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晖:互联网金融与现代配送和传统配送有何本质的区别金融本质没什么区别

王春晖,男,教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高级翻译、中国律师。任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通信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健康大数据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副理事长、中国云体系创新战略联盟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大数据、云计算及移动互联网领域战略与法律的交叉研究。王春晖:“合规与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两大永恒主题
新华信息化
日 16:06:09
互联网将“开放、平等、创新、服务”的基因植入金融领域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其本身并不神秘,本质上还是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思想和业务模式,让金融交易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既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金融,它同样具有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合规性、风险性、外部性、公共性、监管谨慎性等基本的金融特征,并且这些特征是无论运用何种先进技术都无法改变。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首先应当运用法治的思维审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合规与风险,其次才是以互联网的思维去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和路径。
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最大的不同是,互联网金融更多地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和普通消费者。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小微企业享受金融服务的成本比较高,而在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下,小微企业和普通消费者能享受低成本和高效率的金融服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态主要包括P2P、众筹、线上理财、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导致了更多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合规的行为和不确定的风险,有的甚至是系统性风险和违法犯罪。
在当前我国金融立法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法治的思维,从互联网金融的合规和风险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的视角出发,尽快修改、充实和完善我国的金融基本法和监管政策是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人民日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可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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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互联网给渠道、数据、技术都带来了革命,所以金融机构有很大的挑战和商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关系,很多时候不是直接竞争的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
  现在很多人是互联网金融颠覆论的支持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会颠覆传统金融,也有人说金融的本质不会被互联网改变的。我认为要搞清楚互联网真正冲击了什么,应该思考金融本质的要素是什么。
  我认为金融本质的要素是渠道、数据和技术。渠道能力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机构就是一个中介渠道。第二个是数据,也可以叫信息。金融机构一个核心的竞争力是根据信息甄别风险的能力。一个经典的案例是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是无担保的小贷,为了做好信用卡的普及,1956年第一个个人征信的公司诞生了,在这个基础之上,1958年第一张信用卡才发行了。而后随着计算机的大规模使用,搜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大大提高,风险能够被更好地甄别,信用卡才大范围普及。这就是数据能够带来的金融创新。蚂蚁金服现在推行芝麻信用,正在做公测。我们希望搭建一个信用体系,能够覆盖到大部分的中国人,让大家的信用变成财富。最后一点就是技术。支付宝每单技术的支持,处理成本大概是两分钱,这在传统的机构可能会到几毛钱。由于技术的进步,搜集数据和技术的成本大幅降低,这样我们才能去做普惠金融。总之,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金融渠道的成本,数据和技术的成本都大大降低了。
  很多互联网公司,在国外包括谷歌、苹果、电信运营商,都在做金融。非金融企业进军支付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务已经成为全球的一个趋势,为什么他们会做金融呢?因为他们最先接触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中国有几千家银行,100多家券商,还有基金、保险等等,每家金融在渠道、数据和技术上长短不一。他们如果跟互联网结合,就能够弥补自己原来的短处,因为互联网给渠道、数据、技术都带来了革命,所以金融机构有很大的挑战和商机。谁能够把这些现代的元素结合得更好,谁就能够脱颖而出。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关系,很多时候不是一个直接竞争的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我们的数据可以跟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金融创新。蚂蚁金服和一个大保险公司合作开发运费险,一开始保险公司做精算,前半年亏了几十万,我们大数据团队进来3个月以后就扭亏为盈,这就是我们跟保险公司合作产生的效益。蚂蚁金服正是基于对这样的思考,希望以小微企业和普通消费者为主要用户,以数据技术和服务作为平台,帮助合作伙伴和金融机构共同为用户创造价值,共创普惠金融。
  (本报记者姚懿文根据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年会整理)
(责编:董晓伟、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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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我们为何要发展互联网金融
武汉市金融工作局 &&
&& 浏览量:571 &&
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业界专家看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究竟具有哪些重要性和必要性?新华网记者专访两位专家,从十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王春晖: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黄震: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相比有哪些突出特征?
王春晖: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本质上没有区别,二者都属于金融,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在服务模式上不同。互联网金融具有三个突出特征:
一是具有平台效应,平台本身不生产金融产品,但可以促成多方供求之间的金融交易;
二是互联网金融在货币转移之外产生和沉淀了有价值的交易数据。这些有价值的交易的数据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挖掘之后会产生比货币更大的价值;
三是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和普通消费者。
黄震:互联网金融就是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的金融。随着移动互联网普及、移动智能终端的崛起,为实现金融普惠提供了机会。通过互联网金融,部分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对接,实现&金融脱媒&,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信息透明度。
二,在当前国家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什么显得特别重要和必要?
王春晖: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一个增量改革空间。现在老百姓的投资需求正在发生新的变化,而传统金融机构不能提供更多的金融投资服务供给,无法让老百姓有更多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方式,这是目前老百姓金融投资供给的最大矛盾。而互联网金融恰恰满足了老百姓更多新的金融投资服务的供给,有效解决了资金不对称的问题,拓宽了投资融资渠道。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使得资金需求方可以精准对接资金供给方,让资金流向最需要的地方。同时也让广大投资者分享到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红利,获得相对较满意的收益。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动力。
黄震:互联网金融可以帮助供给和需求精准匹配。从过去大规模生产转变为订制化、个性化的生产,必须要有一个精准的数据服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支持。以网络支付为例,如今支付跟以往相比最大不同就是在货币发生转移的同时,产生了支付数据沉淀和进一步挖掘,并产生新的价值。有了这样的金融服务,就可以帮助生产者进行有效的供给,精准地匹配到百姓的需求上来。
互联网金融也可以为制度供给探索新路。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到了一个瓶颈期。过往几年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主要是靠资金推动、市场推动和需求推动,但是相关的制度供给没有跟上,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重演了&一放就乱&的市场怪圈。因此,我国需要加强制度创新,探索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之路,使互联网金融不仅是服务于实体经济,还要在制度供给方面探索一条新路。
三,支持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优势?
王春晖:国家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主旨就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发展普惠金融,服务更多的小微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出现初期,互联网金融发挥的最大优势就是,在很多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不能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时候,他们却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了支撑和享受了红利。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原本用于支持实体经济的互联网金融的性质有些偏离。这就我们近几年看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变成了资本竞相追逐的丛林,出现大量的非法集资和资金跑路,引发了多起影响全国的大案。
黄震:互联网金融可以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从而服务于传统产业转型和升级,作为经济新常态下的战略选择。供应链金融、产业链金融等加强了互联网金融与未来产业的产融结合,对于产业融合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配套技术支持,在这个背景下,金融基础设施对于实现信息通讯技术、大数据技术有了新要求,互联网金融相关技术产业也是实体经济的重要领域。
四,互联网金融对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具有那些正向相关性?
王春晖:我国企业组织数量呈倒金字塔形态,中小企业占总企业数量的90%以上,吸收和贡献了近50%以上的就业和税收,然而仅能获得金融机构10%的金融支持;而同时占比约10%的大型企业则可享受90%的金融支撑资。这种不对称的金融需求矛盾,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四个特征:期限短、额度小、频率高、用款急,而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高效率、低成本、规模化、普惠性等特征,恰恰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上述金融需求。
黄震:第一,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和风控体系建设,可以为破解中小企业高风险问题做更多贡献。
第二,P2P分散交易的结构,启发了金融机构包括小贷公司和银行,把互联网作为延伸业务的渠道,通过分散风险以自己的方式开展业务,催生了银行开电商和P2P平台等一些新的做法,为中小企业增加了融资的渠道供给。
第三,基于小微企业已有资源开展的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融资,在当前互联网条件的支持下也有了很大发展,像阿里、京东的供应链金融,还有票据宝等一系列新的平台,增加了小微企业融资的工具。
第四,众筹实现了高速发展。我们不仅引进了国外的众筹模式,同时也有了自己创新的模式&&合投模式。企业融资不需要增加成本,通过期权的模式进行融资,再加一个外部董事会就可以辅导企业的成长,企业有需求我们就可以为它解决这些问题。融资再加一系列扶持手段,可以成为辅助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
第五,各地建设中的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所谓四板市场,在互联网金融的大生态平台下发挥的协同效应已经产生了非常好的效果。比如,长三角产权市场引进了一系列众筹公司,加快了对小微企业融资的辅导和融资速度。
五,在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王春晖:&双创&的成功与否取直接决于系列的金融支撑,无论在天使期、种子期,还是A轮、B轮等都需要一系列资金安排并提供系统的金融服务,否则再好的项目也难以成功。&双创&本身具有自组织、自管理、自调控的特征,而互联网金融明显具备这些特征。互联网金融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两大作用:一是具有孵化的作用;二是具有促进的作用。
黄震: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金融支持,从而通过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往往被传统金融体系所忽略。而互联网金融则能够为这些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尤其是以真正意义的P2P、众筹为代表的模式,能够实现金融资产和需求之间的优质、精准匹配,从而满足创业者的金融需求。
六,发展普惠金融为什么离不开互联网金融?
王春晖: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效应,是助力普惠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首先,互联网金融改变和优化了传统的金融交易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实现直接交易,而在传统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方的资源配置是间接的,资金供需双方不能直接实现交易。而且,传统金融机构为各类业务均设置了较高的门槛,难以全面覆盖小微企业和低收群体。因此,资源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配置,违背了普惠金融的普惠性原则。
其次,互联网金融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惠性。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然而,传统金融服务的高昂成本给这个特殊群体设下了一个的天然鸿沟。互联网金融利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极大地降低信贷成本,资金使用者的信贷申请、获取以及归还等流程均可在网上瞬时完成,完全不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人工成本,营业场所的营运成本以及客户等待的时间成本。
再次,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信息对称,助力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服务,可以对客户的资金交易和资信状况做到实时的记录、追溯和验证,尤其是基于用户交易数据用的征信体平台,是交易双方的信息完全对称,大大地提升了金融风险的防控和救济能力。
黄震:互联网的精神是开放、平等、协作、分享,这与普惠金融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从实践效果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普惠金融的目的。普惠金融的使命除了传统金融业外,也适用于正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金融正在迅速发展创新。
七,在精准扶贫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那些核心能力?
王春晖: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普惠性特征,在精准扶贫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第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产生的规模经济能力,极大地提高了农民金融服务的个性化金融需求,大幅度提升了资金的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这种平台上的规模经济能力,决定了农村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商业模式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平台,通过类似股权众筹的模式参与到精准扶贫的项目中,诸如生态种养业、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森林草原旅游、休闲农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进一步助推精准扶贫的落实。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是精准扶贫的最佳选择。精准扶贫一定要立足盘活贫困地区的特色资源,培育特色的产业。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低成本优势可以使得在传统金融环境下无法盈利的农业项目得以盈利,从而实现精准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互联网金融具有便捷性、效率高和和覆盖广的特征,大大地提高了农村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
八,传统金融行业创新转型为什么也需要互联网金融?
王春晖: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从业主体主要是互联网企业,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从业机构不仅仅是互联网企业,还应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会有更多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
未来我国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就是大规模的金融互联网化,形成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因此金融机构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力军。
黄震:传统金融机构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正在走出互联网工具论的偏见,试图以互联网思维重新思考金融的本质属性,再造金融服务的流程和交易模式,其尊重客户权益和体验的客户至上精神得到更彻底落实,金融服务的应用场景将打通各产业链上下游和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创新的活力被激发出来,将助推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惠及更多中小企业和草根群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的转型和创新,可能得到一个支撑,形成一个新的支持体系。
九,互联网金融对繁荣分享经济具有什么重大意义?
王春晖:分享经济也称共享经济或协作经济,是一个建立在人与物质资料分享基础上的社会经济生态系统。互联网时代的分享经济,主要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将闲置或未充分利用的资源向需求者提供及时的服务,互联网平台对供需进行资源组织和调度管理,平台收取服务佣金。平台经济是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一种的具体形式,为构建有效的供需市场提供了路径。
互联网金融与共享经济均属于平台模式,有着共同的信息技术基因。前者是构建了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后者是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将个人闲置资产的使用权暂时让渡给他人使用,一方取得使用价值,另一方取得收益。因此,互联网金融与分享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相互依存。
分享经济平台上的使用权交易,涉及的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互联网方支付。交易双方通过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平台发起交易和支付指令、取得使用权并转移货币资金。目前,互联网支付主要是为电子商务发展和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未来的互联网支付还将为分享经济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十,如何评价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业态?
王春晖: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快速发展,在降低交易成本、激活民间投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传统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网上理财等名义,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涉及人数多、金额大,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这一新业态出现的失误和风险我们一方面要做好风险预警,另一方面要处理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创新、监管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黄震:互联网金融以它的信息透明,以它的流程快捷高效,以已有的行业用户发挥长尾效应等一系列的优势,正在让传统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浇灌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真正地形成了一个大的生态支持体系,让小微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得到提升和成长,从而享受到互联网金融的普惠阳光。
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当下,百姓的金融需求空前旺盛,迫切需要保值增值的理财产品,在如此巨大的需求驱动下,必然需要有金融创新来提供金融服务。如何针对百姓的金融需求来研发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是当务之急。
第二,普通消费者仍然缺乏金融常识,甚至一味地追求所谓的高额收益,结果一次又一次地陷入&钓鱼&困境,所以亟需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没有这个作为基础,所有的金融创新就像建立在沙滩之上一样&。
第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全部以从美国引进技术为荣。&很多技术可能需要我们独立研发,以解决中国人的问题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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