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是211吗怎样迫害我的

大连海事大学 外国语学院 怎么样 我是英语系的 宿舍什么的如何_百度知道
大连海事大学 外国语学院 怎么样 我是英语系的 宿舍什么的如何
我有更好的答案
楼上的不要瞎说。我是大连海事的。事实情况并不像楼上说的那样。1、总的来说,英语专业在陆上各专业中还是相对不错的。2、英语并不是偏重于海事和船舶方面,跟其他学校没有太大差别。3、住宿条件,并没有因为是交通部直属就有多好。 一般都是大一六人寝,大二四人寝。当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外语学院人比较少,可能比较特殊。可能一开始就是四人寝。也就是住宿费1200. 欢迎学妹啊!
采纳率:52%
应该不错吧,多研究一下航海专业英语比较好。宿舍条件不错了,记得食堂也还好。
大连海事大学的外国语学院还是不错的,有可能你要对海事和船舶方面的英语多下功夫,现在船舶海事类的英语人才还是蛮缺的。尤其海事和船舶一般都是国际化的。大连海事大学是交通部直属的,住宿环境在大连应该是最好的。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大连海事大学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大连海事大学是怎样迫害我的
大连海事大学是怎样迫害我的 我,朱乐尧,大连海事大学教师。因在大连海事大学校内探索与“公办”学院实行不同体制的“民办”学院办学模式,同海事大学领导发生争端,我的恶运由此开始。由于大连海事大学十六年来的百般刁难与迫害,如今本人处于病无所医,老无所养的悲惨境地。为探索办学新模式,进入大连海事大学1993年4月间,原大连海运学院(后易名为“大连海事大学”)领导提出,希望我能够协助他们在海运学院增设财经类专业,并让我先提出一个具体的办学预案,以便讨论。预案提出后,经协商一致同意将“民办”机制引进“国立”大学,在海运学院创办一个“经费自筹,海运学院不提供任何经费,包括开办费用和日常办学经费”的二级学院--大连海运学院国际商务学院,由我负责筹建,学院建成后,由我出任院长一职。1994年3月,筹建中的国际商务学院正式对外挂牌,《光明日报》、《大连日报》等媒体还以“一校两制,拓宽学路,大连海院办起院中院”为题进行了专门的报道(详见大连日报日第一版)。同年4月,我正式从东北财经大学调入大连海运学院,出任国际商务学院院长,行政正处级,同时担任教学工作和硕士生导师。过河拆桥,送我进监狱为办好国际商务学院,我付出的辛劳是难以计量的。学院申办12个专业的申报材料及教学方案,学院营运规程、日常管理制度等,七、八十万字材料,都是我一笔一划构画出来的。为赶进度,我不知熬了多少不眠之夜。还要负责筹措学院的开办费用。这样的付出,我没拿过任何稿费或奖金。我为了什么?不图名、不为利,就是梦想探索一条既非“纯民办”、也不是国家投资的高校办学新途径。然而,我得到的又是什么?任期1年的国际商务学院院长和108天的牢狱之灾。国际商务学院进入正常营运后,1995年4月初,时任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司玉琢突然找我谈话,希望我能从国际商务学院院长位置退下来,改由大连海事大学一位已经退休的领导(钱小鹏)接任。我以1993年6月订立的国际商务学院办学协议据理反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1995年6月,准备正式致函交通部(大连海事大学主管部门),要求制止大连海事大学的违约行为。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则准备起诉大连海事大学,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并已找好律师,开始相关取证工作。1995年7月,大连甘井子检察院根据大连海事大学纪委的举报,以涉嫌贪污将我投进监狱。10月底,由家人取保出狱。1996年末,大连甘井子检察院以本人侵占2000余元人民币(购买1个办公用手提密码箱、1个手提包等)不构成犯罪而结案。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对我施以处罚 我从监狱出来后,海事大学不允许我回商务学院工作和教学,也不安排其它的任何工作,让我在家等候学校的处理决定。这一等就是4年。1999年9月,大连海事大学宣布给予我留党察看1年的党纪和开除留用察看1年的行政处分。两个处分均未给予我任何的申辩机会和权利,只是在处分决定下达后,由海事大学纪委通知本人了事。之后,我多次要求复议,均未予答复。关于行政处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应该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迅速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两年。”不说大连海事大学给予我的处分,是否具有事实上的依据,仅就其认定我犯错误的时间是1995年7月而言,给予我处分的时间是1999年9月,早已超过两年的最高时限。另据监察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对原来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如果超过两年,错误已改正,就不要给予纪律处分。”在此期间,栽在我头上的莫须有“错误”早已改正,又未犯任何新的错误,大连海事大学官员们处分我的法理何在?!关于党纪处分,我出狱后,一再要求过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当时大连海事大学纪委负责人刘志华却让我自己去找党小组,学校不给我安排具体的工作单位,我到什么地方去找党小组?从1995年7月开始,到处分我时,我已4年多未交纳党费和过组织生活。大连海事大学还认为我是党员吗?如果是,为什么不安排我过组织生活,为什么不接受我交纳党费的请求?如果不是,给予我党纪处分,岂不是天大的笑话?海事大学给予我两个处分的期限早已过去,处分期满后的结论是什么,至今也没有人告诉我。百般刁难, 剥夺我工作权利我从监狱出来后,一再要求海事大学安排我工作,海事大学先是以等待处理为由不允,一直到1999年底,海事大学人事部长(蔡部长)告诉我只有图书馆有岗位,如果你愿意,可去。我提出能否允许发挥我的专业特长。蔡说,可以考虑。后来告诉我:“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让你帮助学校筹建经济研究所,以发挥你的专业特长。”随即,我就开始了经济研究所的机构建设调研、设计。但当我将方案交上去后,等了相当一段时间,得到的答复则是:经校领导研究决定,不准备组建经济研究所了。之后,在我再次要求安排工作时,人事部长蔡的答复是:“你可以找单位调走”。2000年10月,在我落实好接收单位――大连民族学院,在办理商调过程中,大连海事大学却又从中作梗,对我的处分不做任何结论,结果未能调出。2001年暑假前夕,海事大学人事部将《大连海事大学待聘人员安置及管理暂行规定》〔连海大人字(号〕交给我,告诉我已被列入待岗行列。暑假后,我要求海事大学按规定,给我竞争上岗的权利。但却被告知,现在学校没有适合你的岗位,你再找单位调走吧。鉴于大连海事大学215号文件第2条第2款之规定:“学校鼓励待聘人员调出、自谋职业、兴办实体。”,确信学校不会为我的调出再设置障碍,我便又开始寻找新的接收单位。2001年国庆节期间,我发现学校已有几个月没给我发放生活费(自从监狱出来每月发给几百元生活费),节后,就去人事部询问停发生活费的原因,工作人员说需要问领导。从此,海事大学再没有给我生活费。日,我到人事部再次询问为什么停发我的生活费和开具离婚介绍信,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学校已下文辞退你,理由是我在留用察看期间没去图书馆。得知此消息后,我立即去找校长吴兆麟、校党委书记郭禹等校领导,但几次都被其秘书以领导忙为由拒绝。随后,本人又给学校写信要求复议。在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我给大连市纪委及交通部写信,请求协助公平解决该问题。此后,学校没有启动任何辞退本人的程序,也没有将辞退的任何书面材料交给我,而是一再催我再找单位调走。2003年11月,大连大学同意我去该校任教,并于日向大连海事大学发出商调函(大连大学商调干部联系函〔2003〕大学人字016号)。当我去大连海事大学办理调转手续时,当时人事部负责人(曲XX)说需要向校领导打个招呼。随后就是吴校长忙、住院、开会、出差不在家等托词不给办理。日,海事大学人事部通知本人,同意为我办理调转手续,让我写一份请调报告,同时承诺接受学校对我的处分决定,保证调离海事大学后不再提办学中的争端事项,不上告。我按照要求写了请调报告,同时按要求做了承诺。但是,海事大学还是拖着不给办手续。日,我给原海事大学校长司玉琢写信,向他述说了我的艰难处境,请求他与现任海事大学领导王祖温沟通,尽快为我办理调转手续。日,司玉琢在回复我的电子信件中提到:“……我想你必须向学校作出承诺,如果调转工作解决,不再纠缠过去的事情,否则,学校是有顾虑的。” 我告诉司玉琢,可转告现任校领导,我调走后决不会上告,并列出了调走后不上告的“四大”理由。2006年9月,在商调函发出近3年后,海事大学人事部通知我,可以为我办理调转手续。然而,由于商调久拖未决,大连大学人事情况已出现重大变化,此次调出努力也因大连海事大学的刁难,再次无果而终。耍尽花招,继续对我实施迫害我是1970年应征入伍参加工作的,1978年带军职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学习,1982年毕业后从部队转业到高校任教。从监狱出来后,尽管生活窘迫,但我还是把主要精力投于科研,试图为重返教学岗位做好准备。在此期间,我出版了《经济学通论》(2卷)、《走向明天的国有企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备忘录》、《中国商业银行经营之道丛书》(2卷)和《回归农业-中国超越工业化模式的选择》(3卷)、《环城农业-中国城市农业发展问题研究》(3卷)等专著;发表了几十篇论文;为地方政府完成了十几项研究课题。然而,现实却粉碎了我的梦想。2007年,我55岁,不可能再有任何单位会接收我,虽然大连海事大学仍一再声称,会为我的调出大开绿灯。在此情况下,我只能请求大连海事大学按照国家规定给我安排工作或允许我办理提前退休。日,我致信大连海事大学校领导,告知他们我已不可能调入大连大学,请求他们按国家规定给我安排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话,能否为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于未见学校回复,日,我找到学校人事部负责人,请求学校在对待我的工作问题上能否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行事。我得到的答复是:“学校从2003年开始执行这一文件,但你在2003年之前就已经被学校除名。”我问他是否有对我这一处理的书面材料,他说有。我提出是否可以复印一份给我,他答应等找到文件复印后通知我来取。日下午,人事部将《关于辞退朱乐尧的通知》(日)的复印件交给我。拿到该《通知》复印件后,我以此为证, 于日,向大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连仲裁委以已过时效为由未能受理。随后我将海事大学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海事大学不仅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明(《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还向法庭提交我写给大连市纪委、大连市市长、国务院总理的申诉信,以此证明我早已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而未及时申请仲裁,请求法院以“已过时效”驳回我的诉求,法院支持了海事大学的主张, 2008年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均以“已过时效”驳回我的诉讼及上诉请求。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以“已过时效”驳回我的再审请求。2009年11月末,我突然生病从大连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晚期多发性骨髓瘤(恶性肿瘤),到目前为止仅医疗费一项即已达50多万元,加上其他必须的费用支出,已经花去了70多万元。十几年来,由于大连海事大学无情地剥夺了我工作的权利,致使我不但丧失了起码的生活保障,也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因此,我因病住院已经发生的治疗及护理费用,大部分都是从亲朋好友那里借来的和我的大学同学——人民大学农经系78级捐助的。后续治疗还要大量费用。日,我上访到国务院信访局。信访局说将我所反映的问题转送交通部信访处(访复字〔号)。随即我去了交通部信访处。在历经3个多月的周旋、等待后,交通部信访处的答复是:“我们不解决具体问题,只是负责协调。我们已把你的材料寄到大连海事大学,你去找大连海事大学。”我到大连海事大学,得到的答复则是:“你的问题已经过法律程序,海事大学无责解决”。日,在交通部信访处的建议下,我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访。该部信访处出具的处理意见是:你的问题应由大连海事大学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随即,我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交给交通部信访处崔副处长。随后,又先后给交通部部长、交通部人事司、信访处写过信,均未得到回音。月份,我几次找海事大学主管人事的刘副校长请求解决我的问题,开始态度还好,说要研究。等后来就变脸了,拒绝解决。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人就有关医疗与养老保险规定致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尹蔚民部长,咨询有关我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得到的答复是应由大连海事大学解决。随后,本人几次想见王祖温校长,都被其秘书拒绝,并恶狠地说:“你有本事继续去告!”我是国家正式职工,我的人事关系在大连海事大学。虽然法院判决本人仲裁申请“已过时效”,但海事大学非法辞退本人的事实还在,我的养老、医疗保障等基本权利还在,我的问题就应该由大连海事大学予以解决。然而,后者却对国家上级部门的意见置之度外,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对我实施迫害。
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司玉琢太黑了!
大连海事大学是如何造假的?为了证明我的仲裁申请已过时效,大连海事大学向法院提交了虚假证据。⑴辞退证明书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我的代理人曾问大连海事大学代理人:“如果辞退朱乐尧为什么不发给《辞退证明书》”,其未予答复。在第二次开庭时(日),其向法庭出示《辞退证明书》。该证据的疑点是:《辞退证明书》签发的日期是日,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大连海事大学人事部没有任何人提及,如日我去大连海事大学人事部再次询问为什么停发申诉人的生活费和开具离婚介绍信时;日-2006年7月期间我多次去人事部要求办理调转手续时;日我到人事部去取《辞退通知》复印件时;日-9月4日大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期间以及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均未提及,而为什么直至日才出示?在《辞退通知》中提到的辞退法律依据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而《辞退证明书》中标明的是《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两者为什么不同?未按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怎么可以出具《辞退证明书》?既然日就制作了《辞退证明书》为什么不送达本人?大连海事大学代理人在法庭上称早已让我去领,我不去领,而实际上,我向法庭提交的由大连海事大学人事部日出具的离婚介绍信足以证明当日根本就没有让我领取《辞退证明书》,因为,如果我拒绝领取《辞退证明书》,其还会给开具离婚介绍信吗?按法律规定,未给我办理辞退手续而出具《辞退证明书》,就是出具虚假证据。⑵辞退费发放证明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期间,针对大连海事大学代理人说我早已被辞退,我的代理人反问为什么不发给辞退费时,其代理人说我犯错误了,被辞退不发给辞退费。在第二次开庭时,大连海事大学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辞退费发放证明》,并称早已让我去领,但我不去领。第三次开庭时,其代理人说让我去领辞退费,并说这也有时效,过了时效就领不到了。令人费解的是:不是说犯错误了没有辞退费,怎么又有了?不是早已在日出证明已发放了辞退费,怎么还让去领?按规定,“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大连海事大学从未通知我办理任何辞退手续,而是让我调走,也没发辞退费,怎么可以出具《辞退费发放证明》?!这不是造假又是什么?
实名举报,联名控告!
申 诉 信尊敬的温总理:您好!这是我第4次给您写信了。深知您的繁忙,实在不该给您添乱。但我已无路可走,为了生存,同时也为寻求正义和公道,我只好再一次冒昧地给您写信。打扰了,这是我的罪过,还盼宽恕。我1970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78年通过高考带军职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学习,1982年毕业后转业到东北财经大学任教。1994年,我因探索公立高校办学新路,为组建“国有民办”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商务学院,从东北财经大学调入大连海事大学。1995年因办学争端被大连海事大学中断工作。之后,我先是想尽一切办法设法同海事大学校领导沟通,希望通过协商、互谅解决争端和我的问题,但一直被拒之门外。接着,又不断通过信函、上访等方式向交通部和大连市政府、大连市纪委等相关部门包括直至向您写信反映我的问题和请求,但都未接到任何形式的答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2007年,我不得不向大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随后提起诉讼。2008年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均以“已过时效”驳回我的诉讼及上诉请求。2009年,辽宁省高级法院也以“已过时效”驳回我的再审请求。日,我上访到国务院信访局。信访局说将我所反映的问题转送交通部信访处(访复字〔号)。随即我去了交通部信访处。在历经1年多的周旋、等待后,交通部信访处的答复是:“我们不解决具体问题,只是负责协调。我们已把你的材料转送到大连海事大学,你去找大连海事大学。”我到大连海事大学,得到的答复则是:“你的问题已经过法律程序,海事大学无责解决”。我兢兢业业地为党和国家工作了40年,在部队,是五好战士、优秀学员、好干部、好教员;带职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是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在东北财经大学任教期间,多次评为校优秀教师、科研积极分子,曾荣获大连市优秀教师、大连市新长征突击手等称号。即使是在大连海事大学剥夺我正常工作权利之后,我也还先后出版了《经济学通论》(2卷)、《走向明天的国有企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备忘录》、《中国商业银行经营之道丛书》(2卷)、《回归农业——中国超越工业化模式的选择》(3卷)和《环城农业——中国城市农业发展问题研究》(3卷)等专著,公开发表数十篇论文,为政府完成了十几项研究课题。无论从那个角度说,我觉得我都应该得到工作和生活上的起码保障,拥有享受医疗及养老保障的权利。然而,十几年的维权经历,作为一介书生与草民的我,至今的切身感受就是无奈、无望和无助。维权十几年,周旋一大圈,我能够想到所有办法、途径都使用过了,都没有用。难道这就是我付出近一生精力为之辛勤工作的我的国家?我很茫然,我需要您的过问、关怀和帮助。“绝望之为虚妄,正与希望相同。”期盼您不要拒绝一个已经无助而近乎绝望了的人——您的子民——的请求,期盼您能够在百忙之中促使有关部门解决我目前的生活困境和治病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支出问题。但愿我这一次所收获的,不会是如同前几次那样的失望。即颂大安!鞠躬日
@你的好友能给他开传送门^_^,如:@天涯论坛谁来管管无法无天的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职工纪繁举报:1990年10月,大连海洋学院(1994年易名“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春宝出国后滞留未归。后大连海运学院多次催促,李春宝始终拒绝返校工作。1991年10月,大连海运学院按自动离职将其除名,停发工资。之后,李春宝再也未返校工作。按照国家设立博士点的制度规定,李春宝离职后,由其领衔的大连海运学院“通信与信息系统”博士点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为骗取学院的学术声誉与办学地位,司玉琢出任大连海运学院院长一职后,竟于年间以李春宝名义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冒名骗取国家自然科学资助基金10万元。1994年,大连海事大学(更名后的“大连海运学院)申报国家“211”工程,申报材料中仍包含有早就不在其位不谋其职的“博士生导师李春宝”和不复存在的“通信与信息系统博士点”等虚假材料,以欺骗国家“211”工程审批。2005年10月,在国外滞留始终未归并已在加拿大定居长达15年之久的李春宝突然回到大连海事大学,要求大连海事大学给他一大笔钱,否则就到上级部门告发大连海事大学。为隐瞒大连海事大学的恶劣行径,达到继续欺骗国家和社会的卑劣目的,时任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王祖温竟然将学校的两处公有住宅计95平方米授予李春宝。日李春宝将其中的一处住房卖掉,拿到房款后于日返回加拿大。大连海事大学职工纪繁从2005起向交通部举报大连海事大学冒名骗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申报国家“211”工程造假,以及在李春宝从不到岗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大连海事大学从1994年起重新按月发给其工薪的恶劣行径。事件至今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理。李春宝在加那大领取加拿大养老金的同时,大连海事大学仍然每月向他发放8900元的退休金。大连海事大学前校长司玉琢造假欺骗国家,其继任者吴兆麟、王祖温明知李春宝从不工作却发给他工资及退休金,已移居加拿大却授予其住房,是明显地渎职,都应该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发给李春宝的工资及退休金,是国家的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应该由责任人司玉琢、吴兆麟、王祖温负责追回,无法追回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负刑事责任。
不是尊重知识、关心民生吗?怎么就没人管管呢?
一位实名举报人2012年写给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李建波组长的第六封信关于大连海事大学欺瞒国家冒领国家自然科学资助基金和在申报国家首批“211”工程时弄虚作假的情况反映尊敬的李组长:您好!我是大连海事大学的纪繁。之前给您写过五封信。但是,至今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仍旧在拿国家财政拨款给被开除公职的李春宝发离休工资。下面晒晒日李春宝的工资单:岗位工资2847元,补贴费4355元,房补936.26元,生活(1)302元,其他补460元,应发工资8900.26元,实发工资8900.26。 看看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对未经批准在加拿大取得永久居住权、被开除公职的李春宝照顾的有多周到。李春宝从1990年10月起,一直在加拿大定居至今有20多年了,现在大连海事大学还在给他发房补。看来反腐倡廉难啊!下面我再次将大连海事大学校长欺瞒国家冒领国家自然科学资助基金和在申报国家首批“211”工程时,隐瞒重大事件的情况如实地反映给您。1994年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司玉琢为冒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用李春宝挂名项目负责人,为其开空饷。国家规定,领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本单位工作在编职工。可是,原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春宝,自1990年10月因公出国滞留不归,1991年10月被大连海事大学除名、停发其工资后,其本人一直在加拿大居住,根本就没有返校工作过。当时,1993年——1994年,任职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司玉琢,为了申领国家自然科学资助基金冒用李春宝挂名项目负责人。所以,司玉琢校长从1994年开始,为李春宝开空饷,又“正常”发工资。就是为了用李春宝挂名,以此隐瞒李春宝不在本校工作,以此欺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校长司玉琢用造假手段获取了国家自然科学资助基金委员会批准,并得到了10万元的拨款(大连海事大学科研处财务档案中有记载)。1994年国家预审首批“211”工程时,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司玉琢又用李春宝挂名申报。用假博士点申报,欺骗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国家首批预审“211”工程时规定,有博士点、博士生导师的大学才有资格申报“211”工程。而大连海事大学当时没有博士点、也没有博士生导师,没有资格申报。于是,当时任职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司玉琢冒用被本校开除公职多年,一直不在本校上班,也不在国内居住的假博士生导师李春宝和李春宝名下根本不存在的“通信与信息系统”假博士点,申报国家首批“211”工程。所以,大连海事大学一直隐瞒李春宝不在国内,不在大连海事大学工作的真实情况,只是挂着李春宝名字招生,这是在打广告,却没有录取过博士生。由于李春宝名下的大连海事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博士点,多年来因为博士生导师李春宝不在大连海事大学工作。多年来这个假博士点,没有录取过博士生。 1998年前后,国家教委查出这个博士点,自建点十几年以来仅培养了一个博士生,给博士点挂了黄牌警告。大连海事大学始终没有向国家教委如实汇报李春宝不在大连海事大学工作,隐瞒大连海事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博士点不能招生的真实情况。
1997年大连海事大学通过“211”工程正式审批程序,获得上亿元财政拨款。为此,当时任职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司玉琢害怕李春宝上告问题败露,便与李春宝达成“交易”为其办理离休。但是,李春宝1952年参加工作,解放前1945年10月至1946年间,在锦州参加地下国民党,不符合离休规定。1990年10月李春宝又自动离职被开除公职,不应该享受离休待遇。而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司玉琢是在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批准为李春宝办理“正式”离休,给其离休待遇。校长司玉琢批准李春宝“正式”离休,是在掩盖他本人弄虚造假,在拿国家财政拨款与李春宝个人进行私下交易。这是在欺骗组织。损害国家利益。为什么1994年至1997年发生的事情2005年10月被捅出来了?2005年10月任职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王祖温明知前任校长司玉琢违法违规,知法犯法!2005年10月,此时的李春宝潜逃国外,在加拿大定居15年之久,他已经取得加拿大国籍,还领取加拿大政府的养老救济金,他已是外国人或具有双重国籍。他临时到大连海事大学1个月。要求大连海事大学给他一大笔钱。他索要钱的理由是,在国家首批“211”工程预审时,当时任职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司玉琢用他挂名通过国家首批“211”工程审批。由于李春宝抓住司玉琢校长的把柄。2005年10月,任职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的王祖温害怕李春宝上告问题败露。校长王祖温为替前任校长司玉琢隐瞒弄虚造假,满足李春宝索要钱的欲望。大连海事大学后勤处长杨明、房产科长李明在校长王祖温、副校长文小芹的教唆下,于2005年10月又让李春宝“正常”享受福利分房资格,将大连海事大学的福利房“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10号301号房、凌水桥1栋310号房”两套合计95平方米的福利房(在此房已经分给其他职工正在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违反大连市政府《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第七条的内容“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及时终止:1、承租方迁移他处、外地和出国定居的;”于日与李春宝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发给其《公有住房租赁证》,造成一房二主的矛盾。并且在日同意李春宝将其中的一套凌水桥1栋310号公房转卖掉。李春宝拿到卖房款后于日飞回加拿大。大连海事大学用两套地处学府区黄金地带,合计95平方米的福利房,当时市场价值大约是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价值至少在70多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与李春宝个人进行私下交易。同时,大连海事大学组织部长刘志华在校长王祖温的教唆下,自2005年10月起,直接发给李春宝离休工资。致使李春宝一个人同时领取中国和加拿大两个国家的养老金(财政拨款)。这都是因为李春宝抓住了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弄虚造假、欺骗骗取国家荣誉的把柄。此做法已经造成国有资产、资金流失。(大连海事大学收回原分配给李春宝福利住房的事实:李春宝从1990年10月出国至2005年10月一直在加拿大居住,他本人在这15年中,怎么可能与大连海事大学签订原住房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即《公有住房租赁证》。所以,大连海事大学说给李春宝补发《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公有住房租赁证》,这是在编瞎话。在1995年大连市实行房改时,大连海事大学不同意李春宝购买原分给其个人住房产权,责令退回预购房款(有退房收据记载)。因此,大连海事大学原分给李春宝住房的所有权一直归属大连海事大学,属于公房。李春宝其妻纪鼎芳及子女在1990年3月前出国之时,都注销了中国户籍(有李春宝家户口簿记载)。出国后也都先后取得加拿大国籍。其妻纪鼎芳出国定居一直在国外生活,于2004年在加拿大去世。根据规定,其妻纪鼎芳不享受福利分房资格。所以,根本不存在李春宝从其妻那继承公房承租权之事)。就上述问题,我自2005年10月开始,反映给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副校长文小芹,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副校长文小芹置之不理。更为严重的是,从2005年10月开始,王祖温校长明知司玉琢校长弄虚造假违法违规,却置之不理。还继续拿国家财政拨款给被开除公职的国民党特务李春宝每月发离休工资。王祖温校长这是在知法犯法,无视国家法律。大连海事大学隐瞒博士生导师李春宝利用公费临时出国机会滞留加拿大不归,隐瞒其名下的博士点被自动撤销等重大事件,还虚报瞒报,欺骗政府机关领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了保护国家的利益,不让国家财产资金继续流失,不让纳税人的血汗钱白白流入私人腰包。我们向党保证,我们以上所说都是事实。多年来,我们数次写信给交通部部长李盛霖、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组长杨利民,实名举报。请上级领导调查严肃处理。中纪委驻交通部纪律检查组于2008年1月把我们的实名举报立案调查,编号(驻交纪信字【2008】1号)案。至今案中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都未处理的原因是:第一,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把(驻交纪信字【2008】1号)案转至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调查。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又把案子直接转至被举报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处理。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的人没找过实名举报人谈话。没给过我们答复。交通部人事劳动司的人也没找过实名举报人谈话,也没给过我们答复。第二,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把案子转至被举报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处理。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不可能处理自己违法违规。第三,我们现在才调查清楚,1997年担任大连海事大学组织部长的王昭翮,在2005年10月至2012年9月担任大连海事大学党委书记(现在王昭翮已调到长春一汽集团担任纪委书记)。1997年是王昭翮给李春宝办的假离休。因此,大连海事大学党委书记王昭翮也不可能处理自己违法违规。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至今(驻交纪信字【2008】1号)案中属于违法违规问题都没有处理。至今大连海事大学校长王祖温仍旧拿国家财政拨款给被开除公职的国民党特务李春宝每月发8900.26元离休工资。所以,我再次将情况反映给李组长。古代皇帝对官吏说假话,隐瞒真情不报,以欺君之罪问斩。我们期待看到当今政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给实名举报人一个交代。此致实名举报人:纪繁日
老兵,你好!关于你的问题应该走进驻美大使馆,来解决.
您好!我是大连海事大学教师,深知您的繁忙,实在不该给您添乱。无路可走的我,为了生存,同时也正义和公道,只好冒昧地给您写信,期盼得到您的关怀和帮助。打扰了,这是我的罪过,乞求宽恕。2009年11月末,我突然生病从大连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晚期多发性骨髓瘤(恶性肿瘤),到目前为止仅医疗费一项即已达50多万元,加上其他必须的费用支出,已经花去了60多万元。十几年来,由于大连海事大学无情地剥夺了我正常工作的权利,致使我不但丧失了起码的生活收入保障,也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因此,我因病住院已经发生的治疗及生活费用,大部分都是从亲朋好友那里借来的和我的大学同学——人大农经系78级捐助的。我的病还在治疗,我还要生活。接下来的生活之路何在?我不得而知。我1970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78年通过高考带军职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学习,1982年毕业后转业到东北财经大学任教。1994年,我因探索公立高校办学新路,为组建“国有民办”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商务学院,从东北财经大学调入大连海事大学。1995年因办学争端被大连海事大学中断工作。之后,我先是想尽一切办法设法同海事大学校领导沟通,希望通过协商、互谅解决争端和我的问题,但一直被拒之门外。接着,又不断通过信函、上访等方式向交通部和大连市政府、大连市纪委等相关部门包括直至向
总理写信反映我的问题和请求,但都未接到任何形式的答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2007年,我不得不向大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随后提起诉讼。2008年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和大连市中级法院均以“已过时效”驳回我的诉讼及上诉请求。2009年,辽宁省高级法院也以“已过时效”驳回我的再审请求。日,我上访到国务院信访局。信访局说将我所反映的问题转送交通部信访处(访复字〔号)。随即我去了交通部信访处。在历经1 年多的周旋、等待后,交通部信访处的答复是:“我们不解决具体问题,只是负责协调。我们已把你的材料转送到大连海事大学,你去找大连海事大学。”我到大连海事大学,得到的答复则是:“你的问题已经过法律程序,海事大学无责解决”。我兢兢业业地为党和国家工作了40年,在部队,是五好战士、优秀学员、好干部、好教员;带职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期间,是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在东北财经大学任教期间,多次评为校优秀教师、科研积极分子,曾荣获大连市优秀教师、大连市新长征突击手等称号。即使是在大连海事大学剥夺我正常工作权利之后,我也还先后出版了《经济学通论》(2卷)、《走向明天的国有企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备忘录》、《中国商业银行经营之道丛书》(2卷)、《回归农业——中国超越工业化模式的选择》(3卷)和《环城农业——中国城市农业发展问题研究》(3卷)等专著,公开发表数十篇论文,为政府完成了十几项研究课题。无论从那个角度说,我觉得我都应该得到工作和生活上的起码保障,拥有享受医疗及养老保障的权利。然而,十几年的维权经历,作为一介书生与草民的我,至今的切身感受就是无奈、无望和无助。找单位领导面谈,秘书档着,不见、不谈,不理睬;给单位领导写信,信,寄了一遍又一遍,始终不给回音。向上申诉,信全部转回到大连海事大学后便石沉大海。诉诸法律,海事大学即以本人写给大连市纪委和温总理的申诉信为由,请求法庭作为本人知道权益受侵害而未能及时提起诉讼的证据,判决本人诉讼已过仲裁时效。法院采信了大连海事大学提供的这一证据,支持了大连海事大学的诉求。再上访,本人的请求从上到下回到大连海事大学后,大连大连海事大学竟理直气壮的回复我:“你的问题已经过法律程序,海事大学无责解决”。维权十几年,周旋一大圈,我能够想到所有办法、途径都使用过了,都没有用。我已无路可走,期盼得到您的过问、关怀和帮助,期盼您能够在百忙之中促使有关部门解决我目前急迫解决的基本生活和治病所必需的费用支出问题。期盼您的回音。即颂大安!朱乐尧
鞠躬日通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秀路1号楼4-401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我的诉讼过程大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日,在接到大连海事大学人事部《关于辞退朱乐尧的通知》复印件后的第16天后,本人向大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大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大连海事大学于日在《大连日报》发布的一则公告为由,认定本人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对本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得知此消息后,我与代理人立即查找报纸,经过仔细查阅,终于在当日报纸的夹缝中找到了公告。公告内容是通知包括本人在内的几十名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人事档案转出手续。根据劳动部规定(劳办发〔号):“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本人住在大连海事大学家属楼,大连海事大学为什么不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显然这是一则无法律效力的公告。而大连市人事争议委员会却将该公告作为认定本人仲裁申请已过时效的依据。大连甘井子区一审法院的判决日,本人向大连甘井子区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大连海事大学为本人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及赔偿。经过半年多的审理,日一审法院判本人的仲裁申请已过时效,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同意为本人补发4个月工资(每月527.80元),法院判决被告补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本人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的判决〔(2007)甘民合初字第2669号〕,于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依法审查,纠正其错误,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没有理由驳回本人要求工作的诉讼请求劳动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本人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与大连海事大学建立的人事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被告主动解除与本人的人事关系,就必须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关于辞退的定义、辞退的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否则,辞退无效。该规定第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规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理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五条规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等等。据此,被告若要证明其已将本人辞退,必须提供以下方面的证据:1、大连海事大学有关领导提出的辞退本人的书面意见,包括辞退的理由,违纪事实(所有证据)和具体的法律依据;2、大连海事大学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的辞退决定;3、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的证明;4、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的时间证明;5、发给本人辞退费的证明;6、因辞退本人报经有关部门备案的证明。7、将本人档案移交给大连市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的证据。8、按大连市规定为本人办理失业和养老及医疗保险的证明。然而,一审法院为本案已开庭三次,被告却没有提供上述任何一份有效证据证明其已辞退本人的事实。换言之,本人还是大连海事大学的教工,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为原告安排工作的请求,因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作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教工,要求单位安排工作怎么能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二、一审法院偏袒被告一审法院无论在采信证据方面明显偏袒被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本人写给大连市纪委的信一审法院采信了被告提供的本人于日写给大连市纪委(12月21日寄出)的信中的一句话:“日接到海事大学辞退通知......”而本人在该信中表达早已向被告主张权力的内容却不采信。问题还在于,作为公立高等院校,辞退职工必须履行正式的法律程序,如果被告确实已将本人辞退,完全可以出示正规的辞退手续证明,根本不需要从私人信件中寻找证据,难道一审法院不明白这一简单道理?一审法院采信的这句话成为了其袒护被告的救命稻草,在整个判决中大作文章,8页(3800字)的判决书中先后提到日这一日期多达17次。此外,日,人事争议在当时根本就不适用《劳动法》,怎么可以将该日作为《劳动法》中涉及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大连日报》公告2007年9月,大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以被告大连海事大学于日在《大连日报》发布的一则公告为由,认定我的仲裁申请已过时效,不予受理。这份已被大连人事仲裁委员会采信,并用作裁定本人的仲裁申请已过时效的证据,在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由被告再次出示。按常理,既然一审法院判定本人仲裁申请已过时效,也就是支持大连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定,那么,也应该采信该证据,但一审法院却不采信。因为,这一证据不但能够证明大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对本案不予受理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更能够充分证明被告对本人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本人住在大连海事大学家属楼,为什么不直接通知本人?既然催促去办理转出手续,为什么却拖延办理?在本人不知道其已发布公告的情况下,恰好在其规定的时间内去被告人事部办理调往大连大学的手续,但负责人却说需要向领导打招呼,随后就找各种理由故意拖延。由此可见,不利于被告的证据一审法院不会采信。3、辞退证明书在第一次开庭时,本人代理人曾问被告如果辞退本人为什么不发给《辞退证明书》,被告未予答复。在第二次开庭时(日),被告向法庭出示《辞退证明书》(实际上,法院第二次开庭就是为了让大连海事大学提供其刚刚制作的《辞退证明书》和《辞退费发放证明》)。该证据的疑点是:《辞退证明书》签发的日期是日,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事部没有任何人提及,如日本人去大连海事大学人事部询问为什么停发本人的生活费并开具离婚介绍信时;日-2006年7月期间本人多次去人事部要求办理调转手续时;日本人到人事部去取《辞退通知》复印件时;日-9月4日大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期间以及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均未提及,而为什么直至日才出示?在《辞退通知》中提到的辞退法律依据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而《辞退证明书》中标明的是《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两者为什么不同?未按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是否可以出具《辞退证明书》?既然日就制作了《辞退证明书》为什么不送达本人?(被告在法庭上称让本人去领,本人不去领,而实际上,本人向法庭提交的由被告人事部日出具的离婚介绍信足以证明当日根本就没有让我领取《辞退证明书》,因为,如果我拒绝领取《辞退证明书》,其还会给我开具离婚介绍信吗?实际上,未给本人办理辞退手续而出具《辞退证明书》,就是出具虚假证据,但还是被一审法院采信。4、辞退费发放证明在第一次开庭期间,针对被告代理人说本人早已被辞退,本人代理人反问被告为什么不发给辞退费时,被告代理人说我犯错误了,被辞退不发给辞退费。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向法庭出示了《辞退费发放证明》,并称早已让我去领我不去领。第三次开庭时,被告说让我去领,并说这也有时效,过了时效就领不到了。令人费解的是:不是说犯错误了没有辞退费,怎么又有了?不是早已在日就证明已给我发放了辞退费,怎么还让我去领?按人事法规规定,“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被告从未通知本人办理任何手续,而是让本人调走,也没发给我辞退费,怎么可以出具《辞退费发放证明》?!然而,一审法院对这样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虚假证据照样采信。5、本人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本人向一审法院提供原大连海事大学校长司玉琢发给本人的两封电子信件(日和日),其中之一载明:“我想你必须向学校作出承诺,如果调转工作解决,不再纠缠过去的事情,否则,学校是有所顾虑的。”这一证据一审法院却不采信,因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是被告大连海事大学职工,以及被告在本人调动工作方面所采取的阻挠手段的真实目的。6、本人提供的大连大学的商调函本人向法庭提供的大连大学商调函(〔2003〕大学人字016号)能够证明大连海事大学并未按法定程序辞退本人,而法院却不采信。
上 访 信国务院信访局:今年4月14日我曾因被海事大学辞退一事,到贵局上访。当时贵局答复,将我所反映的问题转送交通部信访处(访复字〔号)。随即我去了交通部信访处。历经3个多月的周旋、等待,交通部信访处的答复是:“我们不解决具体问题,只是负责协调。”而大连海事大学的答复则是:“你的问题已经过法律程序,海事大学不予解决”。具体过程如下: 4月14日,我到交通部信访处,该处一位崔姓副处长让我回大连等候通知。然而,我一直没有接到任何通知。7月1日,我再次到交通部信访处,崔给我的答复是:“我们已把你的材料转送到大连海事大学,你去找大连海事大学。”我找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大学校办说没接到交通部转来的材料。我返回找交通部信访处,崔说要查一下,让我再等几天。7月13日,我又一次找崔。崔告诉我,“你去找海事大学校办的张副主任即可。”我找到海事大学校办张副主任,答复是:“你的问题已经过法律程序,海事大学不予解决”。我说:“法院只是说我的诉讼请求‘已过时效’,并没有判定大连海事大学对我辞退一事的合法性,我的问题仍在。”我还告诉张,“我曾经问过法官,我说,法院以‘已过时效’为由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应有的权利何以保障?法官的回答是,‘可走行政渠道’。”张听后,说要找学校相关部门再了解一下,再电话答复我。之后,张未如约答复,当我几次电话找他时,他一听到是我,便立即挂断电话,不予理睬。我只好再找交通部信访处,崔说:“交通部信访处也没办法。你可以继续到国务院或全国人大信访局上访,请求上面解决”。我的病还在治疗,我还要生活。已经发生的50多万元治疗及生活费用,大部分都是从亲朋好友那里借来的和大学同学捐助的。接下来的路在何处?即使是作为公民,我也应该享有基本的生活及生存权利。为此,再次请求解决我的以下问题:1、恢复我应该享有的公费医疗保障,解决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2、补发自1995年7月以来停发的工资;3、恢复我的教师职位或为我办理提前退休。致礼!上访人:朱乐尧2010年 8 月
我的诉讼之路(续)三、本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中涉及的一些问题的质疑1、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可以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辞退本人,那么,对人事仲裁申请时效起算的判定为什么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既然将该人事争议案件完全视为劳动争议案件按《劳动法》进行审理,那么,为什么还要采信人事法规方面的证据?2、从判决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特别注重时效问题。然而,对于时效问题的重视只是针对本人。由于本人于日写给大连市纪委的信是在被告发出辞退通知(日)后的第63天寄出,被一审法院判定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而被告超过法律规定期限2年零8个月做出的《处分决定》、以及在对本人留用察看期结束后1年零1个多月和停发本人一切福利4个半月后(在本人的再三追问下)才发出的《辞退通知》,以及在发出通知后至今未向本人送达《辞退决定》、给本人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证明书》等却被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这样的判决是法律所规定的吗?3、判决书中三处提到:“原告可自日起申请仲裁。”,一处提到:“应自日起申请仲裁。”那么自日起本人是否可以或应当申请仲裁?首先,本人在当时不可以申请仲裁,因为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程序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是在2003年之后。当时本人作为事业单位职工若要提起人事仲裁,必须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第六条行事,即只有在接到《辞退证明书》之后才能够申请人事仲裁,被告未向本人送达《辞退证明书》,本人如何申请仲裁?其次,当时被告根本没有启动任何辞退本人的法定程序(既没有向本人送达辞退决定,也未按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辞退证明书》等),而是让本人找单位调走,本人为什么应自日起申请仲裁?4、判决书第6页提到:“本院认为,......另对原告申请调往大连大学事宜及被告曾派2名同志到大连大学为其商洽协调办理调往大连大学事宜,应认定是原告向被告请求帮助性质及被告表示同意帮助性质,不属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力及被告同意履行义务,......。”在这一表述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曾派2名同志到大连大学为本人协调办理调转是事实。既然如此,一审法院就应该认定本人是大连海事大学的在编人员,单位帮助在编人员就是履行义务。因为,如果大连海事大学确已将本人辞退,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应该在辞退本人后将本人的档案转到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机构,不会存在大连海事大学为本人办理调转的问题,怎么能够涉及本人请求帮助及大连海事大学同意帮助?!所谓的本人要求被告帮助调转和被告同意帮助调转都是以本人是大连海事大学的职工为前提。由此可见,被告帮助本人调转就是履行义务。如此清楚的事实,一审法院为什么却认定不是被告同意履行义务?5、判决书中第5页提到:“被告主张原告在日向大连市纪委发出信件时已经超过申请仲裁期限......”在第6页提到:“法院认为,原告在日收到被告为其送达的辞退通知书后,于日向大连市纪委发出信件,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一审法院的认定与被告主张如此的一致。记得在第三次开庭时,当辩论本人给大连市纪委写信是否属于“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即存在时效中断情形)时,被告代理人说:“大连市纪委是什么东西?双规是违法的,大连市管不着大连海事大学,给交通部写信才属于请求权力救助.....。”根本不认同我给大连市纪委写信是“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当发现本人日写的信于12月21日寄出,距被告发出辞退通知10月18日已超过60天时才改变观点。如果本人的信件早3天发出,一审法院还会认为我给大连市纪委写信是“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力救济”吗?而实际上,本人在写给大连市纪委的信之前早已向被告主张权力,法院难道没有能力从本人给纪委信中的内容、写信的时间和寄出的时间判断出本人存在时效中断(假如认定《辞退通知》合法有效)情形吗?6、判决书第6页提到:“对于原告要求补发的工资,经查,被告自2001年7月起至日止停发原告工资,被告现同意为原告补发,应予补发。”从该表述中可以看出,是原告同意补发,一审法院判决补发。如果原告不同意补发,一审法院会判决补发吗?另外,527.80元的月工资标准依据是什么?本人当时是有31年工龄的副教授(如果未遭受被告的不公正待遇,本人早已晋升正教授),按当时的工资标准应该是这一数额吗?在没有作出任何决定的情况下停发本人的工资及一切福利不需要赔偿吗?综上所述充分证明,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本人认为,本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人事关系并未合法解除,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拥有劳动的权力,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特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 访 信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我是大连海事大学教师,因创办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商务学院,1994年从东北财经大学调入海事大学。后受海事大学某些人的迫害,被中断工作一直至今。2007年,我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但大连市甘井子法院却以“已过时效”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1970年入伍参加工作,年龄59岁,工龄40年。2009年12月,我突然生病,在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花费60多万元。目前仍在治疗中,所需医药费已无从解决。日,我上访到国务院信访局。信访局随即将我所反映的问题转送交通部信访处(访复字〔号)。部信访处与海事大学协调无果后,同年8月,部信访处让我去找劳动人事与福利保障部,该部信访处也认为我的问题应由交通部解决,并致函交通部信访处。我第四次到交通部信访处上访时,部信访处让我直接找贵司寻求解决办法。乞盼贵司能够督促大连海事大学切实按照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解决我的生存和生活问题。我的请求是:1、按国家规定为我办理医保,并报销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2、恢复我的教师职位或为我办理提前退休。致礼!上访人:日通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秀路1号楼4-401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上 访 信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我是大连海事大学教师,因创办大连海事大学国际商务学院,1994年从东北财经大学调入海事大学。后受海事大学某些人的迫害,被中断工作一直至今。2007年,我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但大连市甘井子法院却以“已过时效”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1970年入伍参加工作,年龄59岁,工龄40年。2009年12月,我突然生病,在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至今已花费60多万元。目前仍在治疗中,所需医药费已无从解决。日,我上访到国务院信访局。信访局随即将我所反映的问题转送交通部信访处(访复字〔号)。部信访处与海事大学协调无果后,同年8月,部信访处让我去找劳动人事与福利保障部,该部信访处也认为我的问题应由交通部解决,并致函交通部信访处。我第四次到交通部信访处上访时,部信访处让我直接找贵司寻求解决办法。乞盼贵司能够督促大连海事大学切实按照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解决我的生存和生活问题。我的请求是:1、按国家规定为我办理医保,并报销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2、恢复我的教师职位或为我办理提前退休。致礼!上访人:日通信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秀路1号楼4-401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朱老师,现在问题解决了吗?希望现在一切安好
我是海大新生 我想说这个世道 没有任何东西是干净的 .另外 我很敬佩朱老的勇气 让我们知道真相
母校是这样的?
用语不当,怎么能说大学迫害你呢。
大家还在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系统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