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如何理解共产主义信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0、怎样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
20、怎样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
【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
& & 宗教问题是教材第七课三目的教学内容。宗教政策是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一股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完整理解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下面分析“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政策”、“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解析】
一、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政策
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政策要把握以下三点内容:
& & 1.全面完整地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含义。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又保障人们不信教的自由。不能只讲一个方面,不能片面理解。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问题是一个人的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因此,国家要对公民是性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是明确守法活动与违法活动的界限。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也就意味着另一方面,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任何超出宪法、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的宗教活动都是非法活动。教徒、宗教组织干预国家政策、教育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已不属于宗教信仰自由范围,国家必须依法予以制止或惩处。因此,对于教徒来说,有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作为公民则必须遵守法律,尽公民的义务。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宗教活动就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也超出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
&&&&3.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要坚持宗教事务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的问题。在这个前提下开展国际间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二、政府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1.要明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宪法规定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为了贯彻这一基本政策还需要有具体政策和规定,以便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我国于1994年初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就是属于具体政策和规定,这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式下,面对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来的,是从法制角度制定的,以便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让学生懂得,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依法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管理。这也是国家拥有的权利,对宗教事务也不例外。
&&&&2.教学中要讲清楚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依法加强管理正是为了全面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1994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科学论断。他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要使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爱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结合起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理解这一点时要注意的是:要明确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是说要求宗教教徒放弃宗教信仰和有神论思想,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做到宗教活动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2.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能够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教学中要注意,不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而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提法是科学的,符合实际和可以做到的。因为:①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已被消灭,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我国的宗教组织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面貌上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各宗教组织已成为联系各自信教群众的爱国组织。②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 基础。③从实践上看,各教派正通过各种形式把爱教同爱国、爱社会主义结合起来,积极参加祖国建设。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广大教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党和国家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条件下,能够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在教学中要注意结合学生的思想认识,比如,宗教既然是唯心主义世界观,具有消极作用,为什么不采取消灭的政策?这就要从宗教的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进行解释,特别是要从宗教消亡的客观条件上进行分析,说明宗教不是人为消亡,而是自然消亡。又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否就克服了宗教的消极作用,只有积极作用了呢?作为和科学世界观相对立的宗教,只要存在,其消极作用就不会消失,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对宗教事务加强管理和对教徒进行爱国、拥护社会主义的教育,同时改革不单应社会主义的某些宗教制度,利用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那么就可以把宗教的消极作用限制到最小限度。
【问题拓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这一内容是全面准确把握宗教政策的基础和关键。&&&&一、全面完整地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含义。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又保障人们不信教的自由。不能只讲一个方面,不能片面理解。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保护公民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问题是一个人的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属于公民个人的私事,因此,国家要对公民是性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二、从国家性质、我国宗教的现状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目的作用等方面来认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我国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其目的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实质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2.保障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符合我国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的实际情况,符合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它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有利于促进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3.我国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的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需要,是我国国家职能的重要内容。所以,必须保障公民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政策解读]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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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并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植根于人们的心中,形成自觉的行为。
  近年来,无论是出访还是接访,欧美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或者专家、学者,常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宪法使用&宗教信仰自由&的表述,而不是国际社会通常使用的&宗教自由&的表述?中国是不是只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没有宗教活动的自由?提出这样的问题,当然有偏见或者误解的因素,但也与我们很少解释甚至没有解释有关。不可否认,过去我们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给出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说法。因此,厘清&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自由&的关系,正确阐释我国宪法关于宗教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助于解开一些西方人士的疑问,而且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涉及宗教方面自由权利的相关概念
  在世界各国宪法中,或者在国际人权文书中,涉及宗教方面自由权利的表述不尽相同,其中使用概率比较高的主要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概念。
  从渊源上讲,这些概念都是在西方历史上逐步形成的。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的一些国家,历史上经历过黑暗的神权统治,所有被教会当局视作异端的思想和主张都被禁止,违者甚至可能会被处以酷刑。因此,这些国家出现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信仰自由的诉求,不仅是必然的,而且首先表现为冲破宗教的禁锢,要求宗教的宽容和自由。这种传统甚至一直影响到现在,有的西方作者在使用以上几种表述时,有时并不加以区别,或者一股脑儿搬出来,就像俄罗斯套娃一样。如果不了解西方思想史或者西方文化传统,很难洞悉这些概念之间的内在历史关联,出现理解上的困惑。
  在西方国家,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提出,为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的实现打开了一个重要通道,而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的提出,又为宗教宽容、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以上这些概念、理念或主张之间,有着内在的历史联系和逻辑演进。但从严格的学术规范上来讲,这些表述或者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存在明显差异,在使用上不能混淆。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自由、意志自由等,信仰宗教的自由则属于信仰自由的范畴。但从本质上讲,思想自由不仅具有信仰宗教自由的一面,还具有不受宗教等既成观念的束缚、进行独立思考的品格。良心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当人们依据个人的宗教信条作出判断、表达诉求甚至付诸行动时,良心自由才与宗教信仰自由发生紧密联系。这里要特别提一下信仰自由的概念,一般认为信仰自由主要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政治信仰的自由两个方面,实际上信仰自由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还涉及意识形态、人文主义、科学主义等方面的信仰。如大科学家爱因斯坦,他所信仰的&上帝&,并不是有人想当然的认为就是基督徒信仰的那位全能的上帝,而是浩瀚宇宙的秩序与和谐。显然,这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宗教信仰,但谁又能否认这不是一种信仰呢?显然,信仰自由所涵盖的内容要比宗教信仰自由宽泛得多,它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却不能仅仅归结为宗教信仰自由。
  由此可见,上述所有表述中,只有宗教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两种表述,才是专门和直接表达宗教方面自由权利的。
  宗教方面自由权利的法律保护界限
  人们注意到,国际人权文书一般采用宗教自由的概念。《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和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第一条的规定,与《世界人权宣言》以上规定基本相同。由此可见,国际人权文书有关宗教方面自由权利的表述,包括&宗教自由&概念的使用,都是以《世界人权宣言》有关规定为基础或范本的。
  与国际人权文书使用同一表述的情形不同,各国宪法有各种各样的表述。事实上,只有瑞典、立陶宛、塞浦路斯、马来西亚等少数国家,宪法中使用&宗教自由&的表述,如《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规定:&宗教自由,即与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其他国家主要使用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表述,不一而足。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信仰、良心的自由,宗教的或世界观的信仰自由不受侵犯。&
  分析《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人权文书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或者表述,涉及宗教方面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即信仰宗教的自由和实践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自由,属于思想、内心方面的事情。人们内心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或者教派,是私人领域的问题,不涉及公共事务,也与他人权利无关,本质上是完全自由的,不可能加以限制,也不应当加以限制。但我们知道,宗教信仰不可能只停留在内心,它需要表达,并通过个体或加入宗教组织、按照一定仪式进行活动呈现出来。当宗教信仰外化为一种实践活动时,就必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权利,必须要受到道德、法律、公序、良俗等的制约。
  表面上看,&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这两种表述,在涉及宗教方面自由权利的范围上似乎有宽有窄:宗教自由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实践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只表明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未表明有实践宗教的自由。事实上,不能只看使用何种表述,还要看对这种表述的内涵和外延所做的界定,或者看是否另有规定。如俄罗斯宪法中使用了信仰自由、信教自由的概念,同时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解释,包括了信仰宗教的自由权利和实践宗教的自由权利。《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既规定了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受侵犯,又规定&保障宗教活动不受干扰。&因此,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完全的宗教方面的自由权利,仅仅依据宪法上使用了何种表述,是不全面的。
  仔细分析国际人权文书关于&宗教自由&的具体规定就会发现,它对待宗教方面自由权利的两个层面,在保护的程度上或者界限上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对信仰宗教的自由并无限制,但对实践宗教的自由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都宣示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但同时又明文必要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以及《欧洲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等都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也就是说,表达和实践宗教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防止滥用这种自由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
  各国宪法有关涉及宗教自由权利的相关规定,有的直接写上了限制性条款,有的并无任何明文限制,但前者要多于后者。如《丹麦王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权组织宗教团体,按照自己信仰的方式礼拜上帝,但以不传布或不采取有损于良好道德和妨碍公共秩序的言行为限。&《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规定&人人有信仰、奉行并传播其宗教之权&,同时又规定&本条不准许有破坏于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之一般法律之行为&。据有的国外学者统计,有半数以上国家的宪法明文规定宗教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卫生和良善风俗。
  有的国家即使在宪法中没有写上限制性条款,也会在有关法律或者判例中弥补,对违反秩序和道德的宗教行为进行惩处。在这方面,美国的情况最为典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的一些案例判决,表明&自由实践&并不意味着宗教信徒拥有随心所欲行事的无限权利。最典型的案例是1878年&雷诺兹诉美国案&。在处理摩门教信仰者接受一夫多妻观点这一问题上,最高法院在信仰和行为之间设定了界线,即政府不可以强制人们信仰什么,但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可以管理由宗教信仰引发的行为。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法律&不能干涉宗教信仰和见解,但是可以干涉宗教实践。&一夫一妻制是基于美国历史的基本价值取向而确立的婚姻制度,政府有维护正常婚姻制度的权利,摩门教徒可以根据信仰接受一夫多妻观点,但不可以实施一夫多妻。
  由此可见,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受限制,实践宗教的自由应受必要的限制,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国家使用&宗教自由&概念,但对宗教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有的国家使用&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信教自由&等概念,同时对这一概念所含范围进行定义,或就实践宗教的自由另行作出规定。至于采取何种表述,一般都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
  我国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与许多国家的宪法相比较,我国宪法关于宗教的规定显然比较完整,而且有自身的特点。第一,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不得强制公民选择信仰宗教或者选择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二,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实践宗教的自由,如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既有保护也有限制,如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既有对内关系也有对外关系,如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总之,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包括了信仰宗教和实践宗教的自由,同时按照国际社会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对实践宗教的自由给予了必要的限制。也就是说,宪法既确认了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明确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
  一些来访的西方人士经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为什么要加上&正常的&一词?判断标准是什么?正如上文所述,因为表达宗教、实践宗教、开展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基本权利,就不能在任何情形下不加区别地加以保护。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之后,接着就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从上下文联系起来看,如果有人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就属于不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当然不能给予保护。前一句话是保护,后一句话是限制,体现了保护与限制的统一。限制少数人滥用权力,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
  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央1982年19号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做了比较具体的说明。文件指出:&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文件又指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授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以上两段引文表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教与不信教的自由、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自由、保持和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按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自由,是对宪法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解释。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制定的一些基本法律增加了有关宗教的条款,并陆续制定了一批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2004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该条例规定的宗教界合法权益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编印出版宗教书刊、开展宗教教育、进行宗教对外交往、接受宗教捐赠、经销宗教用品、整理宗教典籍、从事宗教学术研究等等。该条例还特别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因城市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拆迁宗教房产时,要充分协商,对被拆迁的宗教房产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与此同时,该条例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规范管理。所有这些,使宪法有关宗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共识。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实践宗教信仰自由的途径和方式不尽相同,应当彼此尊重,相互鼓励,共同致力于这一正义的事业。我们要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并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植根于人们的心中,形成自觉的行为。
  (作者: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王作安;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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