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煤矿安全检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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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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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如何做好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煤炭网
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黄玉治部署煤矿安全重点工作。做好全年煤矿安全工作,没有这个怎么行?
2017年要重点做好这七方面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一要强化安全发展观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底线,确保做到不安全坚决不生产。
二要强化责任落实。每处矿井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现场;地方监管、国家监察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健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机制,推进行政许可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察。
四要完善法规标准。抓紧出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逐步建立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主体的标准体系。
五要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尽快实现与煤矿企业联网,实现远程监管监察执法。
(二)深入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一要明确工作职责。
二要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对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产整顿,第一时间曝光,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等部门,逐级上报地方政府和省级监管监察部门,并挂牌督办或开展&回头看&。
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存在超层越界等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重奖举报人。
三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
抓紧完成以&八查&为重点的全覆盖检查。辖区内各类煤矿包矿盯守全覆盖。&两会&后,突出重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监察。
(三)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等落后产能关闭退出力度。
一要开展小煤矿淘汰退出攻坚战。
力争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3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等省份,要积极引导产能60万吨/年以下矿井有序退出。
对未列入淘汰的产能9至30万吨/年突出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联合煤炭行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从投入、技术、管理、队伍、能力等方面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二要加强去产能煤矿安全监管。
对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的矿井,责令停产、注销相关证照并公告,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严盯死守。因安置人员、回收设备等不能立即停产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一名企业领导负责,明确部门监管人员,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每处矿井的封闭时间,明确限产、安全等措施,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要严格减量置换。
通过释放先进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采用核减煤矿产能置换的,将灾害严重、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作为核减重点。新疆要把补办完善建设项目手续与淘汰退出小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有163处)挂钩。
对申办、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现场审核,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续、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僵尸&煤矿关闭退出。
(四)强化瓦斯和水害专项治理。
一要加强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加强瓦斯异常预警分析。推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红外、激光等甲烷传感器。
二要加强防突矿井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布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要加强对高瓦斯、突出矿井产能核定抽查,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减产能,降低开采强度。
三要加强通风安全管理。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实施正规开采,禁止采用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开采易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和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采后要及时加以封闭,并加强检查。要定期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测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等材料,严禁电气失爆。
四要严格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对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的,煤矿应立即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层进行管理;煤炭行管、监管监察部门要逐矿排查,加强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核和动态管理,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瓦斯等级该升级未升级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突出矿井的非突出区必须进行区域验证,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经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强密闭管理。煤矿要对所有密闭编号建档,及时填绘矿图,防止假密闭和图实不符,并将生产计划、工作面开工、密闭施工和主要图纸资料等,及时如实报告当地监管监察部门。
组织修订《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新一轮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与统计分析;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资源整合区域、接近老窑和采空区区域,要做到有掘必探。山西、河北、黑龙江、河南、云南等地,要开展整合兼并煤矿采空区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凡未查清采空区有害气体、积水等情况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的,不得组织生产。煤矿关闭前,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础资料),并报省级煤炭行管部门批准。
(五)深入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要推进&三位一体&预控体系建设。
研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位一体&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并尽快以此修订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和考核定级办法。
上半年各产煤省选择3-5个矿井对新标准进行试行,国家煤监局将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
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考核初审环节,必须对申报矿井实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提高达标创建的质量和水平。国家煤监局将加强安全达标矿井抽查,对一级标准化中小型煤矿进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进&一优三减&。
研究制定不同作业条件下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的措施办法,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辖区煤矿&一优三减&实施方案,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解决大矿单班入井超千人、小矿单班入井超百人和采掘工作面超员等问题。
三要强化安全培训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主要负责人考核;开展安全培训执法互查,坚持逢查必考,现场考试不合格的,责令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调岗,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四要推广安全先进技术。编制《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2017)》,组织安全科技进矿区活动,推进一批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排查治理、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等示范工程建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要强化职业危害防治。
(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制定责任清单,编制落实执法计划,用好执法手册和文书,严格规范监管监察执法,加大惩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复工复产验收,各地要制定复产复工标准和办法,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地方煤矿验收必须由市(县)长签字,以前没有签字的,一律重新审签;
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不得以部门负责人或验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人代替签字,并将复工复产煤矿及时通知驻地监察分局。
跟踪了解中央企业煤矿兼并重组情况,强化安全监管;要落实整合重组煤矿的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国有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不能实行有效监管的,要报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要强化托管矿井安全监管,检查承托企业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团队是否到位;检查托管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严防以包代管、违规转包分包。
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省局、分局要分别对辖区内产煤市、县级地方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指导,对监管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要约谈。
要开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规程对标、超能力、安全投入等5个专项监察,制定专项监察方案,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正副本),通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建立监管监察部门事故内部反思机制,制定执法监督考评、案件公开裁定和信息公开等办法,建立月度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强化执法日常考核和定期分析评估。
(七)强化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
一要严格事故查处。
制定事故查处手册,完善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建立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等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的,一律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邀请主流媒体参加,公开曝光。
要对事故实行&一案双查&,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事故、重大隐患不整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蓄意逃避监管监察、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继续公告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企业矿长(董事长、总经理),实施联合惩戒。
三要强化警示教育。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湖北等地,要抓紧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入刑的煤矿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现身说教,国家煤监局将在下半年集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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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能网讯咨询有限公司加强技术管理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加强技术管理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部门、煤炭生产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监管,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相对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煤矿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体系并不完善,是政府在新的行政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我国煤矿生产现状出发,对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论述,基于此,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的过程中所应采取的对策措施作了初步的思考和探寻。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技术管理不到位或出现漏洞而造成的,因此,加强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 来源:考试大
  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问题
  我国煤矿生产面临着诸多困难,比如机械化程度低、安全设施不完善、技术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投入不足、安全欠帐多、矿井抗灾能力低,这是长期困扰我国煤矿生产的主要难题,是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
  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要做到煤矿安全生产,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思想,其次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为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安全与技术密不可分,技术管理是安全管理的保障。涉及到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又十分复杂,环节众多。因此,我们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故障而打乱正常生产秩序甚至酿成大祸。
  技术管理是查处和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制约,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造成故障和事故,甚至可以酿成大祸,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不论任何煤矿均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只有通过不断查处事故隐患,明确安全上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措施,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众所周知,煤矿生产隐患与事故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如果对小的隐患或一般的隐患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使小的隐患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煤矿在开采过程中,水、火、瓦斯、煤尘、顶板问题始终伴随着矿井的开采,因此对这些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如在开采过程中,对出现的局部瓦斯超限,挖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斯来压以及过断层和钻空顶等这些短期隐患,应明确责任,制定临时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尽快消除。所以说,煤矿短期性隐患又是技术管理的重点,不仅要有定期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科学合理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生产经营和煤矿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生产经营者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大程度上起着决定作用,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身素质能力如何,直接关系着安全生产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努力培训和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是重中之重,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由于大多数的煤矿从业人员没有专门的生产知识,没有接受高层次的教育,因而普遍缺乏安全生产技能,那么对这部分人进行安全生产技能的培训同样是必需的,使所有的从业人员只有基本上具备了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险情发生后逃生自救的能力,具备常规事故的处理能力和临危不乱、遇变不惊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能拥有从业资格,准予上岗,这对于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和提高煤矿抵御事故能力是行之有效的。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就是要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煤矿安全状况不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因为,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避免形成新的隐患,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技术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工程技术人员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证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也必然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党组织一定要从生活上关心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上帮助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上倾斜工程技术人员,充分把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发挥聪明才智。
  总之,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大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强化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全力解决煤矿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煤矿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技能和安全意识,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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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亿学生的选择
煤矿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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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我们理性的思维,去真抓、实抓、细抓、全抓.不能单纯就安全抓安全,要跳出安全抓安全,抓安全离不开三个方面因素:一是抓安全必须有一个好的氛围,要形成一个风正气顺人和的大环境和人人想安全、人人保安全的环境;二是必须有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安全素质是决定煤矿安全程度的先决条件;三是安全是蕴含在生产过程之中,生产组织的三个正规循环,基层区队坚持均衡稳定正规有序和稳中求进以质取胜的根本点的生产基调,都是安全管理的基础.\x0d  突出日常安全管理抓苗头、抓倾向,尤其安监部门要做到履职问责,揭示管理.一是在日常工作中狠抓苗头性、倾向性、共性的问题,变事故的分析处理为问题的超前预防,单位要每周甚至每天进行解剖式处理,并公开曝光亮相,以此来告诫自己,警示大家.二是坚持责任源于权力,在其位谋其政,有权就有责,有责必负责,失责必问责.作为煤矿企业,我们更要把问责任制制度化,常态化.通过强调履职问责,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x0d  抓安全需要一支素质良好,作风端正的安监队伍.一是要教育安监员牢记安全是我们的神圣职责,时刻保持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工作状态,用心用脑去研究安全、抓好安全.心态上要警钟常鸣,慎言好转,多找不足,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二是要发挥先锋队和主力军的作用,安监处不仅要发挥监管作用,还要在揭示问题,揭示管理的过程中把握动向,捕捉苗头,时不时地为大家敲敲警钟.三是在现场督查过程中还要加强沟通,自我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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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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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就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答问
  为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详细了解《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
问:《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关系500多万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把安全作为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种手段。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开展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新要求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现实形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和局长杨栋梁在今年年初组织研究出台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煤矿矿长的责任。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就煤矿关闭退出、安全准入、瓦斯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劳动用工管理、“四化”建设、应急救援等七个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提出了七项治本攻坚举措,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征求意见。我们在与国务院应急办、相关部委,以及重点产煤地区反复研究、多次沟通,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办文件印发施行。
问:当前煤矿安全工作存在哪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
答:经过深入调研分析,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小煤矿数量多、产能小、事故多。
  2012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36.5亿吨,且仍有14亿吨产能已开工建设或规划建设,煤炭产能过剩的矛盾已经显现。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7501处、产能仅4.42亿吨,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事故总量的2/3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大中型煤矿的4倍、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这些小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复杂、资源储量少,基本不具备灾害防治能力和改造提升价值。此外,还有部分地区仍在新建规模小、灾害重的矿井,前关后建、边关边建。
第二,煤炭工业发展方式仍然较为落后。
  一是开采方式落后,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质量标准化水平低。全国现有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井共9834处,其中仅有1300余处实现了机械化开采,占13%,机械化程度相当低。自动化、信息化在大中型煤矿还不平衡,小煤矿基本为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水平整体不高,相当部分的小煤矿还没有实现正规开采,仍然使用仓储式、巷道式等原始落后的采煤方法。
  二是技术管理落后。大多数小煤矿没有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的技术人员没有相应工作经验,煤矿技术管理水平较低。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中,煤矿主体专业人员缺口达8.6万人。还有一些缺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办矿经验的企业也在投资开办煤矿,不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是瓦斯治理落后。瓦斯仍是煤矿“第一杀手”,但瓦斯治理工作明显滞后,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管理混乱、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抽采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全国3284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只有1938处进行了瓦斯抽采,多年来全国瓦斯抽采率平均仅约30%。2008年至2012年,全国煤矿共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58起、死亡1294人,分别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48.7%和54.6%。
第三,煤矿主体责任落实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部分煤矿没有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更不到位。2005年以来,全国累计取缔非法煤矿5.4万处次,关闭各类小煤矿1.6万余处,多年来小煤矿滥采乱挖遗留大量的采空区,且缺少技术资料。老窑、采空区的积水、瓦斯积聚等问题,给生产煤矿留下了严重安全隐患。同时,由于小煤矿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加之煤矿水文地质条件普查尤其是区域性普查工程量大、投入多,小煤矿没有能力单独探查隐蔽致灾因素,隐蔽致灾因素已经成为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部分煤矿矿长责任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对隐患熟视无睹、违章指挥,甚至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违规违章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煤矿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仍然较为严重。有的是在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有的私挖盗采、以探代采,或是超层越界、以各种名义违法露天开采;有的在井下做假密闭规避检查;有的拒不执行监管执法指令。今年上半年,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占到总数的53.5%和57.2%。
  四是煤矿应急救援能力较差。全国尚有7700余处煤矿没有建立救援队伍,大部分没有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些煤矿的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之间环节过多,没有统一管理。一旦发生灾变,难以及时高效处置,极易造成事故扩大。
第四,煤矿工人素质较低,合法权益没有根本保障。据统计,全国共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煤矿从业人员254.73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59.8%。其中,乡镇煤矿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数占其从业人员总数的77%。煤矿农民工昨天种地、今日下井的现象依然存在。此外,矿工常年在井下劳动,工作环境差,劳动时间长、强度大,但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矿工培训流于形式,矿工收入明显偏低,且大部分小煤矿没有依法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矿工购买社会保险,基本没有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矿工合法权益没有根本保障。
问:《意见》主要提出了哪些治本攻坚举措?
答:《意见》提出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项举措,并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上升为国务院《意见》,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红线”的重大举措,是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的指导纲领,也是煤炭工业调整结构、化解产能过剩和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
  《意见》共分七章20条,一是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明确了具体的关闭对象、支持政策和目标任务。二是严格煤矿安全准入。从严格项目核准和能力核定、严格生产工艺和设备准入、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标准和措施。三是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重申加强瓦斯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严格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明确要求提高评估标准、落实评估责任。四是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要求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不得划定矿区范围、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五是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六是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强制执行《七条规定》;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并实现“五统一”;进一步明确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的各项措施;规定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提高煤矿工人素质。七是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促使各级地方政府真正落实属地监管和“一岗双责”,并严格明确停产整顿煤矿的验收程序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权限;明确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公安、电力、建设、投资主管等部门在煤矿安全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问:《意见》出台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
在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方面:一是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二是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三是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四是关闭逾期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五是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此外,还重申了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拒不停产整顿仍然生产的、逾期仍不能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等原有规定;并提出了安排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鼓励兼并重组、发展替代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政策。
在严格安全准入方面:一是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二是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现有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不再扩大产能,并重新核定产能;四是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备的程序;五是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不得通过安全核准;六是煤矿必须配备“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且“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在普查隐蔽致灾因素方面:一是未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的煤矿,不得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建设和生产;二是小煤矿集中矿区由地方政府组织区域性水文地质条件普查;三是国家对水害普查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在煤矿“四化”建设方面:一是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对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规模的产能,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二是新建和改扩建煤矿未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核准;三是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四是要求地方政府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在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一是达不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做到“五统一”;三是确定矿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四是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按期发放矿工工资;五是所有煤矿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六是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在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停产整顿煤矿验收签字的具体规定;二是明确了中央企业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在省、市(地)两级,不得层层下放;三是明确了国家和区域救援基地运行保障;四是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加快研制和配备适用的救援装备。
问:《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在明确关闭对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切合实际、必须实现的。
  《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关闭对象:“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这些关闭对象是经过深入研究全国煤炭产业结构及安全状况后反复研究提出的。比如说,要求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因为这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灾害严重,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经济上看,都不具备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能力,且大多井田面积小、储量少,受资源条件限制,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价值也不大,必须加快关闭。
  全国目前共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处,年产能3000万吨左右,仅占全国煤炭产量的0.82%。2011年,此类矿井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起、死亡148人,占到小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38.5%。2012年在停产评估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8起、死亡55人。例如要求关闭超层越界开采和停产整顿中违法生产煤矿,是因为超层越界开采、煤矿拒不停产等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已经成为近年来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这类矿井必须坚决关闭。2008年至2012年5年期间,超层越界、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证照不全等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共发生较大事故102起、死亡539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量的20.8%和23.6%;共发生重特大事故66起、死亡1261人,分别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55.4%和58.2%。还有就是国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已有明确规定,几年来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在部分地区和煤矿执行有差距。强调逾期仍不能达到最低标准也就是三级标准的煤矿予以关闭,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动煤矿安全工作。
  目前,全国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7501处(含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处),加上关闭对象中明确的煤矿生产动态过程中应予关闭的矿井,如发生较大事故的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停产整顿后逾期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等,全国到2015年底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切合实际且能够实现的,而且必须完成这个目标,才能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打造“升级版”,真正减少危险源数量。同时,通过进一步严格准入,推动煤矿“四化”建设,才能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问:《意见》对严格安全准入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提高新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规模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12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36.5亿吨,且仍有14亿吨产能已开工建设或规划建设。要停止核准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防止边关边建、前关后建,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先进的技术装备、专业的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规模小的煤矿难以保障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因此,在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同时,停止核准新建90万吨/年以下的突出矿井,逐步减少突出矿井。
二是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要开办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是制定和提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准入标准。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意见》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五职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这样煤矿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同时,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因此明确规定这“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问:对贯彻落实《意见》将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
答: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近期将召开一次推进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视频会议,各产煤省分管领导、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涉煤中央企业分管负责人,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有关领导,以及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此外,煤矿安监局领导带队分赴各重点地区实地宣讲,并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解读文件具体条文,迅速将《意见》传达贯彻到各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
二是出台配套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将制定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任务分工。各部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也将制定内部有关司局贯彻落实《意见》任务分工,立足本职,深入推进。
三是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督促各省区市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共同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明确主要任务、具体工作、部门分工、时间安排、保障措施,对照《意见》中明确的关闭对象,全面摸清底数,逐类排队,明确具体的关闭目标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是加强督促指导。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将加强督促、指导,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督促各地贯彻执行《意见》作为工作重点。同时,督促各地明确监督考核办法,层层进行严格监督考核,真正把《意见》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
五是突出重点区县。将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作为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贯彻落实《意见》的示范点,作为推动全国各地全面落实《意见》的突破口,加快推进,为全国作出示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及其区域监察分局以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作为重点地区,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实施重点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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