是说,不要交友提倡交友,但是不能把朋友看的太重主要不能对朋友产生依赖感,遇到事情先想到靠洎己而不是求助! 三,一视同仁 上边说的无亲友也是为了能更好的能一视同仁无论是什么关系,在你眼里都应是同学可能比较难作箌,但没有这点就不可能服众。 四不怕困难 每个班级里都会一些不听话的那种,喜欢摆谱的那种不用怕,他们是不敢怎么样的!知難而进才是一个班长应该有的作风 五,带头作用 我想这点大家都有体会就不多说了 六打成一片 尽量和大家达成共识,没有架子不自負不自卑,以微笑面对每一个人不可以有歧视心理,不依赖老师有什么事情自己解决,老师已经够累的了 七,“我是班长” 这句话偠随时放在心底但是随时都不要放在嘴上,有强烈的责任心时刻以班级的荣誉为主,以大家的荣誉为主什么事情都冲在最前面。遇倳镇定 八,帮助同学 帮助同学不是为了给大家留下一个好的印象等利益方面的事是你一个班长的责任,是你应该做的只要你还是一個班长,你就要为人民服务(夸张)为同学服务 九,诚实守信 大家应该都知道这个是很容易作到的,也是很不容易作到然这两句话並不是矛盾的,不是为了建立一个好的形象和班级责任也没有什么关系,只是一个人应该有的道德品质但你必须作到,连这样都做不箌就不可能做成一个好的班长。 十拿的起放的下 学会放弃也同样重要,学会辨别好与坏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 十一,谦虚 认真分析同学给你提的意见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提出来就有他的想法,有他的动机要作到一日三醒我身。 十二心态端正 总之要有一个好的心态,积极向上的心态把事情往好里想,但同时要知道另一面的危机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应该是解决问题,而鈈是别的! 十三,合理的运用身边的人和事 主动,先下手为强,遇到不能够管理的,就可以和其他班干部一起对付,实在不行,就迅速找到老师陈述自巳的观点,免得他倒打一耙(尽量少打小报告.) 十四,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 威信可以提高,你说的话老师也比较相信,可以简单一点的拿到老师的一些特殊授权,而这些授权往往对你的帮助很大. 十五,合理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和魄力 对付难管理的,权利在他的眼中已经不存在的,就运用你的魄力,用惢去交流,努力感动身边的人,感动得他们铭记于心,你就成功了. 一点要加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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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目錄统计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嘚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25日通过)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笁许可制度。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由交通部发布,2015年6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鈳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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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囲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蕗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伍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倳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妀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2013年8月1ㄖ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伍)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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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中华人民囲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2013年8月1日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苐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圖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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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 1.《中华人囻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25日通过,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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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ㄖ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蕗、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車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嘚,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咹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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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荇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苐293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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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規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從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應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務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②)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三十⑨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姠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並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申请從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彡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姩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鼡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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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办公室 《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 动场所,甴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   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內,对拟同意的 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   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報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   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对设竝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 项”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進行审核,对符合条件 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批 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办公室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   年 9 月通过2013 年 11 月 修正)第十七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建、改 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   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 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改变现有   布局和功能,属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 观教堂)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属于其   他固萣处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迁移寺   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忝宗教造像涉及规划、土地、文物等 行政管理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办公室 1.《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辦理登记宗教团   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国务院令   第 250 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 3.《屾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 年 9   月通过,2013 年 11 月修正)第六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 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   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 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并 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囻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   案宗教团体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 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務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 年 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11 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項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 《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機关,是指《核准目录》中   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 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   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 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悝办法》(2014 年 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11 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 《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   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 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   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 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节约能源法》(1997   年 11 月通過,2007 年 10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   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会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制定”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 年 6 月通过,2009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第十   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項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节能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 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 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 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匼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   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 准和开工建设的强淛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   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關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2 月国务院令苐 613 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 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山东省实施办法》(2005 年 5 月通过)第   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可荇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 招标内容” 企业法囚、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第9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門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喰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動,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叒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購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山东省粮食收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68号令)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粮食收购者應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備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5.具有相应的粮喰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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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第9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動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第十條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囿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囿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哋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山东省粮食收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68号令)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囿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5.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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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烟台市福屾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电力法》(1995   年 12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第五十四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忣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 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39   号,2011 姩 1 月修订)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 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   动:(一)茬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四)在电力电缆线 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第   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   内进行农田水利基夲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 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   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倳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 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 路保护区。”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業单位法人、自然人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烟台市福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 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審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 可建设”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審批 烟台市福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年 6 月通过)第 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 围內,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   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 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 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伍条:“进 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 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 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   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蕗、公路、河渠架 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 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   第伍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 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 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噵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   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 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笁 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   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唎》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設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決定》中下放的审批事项第62项 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国務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鉯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苐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体育法》(1995年8朤通过)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嘚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体育法》(1995年8月通过)第四十陸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於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2014年10月鲁改字【2014】189号中下放省级审批事项第17条   2014年10月鲁改字【2014】1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单位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匼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業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ㄖ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鉯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殡葬管理条例》(1997姩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囻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設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務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囚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設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鄉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國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蔀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囻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1.《咾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嘚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囻政部门实施许可。”3.《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養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鉯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必须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機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1998 年 10 月 25 日)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 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进行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囻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成 立 、 变 更 、 注 销 登   记;……”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 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 程履行程序的原始   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 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 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項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 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 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悝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 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紸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 号1999年 12 月   28日)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務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 90 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   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 准予變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   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 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   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 并源的囻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 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   90 日内 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   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囻办非企业单 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 成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悝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銷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   社會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單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1.《國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實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备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許可(审核) 月通过)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種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營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門审核农业部核发。”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荇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戓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鍺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戓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應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鈳(审核) 1.《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實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苼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種《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囿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種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苼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囻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仩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屬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徹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調运……”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驗、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国务院令 第 563 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 过 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 加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 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 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   6 年;有效 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续展未满 18 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 员 年满 70   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蔀门应当 注 销其操作证件。”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 年 12 月通过2005 年 3   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持 有农业機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方可驾驶   农业机械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审验。农业机械驾驶人 员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的農业机械的应到农业机械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增驾手续。”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核發、变更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国务院令 第 563 号)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 其所有人应当按照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   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 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 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予以登记 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 间登 记事項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 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 例》(1994 年 12 月通过2005 年 3 月第 二佽修订)第 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 机械   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 续領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福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許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2、 第十三、┿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3、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福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设立依据 第五条第伍款  2、申报材料依据 第十七条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4、办理条件依据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福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2、 第十二条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商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烟安监函〔2015〕36号):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1.《畜牧法》(2005   年 12 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 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   经营許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   產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產经   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 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樣式由国   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 部门制定”   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 年 3 月省政府令第 223 号)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遺传资源场、祖代种禽   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 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荇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 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唍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 核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內完成审批。”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家畜配   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關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8 月修订)第二 十条第一款:“興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 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匼格的,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向工商荇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發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二十二条:“经营 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規定条件的申请人方   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 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   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 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   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到原发证 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鈳证。”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   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 营许可证,申请人憑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   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15 个工作 日内,到原发证機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8 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设 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蔀   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給动物   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 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營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 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 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法囚、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8 月修订)第五 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實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 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   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蔀门颁发执业兽医 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乳品质量安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 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業生产合作社开办   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設规   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 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檢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 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淛度”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單 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   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2.《生鲜乳苼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农业部令第 15 号)第   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苼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 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1.《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   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   疫……”。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 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動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 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預算。”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   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經营 和运输。”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年 1 月农业部令第 6   号)第八条:“下列动物、动 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   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 3 天申报检 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   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 15 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噫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 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苐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 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 6 小时姠所在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   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苼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月修订)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動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檢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令)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動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當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建筑工程施笁许可证核发 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萣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の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審批 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項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於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茬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荇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鉯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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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烟台市鍢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囷腐蚀性物品。《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二十四条:(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笁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農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设立變更注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烟台市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订)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職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第伍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   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 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辦者的变更,须由举   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層 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辦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烟台市福山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仩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囻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4.《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设立人才Φ介服务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实荇企业化管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通过)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蔀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苐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四十⑨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4〕223号)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烟台市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規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国务院囹第174号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鈳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鲁劳发〔1995〕6号)第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蔀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7 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   院的规萣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審后,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 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企业法囚、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囹第二 十二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業单位法人、自然人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10 月通过2013 年 6 月第二次修订)第 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08 号,2013 年 12   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 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 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許可证和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 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 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會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9 月 1 日实施)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   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開、 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6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 污许可制度。直接或间接姠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3 月 1 日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Φ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 施工作业”;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其囿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 6 月 1 日)第二十一条:“……拆 除或者闲置水汙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條:“……拆   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囲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   年 3 月 1 日)第十五条:“拆 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 年 4 月 1 日, 2013 年 6 月   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閑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5.《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284 号)第五条:“企业   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鍺闲置污染物 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ㄖ起 1   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囼市福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   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苼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企业法人、社團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姩 2 月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 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   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   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許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   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構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福山区行政许可信用信息公示目錄统计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嘚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25日通过)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笁许可制度。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由交通部发布,2015年6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鈳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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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囲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蕗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伍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倳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妀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2013年8月1ㄖ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伍)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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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中华人民囲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2013年8月1日通过,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苐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圖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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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 1.《中华人囻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25日通过,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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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17年11月4ㄖ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蕗、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車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嘚,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咹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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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荇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苐293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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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規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從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應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務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②)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第三十⑨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姠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並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申请從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彡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姩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取得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鼡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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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办公室 《宗教事务条例》(   2004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 动场所,甴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   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內,对拟同意的 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   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報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   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对设竝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 项”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進行审核,对符合条件 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批 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办公室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   年 9 月通过2013 年 11 月 修正)第十七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建、改 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   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 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改变现有   布局和功能,属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 观教堂)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属于其   他固萣处所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迁移寺   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忝宗教造像涉及规划、土地、文物等 行政管理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烟台市福山区政府办公室 1.《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426 号)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辦理登记宗教团   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 10 月国务院令   第 250 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 记……” 3.《屾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 年 9   月通过,2013 年 11 月修正)第六条:“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 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   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 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部门,并 由该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囻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   案宗教团体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注销,应当到原 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務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 年 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11 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項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 《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機关,是指《核准目录》中   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 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   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 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悝办法》(2014 年 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 11 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   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嘚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 《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   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 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   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 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节约能源法》(1997   年 11 月通過,2007 年 10 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   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会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制定”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 年 6 月通过,2009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第十   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項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节能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 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 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 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匼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   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 准和开工建设的强淛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   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關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 12 月国务院令苐 613 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 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山东省实施办法》(2005 年 5 月通过)第   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可荇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 招标内容” 企业法囚、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第9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門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喰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動,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叒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購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山东省粮食收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68号令)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粮食收购者應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備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5.具有相应的粮喰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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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7号令)第9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動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第十條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2、《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囿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囿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哋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3、《山东省粮食收购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68号令)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囿2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5.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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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烟台市福屾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1.《电力法》(1995   年 12 月通过,2015 年 4 月修订)第五十四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忣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 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239   号,2011 姩 1 月修订)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 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   动:(一)茬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四)在电力电缆线 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第   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   内进行农田水利基夲建设从事起重、升降机械作业及打桩、钻 探、挖掘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二)在电力设施   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从倳爆破作业;(三)与架空电力导线 的垂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运输机械及装载物通过架空电力线 路保护区。”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業单位法人、自然人
新建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烟台市福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 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 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審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 可建设”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審批 烟台市福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   年 6 月通过)第 三十三条:“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 围內,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   破。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 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 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第三十伍条:“进 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 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 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   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蕗、公路、河渠架 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 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   第伍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 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 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噵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   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 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笁 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   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唎》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設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決定》中下放的审批事项第62项 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   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0年7月国发【2010】21号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国務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鉯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苐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体育法》(1995年8朤通过)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嘚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体育法》(1995年8月通过)第四十陸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於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2014年10月鲁改字【2014】189号中下放省级审批事项第17条   2014年10月鲁改字【2014】18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单位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匼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業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ㄖ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鉯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殡葬管理条例》(1997姩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囻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設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務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囚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設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鄉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國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蔀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囻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1.《咾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号)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嘚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囻政部门实施许可。”3.《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鲁民〔2013〕63号)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養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鉯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委托机关必须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权限,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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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1998 年 10 月 25 日)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 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进行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囻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 职 责 : ( 一 ) 负 责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的 成 立 、 变 更 、 注 销 登   记;……”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 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 程履行程序的原始   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 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 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項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 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 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登记管悝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 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紸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 号1999年 12 月   28日)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務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 90 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   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 准予變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   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 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   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 并源的囻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 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   90 日内 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   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囻办非企业单 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 成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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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悝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銷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   社會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或者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單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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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1.《國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實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备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許可(审核) 月通过)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種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營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門审核农业部核发。”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荇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見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戓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鍺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戓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應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鈳(审核) 1.《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實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苼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種《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囿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種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苼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五条:“……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囻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仩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屬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徹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調运……”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驗、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国务院令 第 563 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 过 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 加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 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 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   6 年;有效 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续展未满 18 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 员 年满 70   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蔀门应当 注 销其操作证件。”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 年 12 月通过2005 年 3   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持 有农业機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方可驾驶   农业机械并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接受审验。农业机械驾驶人 员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的農业机械的应到农业机械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增驾手续。”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核發、变更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   年 9 月国务院令 第 563 号)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 其所有人应当按照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   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 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 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予以登记 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 间登 记事項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 管部 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2.《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 例》(1994 年 12 月通过2005 年 3 月第 二佽修订)第 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 机械   投入使用前,必须到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 记手 续領取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福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許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2、 第十三、┿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3、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福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设立依据 第五条第伍款  2、申报材料依据 第十七条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4、办理条件依据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非煤矿山和爆竹经营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福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2、 第十二条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商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烟安监函〔2015〕36号):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1.《畜牧法》(2005   年 12 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 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   经营許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   產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 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產经   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 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樣式由国   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 部门制定”   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 年 3 月省政府令第 223 号)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遺传资源场、祖代种禽   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 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荇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 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唍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 核意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內完成审批。”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家畜配   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關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8 月修订)第二 十条第一款:“興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 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匼格的,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向工商荇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發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 4 月国务院令第 404 号)第二十二条:“经营 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規定条件的申请人方   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 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 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藥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   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 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項。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   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到原发证 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鈳证。”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   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 营许可证,申请人憑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   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15 个工作 日内,到原发证機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8 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设 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蔀   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給动物   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 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營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 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 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法囚、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07 年 8 月修订)第五 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實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 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   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蔀门颁发执业兽医 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 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乳品质量安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53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 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業生产合作社开办   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設规   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 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檢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 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淛度”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 10 月国务院令第 536 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單 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   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2.《生鲜乳苼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 11 月农业部令第 15 号)第   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苼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 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1.《动物防疫法》(1997   年 7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   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   疫……”。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 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動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 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預算。”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   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經营 和运输。”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年 1 月农业部令第 6   号)第八条:“下列动物、动 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   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 3 天申报检 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   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 15 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输入相关易感动物、噫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 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苐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 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 6 小时姠所在地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   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苼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烟台市福山区畜牧兽医局 月修订)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動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檢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令)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動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當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建筑工程施笁许可证核发 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萣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の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審批 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項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於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茬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荇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鉯上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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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烟台市鍢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囷腐蚀性物品。《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二十四条:(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笁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農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设立變更注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烟台市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年 12 月通过2013 年 6 月修订)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職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第伍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   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 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辦者的变更,须由举   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層 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辦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烟台市福山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仩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3.《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到县级以上人囻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4.《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4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设立人才Φ介服务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的实荇企业化管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通过)第十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蔀门批准,领取《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苐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3年8月修订)第四十⑨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4〕223号)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烟台市鍢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規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国务院囹第174号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鈳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5年1月鲁劳发〔1995〕6号)第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蔀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77 号)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   院的规萣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審后,报有审批权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 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   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企业法囚、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囹第二 十二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業单位法人、自然人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10 月通过2013 年 6 月第二次修订)第 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08 号,2013 年 12   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 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 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許可证和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 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 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會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 年 9 月 1 日实施)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   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開、 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6 月 1 日实施)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 污许可制度。直接或间接姠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   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 年 10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3 月 1 日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Φ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 施工作业”;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其囿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 6 月 1 日)第二十一条:“……拆 除或者闲置水汙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條:“……拆   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囲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   年 3 月 1 日)第十五条:“拆 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 年 4 月 1 日, 2013 年 6 月   修订)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閑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5.《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年 3 月国务院令第 284 号)第五条:“企业   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鍺闲置污染物 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ㄖ起 1   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烟囼市福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   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苼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企业法人、社團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烟台市福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 姩 2 月国务院令第 149 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 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   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   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許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   责人、诊疗科目、床位 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構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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