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监测会被地方干扰吗

日前,环保部点名通报江西新余、河南信阳两起人为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事件。据环保部官网披露,2017年9月到10月期间,涉事两地国控站点附近“有雾炮车喷雾作业”,水雾直接喷淋空气质量监测采样口及周围局部环境,试图人为影响空气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又见“雾炮车”,这个长相奇特的庞然大物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2016年12月,南都曾刊文报道所谓“治霾神器”雾炮车的政府采购和实际效用现状,但就是这么个“洒水的东西”却频繁出现在不少城市的路面上,屡屡被市民发到社交平台以调侃“神器我们这里也有”。雾炮车的治霾效果有限,经过几轮舆论和学术界的科普后公众对此基本达成共识,但依然有地方环保部门对其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据环保部披露,在被查处干扰空气监测的两起事件中,涉事地方并未放弃对雾炮车的依赖— 既然无法改变空气质量,那就改变监测数据。只是,用雾炮车改变空气监测数据的方式,其真实效果依然存疑。
相较江西新余坦承“考核压力大”的辩解,河南信阳则一口咬定“不知树后有国控站点”,究竟是空气监测点藏得太好、太深,还是地方政府人为介入和干预国家垂直统一监督的念头依然顽强,从环保部此番通报可见监督设计落到实处的具体难度与困境,亦可见2017年1月环保部“全部上收1436个国控空气站点的监测事权”的用意所在。
耐人寻味的是,此次地方处理的具体措施中,当值雾炮车司机被辞退成为涉事部门严肃问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雾炮车开到哪里显然不是一个司机能说了算,因“考核压力大”而拍板让雾炮车围着监测点喷水的真正责任人和决策者,能否因此次环保部查处而得到教训需要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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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全国范畴的环境督查和执法专项行动多次爆出在地方遭遇阻挠和暴力抗法情况,相关信息随即得到环保部官方详尽披露和曝光,公众借此可窥地方环境污染的症结所在,当然也反映出此次高层环保执法的刚性和态度。
接受监督注定是个痛苦的过程,自我监督与外力制约在制度效果上的差异甚大。一个技术原理简单的空气质量监测装备,便是监督程序在社会现实运转中最直接的物化存在。因为监测点事权被环保部全部上收,围绕国控空气监测站点相关数据的各方角力便旋即开始。下大力气改善地方空气质量,关停、查处污染生产项目,剔除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污染因素”,这样说起来,居民日常生活中对空气质量的切身体验才是最真实最直接的环境监测。但根本的法子往往也见效慢,急功近利的政绩考核显然看不了那么远,各地花样迭出的人为干预空气监测数据做法便应运而生,真人潜入监测点修改数据的有之,效果未知的雾炮车“袭扰”亦有之。冷冰冰的空气质量监测仪尚且被人惦记,派驻地方的环境监督和执法机构被地方权力所干预、影响和控制的情况可能更严峻。抵抗、消解监督现象频发,对此需要在完善监督方面做出有效应对。正如几轮环境督查试图对地方环境治理施加的影响一样,不仅是具体的个案查处,更重要的是通过查处来建立一套刚性、动态的监督机制。
“雾炮车”围着监测点转,用喷水的方式企图干预环境监督,这无疑也是另一种“政绩注水”。民众对地方环境治理的成效最有发言权,关键在于如何让人们最真实的环境体验畅通无阻地反馈到监测层面,或者说,让那些试图修改和影响空气监测数据的人员,其注意力能转移到改变每一个普通社会公众的生存质量、提高改革获得感上来。民众对政绩测评说了算,权力的注意力自然趋之若鹜。环境是大家的,环境治理也与众人切身相关。空气质量监测点被干扰,除了开放和畅通人们对干扰行为的举报和监督,以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应对类似非法行为,在部分地区已有先例。调动公众对环境治理的参与热情,也不失为一种现实有效的应对策略。
作者:南都社论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官方空气质量数据与实际有偏差?专家:短期造假很容易发现_网易财经
官方空气质量数据与实际有偏差?专家:短期造假很容易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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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官方空气质量数据与实际有偏差?专家:短期造假很容易发现)
日,北京空气重污染和霾“双橙色”预警。 东方IC 图12月初,京津冀地区发生空气重污染过程,从广州到北京出差的叶敏感到“空气里有一股呛人的味道”。“天空灰蒙蒙的,感觉污染已经到了爆表的水平,但手机APP显示的数据却没想象中严重。是不是数据不靠谱啊?”雾霾天气频频来袭,空气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很多人早晨一睁眼,第一件事就是打开手机看看今天的空气状况。到底靠不靠谱?能用来指导我们的生活吗?近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监测网络一个城市的某个点位与其他点位数据趋势不一致,就会报警在一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记者看到,这里竖立着多台采集空气样本的仪器与采集管。采集管身形细长,戴着伞状的帽子。这些就是采集空气的采样仪,空气采集后分流进不同的监测仪,包括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PM10、PM2.5六项污染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主任宫正宇告诉记者,监测数据在这里产生后,立即“一点三发”,分别给城市站、省站以及总站发送,原始数据第一时间直传总站。为了保障空气质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立了不少于三级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国家质控平台、区域质控实验室、监测实验室等,可实现空气质量监测指标量值溯源和比对。1436个国控监测站都建立了远程质控系统,具备变化留痕、异常报警等功能。“一个城市有若干个监测点位,在同样的天气状况下,点位数据的趋势应该是相同的,如果某个点位与其他点位数据趋势不一致,就会报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站长傅德黔说。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了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开展了包括PM2.5在内的6项主要空气污染物监测,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至关重要,公众可以通过数据了解环境质量现状,遇到重污染天气做好防护;它还是考核一个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依据,同时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重要参考。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近年来环保部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今年2月份,陕西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区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进入国控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目前,5名相关工作人员因涉嫌“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被警方带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当时总站远程质控系统显示该监测站数据出现异常,因此环保部组织监测总站专家进行了飞行检查,在现场发现了造假证据。”宫正宇说。“严格的质控大大压缩了造假的空间,使数据向 真值 逼近,避免监测数据与老百姓实际感受 两张皮 。”傅德黔表示,“说老实话,监测的数据肯定会有,但这个偏差一般不会与老百姓感受不一致,也不足以影响考核的准确性。”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是个案个别站点短时数据波动,对整体监测数据没有大的影响为了让监测数据好看一些、排名靠前一些,河南某地在监测站点周围三公里内采取“精准治理”措施,河北一些城市,在监测点周围实施车辆禁限行、清扫车重点洒扫……近期曝出的空气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事件,似乎为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蒙上了“阴影”。根据环保部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情况,干扰监测的行为还有未经报批擅自移动监测点位、堵塞采样装置切割进气孔、在进气孔安置过滤装置等。这些弄虚作假或“打擦边球”的行为,会对数据起到多大影响?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这些行为对数据的影响程度不一。在西安市长安区空气监测站造假事件中,用棉纱堵塞空气采样器,致使数据失真,这就像戴口罩一样,对颗粒物有明显的阻隔。这样监测到的PM2.5浓度可能会下降30%—50%。不过,宫正宇强调,一个站点短期造假,或几个站点造假,被发现。“西安市有13个国控站点,每个站点每5分钟产生一组监测数据,一个站点短期内即使监测数据下降50%,不管是造假行为还是仪器故障,远程质控系统很快会有反应,我们会要求运维单位及时处理。个别站点短时数据波动,对整体监测数据没有大的影响,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不会有根本性改变。”今年7月中国工程院组织进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时,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特别是PM2.5数据,进行了质量控制。通过比对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等单位的28个同步观测站数据,发现相近站点多方监测数据具有很好的一致性,表明监测数据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比性,适用于评估工作。环保部环境监测司环境统计与监测质量管理处处长海颖告诉记者,2015年一年里,环保部门揪出了2658起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案例,其中查实15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违法案例,没有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例。西安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用棉纱堵塞空气采样器,是环保部向司法移交的第一起空气质量监测造假案例。“虽然是个案,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监测出来的数据和老百姓的实际感受有偏差,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虚假的数据会误导政府,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治理污染措施的力度。”彭应登说。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打击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或将写入“两高”司法解释必须重拳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保部去年12月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要求,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前不久,环保部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工作方案》,按照方案,至今年11月底全国338个地级市1436个国控站点监测事权已经全部上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开招标,中标的第三方运维公司运行维护,同时方案要求国控站点站房全部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堵塞人为造假的漏洞。“目前环保部正着手建立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机制,对监测数据造假 零容忍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提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海颖说,环保部正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将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情形写入正在修订的“两高”司法解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支撑。“将环境质量作为着力点、加大治理精准度,对监测数据提出全新要求,如果没有可靠的监测数据,精准治污、科学治霾只能成为一种愿望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贺克斌说,可靠的环境监测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环节之一。遏制环保数据造假现象,需要官员端正政绩观,按照新发展观的要求,加大减排力度,从污染源头解决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海颖认为,个别地方制定的考核目标缺乏科学性,地方干部工作中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压力转嫁到监测数据上。被考核区县在考核压力下,产生焦躁情绪和急功近利心理,不在污染治理上下功夫,却在监测数据上做文章。“还有一些地方制定了过高的治理目标,要完成这个目标,在现实工作中不容易实现,为了数据好看,有的人铤而走险。”彭应登表示,要根绝这种现象,政府需要制定切合实际、“跳起来够得着”的环境治理目标。链接空气质量随“手”可查利用“全国空气质量”移动APP,可以在手机上查询到真实可靠的空气质量数据,包括一些中小城市的空气监测数据。“全国空气质量”移动APP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包括全国各地430多个城市、1800多个监测点的PM2.5和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并且可以动态显示最近24小时、最近30天的空气质量变化。(原题为《有周密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空气质量数据是“靠谱”的》)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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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全省通报 吉安市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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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郑颖)12月25日记者获悉,省环保厅对吉安市“红声器材厂”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空气站)的监测活动受到人为干扰的行为进行全省通报,吉安市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肃查处、严肃追责。
&&&&该空气站位于吉安市庐陵新区,由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责洒水喷雾降尘作业。11月27日,两名司机在空气站附近停车拍照、上传作业照片至新区城市执法局。因停车喷雾导致大量水雾飘散至空气站采样口及周边,干扰了监测工作。后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仅11月15日至27日,喷雾就出现了6次。这暴露出玉诚公司对员工法律宣传、业务培训不到位,拍照地点不合理;新区执法局监管工作不细、不严、不实;雾炮车司机环保法律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等问题。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省环保厅将上述行为的查处结果进行了全省通报并上报环保部,要求各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对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作出了全面部署。省环保厅要求各级政府认真学习中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悟环境监测数据真实的重要性;提高法律意识,深刻体会党纪国法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惩治的严重性;履行领导责任,严肃查处任何意图干扰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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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可实现区域空气质量的在线自动监测,能全天候、连续、自动地监测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和可吸入颗粒物的实时变化情况,迅速、准确的收集、处理监测数据,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规律,为环保部门的环境决策、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提供详实的数据资料和科学依据。
GY2013C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GB《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监测系统主要包括以下监测因子:SO2、HS、O3、CO、PM10、PM2.5、FH、碳氢化合物等。动态校准系统包括零气发生器和多元气体校准仪。系统测量精度高,运行稳定1.可靠,性价比高。
2.标准模块化设计,便于维护和升级扩容;
3.国外核心技术与国内技术有机结合,产品性价比高;
4.现场数据实时传送,远程故障诊断;
5.适应多种通讯(数据传输)方式,兼容各种传输协议,可实现多级联网;
6.产品操作简单,维护工作量小,费用较低;
7.系统有停电保护和异常情况自动恢复功能;
8.系统有自我诊断功能、高/低报警功能;
9.对系统数据和参数设置具有多级密码保护功能并可拒绝未授权密码进入;
10.全中文界面,易于操作。
大气污染物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可扩展参数:H2S、CO、O3、HF等其他有毒气体)现场校准设备:为了保证仪器的准确度,需要定期对仪器进行零点及量程校准。需要配备一套高精度配气仪、标准气体,零气或零气发生器;上位机软件(选配):便携式监测仪的历史数据可以通过USB到处存至电脑,上位机软件完成统计报表、数据分析、制作曲线、打印等功能。
一、技术指标:
监测参数&&&&&&&&&& 检测范围&&&&&&&&&&&&&&&&& &分辨率
二氧化硫&&&&&&&&&& SO2 0-2ppm&&&&&&&&& 0.001ppm
二氧化氮&&&&&&&&&& NO2 0-2ppm&&&&&&& &0.001ppm
臭&&& 氧&&&&&&&&&&&&&& O3 0-5ppm&&&&&&&&&&& 0.001ppm
一氧化碳&&&&&&&&&& CO 0-50ppm&&&&&&&& 0.1ppm
硫 化 氢&&&&&&&&&& H2S 0-2ppm&&&&&&&& 0.01ppm
氟 化 氢&&&&&&&&&& HF 0-2ppm&&&&&&&&&&&& 0.01ppm
二、颗粒物监测参数:
<span style="color: #-100mg/m3(可选)
0.01mg/m30-10mg/m3(可选)
0.001mg/m3PM10、PM5及PM2.5
三、其他性能指标:
1.工作温度:5 - 40℃
2.存储温度:-20 - 40℃
3.工作湿度:&15% - 85%RH
4.非冷凝精度:&2%F.S
5.线性:&2%F.S
6.零漂:&2%F.S
7.量程零漂:&2%F.S
8.响应时间:<150s
9.传感器工作寿命:>2年
10.气体采样流量:300ml/min
11.粉尘采样流量:5.0L/min、600ml/min、16.67L/min
12.采样方式:泵吸式
13.供电方式:机内锂电池供电(3.6V*3)
14.外接交流电供电:AC220V 50Hz 1.0A
15.通讯接口:RS485及USB数据转存接口
16.电池充电时间:10小时电池
17.工作时间:连续8小时
18.整机重量:15kg
19.外形尺寸:300&260&490mm
空气质量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在线式pm2.5环境监测站、空气质量监测仪、环境空气监测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空气质量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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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国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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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    中国环保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8220;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8221;),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
(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
(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 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项目的监测。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项目。
第三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的设置与调整
第八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
第九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可从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的地方空气质量评价点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二)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15;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15;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境影响的地方设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中选取。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50千米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条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空气质量评价点、并根据需要设置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在相应城市的设置数量,其覆盖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
污染监控点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要设置。其数据可用于分析空气污染来源、作为环境规划依据,但不参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值计算。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城市居民密集区20千米以上,并设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第十二条 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方式,并根据调查数据筛选出适合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所筛选出的点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二)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区域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15;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测得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15;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第十三条 除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
(二)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三)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四)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 各城市所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
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各城市所设置的空气质量评价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不应变更,各城市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点附近100米内的土地使用状况相对稳定。存在本规范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可申请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增加和变更监测点位的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在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后,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应满足本规范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因各种原因,造成原设置的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不再适合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可按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设置要求重新选择,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是否纳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按新增设点位的要求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增加、变更和撤消监测点位:
(一)因城市建成区面积扩大或行政区划变动,导致现有监测点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区总体空气质量状况的,可增设点位。
(二)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可变更点位。
(三)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在最近连续3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5%,且该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变更点位。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调整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另行发布。
第四章&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和手工监测
第十七条 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3-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的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方法。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上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还应具备完善的手工监测能力,并可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非常规项目监测。
采用手工监测方法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应按《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所规定的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章& 数据管理与处理
第十九条 监测数据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现场监测采样以及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处理和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在记录表格上按规定格式填写;
(二)原始记录应使用墨水笔或档案用签字笔书写,字迹端正、清晰、数据更正规范,不得涂改或撕毁原始记录;
(三)监测人员必须具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各项记录负责,及时记录,不得以回忆方式填写;
(四)测试人和审核人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后方可报出数据;
(五)原始记录应有统一编号,按期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数值修约按《数值修约规则》(GB/T 8170-87)进行。
进行加法或减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取决于绝对误差最大的数值,即最后结果的有效数字自左起不超过参加计算的近似值中第一个出现的可疑数字。在小数的加减计算中,结果所保留的小数点后的位数与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相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保留的位数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数点后位数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数,将计算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处理。
进行乘法或除法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与参加运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数字位数最小者相同;乘方或开方运算时,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原数相同;对数或反对数运算时,所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和真数相同;求四个或四个以上准确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时,其平均值的有效数字位数可比原数增加一位。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统计计算的监测数据,必须是有效监测数据,应满足监测频率、监测周期和监测时间的要求。
超标倍数根据国家、地方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的表示和计算方法、超标倍数、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平均值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三)点式监测仪器: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四)开放光程监测仪器: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五)污染监控点:为监测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最高浓度,或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为监测固定工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 100~500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500米~4千米(如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的区域;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六)空气质量评价点:以监测地区的空气质量趋势或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的代表性浓度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米至4千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千米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区域。
(七)空气质量对照点:以监测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城市地区空气质量状况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几十千米的区域。
(八)空气质量背景点:以监测国家或大区域范围的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围一般为半径100千米以上的区域。
(九)加密网格点:将城市的建成区划为规则的正方型网格状,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15;2千米,加密网格点设在网格线的交点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附件四: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176;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176;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二、采样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手工间断采样,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1.5 ~15米范围内;
(二)对于自动监测,其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 ~15米范围内;
(三)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其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2 ~5米范围内;
(四)在保证监测点具有空间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选点位周围半径300~500米范围内建筑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无法按满足(一)、(二)条的高度要求设置时,其采样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范围内选取;
(五)在建筑物上安装监测仪器时,监测仪器的采样口离建筑物墙壁、屋顶等支撑物表面的距离应大于1米;
(六)使用开放光程监测仪器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时,在监测光束能完全通过的情况下,允许监测光束从日平均机动车流量少于10,000辆的道路上空、对监测结果影响不大的小污染源和少量未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树木或建筑物上空穿过,穿过的合计距离,不能超过监测光束总光程长度的10%;
(七)当某监测点需设置多个采样口时,为防止其他采样口干扰颗粒物样品的采集,颗粒物采样口与其他采样口之间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米。若使用大流量总悬浮颗粒物(TSP)采样装置进行并行监测,其他采样口与颗粒物采样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米;
(八)对于空气质量评价点,应避免车辆尾气或其他污染源直接对监测结果产生干扰,点式仪器采样口与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应按下表的要求确定:
表:点式仪器采样口与交通道路之间最小间隔距离
(九)污染监控点的具体设置原则根据监测目的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针对道路交通的污染监控点,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
(十)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监测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在&#177;3米内(当监测光程长度小于200米时,光程长度的测绘误差应小于实际光程的&#177;1.5%);
(十一)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端到接收端之间的监测光束仰角不应超过15&#176;。
附件四: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一、增设点位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不相连,且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时,可在新建或扩展区按照独立监测网布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的新、扩建成区原则上不增设监测点位;
(二)新建或扩展的城市建成区与原城区相连成片,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或大于原监测点位平均覆盖面积的,可在新建或扩展区增设监测点位,再与现有监测点位共同组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三)按照现有城市监测网布设时的建成区面积计算,平均每个点位覆盖面积大于25平方公里的,可在原建成区及新、扩建成区增设监测点位。新增点位要结合现有监测网点一并进行技术论证。
二、点位变更时应就近移动点位,但点位移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000米。变更点位应遵守下列具体要求:
(一)变更后的监测点与原监测点应位于同一类功能区;
(二)变更后的监测点位与原监测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一、监测结果表示及计算:
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结果,通常以标准状况下的质量浓度(mg/m3或&#956;g/m3)表示。按式(1)及式(2)计算:
& C=W/Vnd&&& &#183;&#183;&& &#183;(1)
式中:C――污染物浓度,mg/m3或&#956;g/m3;
&Vnd――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m3;
W――在相应采样体积中,污染物的含量,mg或&#956;g;
在实际工作时,有时也用空气中的体积分数(&#215;10-6)表示气体污染物浓度。两种单位的换算公式如下:
C=(M/22.4)&#183;X&&& &#183;&#183;&#183;&#183;&#183;&#183;(2)
式中:C――污染物的质量浓度,mg/m3(或&#956;g/m3)
&M――污染物的摩尔质量,g/mol;
&X――污染物的体积分数,&#215;10-6;
&22.4――标准状态下,1摩尔分子气体污染物的体积,L/mol。
二、监测数据平均值计算:
(一)某一监测点(某一污染物)监测数据在 i=1,2, &#183;&#183;&#183;,n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3)所示:
&#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3)
式中: j――第j监测点在 i=1,2, &#183;&#183;&#183;,n时段的平均值;
Cij――第j监测点在第i个时段的监测数据;
n――监测时段的总数。
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二)多个监测点监测数据在 i=1,2, &#183;&#183;&#183;,n时段的平均值计算,如式(4)所示。
&#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183;(4)
式中: :第j监测点在第i个时段的监测数据;
&:m个监测点在 i=1,2, &#183;&#183;&#183;,n时段的监测数据平均值;
m――监测点数目。
n――监测时段的总数
三、超标倍数的计算:
按式(5)计算:
&#183;&#183;&#183;&#183;&#183;&#183;&#183;&#183;(5)
式中: r――超标倍数;
C――监测数据浓度值;
C0――相应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值。
新闻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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