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在周六滑雪,上下班路上摔伤算工伤骨折,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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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单位下楼梯时摔倒致骨折算不算工伤
下班后在单位下楼梯时摔倒致骨折算不算工伤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锦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77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7 人您好,原则上不算工伤,但,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15:54地区:山东-淄博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33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认为是工伤,但是需要申请认定,详情建议电话联系以提供更多帮助。 16:31地区:江苏-徐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13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可以视为工伤。 16:33地区:山东-淄博咨询电话:13864***帮助网友:41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属于收尾性工作,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不能认定工伤。 15:48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897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3 人您好,向单位申请工伤。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张静为你解答 15:54地区:山东-淄博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73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可申请工伤认定但有一定难度,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 21:01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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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公司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属工伤吗?
我是一位普通的油漆技工,2013年3月份任韦邦公司的检验工!其后在公司组织的迎中秋晚会中,由公司临时晚会地的侧门出去透气,不慎由二楼摔下一楼致右腿大腿股骨脚后跟多处骨折。(侧门出去处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请问此种情况属不属于工伤?
律师回答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18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属于工伤 13:14地区:湖南-长沙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387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我的回复:属于工伤。 1、公司组织的迎中秋晚会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伸; 2、你在公司组织的迎中秋晚会中受伤,由公司临时晚会地的侧门出去透气,不慎由二楼摔下一楼致右腿大腿股骨脚后跟多处骨折。可以看做你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能够帮到你,请采纳并给予好评。
你有疑问可以随时给我留言,或者电话联系,全力为你解答问题! 13:24地区:江苏-徐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13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应该属于工伤。 13:51地区:贵州-贵阳咨询电话:13312***帮助网友:151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 人算工伤 13:20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13805***帮助网友:48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属于工伤,可以让单位企业出面申报工伤,如果涉嫌企业拒绝的,则可通过律师申报。 13:43地区:浙江-杭州咨询电话:18805***帮助网友:149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你所说的情况应当不属于工作范围。 15:49参加单位活动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市民张亮(化名),是我市某事业单位的员工,今年8月8日,张亮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甘井子区大黑石附近的海边游玩,虽然当日是周日,但上午却是雷雨交加,滨城普降大雨,张亮与同事们无法下海游泳。&当天中午,单位在海边烧烤,我们与领导都喝了一些酒,但我没喝多。&张亮说,&中午过后,天逐渐晴了,我就准备下海游泳,可是,当走到海边时,可能是刚下完雨,礁石有些滑,我一下子摔倒了,当时就感觉右腿异常疼痛,似乎不是自己的腿了,都无法站起来,后来才发现,腿严重变形了。&
  被送到医院的张亮,经检查是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手术后,目前还在医院住院。&出了事情后,我曾找过单位,但领导让我先用医保卡住院,并且告诉我,统一组织游玩,不能算成是工伤,目前,我还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呢。我认为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张亮介绍。
  与张亮一样,市民庄先生所遇到的问题也令其烦恼,在一家大型外企工作的庄先生,今年5月份,参加了单位统一组织的去海边旅游活动,在沙滩足球比赛中,庄先生是部门所在球队的主力球员,踢的位置是前锋。在一场比赛中,庄先生获得了单刀球的好机会,可是,就在庄先生带球突破到禁区的时候,被对方的守门员扑倒了,令庄先生没想到的是,一次正常的倒地,却因为他失去重心,导致右侧胳膊骨折。
  &当时,我本能地用右手撑了一下地,虽然下面是沙子,但由于失去重心,仿佛听见清脆的&咔&的一声,胳膊就变形了。&庄先生说。
  被送到医院的庄先生,经检查是右侧胳膊肘处严重骨折错位。&出了事情后,单位负责人来看过我,并且支付了几千元的费用,但我是参加单位活动受伤的,准备申请工伤,却遭到了单位的拒绝。&庄先生说。
律师分析:&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让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此种情况应视为工伤。&律师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表面上看,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或活动受伤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也非因工作原因,应当不属于工伤。但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参加活动,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
  对于此种情况,国家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就有明确的解释: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按照此解答,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也可以按工伤处理。&律师说。
  此外,在今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他说,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或参加活动,应当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一些活动的组织者提出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组织者要尽到在合理范围内的提醒注意义务,需要谨慎对待活动的组织策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强调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如果怕出现意外,企业在组织员工外出时,最好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如果真的出现意外,受伤员工也可以搜集证据,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等。&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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