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农业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服务 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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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家庭经营在相当时期内仍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力量,要通过周到便利的社会化服务,把农户经营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由农业社会服务组织为农业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综合配套服务,涉及物资供应、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以及农产品的包装、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方面。  我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众多,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有1923万户,1.12亿亩的集体耕地平均下来,户均仅有5.8亩,且分散细碎,“一田多户”和“一户多田”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背景下,单户引入现代技术装备等动力缺失。农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虽然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土地规模化经营,但受精力和技能所限,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再兼顾销售、加工、科技、法律等方面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农业从业者只需给相应的服务组织打个电话、发个短信,即可得到便利的社会生产服务,克服了农村劳动力短缺、资金技能不足的困难,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当前,我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从总体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组织程度和组织形式还相对落后。比如:服务内容与需求脱节、网络辐射面窄,服务成本高等。  为改变这种状况,有专家建议,运用“政府推动、市场牵动、龙头带动”的手段,探索“城市延伸、农村靠拢、专业组织衔接”的农业与城市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创新模式。一方面,政府通过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普遍服务制度等多方面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城市物流、金融、营销、品牌、渠道、研发、咨询等专业服务下乡;另一方面通过创新农业生产组织,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创造对城市服务业的需求,吸引城市资本、技术、人才与服务下乡。通过构建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农业产业链的延长,使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利润,增加农民收入。  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目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民之间一般是“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的关系,农业以小规模经营为主,比较效益低下的现实,决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能完全市场化,而必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经营性服务组织向农业从业者提供农业公益性服务。  事实上,“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已经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过三次,但基层实践却并不理想。当前国内农产品价格逼近“天花板”,而生产成本“地板”不断抬升,形成双重挤压。此外,农业生产依赖“386199”部队,农业后继乏人,此时,政府充分利用“绿箱”政策,调整支农资金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持力度正当其时!
本文相关新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方式。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农业部决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地区实现四个发展目标: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运行顺畅、持续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快速成长,各类服务主体竞争充分、竞相发展;专项服务标准化程度明显提高,综合服务集成化水平显著提升,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农机作业服务和植保服务在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主要环节全覆盖,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行先试、加快发展。
试点主要任务
(一)明确农业公益性服务内容
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的主要生产环节和关键技术,指导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按照以下标准创新服务内容:一是以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主体的需求为导向,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二是在农业部门职责范围内选择可量化、易监管的服务,集中力量突破;三是实践中已有探索,且取得了一定经验。试点地区可重点围绕以下服务开展试点探索:
1.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三防”;
2.农机深耕深松,水稻集中育秧和机插秧,玉米、油菜、棉花、甘蔗机械化收获,秸秆、尾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农膜回收与利用,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粮食烘干等;
3.小麦、大豆、常规水稻、甘蔗、新疆棉花等作物统一供种;
4.畜禽粪便污水、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无害化处理,基层动物防疫,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等;
5.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提升;
6.12316热线咨询服务,农业云租赁。
试点地区要重点研究明确各类公益性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质量评价及监控方式,指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制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合同样本,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
(二)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大力培育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试点地区要重点研究确定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的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资质标准,包括服务主体的组织形式、服务手段、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创新政府扶持方式
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可量化、易监管、受益广的农业公益性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实现方式。试点地区要重点探索将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的实现方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程序、补贴标准、规范协议、验收方式、补贴支付、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等一系列操作规范。同时积极探索对经营性服务组织建设集中育秧、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等受益面大、但收益较低的服务性基础设施的支持方式,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供给效率。
试点组织实施
(一)试点范围
依据上述试点内容,在粮食、棉花、畜牧、水产等主产区以及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各选择2-3个县(市、区、场)集中力量开展试点,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若干县(市、区、场)开展省级试点。已列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地方,本方案中的试点县可以与之相结合,统筹整合力量,发挥协同联动效应。力求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整套的操作方案和运行模式乃至政策法规,为面上推开积累经验。
(二)试点县选择标准
1.政府高度重视。县乡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在服务机构条件建设、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产业基础扎实。资源与区位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较快。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均高于本省(区)平均水平,农业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较高。
3.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发育较好,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竞相发展,辐射带动能力强,农业集约化、组织化和市场化水平较高。
4.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性服务主体发育良好,服务覆盖面较广,服务形式多样,能较好满足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服务需求。
5.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初步建立了组织指导体系完整、职责分工明确、运行方式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机制;基本建立了市场化运行水平较高、经营性服务组织与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多形式多样化对接的市场机制;初步探索了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购买机制。
(三)试点运作方式
1.上报方案。试点省份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2-3个试点县后,组织试点县制订详细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力争在某一个方面或环节有所突破,试点期限1年。
2.审核批复。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试点县报送的实施方案分送各成员单位审核,指导试点县修改完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审核后的实施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复,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3.指导验收。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农垦等相关部门,负责对试点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在试点期满后两个月内完成对试点工作的验收总结,总结报告及相关试点成果报部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
试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重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具体内容、计划进度、阶段目标等要求,切实加强试点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充分利用农业部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签署的合作机制,探索对试点县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试点县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研究制定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加大项目支持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争取在中央财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和既有财政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县在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长效化以及农业服务基础设施现代化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加大涉农项目资金统筹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民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可以重点向试点县倾斜。积极探索将经营性服务组织作为农机购置补贴、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一喷三防”等财政项目的承担和实施主体予以重点支持安排。
(四)搞好总结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采取工作简报、现场参观、会议交流等方式,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试点县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部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和成果提炼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学习: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由社会上的服务机构或个人为农业生产提供所必需的生产资料(产前),农产品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产后)以及生产过程中各种生产性(产中)的服务,而由这些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彼此联接的网络就称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农村己经出现了形式多样的服务组织:
1)国家、集体的服务组织。这一类型的服务组织,主要有农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机站、经管站、水利电力排灌站,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种子公司,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等。
2)“公司+协会十农户”。这种类型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为龙头,以规模经济为基础,以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千家万户为辐射点,用经济合同的形式或直接的利益机制把“公司—协会—农户”联结起来。形成产供销、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其形式包括:1、“流通企业+协会(农户)”。2、“加工企业十协会(农户)”。.3、“公司+农户”。4、“专业协会(研究会、学会)十农户”。
3)“协会十政府部门”。这种类型一开始是由农民自己联合组成农协会,主要负责协会中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4)“协会+事业单位”。这种类型主要是由于协会人才单一,服务面窄,难以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和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服务,从而寻求乡镇有关技术部门或省地有关专业研究机构的帮助和支持,进而形成科研、教育、推广、农协的“四农”结合。
5)“事业单位十公司+农户”。事业单位采取无偿或低偿方式向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和一定的生产资料,负责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同时为农户向事业单位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农户则按合同的规定,向公司提供农产品。
6)“服务组织+农户”。农民根据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任意寻找服务组织为其服务。
7)“农户+农户”。农户把资金、土地、机械设备、技术、劳力等资源的使用权入股,通过联合,使一家一户难以办到的事成为可能,促进了对小生产、粗放经营、自然经济等传统农业的改造,使其向大生产、集约经营、商品生产的现代化农业方向转变,从而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8)“能人+农户”。农村专业大户、有一技之长的能人,包括一些经纪人,为了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往往以自身生产经营为基础,同时与当地农户结合起来从事某种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这些能人广结各方客商,根据市场需求,向农户提供信息并指导生产,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将农户生产的产品收购、贩运出去,在为农户提供流通服务的同时也获取一定的利润。
创新方法: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首先,公益性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已逐步建立从中央到乡镇多级政府公益性服务组织。
其次,经营性服务体系初具规模。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深入发展,在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涌现了大批农产品加工、购销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农业企业,农户产前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销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此外,我国还初步建立起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分工逐步完善、区域布局比较合理、运行机制趋于规范的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农资供销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创新,流通渠道实现了多样化,基本形成了由供销社农资公司、农资生产企业、种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多种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农资经营的格局。
同时,合作性服务组织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社已成为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在农业技术推广、生产资料供应、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营销等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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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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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区在城头镇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探索实施以综合服务大厅为依托搭建“一个中心四个平台”,加大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保障力度。
一个中心——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依托各村信息服务站,收集分类全镇及周边土地流转、农业机械化、劳动力供需、农产品加工贮运和销售等信息,通过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信息平台、镇政府网站和市农村产权交易网”及时发布,累计发布各类信息2800余条。
四个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托农村产权交易所,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农业生产性设施等农村产权交易流程,实现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信息、资源互通和共享。目前,全镇完成农村产权交易6笔、交易额800余万元。
——农村劳动力创业再就业服务平台。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提供就业、人力资源、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等服务,目前共转移劳动力464人,培训豆制品工艺师63名。
——农业产业化服务平台。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耕、种、管、收、农资供应服务等方面,大力推进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服务模式,实现了统防统治、作业机械化,提升了农业装备的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
——农产品加工代贮代销服务平台。通过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微信群,覆盖镇内91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豆制品加工企业和20余家农产品购销及马铃薯种植大户,促进豆制品加工,农产品冷链加工贮藏、代销、粮食烘干代贮代销等社会化服务。责任编辑:张贯峰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主办 枣庄市山亭区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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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农业公共服务的事项
  提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由政府购买服务是发展趋势。
  政府购买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农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根据服务的数量、质量,经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
  不少地方政府通过非竞争性购买、竞争性购买、直接资助、政府补贴等方式,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试点和经验。如安徽省霍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委,公开遴选规模大、实力强、信用好的公司,作为承担全县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企业,与农民签订小麦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服务内容包括小麦的犁、播种、机开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收割等环节。
  专家认为,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激励机制还需要完善和创新。很多承担政府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经营主体,在政府补贴下才处于微利状态,如果没有财政支持,他们根本不会涉足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因此,探索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可持续动力机制应是下一步政策制定考虑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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