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但实缴资金不变,股权更改,章程修订案由谁签署该如何写?

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但实缴资金不变,股权更改,章程修订案该如何写?
上年增资了130万(为了提高公司信用度),章程上写了实缴的注册资金时间,实际没有缴足。
来源:网络
关键字: 注册资本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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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的回答
不是,何时出资是你章程依据公司法自己制定的,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就可以,如果你不能及时到位,自己开一个股网友2的回答
现在都是认缴制,20年内都可以的网友3的回答
不需要了,章程里面写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一:XXX以网友4的回答
资本变更已登记,公司章程上的出资时间要如何写 2如果你的实缴资本不是几百万以上,或者你觉得股东网友5的回答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网友6的回答
是的 只要你想变更,不管是变更什么都必须修改章程,或者提交新章程。 自日起变更的注册网友7的回答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网友8的回答
只要在企业公示的时候按照实际情况公示即可(个人理解,因为在平时生活中,执行情况有可能不一样)。 如果网友9的回答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间稍有差异。公网友10的回答
你增加的那部分资本怎么体现出来呢,另外你股票发生变更,需要提交新的章程而不是章程修改案。网友7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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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示范文本-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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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如何审查资本的实缴情况
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将对银行的贷前审核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注册资本对债权人而言将成名义资本。在本次对《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律限定股东需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商部门年检,故一直以来,公司的注册资本被认为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低屏障。
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制度下,法律所保护的侧重点是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包括债权人)不受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所侵害。在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能有法律依据向公司股东主张对债务承担责任。
但最新修正的《公司法》取消了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期认缴期限、首付出资比例及出资财产形式的限制等规定,将实缴登记制度过渡为认缴登记制度。对于注册资本的缴纳,由原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权力机构监管让位于由公司章程自行限定。
这就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对于债权人而言将失去过往的财产担保意义,公司注册资本将成名义资本。
(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将迫使债权人深入审核公司章程及财务报表。如前文所述,有关注册基本实缴方面的限定将由公司在制定的章程中自行约定。如果债权人需要了解该方面内容,则需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但公司章程系在公司设立时由股东共同制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又可依法随时进行更改。因此,一方面仅凭公司章程,无法得知股东是否已按章程规定履行缴纳注册资本义务,在另一方面,章程本身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就可被股东所轻易修改。故如需要切实了解公司实缴资本是否充足,资产结构、权益变动是否与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目的相匹配,债权人尚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二、对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审核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尽管公司章程、财务报表都是反映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及实缴资本的书面载体,但二者在内容上所主要载明的信息及目的是不同的,对于债权人而言,为了解公司经营政策及状况,在审核章程及财务报表时的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
(一)对公司章程的审核。前文已述及,公司章程并不能具体体现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其对注册资本实缴作出的限定也易被股东自身所控制和修改,故仅审核章程条款是很难了解到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已经实缴并匹配公司的经营状况。
但章程作为公司政策制定、运营管理的“宪法”级文件,其可对公司法已作出的强制性规范外的其他约定作出任意性规范。因此,作为债权人而言,除有关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方面的规定外,以下几条章程中的条款应着重审核:
1)关于公司治理机构及其职权的章程约定。公司对外借款是影响公司运营的一项重大经营决策,章程通常会对该项决策权的作出设定相应的程序性要求,如哪个治理机构享有决策权、需满足何种形式要求等等。若公司在贷款时向债权人提交了公司章程,而章程中对公司借款行为又有所限定的,借款行为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性要求以确保借款行为的有效性。
2)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章程约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公司作为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公司所作出的担保决议是否符合章程对此的程序性要求置关重要。否则,在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中就有可能招致公司以对外担保未符合章程规定为由作出担保无效的抗辩。
3)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权及表决程序等等。公司对外借款、担保行为不仅需要公司治理机构所作出的决议,该决议的作出也应符合章程中所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权及表决程序要求。
实际上,章程作为由公司股东自身作出的任意性规范,通过审核章程条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分辨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对外贷款、担保及其他经营交易时的信用预期。如公司章程对股东认购资本的缴纳时间不作规定、规定期限过长或规定仅在公司清算时缴纳认购资本的,则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对自己的信用预期也是较低的,对于公司在日后经营过程中是否能保持资本充足、是否能按约履行相关义务也应有所保留。
(二)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核。依据新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要求,企业应当在每年的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信息属于企业应当即时公示的信息,即企业应在该信息形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而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公司的财务报告已成为公众可随时查询的公示信息,而财务报表中的动态数据更具有实时性特征,及时地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能较为切实的了解到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如债权人能掌握对企业财务报表的一些分析方法,还能对公司的流动比率、短期偿债能力、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直接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因素有更直接、深入的了解。
但是,实践中企业出于向银行贷款或吸引投资目的,其财务数据中往往也会掺有水分甚至造假。报表反映的资产规模和经营利润令人咋舌,但又无法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及纳税发票。因此,仅凭公司提供的一份财务报表,是无法完全避免企业无法偿债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公司注册资本制改革后,出资人可自由决定公司认缴资本且不受工商部门监管,资本是否充足已转变为一项自由的商业判断,审查义务的主体也已转变为债权人自身。
章程、财务报表虽同样是作为反映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的书面载体,但章程主要限定的是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而财务报表则体现了资本实缴的具体履行情况。而上述文件除了能体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信息外,通过审核章程还能确认公司对外借款行为、担保行为等是否符合程序性要求,通过审核财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能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偿债能力。
因此,我们认为,银行在审查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时,根据所需要了解到的不同信息,是更加偏重于公司章程或者是财务报表的审核,究竟以两者间哪项文件所反应的信息为准,都应有所甄别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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