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写评语事业单位考核不定等次次(年度考核) 该怎么理解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原标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
  新文化讯近日,长春市委组织部、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本次年度考核从2016年1月开始,至2016年3月底结束。  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时间:从2016年1月开始,至2016年3月底结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实行部门总量控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核定优秀等次总数。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优秀等次名额限额内,按照不超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总人数的20%范围内核定。
另外,对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的,或受省、市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核定比例可提高到20%。
根据《通知》规定,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参阅部队的鉴定进行考核,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另外,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受行政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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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年度考核评语:一、考核范围全局正科(含正科)以下工作人员。二、考核内容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在解放,年度考核评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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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评语
一、考核范围全局正科(含正科)以下工作人员。二、考核内容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的个人表现,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考核政治态度与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思想素质与道德品质的表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表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情况。能:考核管理能力,业务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勤: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工作干劲,吃苦耐劳精神,对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效率,模范遵守工作时间情况。绩:考核实实在在的工作数量、质量、效果。主要包括: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创新性工作成果和重大社会效益成果情况,以及影响较大或同行业相比位次较高的单项业务工作,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情况。廉: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是否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三、考核等次评定条件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个人素养、道德水准高,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种活动,出勤率高,工作效率高,出色完成了全年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完成领导交办的重大专项任务中成绩突出。称职(合格):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局党组的决议,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备履行职位职责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熟悉职位业务,责任心、事业心较强,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一定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些失误。不称职(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3)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关于新进入和离岗人员等次评定问题,按下列要求掌握:(1)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2)2007年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优秀等次评定。(3)离岗人员参加考核,不参加评优。不遵守工作时间,出勤率较低或者出工不出力的人员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四、优秀名额分配2007年市人事局分配给我局优秀名额39人。优秀名额分配如下:局科室8人,其中,办公室2人,其他科室各1人。局执法支队30人。驻局公安支队1人。驾驶员参加办公室的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应兼顾不同层面,既有单位负责人,也要有一线执法人员。五、考核方法(一)以局各科室、局执法支队、驻局公安支队为单位,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和等次评定条件,推荐本单位的优秀人员名单。(二)局考核办公室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局考核领导小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三)按照有关规定,对确定的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公示。(四)优秀等次人员报市人事局审批。六、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肖居智同志任组长,其他领导成员参加的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年度考核工作,研究确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科,李清华任办公室主任。此次考核于1月25日前结束。请各单位于1月21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个人年度考核表和本单位推荐的优秀人员名单报送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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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评语》|友情链接:|||||||||||
>>>>>>正文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年度考核相关问题探析
作者:彭阳春
来源:《中国监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后如何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既关系到受处分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执行行政纪律的严肃性,是做好行政惩戒工作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实施年度考核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确定考核等次问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1994年3月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1995年1月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首次提出:“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也就是说,除了受警告处分以外,受其他处分之后在解除处分之前都是不定考核等次的。1996年1月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发〔1996〕9号),进一步明确了受处分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影响期限,即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200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公务员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原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公务员,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由于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变化,相关配套规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2007年1月,为了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考核问题做出了规定。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不难看出,其主要精神与早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如何实施年度考核的规定毫无二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后,有两种处分的处分期间出现了变化:记大过的处分期从一年调整为18个月,降级的处分期从一年调整为24个月。由于处分期内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时不定等次,一般情况下,受记过处分的,会有1年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受记大过处分的则根据处分期的起止时间的不同为1至2年,从上半年开始起算的为1年,从下半年开始起算的则为2年;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则都有2年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实施了多种违纪行为,且多种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档次时处于同一档次,那么,按照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的有关规定,处分期最长可达48个月。由于只有处分期满处分被解除后,行政机关公务员才可以确定考核等次。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最长可达4年。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如何实施年度考核
如果不是中共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就直接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实施年度考核即可,不存在任何疑问。反之情况则比较复杂。根据1998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监察部印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据此,是中共党员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到政纪处分的同时如受到党纪处分,势必要考虑上述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对此,组通字〔1998〕19号文件曾规定,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但是,2010年8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就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在判定何种处分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时,似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从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可见,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都要求确定为不称职,而根据考核规定,凡是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都要予以降职处理,而受到行政处分的当年均不存在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的问题,因此,受上述党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按照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的精神,凡是受到上述党纪处分的,不论同时受到何种行政处分,都应当按照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其二,如果受到的党纪处分是党内警告处分,或者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违纪事由与职务行为无关,同时还受到了政纪处分,评价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对年度考核的影响孰轻孰重,则主要比较影响期与处分期的长短。如果政纪处分涉及的处分期比党纪处分的影响期长,则依照政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反之,则依照党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
但是,如果考虑到公平合理等因素,上述分析比较则是不必要的。虽然我们立足于现有规定,从理论上可以做上述分析,但是在实践中会遭遇困境。比如,某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共党员)同时受到了撤职处分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于执行撤职处分要求降低其职务和级别,如已执行到位,因其已任新职务且在处分期内,显然不宜在当年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最优选择是不定等次,也就是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5条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行政机关公务员还受到了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如果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和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那么就要在执行撤职处分的基础上还要对其确定为不称职并实行降职处理,显然这是不合理的。从这个角度考察,根据组通字〔1998〕19号文件规定以党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做法在《公务员法》未实施前也许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后,其弊端日益显现。以党纪处分与工资职级待遇直接挂钩,仅能及于属于公务员的党员,其局限性不言而喻。而政纪处分与工资职级待遇挂钩则是行政惩戒的应有之义。基于此,如果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单纯依照政纪处分的情况实施年度考核即可。事实上,不仅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如此,而且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也应当如此。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作为党的机关工作者已经纳入到公务员范围,如果需要给予政纪处分,在关于党的机关工作者处分规定出台之前,应当直接适用《公务员法》予以处理,并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规定实施年度考核。实践中对党的机关工作者明显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为只给予党纪处分而不给予相应政纪处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依照党纪处分的情况根据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来实施年度考核的做法就更不可取。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后需要补定考核等次的几种情况
关于受处分后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补定考核等次的问题,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曾规定: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由于该规定要求受到不同等次的处分后,都应对结案前的考核等次予以确定,这对查清后不给予处分或者仅给予警告等轻处分的好办理,但对于给予撤职等重处分的则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此,《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24条做出了新的明确规定,即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这就区分了不同情况,显然是可取的。不过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对受到警告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补定考核等次时,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处分后,还可能有两种情形也需要补定考核等次: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处分后不服提出申诉,经过有权机关复查、复审或者复核之后,决定减轻其处分或者缩短处分期的。应当把握的是,凡是涉及缩短处分期的,由于解除处分的时间提前,对以前在处分期因处分变更不再处于处分期的年份,应当补定考核等次。处分档次没有变化,但是处分期缩短的,也存在补定考核等次的情况。对于由重处分减轻后改为警告处分的,则应补定所有涉及年份未定的考核等次,但不得补定优秀等次。二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处分后不服提出申诉,经过有权机关复查、复审或者复核后,处分被撤销的。由于处分被撤销,处分自始无效,应当补定所有涉及年份未定的考核等次。
(实习编辑:丁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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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公务员年终考核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
中共如皋市委组织部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皋人保办〔2011〕75号
&&&&&&&&&&&&&&&&&&&&&&&&&&&&&&&&&&&&&&&&&&&&&&&&&&&&&&&&&&&&&&&&&&&&&&&&&&&&&&&&&&&&&&&&&&&&&&&&&&&&&&&&&
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公务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园)机关,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和《南通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考核内容及重点
对全市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指导,围绕其职位(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法&等情况,突出考核&德&和&绩&。德,是指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法,是指确立法治理念、学习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遵章守法的情况。
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考核导向,紧紧围绕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区分不同职务层次,合理设置共性、个性考核指标。认真细化、量化考核内容,不断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二、考核等次及标准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二)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三)基本称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不称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五)对有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处理:
1. 新录用的,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 年内调动的,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调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借用的,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借用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公务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 军队转业安置的,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5.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6.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7.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8. 受处分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9.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六)对优秀等次人员的确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领导班子成员)的15%以内。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被市委市政府确认为先进单位、受到南通市以上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在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其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为较差单位,或因工作有重大失误受到南通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部门(单位),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与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合使用。各单位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三、考核程序及方法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单位特点、科学有效、操作简便的考核评价办法。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人员考核与单位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的程序和方法是:
(一)总结述职测评。被考核人员对照职位职责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述法(述法考评办法详见皋办〔2010〕18号文件)。在此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表见附件一、附件二)。民主测评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之一,但不能简单地以民主测评结果确定考核等次。
(二)主管领导评鉴。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对象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并将评语和等次建议填入相关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确定考核结果。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结果(包括具体等次和不确定等次及其它有关情况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填入相关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中,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被考核人员在年度考核表中签署本人意见。如果被考核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根据《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备案审核鉴证。各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考核备案材料(附件三)。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审核鉴证。各单位要及时将经过审核鉴证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有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存入个人档案。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年度奖金的依据。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升降和辞职辞退的依据。
1、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2、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3、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认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级别工资的依据。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以及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四)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均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统一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健康修养。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工作责任制,做到周密部署、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二)严格执行考核政策。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依法组织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尤其要把握好&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标准。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抓好相关人员考核。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全市机关和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及时完成考核任务。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须于日前结束。并及时报送考核备案材料。其中各镇(区、园)机关和市级机关党群系统的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公务员管理科),联系人:程学军,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市级机关政府系统的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市考核办), 联系人:杨晶晶,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各单位所需考核用表电子版,可登陆如皋党建网(公告公示栏)、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资料下载栏)下载。
一、《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反向测评表》
二、《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测评表》
三、《各单位报送考核备案材料目录》
中共 如 皋 市 委 组 织 部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月16日
主题词:公务员&考核&通知
抄送:如皋市人武部。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2月16日印发
&&&&&&&&&&&&&& &&&&&&&&&&&&&&&&&&&&&&&&&&&&&&&&(共印:200份)
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反向测评表
(注意:如有问题的请在相应的栏内打&&&,并在&具体问题&一栏说明;如无问题,请勿打&&&)
公务员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反向测评内容
缺乏政治责任感,散布不当言论;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用品
罔顾群众意见和诉求;对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工作消极,完不成任务;上班时间网上玩游戏、炒股、聊天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或谋不当利益;违规占用或借用他人财物;行贿受贿,跑官要官;吃拿卡要,或利用婚丧嫁娶敛财;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
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涉黄涉赌涉毒、参与迷信等活动;抵制社会公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正常管理
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在年龄、学历、履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揽功诿过,沽名钓誉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不承担抚育子女责任;存在婚外情等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不良行为
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职人员形象;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语言粗鲁,举止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具体问题(可另附页)
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人员年度考核测评表
&&&& 测评要素
&&&&& 测评
&&&&&&& 意见
姓&名&&&&&&
各单位报送考核备案材料目录
1.《如皋市公务员及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鉴证备案手册》。
2.《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6K双面)。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6K双面)。
4.《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6K双面)。
5.《推荐嘉奖和记三等功人员名册》(A4纸质材料和Excel电子文档)。
6.《奖励登记表》(16K双面),其中推荐记三等功人员须附事迹材料。
7.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A4纸质材料和Excel电子文档)。
&&& 8.《2011年考核结果统计表》(A4纸质材料和Excel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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