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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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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仲裁;中国实践
【英文关键词】 CISG; Arbitration;Chinese Experience【期刊年份】
【期号】 1【页码】 27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国际公约,中国已于日加入了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在确定案件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时是否应受CISG的约束以及在哪些情形下仲裁庭应当适用或考虑适用CISG,本文根据CISG中的若干条款和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联系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对此作了分析。
【英文摘要】
CISG is a very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China acceded toCISG on December 11,1986.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Chinese legal framework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CISG, addresses the question as to whether and in whatcircumstances should 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ribunal seated in China be bound byCISG in decid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involving sale of goods, and conducts an empiricalstudy of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CISG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China.
【全文】【】 &&&&
  一、概述
  二、CISG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情形
  (一)当事人双方的营业地均为CISG缔约国,且未排除适用CISG
  (二)双方明确约定或有适用CISG的意思表示
  (三)当事人双方的营业地非同为缔约国,仅一方当事人明示适用CISG
  (四)排除适用CISG
  (五)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包含CISG
  三、两个特殊的问题
  (一)CISG在涉及香港和澳门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的适用
  (二)关于仲裁庭是否有义务适用CISG
  四、结语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经常适用《》(以下简称CISG)解决国际货物贸易争议。在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也是如此。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至少已有三百宗仲裁案件的裁决适用了CISG。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就有接近一百件案件的裁决适用了CISG。
  一、概述
  CISG第I条规定了适用CISG的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二是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关于国际私法规则指向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导致适用CISG,缔约国可以作出保留声明不予适用,从而避免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CISG。中国在加入CISG时,对该项规定作出了保留。
  CISG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该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从冲突法上,CISG可能因双方当事人对其他法律体系作出的选择而被排除在适用范围外。从实体法上,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排除适用CISG的某些条文,甚至CISG的全部内容。
  二、CISG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情形
  根据上述CISG条款和中国的立法,并联系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本文分若干个方面考察一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CISG的可适用情况:
  (一)当事人双方的营业地均为CISG缔约国,且未排除适用CISG
  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为不同国家并且都是CISG缔约国,那么,只要双方当事人没有排除适用CISG,有关的争议属于CISG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仲裁庭一般都将适用CISG处理争议。例如,中国某公司诉瑞士某公司绿豆争议案[1],双方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没有约定处理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是双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国均是CISG缔约国,而且,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并未排除CISG的适用,因此,处理本案争议应适用CISG的有关规定。在澳大利亚某公司诉中国某公司服装争议案中,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的准据法;申请人的注册地和营业地在澳大利亚,而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及营业地在中国;中国和澳大利亚均是CISG的成员国。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排除CISG的适用,依据CISG第1条的规定,本案合同应适用CISG。澳大利亚某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电器有限公司DVD争议案、中国某公司诉新加坡某公司棉短绒争议案、中国某贸易公司诉法国某有限公司白糖争议案、中国(深圳)某有限公司诉美国某贸易有限公司医疗车争议案、中国买方诉新加坡卖方柴油发电机组争议案等一系列案件中,仲裁庭均作出类似的认定。
  (二)双方明确约定或有适用CISG的意思表示
  1.在提交CIETAC仲裁的案件中,在货物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CISG情形的并不常见。不过,在有些案件中,尽管当事人双方的营业地均为CISG缔约国,但双方仍明确约定适用CISG,并且还作出了补充性的约定。例如,中国卖方和美国买方空调器争议仲裁一案,双方有关法律适用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Any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is Contract which are not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settled bythe provisions contained in the Contract itself shall be governed:
  A.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Vienna Convention of 1980,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CISG),and
  B.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questions are not covered by CISG,by reference to the law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Seller has his place of business.[2]
  在笔者所了解的CIETAC受理的案件中,还未发现当事人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但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CISG的情形。
  2.一方或双方营业地为非缔约国的当事人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关于适用CISG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的营业地为CISG的缔约国,另一方的营业地不是CISG的缔约国,甚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不是CISG的缔约国,但是双方明确约定或明示愿意适用CISG,此种约定或明示的意愿是否应予尊重?
  在一宗中国卖方与韩国买方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在庭审期间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代理词中,双方律师都援引CISG的条款作为其各自的法律依据。仲裁庭认为,根据CISG第1条第I款(a)项的规定,CISG仅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时由于中国对CISG第1条第I款(b)项提出保留,其声明保留的本意就是不愿意将CISG扩大适用于营业地为中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为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因此该案件的仲裁庭认定,尽管当事人在庭审时共同依据CISG提出各自的主张和看法,表达了其法律适用的意思,但是基于上述理由,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适用CISG来解决双方的纠纷。仲裁庭转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准据法。对仲裁庭的此种做法,有不少学者持有不同看法,认为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作出的选择。
  本人认为,中国对CISG第I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确实反映了中国对适用CISG施加了一定的限制。但中国的保留声明所限制的只是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指向某一缔约国法律而适用CISG,未必就能由此得出对当事人适用CISG作出的选择或意思表示也加以限制的结论。事实是,无论是中国已经废除的《》,还是现行的《》,均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包括涉外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确立了允许当事人选择可适用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外国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就其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都为中国法律所允许,当事人选择中国已经参加的CISG作为合同可适用的法律理当更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中国法律明确确立的当事人在选择涉外合同可适用法律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理当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对适用CISG作出的约定或选择,而没有理由作出另类的相反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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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与内地当事方之间的争议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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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公约》适用于香港与内地当事方之间的争议解决吗
作者:李新立  时间:  浏览量 6  评论 0     
实践中,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非常多。一旦发生争议,双方能否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本律师认为,除非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公约》,否则不适用。
理由是:CISG公约第1条规定,本CISG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而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的营业地都在中国,并非在不同国家,不符合CISG公约的适用范围规定。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并未单独加入CISG公约,而中国中央政府也未在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时声明将CISG公约扩及适用于香港。况且,即便中央政府声明将CISG公约的适用扩及香港地区,也仅仅使处理香港公司与其他缔约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时可援引CISG公约,CISG公约不可能为处理内地企业与香港公司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供法律依据。CISG公约适用原则精析-法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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