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涉密人员出国程序辞职后能出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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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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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常见问题及防范措施
官方公共微信组里有涉密人员辞职的么?
纠结啊!一年到两年脱密.都不能出去玩.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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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辞职时须提前2个月通知单位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有如下规定:
鉴于乙方对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具有保密义务,故乙方提出离职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将乙方及时调整至非涉密岗位,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岗位调整。
但实际情况为:本人为化工厂生产部普通的操作工,公司也并未投产,从劳动合同签订起,本人只接受过普通的岗前培训,公司也未对本人的从事的岗位进行过保密措施,本人提出辞职后,公司不同意本人辞职,禁止本人去原部门上班,并拒绝书面通知本人去新部门上班
请问:我能否以本人不涉及到公司的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为由,要求仲裁上述条款的前提不成立,同时公司在本人辞职后的上述行为,可否认定我公司放弃对该条款的执行,本人能否要求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人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离职
江苏 扬州 高邮市发表时间: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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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提出辞职,单位不批准的话,到期后直接走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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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出国管理办法一、因私出国(境)范围因私出国(境)主要是指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及办理其他私务。国家外汇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理由正当,可提出申请。根据有关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单位保卫、纪检监察部门正在进行有关案件调查的对象;(五)其他情形不宜出国(境)的。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出境,须由单位同意,持单位意见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职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不含自费公派)、定居、就业,均按手续办理。1、局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的,将本人申请、本单位意见等报人事司,由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辞职手续办理,并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本人联系转递到“人才交流中心”。2、处级(含)以上干部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定居、就业(包括申请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以后;离、退休的,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3、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手续。(二)探亲、旅游、访友及继承财产(不在国外定居的)等其他私人事务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1、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申请因私出国(境),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高级干部因私出国(出境)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0号)规定办理;副局长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由本人向局党组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党组提出意见并征得人民银行党委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2、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司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司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司,人事司报分管副局长同意经局长审批后,出具单位意见;副司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司,人事司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局长审阅后,出具单位意见。3、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级(含)以下干部及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司审批。其中,在外停留一个月(含)以上的经人事司同意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出具单位意见。三、有关证明(一)出国(境)探亲、访友,须提交在国外亲友的邀请信件和能保证探亲费用的证明,根据公安部门有关规定不须提交邀请信的,在本人申请中做出说明,可不提交邀请信。申请赴台的还应提交入台许可证明;申请前往其他国家和港澳地区探望会见台湾&亲属的,应提交亲属的邀请信、可证明是台湾&亲属的证件以及入境许可证(复印件)。(二)出国(境)旅游,须提交《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三)出国(境)自费留学的须提供有关入学证明材料。(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以家属身份随任,须提供配偶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五)出国(境)定居,须提交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和定居地亲属同意去定居的证明。(六)出国(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假期及待遇(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出国(境)旅游、访友及探望非直系亲属只能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年休假。(二)配偶出国(境)探亲是指夫妻一方从国内到配偶所在国家(地区)探亲,出国(境)探亲不能将探望父母假等假期合用或提前使用下一年度的探亲假。1、配偶出国(境)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可申请自费探亲一次,假期为6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60天内工资照发,路费自理。如需延长假期,应提前两周申请,最长不超过半年,60天期满后停发国内工资。2、外派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人员的配偶不愿或因故不能随任者,可以在外派人员任期内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路费由所在驻外机构据实报销。配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的,探亲期间工资照发。(三)驻外工作人员的配偶符合随任条件的,可以办理随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应先办理“商借出国随任”手续。配偶所在单位同意随任后,出具政审材料,由派出单位协助办理出国手续。配偶随任期间停发国内工资,保留编制,工龄连续计算。(四)要求探望国(境)外定居的直系亲属,每四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探亲假最长为30天(含在途和公休日),30天内工资照发,路费自理。(五)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后,在外一年以内的,国内离、退休费照发;超过一年的(获准定居超过半年的)需凭我驻外领使馆出具的生存证明获取离、退休费。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在外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费,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五、因私出访纪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和尊重当地法律&与风俗习惯。(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保守国家有关机密,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不得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三)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一般不得改变身份;要求改为自费留学、定居或就业的,应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或根据具体情节,由单位作出或开除决定。(四)配偶不准在随任或探亲期间生育;不得以在外留学进修、子女等为由妨碍驻外人员的工作安排。(五)因私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予以辞退或视具体情节由单位作出开除决定。(六)在基层实习和挂职锻炼的人员,不批准因私出国(境)。六、其他(一)处级(含)以上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报告和登记管理,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第二条“严格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件的管理”执行;其他在职工作人员的因私护照,由人事司集中统一管理,每次使用时,应按原程序报批,用后及时收回。(二)自费出国留学、就业及定居申请辞职,不满劳动或已签定有关服务期限协议的,按劳动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办理。(三)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均须签定《因私出国(境)协议书》,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到人事司报告并登记。(四)在审查中,若发现通过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取假证明材料和编造假情况的,一律不予批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党团员出国,党团籍管理按党、团有关规定办理。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暂行规定》(汇人(1999)10号)同时废止。#2楼涉密人员出国管理办法(第2篇)涉密人员管理#e#一、保密人员选定凡在要害部位或岗位从事机要、保密、文书、印刷、档案、通信、计算机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选用人员必须严把政审关,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并在上岗前进行业务、保密教育,知悉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二、严格密级界定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各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外单位的来文、资料,凡标有接触范围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如需扩大范围必须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三、文件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有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内容。四、会议保密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㈠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并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事项。㈡会议场所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㈢要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采访的会议,应事前告知与会人员。㈣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要统一管理,严格办理登记、分发和清退手续。翻印上级机关秘密文件、资料需请示发文机关,经同意后按制度拟定的份数翻印;会议结束后,要把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五、对外宣传保密在对外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中,应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国保[1992]34号)。机关内应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应先报机关保密办进行审查,对保密界限不清的问题应主动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六、通信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机关内使用计算机、计算机信息互联网,必须严格遵守《青岛市供销社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暂行)》。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计算机上传输和存储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固定、移动通信设备中谈及国家秘密。凡使用计算机存储、传输、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应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防止电磁辐射泄密;严格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的管理,严格人员的审查。七、各级领导参加有关会议带回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一律登记造册后送办公室保管,工作需要时办理借阅手续。八、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退休,应将自己保管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登记造册后送交机要文书部门保管,不得私自保存或复印。确实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九、保密教育和检查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保证。各位领导要把保密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环节抓紧抓好,提高政治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保密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保密业务知识的学习,要特别注意做好新任领导、新进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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