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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章表现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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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章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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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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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违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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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印章管理案例 由几起案例谈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防控
案例一: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 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此后,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案例二:张某的公司会计辞职后,张某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会计小李曾在一张白纸上盖上公司公章交给某供货商,对方拿着这张“白纸”打印了一份结算单,多算了20万货款。如今找小李要不到钱,就把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小张认可该结算单上的公章是真的。只要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无论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文字,并不影响该结算单的有效性。因此,法院判决小张按结算单上的数额支付全部货款。” 案例三:(私盖公章)南京一银行副行长私盖公章导致银行损失 300万。 1某银行副行长在私自盖下公章时,没想到他的做法导致了银行损 失300 万元。刘某,是某银行南京分行下关支行的一位副行长。1998 年 4 月,南京某公司向刘某所在的下关支行申请一笔 300 万元的担保贷款。作为担保人的江苏某公司,为避免担保风险,就以刘某所在银行的名义打印了一份关于免除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交给刘某。刘则私自在这份函件上加盖了该行的公章,并把函件交给这家江苏某公司保存。并且,刘某故意隐瞒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情节,按正常程序在这笔 300 万元的贷款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并报上级南京分行审批。贷款被批准后,该银行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南京某公司作为借款人,江苏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直到 2000 年 11 月,这笔 300 万元贷款一直未归还,该银行南京分行将南京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银行南京分行才知道有这么一份免除这家江苏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件,并盖有自己银行的公章。后法院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2001 年 9 月,下关警方对刘某进行立案侦查。经过警方努力,只挽回 60 万元的损失,其余的本金和利息均无法追回。 案例四:无锡荣印凡盗盖印章引发的“800万元真假借款案”。
日,江苏省无锡籍女子荣印凡以5份借据、4份担保书为凭,向广东省茂名市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日旺及其所属矿业公司偿还其886万元的债务。苏坚称,借据及担保书均系荣伪造,并多次报警。一审判决荣胜诉,886万元债务全部成立。茂南2区法院并查封苏日旺的矿山至今。苏日旺随后上诉到茂名中院,并向新闻媒体求助。7月底,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第一时间派出记者赴茂名跟进采访。该案一时成为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的重大案件。这次轰动全国并被法学专家成为“中国民间借贷第一奇案”,。就是典型的因企业公章被盗盖所产生的纠纷。虽然最终企业权利得到了维护,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印章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被普遍使用、亦被广泛接受。从普通百 姓、经营单位,乃至国家机关,无不“认章不认人”。而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恰恰相反,往往只认签字不认章。这除了与一国的法律有关外,主要还是取决于经济传统与习惯。 在我们这个“认章”的社会,上述案件至少给我们企业的管理者 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如何管理好自己的印章? 虽然国家在印章管理方面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还是有 许多企业没有执行这些规定。有的企业出于特定的目的在使用公章方面比较宽松,更不用说业务章、合同章了。其中企业管理者主观上的确不知道法律规定是一方面,更多企业却是恶意违规。我国《刑法》有关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规定,尚不能完全制约这种恶意行为。这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上述案例虽都是极端的个例,却值得很多中小企业深思。目前大 多数中小企业的印章都由行政或财务部门保管,只要领导签字单位有 3人需要盖章,印章保管人员通常只是简单登记一下,对盖章文件的内容根本就不审核(或没有能力审核),往往潜伏着极大的隐患。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往往较弱,建立完备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企业法律文件的审查对中小企业来说刻不容缓!比如企业对外出具的文件要由法务人员或律师参与的分级审核制度、盖章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保管及经办人责任制度等,才能有效控制风险。 自己企业的印章如何确保安全呢?――只有严格管理。 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印章管理规定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的遗失、刻制、备案均须通过法定部门审批、备案,必要时应当公告并及时通知重要客户。同一用途严禁刻制多枚印章。 其次,实行印章专管制度,每枚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加盖使用。印章专管员必须是企业在册职工,对企业忠诚并富有责任心,领用印章时签署《专管员保证书》。用章人、审批人与保管人严格分离。 第三,企业还应当制订详细具体的印章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用章 行为、明确用章权限;专管员随印随记,要做到每次用印都有案可查;用印时,一般要求经办人同时在用印处署名,做到“人”、“章”结合。 第四,专管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外出用印要由专管 员亲自跟随加盖。因事、病、休假离岗,应报经领导批准,但必须办理交接记录等手续。项目竣工,所有项目印章全部交回,逐一清点记录。 4最后,企业要建立常规的与适时的用章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建立健全违反规定用印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擅自刻制、使用公章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防范有谁“动”了公司的印章,给企业带来风险。 印章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违法用印个人的法律后果: 1、刑法180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能够起到代表本单位作用的上述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也视为本罪的对象) 2、对于变造、盗窃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如何处罚?一般来说,利用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密切结合,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职务侵占罪等犯罪。数罪并罚。 3、还不到刑法处罚程度的,轻微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对于单位的法律责任 5篇二:案例分享:谁动了我的印章 案例分享: 谁动了我的印章?――由一起案例谈企业风险管控与印章管理 案例: 2008年10月,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了河北某建筑公司的某一住宅工程,并以该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天津市某钢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随后,由钢材公司送货,工地使用了该公司钢材200余吨,折款90余万元。因迟迟不能支付货款,钢材公司遂于2009年1月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货款本金及违约金1000余万元。 经查,2008年,四川人张某在天津承包河北公司工程的同时,还在北京以四川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工程,所用钢材700余吨,也由前述天津钢材公司送货。原告诉称,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其按指定地点送货并无过错,送往两工地的材料也全部由张某所指派的人员接收,河北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虽经被告极力辩解,认为项目部公章属于偷盖,北京张某冒名收货属于诈骗,每日5‰的违约金显属畸高。但经天津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认定,张某代表河北公司与钢材公司签订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合法有效应严格遵守,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因案中张某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启动追查程序。 评析: 细究这个案件,其实原、被告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张某的代理人身份,关键证据就是合同书上的项目部公章是否真实有效。 印章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被普遍使用、亦被广泛接受。从普通百姓、经营单位,乃至国家机关,无不“认章不认人”。而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恰恰相反,往往只认签字不认章。这除了与一国的法律有关外,主要还是取决于经济传统与习惯。 在我们这个“认章”的社会,上述案件至少给我们企业的管理者提出了这样几个问题:如何识别贸易伙伴印章的真实性?如何确保交易安全?如何管理好自己的印章?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只能刻制并使用一枚法人印章,根据经营需要还可以刻制部门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等印章。企业刻制印章应当到当地工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到经公安部门许可的具有刻制公章资格的刻章单位刻制。同时,国家对企业印章的大小、格式、字体等均作出了明文规定。虽然国家在印章管理方面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还是有许多企业没有执行这些规定。有的企业出于特定的目的在使用公章方面比较宽松,更不用说业务章、合同章了。其中企业管理者主观上的确不知道法律规定是一方面,更多企业却是恶意违规。我国《刑法》有关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规定,尚不能完全制约这种恶意行为。这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就目前而言,我们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识别相关企业印章的有效性。不排除有些企业,在他们自己需要时,他们可以加盖如真的印章;但在逃避责任时,你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就成了虚假的、无效的了。为确保交易安全,笔者建议在与贸易伙伴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书时,可采用以下签署方式: ――法人代表签字加企业印章。这种签署方法可以有效地证明企业印章的真实与有效性。 ――经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字加企业印章。这里是否经过有效授权是关键。如无法识别的,可要求企业按照上述签署方式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目前经济社会的诚信状况下,只有“人”、“章”结合才能保证签署行为的有效性,才能确保印章的效力。道理很简单,因为人的签字具有唯一性、不可复制性,而印章不具备这种属性。当然这里的“人”只能是特定的人。别人印章的问题可以通过上述办法确保安全。自己企业的印章如何确保安全呢?――只有严格管理。 首先,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印章管理规定刻制、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的遗失、刻制、备案均须通过法定部门审批、备案,必要时应当公告并及时通知重要客户。同一用途严禁刻制多枚印章。 其次,实行印章专管制度,每枚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加盖使用。印章专管员必须是企业在册职工,对企业忠诚并富有责任心,领用印章时签署《专管员保证书》。用章人、审批人与保管人严格分离。 第三,企业还应当制订详细具体的印章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用章行为、明确用章权限;专管员随印随记,要做到每次用印都有案可查;用印时,一般要求经办人同时在用印处署名,做到“人”、“章”结合。 第四,专管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外出用印要由专管员亲自跟随加盖。因事、病、休假离岗,应报经领导批准,但必须办理交接记录等手续。项目竣工,所有项目印章全部交回,逐一清点记录。 最后,企业要建立常规的与适时的用章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擅自刻制、使用公章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防范有谁“动”了你的印章,给企业带来风险。 案例分析与解读: 通过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加强对企业公章,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印章的管理,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的行为,否则最终将会为管理不严付出惨痛的代价。篇三:违规操作引发的案例 违规操作引发的案例 一、案例简介 某支行受理供电部门职工持已加盖所辖网点业务清讫印章回单,反映某企业电费资金三天未到帐。经支行派员调查发现,三天前该企业出纳人员持银行转帐支票到开户网点办理电费转帐业务,因当时正是网点业务高峰期,经办柜员在核对印鉴、查询企业帐户存款余额后,为缩短客户等待时间,应客户要求在回单上加盖业务清讫章,拟待空闲时处理。但当日柜员下班时遗忘记帐,晚上该企业会计人员在企业网上银行查询银行帐户还有存款,就通过网上办理支付其他货款,次日网点经办柜员记帐时发现帐户存款不足,无法支付电费,即与客户联系告知帐户存款不足,要求企业撤回转帐凭证或及时组织存款保证帐户支付电费资金需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点就在于经办柜员没有执行先记帐后加盖回单的制度,没有正确处理好业务经营与执行制度的关系,片面误解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就放弃制度操作要求,同时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还未全部处理完毕就下班。 三、案例启示 (一)严格制度规范操作。先记帐后付款,先收后付,先办理业务后加盖回单,这是前台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定,必须落实基层网点操作一线,只有规范操作才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二)正确理解和处理业务经营与优质服务的内涵。优质服务的基础在于依法合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制度一味追求客户所谓的“满意”,其实并不能让客户真正的满意,反面会让客户感觉你无章可循,降低信赖度。 (三)提高工作责任心。这起案例的发生主要就是员工的责任心不强,做事不仔细、不认真,延误记帐时间造成的。基层网点要加强员工学习,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真正实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篇四:企业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 企业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
高杉峻 法律风险管理 进行采购、买卖等交易的一方公司并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备案公章或仅为部门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严格来说,公司企业并非政府机关,其印章不能称之为“公章”,但本文从习惯说法。)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是否有缔约的真实意思并达成一致,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只是表达缔约意思的方式之一。发生纠纷时,法院须根据双方磋商过程、参与缔约人员的权限、嗣后履行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等案情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并向对方表达过缔约的真实意思。 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上所盖公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但该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免除合同义务与责任,原因有多种,常见的有: 1、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其签字超出公司授权(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2、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 3、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 4、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之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5、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另一种类似纠纷由合同所加盖公章系公司采购部或项目部等部门公章而引发,一方以并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一般而言,交易中应尽量避免对方不使用公司公章而使用部门公章,但在建材销售等交易中习惯使用项目部、采购部公章的情形亦不在少数。此类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争点与所盖印章并非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的纠纷极为相似,详见下述同类案例裁判要旨,兹不赘述。 裁判要旨 就上述纠纷,本文特筛选出若干典型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1、所加盖公章并非公司的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情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终字第42号湖南星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标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星大公司在与李建标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和向李建标出具的三份收取水泥的收据上加盖的虽系技术专用章而非星大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星大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星大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建标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星大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星大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星大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建标所提供的水泥,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星大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水泥款及时支付给李建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63号上海源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富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主要是金富士公司在2004年7月以后有否继续向源颐公司供货以及2005年2月的对账事实是否存在。双方的销售合同约定,金富士公司接到源颐公司的要货计划传真后,通过长途运输向源颐公司供货;除铺底货物之外,源颐公司应在发货之前将货款汇入金富士公司账户;双方每月底通过传真对账,源颐公司核对无误后应签章回传给金富士公司。该合同约定符合异地交易习惯,双方也按约定作了履行。金富士公司在原审提供了五份对账传真件及两份要货计划传真件,上面源颐公司的签章各有不同,有的是方型的财务章,有的是圆型的公章,公章也有大小不一的情况,说明源颐公司的签章比较随意。现源颐公司上诉称,日对账单上的章比其使用的公章小,但该对账单与2003年11月对账单上源颐公司的章相一致,该签章与合同上的章不符的结果应由源颐公司自己承担。源颐公司认为日的对账单上的公章是金富士公司伪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源颐公司上诉还称,2004年11月、12月的送货事实不存在。本院认为,该送货事实不仅有日的对账单所证明,还有金富士公司于原审提供的送货回执单等证据佐证,送货回执单均由源颐公司盖章签收,能证明源颐公司已收到货物。综上所述,源颐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其应支付货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293号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联高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王飞系建工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建工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属职务行为。日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虽然该合同上的公章与建工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名称非完全一致,但建工公司在与江北联钢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当已看到过该公章,并且建工公司就王飞出具的盖有“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的公章的欠条而与联钢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说明建工公司对王飞代表建工分公司购买钢材的行为是确认的,联钢公司也完全有理由相信王飞的身份和权限,因此王飞以“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分公司”名义与联钢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系职务行为,其效力归于建工分公司。建工公司认为王飞系个人行为,不予采纳。建工公司以“疏忽”为由否认该公章代表建工分公司,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联高公司代办运输、将货送至宁海县城内交接,符合合同的约定,建工公司以其在宁海无承接项目为由认为与公司无关,系王飞个人行为,不予采信。联高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建工分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25号鸿某有限公司与深圳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首先,鸿某公司提交的三份抬头为朗某公司的《订购单》,虽然没有加盖朗某公司的公章,但是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交易,当事人之间通过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并且为国际贸易法律普遍认可。其次,根据(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07号案件查明事实,鸿某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向《订货单》注明的收货地址交付了《订购单》约定的货物,并向朗某公司开具了发票。再次,朗某公司在日向鸿某公司出具《账款偿还承诺书》,承认拖欠鸿某公司账款。虽然,朗某公司对于签名人员身份和印章均不予确认,但是经核实,在该份《账款偿还承诺书》上加盖的印章在朗某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年审时均使用过,且朗某公司代理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不否认,即不确认是否在《账款偿还承诺书》上盖章,故本院确认系朗某公司的印章。上述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鸿某公司和朗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311号杭州富春江医院与杭州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定,越炜公司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合法企业,其陆续供给富春江医院的卫生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均属合法经营,故双方的买卖关系应予确认。2005年9月,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尚未清算,其丧失的只是经营权,这并不影响公司独立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由于备案公章遗失,为处置对外债权债务之需要,越炜公司又重新刻制公章一枚,且该公章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故越炜公司将对富春江医院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康健公司之行为,应属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富春江医院以越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章刻制程序不合法来抗辩其债权转让不具有可信性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商三终字第52号长春市腾新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北变压器集团齐齐哈尔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传真件、复制件等形式在签订合同时加以保护,但前提是有证据证实它的真实性。长春腾新电气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证据是工业品买卖合同(传真件),东北变压器公司否认与其签订过此合同,同时东北变压器公司对合同中“采购合同章”提出异议,称本公司从未使用过“采购合同章”,经查东北变压器公司工商档案,其档案中没有采购合同章备案。经调取东北变压器公司工资表,没有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此人。长春腾新电气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合同的真实性,所以,长春腾新电气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不能认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93号山东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因为上述矛盾及疑点的存在,而山东甲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认为山东甲公司在本案中同时涉及三枚公章,且未完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及备案,故其还具有其他多枚印章的可能性较大。由于山东甲公司的公章不具有排他性,即便山东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认定本案中《钢材》、日徐某某授权委托书的公章印文与山东甲公司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一致,亦不能得出徐某某或乙公司伪造山东甲公司公章的结论。故山东甲公司要求鉴定公章真伪,本院不予准许,山东甲公司主张公章被伪造,本院亦不采信。本院认为,除了公章真伪之争,还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一审中徐某某与何某某关于承建工程的陈述基本吻合,乙公司还取得了山东甲公司的资质资料装订本,山东甲公司直至一审判决其败诉后才报案称公章被伪造。考虑这些证据与细节,本院认为乙公司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信性更高。至于公安机关收集到的反映本案工程发包人为上海丙公司,承包人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公安厅对外通报,上海丙公司“虚构投资实力和项目,以巨额投资为诱饵,采用收取巨额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并非法占用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资金,涉嫌诈骗和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上海丙公司诈骗金额巨大,受害人有多家建筑公司,而且其诈骗手法就是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故上海丙公司与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表明乙公司向本案工程供货为虚假行为,也不能表明山东甲公司并非本案工程的承包人。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由于山东甲公司关于公章的陈述不实,缺乏诚信,故不予采信,本院可据此认定徐某某取得授权,代表山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这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乙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后,山东甲公司理应按章党交通违章查询-章党机动车交通违章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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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法》,現在不叫違章,叫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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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罚的直接拿单子去指定的银行交罚款就行,非现场的要先去交通队。
答: 我也一样,到时肯定只有把大宝带去医院了,不过还好我有两个爸妈帮我看着,婆家是不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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