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乙类机工实习期做服务生换新证时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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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招聘企业公告
国企长期需要乙类机工 大厨 二厨等职位发布者:  发布时间: 8:54:45
需好资历外派机工,年龄35周岁以下,态度较好,可长期在管理公司服务,公司给代理医保社保,工资850USD以上(另有劳务费和退伙费),上船前需短期培训英语及相关安全,
常年招收好资历山东长江以南40岁以下大厨,需持有厨师证,至管理公司试厨,通过给予报销来回路费和试厨费用,远洋航线,工资1150USD以上(不含劳务费和退伙)。
常年招收好资历山东长江以南新手有陆地酒店厨师资历,持有厨师证35周岁以下,需至管理公司试厨,通过给予报销来回路费和试厨费用,先任二厨或服务生,需换管理公司海员证,工资780USD以上
以上职位均不接受三管三幅证书或者实习三管实习三幅,有意向请与我司管理人员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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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浩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海员招生简章
你想成为海员吗?拿高薪工资,乘船周游世界,圆你一个航海梦想!
& & 乳山浩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非中介)是经山东省海事局局批复成立的专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公司,有《国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甲类船员服务机构》等多项资质,下设多个办事处及子公司,主要经营: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海务机务及维修,保证船舶正常行驶等其他业务;客运货运代理;国际海员、邮轮工作人员招聘、培训和派遣,船员证书办理、船员关系调档等。公司拥有很强的外派关系网络,有经验丰富的专业管理队伍,可代管体系、整套配员。我们重合同守信誉,安全高效的工作作风,赢得了社会及船员的广泛赞誉,被誉为国际海员之家,是威海和烟台市港航系统先进。
& & 培养方式:所以选择我公司的学员,读书、就业一步到位、双重保障,凡加入我公司的学员都将直接成为公司员工,取得执业证书即可上船工作。船员就业方向主要是环球、东南亚、中日韩、国内南北航线。公司与省内多家公办海航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培养适合航运企业需要的实用性人才。在短时间内轻松拥有家庭轿车和楼房不再是梦想。
现根据市场以及船东需求,面向社会择优招收三副/三管各50名,机工水手各50名,厨师10名,海乘30名,有特长者优先,招满为止。
船员培训班介绍
初中文化程度可报考乙类、丙类水手、机工专业,学时4个半月,期间学费、教材费、服装费、住宿费、入学体检费、保险费、考试费及就业安置费都由公司承担。合同期5年,合同期内公司负责安排工作,并办理实习、办证、换证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可以短期培训海上厨师,学时15天个工作日,期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入学体检费、考试费由公司承担。合同期3年,公司办理换证、办证手续。初中以上文化可以短期培训客船服务员(男性、女性均可),学时37天。期间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入学体检费、考试费由公司承担。公司负责安排工作,并办理相关换证、办证手续。
乙类、丙类水手专业培训:熟悉和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考试科目:1、理论课:水手英语、水手业务与值班& && && & 2、实操课:水手工艺(船舶保养、帆缆作业)2、乙类、丙类机工&&专业培训:熟悉和基本安全、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考试科目:1、理论课:机工英语、机工业务与值班& && && && &2、实操课:金工工艺(车、钳、焊)3、海上厨师&&专业培训:熟悉和基本安全(国际航线需学习7天简单英语)
客船服务员专业培训:熟悉和基本安全(国际航线需学习7天简单英语)& &特殊培训:客滚证书
船员就业形势及待遇
就业:根据国际运输联合会2009年世界海员供需情况报告,全球需要海员月1100000人,其中高级船员500000人,普通船员600000人,在如此庞大的数字里,中国外派船员仅4万人,所占比例不足5%,而仅有8000万人口的菲律宾外派船员却有20万人之多,中国船员市场潜力巨大。中国船员竞技持续升温,主要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各国间的经济交流空前的活跃,作为世界经济的主角------中国国际航运得到空前发展,船员需求大增。薪金待遇:有比较才有鉴别,从事海员职业最大优势就是收入高。与出国打工相比,船员工资也有很大的优势,学习国际高级海员,是选择了一项体面的终身事业,其前期投入比出国打工低的多,但收入很高,且随着船员需求的增多,高级船员工资以年均约20%的幅度上升。想多赚钱,考证当海员,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国际航运业的飞速发展,国际海员的需求不断增长,成为一名国际海员是许多人的梦想,蓬勃发展的国际航运事业为你的理想敞开了大门。在此,我们热情欢迎您的加盟,共同发展,共创辉煌,环球梦想从这里开始。当今社会莘莘学子苦读寒窗,到最后也不一定得到很好的就业机会,拼劲力气打工干活最终可能拿不到血汗钱,还得受尽领导白眼等等,但如果你选择海员,这一切都迎刃而解,所有船舶管吃管住,多余的劳动除了工资还有劳务费发放,发给你的工资就是你的纯收入,并且远高于陆地工资。& && && && && && && && &四、豪华邮轮服务员介绍受船东委托,我公司常年招聘去台湾东方神龙、宝岛之星、香港大都会、名都会、东方王子、海洋之梦、海洋玫瑰、世界之星等邮轮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岗位是客房部门、餐厅部门等,豪华邮轮航行区域主要在香港、澳门、越南、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等。 诚招各地代理,欢迎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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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高级海员、船舶驾驶和轮机管英语相差多少?要求高吗?
禁封JF0393
要求不高,都是用英语考查专业知识;船舶驾驶和轮机管理英语哪个难没有可比性;都有题库,英语基础差点也没关系,只要专业知识差不多,来回做几遍题库,肯定能过关.如自认为英语底子好,不做题库,也是考不过,没捷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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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基本上没有要求,最新文件中指出,乙类海员不考英语了。
要学学甲类 乙类也不容易
甲类也不难 只要学都是差不多的
我招募海员的
学习可以找我
我招收高级海员定向委培的
扫描下载二维码我要中国船员工资报告
我要国际船员工资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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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血泪史(—)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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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船员真苦 中介真黑 航海业真危险& && && & 阅读须知:本文字数相当多,很多多事复制粘贴过来的。原本没想到能有这么长,后来才发现太长了。想修改一下有一定困难,就简单修改了一下。如有错别字请大家批评指正,我虚心接受。此文中的观点只是个人观点,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请以国家相关法规为依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本人不对阅读本文后按照本人观点所产生的后果负任何责任。本人未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和专业的航海类教育,所以写不出很有文学价值的帖子,但是此帖子对菜鸟级别的船员应该有一定帮助,如果大家有不同观点可以交换意见。本文中的案例都来自于互联网,船员类案例有限,如果大家遇到纠纷可以在互联网上参考其他行业的纠纷解决的案例,船员毕竟是所有行业中的一个分支。& && && && && && && && && && && && && && & & & 正文如下:
& && &&&当祖国的航海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我们的社会却似乎忽视了船员这个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存在,我们可爱的船员同志们已经被某些人当成了可随意鱼肉的群体。我对这种随意侵害船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深恶痛绝,如果说我在水手培训班的时候还是感觉到我们的航海类院校“病了”,那么我在成为船员的时候进一步深切地感觉到我们的船员行业总体上“病了”。而在一个又一个的网站论坛里看到船员上当受骗的时候,我更加确信我的感觉并没有错。我们必须为船员的合法权益和某些人斗争。这完全不是处于个人关系的感情冲动。因为许多现象都是不正确的。必须有人呐喊出这一事实。我深切地体会到那些错误的事严重的危害了广大船员同志的切身利益。许许多多善良的船员都因此而欲哭无泪。船员,你是默默无闻的英雄,而我平凡。我认为在我的血管里并没有多少英雄的血液。但平凡的我比较多少有些思想。所以,为我船员,我再也无法沉默了。
& &&&当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时候,船员却要分为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 &&&当宪法赋予我们劳动权的时候,我们的超额劳动却得不到超额的报酬;
& &&&当宪法赋予我们人身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在船上,我们只能从船头走到船尾,再从船尾走到船头;
& &&&当宪法赋予我们社会经济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时候,我们的报酬却被层层盘剥;
& &&&当宪法赋予我们劳动者休息权的时候,我们还在不分昼夜靠离码头,航行值班,节假无休;
& &&&当宪法赋予我们受教育的权利的时候,我们却不能直接接受教育,我们得通过中介公司委托培训;
当宪法赋予我们言论自由的权利的时候,我们遇到黑中介发的曝光的帖子被中介公司使用非常手段删除。
& && &&&海员从入学,考试,发证,实习,换证,工作直到退休,是一路被坑过来的。
& && && && && && && && && && && && && && && && && & & &&&海员入学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一条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 && &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从这几条规则看来,从你决定当船员,到学校培训,就意味着考试一直伴随着你的船员生涯。到学校培训海员的大概有一下几种:高考考上海事院校的;自己热爱航海事业的;想通过船员职业养家糊口发家致富的;被中介委培来的;被中介忽悠过来的。其实不管怎么来的,都是为了养家糊口发家致富。你要说你热爱航海事业的话,我觉得你也不可能在航海事业做出很大的成绩。地球就那么大,新大陆都被麦哲伦,哥伦布之类的洋鬼子发现了。加上现在科技那么发达,你还能发现新大陆?做船员到底能不能养家糊口发家致富呢?养家糊口是没问题的,发家致富就不好说了。我也不否认有那么一小撮人靠当船员成了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剩下的那么一大撮仅仅能养家糊口的。航海类院校的学费和普通院校相差无几,但是航海类院校时不时地冒出个考证费是普通院校没有的。古语有云:“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读书就是一种投资,哪怕今日千辛万苦,也要让孩子鲤鱼跃农门,改变命运。然而一项调查表明:某中部省份57%的农户竟因子女念书而返贫。农村致富的本质出路是依靠教育,这是新闻宣传中颠扑不破的真理,可事实却很尴尬,农民在付出巨大的教育成本后,不但没有致富,反而为生计所困,成为文盲老粗的笑柄。曾有过这么一个笑话:记者去某贫困乡采访一个有车有楼的农民,问他致富秘诀,农民挠了半天头后将三个儿子带到记者跟前说,车房的钱都是孩子们没念书省下的……
& && &&&通过高考到航海院校的就不说了,说说那些被中介委培和忽悠过来的孩子们,他们大多是看到中介公司的宣传高级海员月薪过万,普通船员月薪也在八千以上,总的来说就是海上遍地是黄金,船上有棵摇钱树,只要到了船上面就可以一个月摇一次,树上就掉美金。当船员还可以免费周游世界。现如今沿海货船水手机工工资一般在3800左右,加上劳务费和退伙食费也就四千多一点,国内油船等特种船舶水手机工工资一般在左右加劳务费一般五千多。沿海三副工资一般在左右。外贸水手机工一般月收入在6000左右,外贸三副一般在左右(市场是在不断变化的,此工资水平只是当是平均水平)。目前海上和陆地上的工资差距越来越小,加之船员工作场所在船上的局限性以至于很多船员转行到岸上去。免费周游世界这个也不假。就像火车的列车员一样,从黑龙江哈尔滨到广州的火车,沿途车站停车也就几分钟,火车到终点站一般最多停半天就返回。你能说列车员免费周游了大半个中国吗?船舶到港并不免除船员值班,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或者地区都能上岸。两三个月不能上岸是很常见的,所以免费世界旅游也就是一句空话。记得当年我到学校报名培训乙类750千瓦以上值班机工的时候报名费是5400元,比乙类500总吨以上值班水手少一百块钱。交完钱学校就开一张收据。这张收据我保存至今,可别看这一张小小的收据,在一个机工培训班里面,能自己亲眼看到这个收据的人着实不多。为什么呢?收据是考试通过后在学校领取机工白皮书的唯一凭据。学校是认收据不认人的。我是自己到学校报名的,所以收据在自己手上。好多童鞋都是通过万恶的中介到学校来培训的,钱交给了中介,中介再钱交到学校,学校开的收据给了中介。到了领白皮书的时候,中介拿着收据直接拿走了你的白皮书。中介由于是大批类似于团购地报名,自然学校有一定的回扣给中介。5400元的机工培训学费,中介往往收取了培训学生少则一万多则两万多的培训费实习费证书办理费管理费还有很多乌七八糟的这费那费。我就见过一个被中介忽悠过来的一个贫困地区的“毛驴”交了2500培训机工。中介也是神通广大,一个中原省份的小中介,办公面积不过50平方米,办公人员不过赵钱孙,办公用品不过几张破桌子,几台破电脑,传真,电话,扫描,装船员证件的文件柜。他还就能把全国各地的人忽悠在一起。打着扶贫的旗号,一人当海员,全家致富,到全国全国广大的贫困信息闭塞的地区去招生。首先和当地劳动部门联系,有劳动部门发出广告:某大型船舶管理公司为了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特到某县招收一批船员,由某某船舶管理公司委培送到大连,武汉,上海,广州等国内知名海事院校培训。目前普通达,高级船员15000以上。可谓是一人当海员,全家致富。而且海员可以免费周游世界。然后是长篇介绍海员职责和要考取什么证书搞得大家一头雾水,感觉海员是一个很神秘的行业。再就是说考试非常简单,有题库,只要大家好好看书,好好学习,就可以轻轻松松通过海事部门的考试。通过考试实习完毕换出证书,要不了几个月的工资就能赚回全部学费。劳动局和某船舶管理公司是有利益关系的,劳动局帮公司每招收一个船员学生,公司就支付多少招生费用给劳动局。前几年招生业红火的时候,一个熟悉的中介公司发信息给我,只要帮他们介绍一名三副三管学生成功,立马支付介绍费6000给介绍人。去年还有一个同班同学让我帮他招收几个学生,好处大大的有。我断然拒绝并说道:“这种生娃娃没那啥的事情不要找我。”学生招到后立马让学生交钱,很多贫困家庭都是砸锅卖铁,东拼西凑才凑齐公司要求的学费。最后送到“国内知名海事院校”。由于大连海事大学招生名额已满,只好把大家送到山东潍坊某学校。不是说还有武汉理工大学吗?不好意思,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名额已满,如果你非得去武汉的话,我们可以联系武汉某海事中专或者某某学校培训,请你们放心,不管是大连海事大学还是武汉和潍坊的培训学校,到时候毕业时候发的证书都是一样的,国际通用。就这样,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钱都交了,现在回去怎么面对父老乡亲啊。招生工作就基本告一段落了。
& && && && && && && && && && && && && && && && && && && & &&学校学习
& &&&假如你侥幸一次通过了考试或者在通过多次补考之后通过了考试就面临着上船实习的问题。水手机工电子机工需要实习,三副三管电子员需要实习,大副大管需要实习,船长轮机长需要实习,油船化学品船客滚还需要实习。这点在其他行业是非常罕见的。舟山某中介是这么说的,在舟山找一条狗不容易,找一个船员是非常容易的。正规的院校专科本科的招生是有计划的,每年就那么多名额。而航海类两年制却不在此例,只要是达到开班的人数就滚动开班。所以当前的主要矛盾就是海事院校出产的日益增长的白皮数量和有限的船舶实习岗位之间的矛盾。我曾经上过一个两万吨的外贸船。七个水手之中,有三个是专职水手,一个是拿着三副证书做水手等待时机定岗的,一个是一年制培训出来的实习三副,一个是两年制出来的,一个是三年制专科出来的。机舱三个机工,其中只有一个是只有机工证书的,两个是实习三管顶机工的岗位的,还有三个实习机工等待时机顶机工岗位的。由此可见,在船实习的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顶班就意味着可以多拿钱,大家谁不想呢?所以大家就各显神通。有个帖子说有实习生给“领导”洗衣服,擦房间地板,甚至是自己碗里面的菜都让给“领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第五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第五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等级、职务资格、航区相同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第五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船员未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作出如实填写或者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在船员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现在由于实习生不好上船,所以中介推出了实习换证套餐,大致有以下几种:1 不用上船,只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其他事情中介帮你搞定,到时候直接给你证书。前提是你必须支付相关的费用。2 免费上船实习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中介公司“保证”换证的时候达到白皮上面的吨位或者功率。 3 按照白皮上面的吨位和功率上船实习,然后换证并支付相关费用或者不支付费用。4上船实习不用达到规定的实习时间,到时候帮你换出证书。
&&不用上船就能换出证书,这个在通常情况下是能够办理出来的,但是也是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据悉泉州某海事学校的学校附近就有这么一个中介。提供换证开封,填写见习记录簿,换证一条龙服务,据说是天朝海事衙门有人,有史以来还从没失手过。但是价格不菲。免费上船实习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莫非天上又掉馅饼了?还是中介大发慈悲了?我们船员要始终明白一点,中介和船员之间的关系就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虽然中介和船员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但是永远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根据目前国内名噪一时的主要从事实习三副三管的开封换证业务的中介宣传来看前半年实习的是丙二船舶,后半年实习的有可能是丙一船舶。公司还确保服务部(应该是服务簿,该公司的宣传上面写的就是服务部,公司的宣传广告就是公司的门面,宣传广告上面有错别字就相当于一个人的脸上有好大一块胎记似的,怎么看都不舒服。从有错别字来看,该公司从业人员总体素质不怎么的)是3000总吨或者千瓦以上资历。实习期间实行工资包干年薪16000.听起来好像过万挺高的。其实16000除以12个月等于每个月3333无限循环,好像是个数字游戏,其实小学文化程度的就能算出来。这里指的前半年上的是丙二船舶估计不是“北潍坊”那就是“南平潭”了。某些实习生发的求职信上面特别注明本人特别能吃苦,不知道你所谓的特别能吃苦能不能适应北潍坊和南平潭呢?一般来说北潍坊南平潭指的是船龄在15-20年左右的国产沙滩船,此船型已连续多年被评为最不适宜船员居住船舶。起居空间小,噪音大,生活配套设施不齐全,特别能吃苦的人能适应恶劣的生活环境,但是不一定能适应复杂的人际关系。原则上你所上的丙二船舶都是私人的船舶,船上船员大多都是股东,轮机长操舵靠离码头,水手只会大副理货的事情是很常见的,更何况你一个实习生呢?万一看你实习生不顺眼几个股东商量一下把你抬起来丢到海里面也不是没有这个可能。如果你受不了半年的丙二船舶经历,那就更不用说上10000吨的船实习剩下的半年了,因为你没有完成实习,那么对不起,你的月薪无限循环的月薪也领不到了,当初说的是年薪,你现在都没到一年就回来了,还想要年薪啊!10000吨以上船舶是一次性实习一年,注意:中途不得下船。意思就是任何情况下不能下船。不然一万吨船舶的年薪10000元(相当于月薪833.333333无线循环)又拿不到手了。外贸船实习是收费的,根据个人能力可以做二水二机或者OS,MM(OS是二水的缩写,在这里是不是或者可以做一水?中介公司又出错了,中文都没有打好基础就在这里显摆洋文,还显摆错误了),这个是中介公司决定不了的,一般情况下在冷藏船上你不可能由实习生升职的。冷藏船主要在海上收购渔船上的鱼,放到冷藏船上的冷藏舱中,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操作人员,实习生是最廉价的劳动力。船东往往只是使船舶的有适任证书的人员达到最低配员标准然后再招收大量的实习生作为劳动力。冷藏船的实习生是相当辛苦的。我一个同学就在冷藏船上面干过,7000吨的冷藏船,常年在海上收渔船上的鱼,不靠码头,渔船卸货的时候往往很多渔船排队卸货,常常一工作就是十几个小时不休息,靠的码头原则上都是西非等极品地方。正规的一级水手工资不到7千。
实习生在船上是最底层,在各种工作中,和其他船员付出了同样的劳动,但是在分配劳务费的时候却拿不到全额的劳务费,原因就是因为你是实习生。你不干吧,某些同志就说你干就干,不干就给我滚蛋,现在实习生多的是,你不干,想干的人多了。船员何苦为难船员啊。咱上海中海管理的一个船上。有一个人称猴子的大管轮。轮机长说让实习生顶机工岗位的时候,猴子就对实习生说你这次能顶上机工的岗位主要是我打电话给公司说你的确不错,公司才批准的。你自己看着办吧。然后到了码头就请他去吃饭。吃的时候什么贵就点什么,玉溪的烟不抽,非得去买三五的。四个实习生都轮流被他收刮了一次。猴子在船上已经做了18个月,长得膘肥体壮。肚子比怀胎8月的孕妇还大。最后由于收刮多了民脂民膏被好几个实习生日夜诅咒而“身体不适”下船了。要不是“身体不适”猴子要等到家里的房贷全部还完才回家,那就不知道有多少实习生要遭殃。
& && && && && && && && && && && && && && && && &
实习完毕就面临换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上面的相关条款说得都很清楚了。实习换证时经常出现的问题有一下几个:
1 实习期差十几天就到一年能不能换证书。相关规则规定的是不少于12个月。什么叫不少于12个月?就是说你可以是13个月,但是不能是11个月零29天。虽然很多人差十天的时候换出了证书。但是到时候你因为差10天换不出证书的时候你又上船去实习1天吗?
2 下船后发现实习记录簿差几个章或者签名。少了几个章如果是中国船还好说点,如果是日本船,你跑到日本去把这个章补回来吗?少了几个签名你只能到街上找设计签名的人模仿别人的签名补上这个签名了。网上很多实习记录簿的范本和填写说明书,为什么不下载几个呢?
3服务簿上填写错误。本来你是去实习三副的,服务簿上写的确是写的水手。没办法,你得重新来过。有些人为了贪图顶水手班能多拿几个碎银子就忽略了资历的填写上。实习水手就该填写实习水手,实习三副就该填写实习三副,这个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4 能不能人在船上,把证书邮寄给公司换出证书再邮寄到船上?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不过的确有人这么换出了证书,以前我们船上的一个二管实习大管满了,在日本邮寄证书到上海公司,然后船从日本开到泰国。公司加急办理证书,然后邮寄到泰国。最后船到泰国之前代理已经收到了证书。
&&换证要多长时间呢?有的海事局是10个工作日,有的是15个工作日。如果你找的是有办证权的中介的话,20天左右就能拿到证书,很多人是两个月都没有拿到证书那就是有问题了。要么是中介没有办证权把证书转给了上线有办证权的公司,所以耽误了时间。要么就是证书出来了却没有船,中介就说证书没办理出来,不然你拿着证书就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本规定所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的。
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除海事部门外,任何单位和组织没有扣押船员证书的权利。
关于扣押证书的问题,上面几条已经说明了。任何单位和组织包括哪些呢?某公司油船由于个别船员偷油卖油,以至公司损失数百万,公司报案,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扣留了所有船员证书。后来海事法院判决公司扣押证书是非法行为,公司只能扣押船员证书复印件,没有权利扣押证书,如果需要扣押证书需要向海事部门申请。
& && && && && && && && &所谓新证
某甲和某乙处于某种敌对状态,可是某甲希望某乙接受他的规则,他的价值观,怎么办呢?采用指责的办法。比如某甲指责某乙说:“你看你!居然抠鼻子!”,那么某乙处于一种敌对心理,立即声嘶立竭地否认说:“我没有!我没有!我从来就不抠鼻子!某甲是对我的造谣,在对我进行诬蔑!”那么,在这种否认声中,潜在地认同了某甲的规则,就是抠鼻子属不道德的行为。那么,有可能某乙确实没有抠鼻子,某甲其实也不在乎某乙是不是真的抠了抠了鼻子,他只不过要在某甲和某乙之间潜在地建立一种规则:“抠鼻子是不道德的。”那么从控制论的角度看,他就成功地实施了控制。再打个比方说明这件事,某甲指责某乙说:“你居然早上刷牙”,但事实上某乙是个懒人,早上从来不刷牙,那么他反驳说“你污蔑我,我早上从来就不刷牙!”就已经上了某甲的当。因为,即使自己过去从不刷牙,却保留着一个刷牙的权利。而现在可好,以后则产生了不能刷牙的禁区。
比如说一个刚换出证书的三副和一个中介沟通上船的问题。三副问船的大小,哪个公司,航线,工资等等问题。中介不耐烦了说:“你问这问那的怎么那么多事呢?我给你上船的机会就不错了,现在在家等船的新证三副你知道有多少吗?”三副说:“我没有挑肥拣瘦,我只是问下船舶的基本情况。我虽然是新证的,但是我是某海事大学本科毕业的,英语我过了6级了,在学校我是学生会干部,而且入党了。你中介什么东西,还不是靠我们船员才有饭吃啊。大爷今天还真的就不去你们船上了。”说完啪的一下挂了电话。听上去好像把自己夸了而且还把回击了中介。但潜在地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三副是新证三副的客观事实。如果三副是新证的,则不应该要求待遇有多好,工资有多高,油船上就不错了中介职责三副不该挑肥拣瘦,三副说我只是问下船舶的基本情况,这就已经上了中介的当了,以前三副还觉得应该问一下船舶的基本情况,现在默认了新证三副不应该问船舶的情况,应该有船就上去。
&&船员证书是海事局代表国家证明本证书合法持有人按照某公约规定,完成了相应的培训并考试和评估合格,并由正式授权的海事机构签发的证书。天朝都认可你通过考试合格,发个小本本证明一下,而中介却不认可。
& && && && && && &&&合同和协议的问题
船员上船之前有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技术合作协议等等书面材料,我把它们统称为卖身契。我上过的船舶不少,但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一个船,签订劳务派遣的有四个船,其他的船干脆就没有什么书面材料存在。
船员作为特殊工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仅要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应该服从船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作为船员,你要搞清楚你是在给谁工作,只有明白了自己在给谁工作才能知道出现问题的时候该找谁维权。在中海的船上工作不一定就是在给中海工作。不在中海的船上工作还真就不一定不是在给中海工作。说白了就是涉及到一个用人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问题。你和谁签订了劳动合同,谁就是用人单位。你和谁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你就是给谁打工。所以就出现了同在一条船上工作,有的是给中海工作,有的却是给中介公司工作。&&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由此可见只要是在中海船上打工的船员都应当享有社会保险。但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可能是中海也有可能是中介公司。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协议中只注明每月社会保险多少钱,并没有缴纳,而是算到了工资里面去了。例如:乙方工资总额为3000元,其中基本工资900元,航行补助600元,固定加班费300元,假期工资和超时加班费700元,安全考核500元,社会保险200元。那么每个月船员的收入就是3200元。看似和市场平均工资一样,其实不然。本来市场工资就是3200,社会保险是企业应该缴纳的,不在3200之内。把这个200元放在工资里面发给了船员其实就是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就出现了类似于北京中海的那位嫂子所描述的那种情况了。应该缴纳的社保那部分钱到哪里去了就不得而知了。
很多人在毕业后签了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然后想解约,又面临这高额违约金。所以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要看清楚相关条款,遇到不理解的条款的时候应该找专业人事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要违约的船员一部分是自己出钱考试拿到证书的,一部分是交培训费,办证费,实习费等等苛捐杂费给中介,由中介委托学校培训的。归根到底这个培训费是船员自己拿出来的。我们要保存好相关票据。如学校开具的学费收据,交给中介的钱收据上面必须写明是培训费,换证费或者其他的费用。这样才能证明实际的培训费是自己交的。从劳动合同法从37条到47条详细规定了公司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我们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不支付违约金就必须找出公司有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作为船员,劳动条件就是上船,我们在签合同时要约定公司派船的期限,不能让现在好多人在家等一年的情况出现。比如规定公司必须在拿到证书或者船员要求上船的三个月时间内安排船员上船。如果超过了限定时间,我们可以认为公司违约。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般来说,合同中关于工资是按月发放的。如果你实在是想解除合同,你可以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根据次条款认为公司违约而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在劳务派遣的大多数没有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很多劳务派遣合同中把社会保险按照现金的形式发给船员,发放现金和缴纳社会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方式,不能视同为缴纳社会保险。要解除合同我觉得还有一个方式,有的船员和小中介签订了合同,但是小中介并不具有海事局颁发的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我们也可以根据小中介没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认定中介没有经营船员业务的权限,属于非法经营,自然劳动合同也就无效了。以上可以参考作为船员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费神费力。大家要三思。以下是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大家可以参考:
日,王某与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双方有约定过一下一些条款:
1、王某在A公司指定的院校,经过技术培训,达标获证经上船实习后,由A公司根据王某业务、技术及表现推荐到国内外远洋船舶上服务;
2、王某经A公司考核认可后,签订在船工作时间为120个月。合同期间王某的全部证件必须在下船后及时交给A公司,由A公司统一保管;
3、合同履行地点为A公司指定的悬挂任何国家国旗(包括悬挂五星红旗)并且航行在世界任何海域或水域的远洋船舶;
4、王某理解我国和A公司的实际情况而采取的对ITF组织的态度,完全接受A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及王某各种待遇规定,保证不闹工资、待遇…。
  (二)派遣协议
同年5月14日,双方签订《实习船员派遣协议书》,双方约定:A公司安排王某到天津B公司“C”轮实习,实习期原则上为6个月,王某实习期间没有工资待遇,船东按规定发给王某的加班费、清扫货舱费、自修奖及其他津贴等正当合法收入归王某所有…。
(三)保险金协议书
同日,双方签订了《船员交纳保险金协议书》,由王某向A公司交纳10000元保险金,待王某履行完全部劳务合同后,如王某在履行合同期间未因个人原因及王某连带因素给A公司带来损失,A公司将王某交纳的保险金全部返还王某…。同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10000元。
二、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5月15日,王某到“C”轮担任厨师。7月24日,因“C”轮卖船,王某下船。10月9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王某自愿到外公司上船工作,并向A公司交纳管理费(暂定10个月)2400元,最后以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实际天数自从公司取走证书之日到证书送回公司之日结算。10月10日,王某从A公司处取走、海员服务薄、专业培训书、职业资格证书,并向A公司出具证明,承诺如不能按期交回海员证,同意A公司从其所交纳的保险金中扣除3000元作为海事局罚金。此后,王某未向A公司提出上船,A公司也未再安排王某上船。
  A公司在日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培训船员,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中介服务,劳务合作,机电产品经营,船舶信息咨询。后A公司变更了经营范围并于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代理培训船员、船舶信息咨询。2005年A公司又增加了经营范围并于同年1月28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培训船员、船舶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船员招聘、管理,劳务合作)。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王某与A公司日签订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二、A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三、A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王某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10000元的利息。上述款项逾期不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四、A公司返还王某护照。五、王某将其海员证、船员服务簿交还A公司,由A公司交还发证机关。六、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上诉情况
  王某与A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王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2000元。主要理由:一、王某的海员证和船员服务簿不是A公司办理的。王某的海员证是日签发的,当时王某与A公司尚未签订任何合同;王某的船员服务簿的签发日期是日,当时A公司尚未成立,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的海员证是A公司办理的。况且,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的证件,属于应由个人保管的证件。二、王某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12000元经济损失,是有充足的事实依据的。王某与A公司所签合同实际上是对外劳务输出合同,对外劳务输出现称对外劳务合作,是国家商务部统一管理的、限制经营的业务。而被上诉人经营范围仅仅是代理培训船员、船舶信息咨询,注册资本仅100万元,其所签订的合同严重超出其经营范围,而且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审判决没有确认A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且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没有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判决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A公司上诉请求驳回王某的起诉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于日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格式合同无法律依据。合同订立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为王某联系到“C”轮实习。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船东卖船,而使王某不能继续工作,A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主观推定合同显失公平有违事实。二、原审法院认定A公司收取的10000元为保证金与事实不符。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代理培训船员,但其真正的经营无非是以中介的性质为主,以此推定A公司收取的10000元应定性为中介劳务费用,而不能毫无根据地定为保证金。日双方协定王某到其他船公司工作,该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王某所讲胁迫情形,故该协议亦应认定合法有效。三、原审法院在程序适用方面有不当之处。本案合同所涉事实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该案应由地方法院管辖。王某变更诉讼请求已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不应支持。
  针对王某的上诉意见,A公司在庭审中答辩认为王某的第一项上诉请求不成立,王某的证件是由A公司办理的,其应将证件交给A公司还给发证机关。王某的第二项上诉请求在一审起诉时并未提出,而是在开庭时提出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不应支持。
  王某针对A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请求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主要理由:一、根据双方签订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A公司有义务将王某安排到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而“C”轮是国内沿海航线上航行的船舶,而且仅是实习,所以说A公司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是A公司没有经营资格,船东卖船不是合同不能履行的理由。二、根据双方签订的《船员上船交纳保险金协议书》,保险金所担保的事项及A公司承诺履行完合同后返还保险金,足以说明王某交给A公司的10000元保险金实质就是保证金,而不是中介费。三、原审法院在适用程序方面无不当之处。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船员培训、劳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王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的,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王某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不涉及新的案件事实。
五、二审情况:
  二审庭审中,王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某的海员证、船员服务簿及天津海事局办理王某海员证及船员服务簿档案。王某提交该证据意图证明王某的海员证及船员服务簿不是A公司办理的。2、王某的工资表及泊头市政府招待处证明。王某提交上述证据意图证明其损失情况。A公司未提交证据。A公司认为王某在二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均未在一审出示,对其不予质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二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而且A公司不同意质证,法院对王某二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
二审法院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从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的条款看,有对外劳务合作的内容。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4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任何部门、单位、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不得擅自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A公司在与王某签订《船员培训、劳务合同》时,虽有从事劳务合作的经营范围,但其未取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资质。A公司在不具备从事对外劳务合作资质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具有对外劳务合作性质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的行为显然超越了经营范围,且其超越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因此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造成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在A公司,王某未依法核实A公司的资质,应承担次要责任。A公司对因合同无效而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虽提出A公司赔偿其12000元损失之主张,但王某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故王某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海员证是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颁发机关申请办理的。根据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及此后A公司将王某派到“C”轮实习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的海员证是通过A公司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员证仅限持证人在为其申请办理海员证的单位工作时使用。海员脱离原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应将海员证交回,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送交原颁发机关注销。据此,在王某与A公司合同关系终止后,王某应将海员证交回A公司,王某提出由其自己保管海员证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船员服务簿作为记录船员本人服务资历的证件,应由船员个人保管,王某提出由其个人保管船员服务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A公司收取王某10000元款项的性质问题,根据双方在《船员上船交纳保险金协议书》中的约定,A公司收取的该10000元属于保证金,而非A公司主张的中介劳务费用。A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财政部、商务部有关企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规定,A公司应将10000元返还王某。
由于A公司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异议已超过答辩期,所以原审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当,A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在程序方面存在不当之处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判令A公司返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10000元及护照、王某将其海员证交还A公司是正确的,但以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对该合同予以撤销欠妥,应予纠正。此外,原审判决判令王某返还船员服务簿缺乏依据,亦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沧州市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交纳的保证金10000;沧州市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王某支付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10000元的利息;沧州市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返还王某护照;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王某与沧州市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日签订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
  三、王某与沧州市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船员培训、劳务合同》无效;
  四、王某将其海员证交还沧州市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由沧州市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交还发证机关。
  以上给付,限自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王某负担450元,由沧州市A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负担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航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案例
【原告诉请】
原告李某于2002年2月进入被告A航运公司从事海员工作。原告于2010年11月回国下船后,被告停发了原告12月份工资。原告于2010年12月份电话询问,被告称由于原告表现不好已经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扣发了原告日至11月5日在船期间每月20美元的优质服务奖以及每月20美元的完成合同奖,也没有支付下船后的公休工资。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后,未给原告开具离职证明,造成另一家公司没有聘用原告,给原告造成延误就业的损失。综上,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赔偿金人民币77,533.56元;2、支付日至11月5日的奖金人民币1,206元;3、支付日至日期间的延误退工损失人民币34,459.36元;4、支付公休工资人民币1,800元;5、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辩称】
1、2005年之前原被告曾签订过短期合同,但原告并未在被告处连续工作,2005年开始原告连续工作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日至日期间,被告最后外派原告至a轮上担任一水。原告曾在船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船只停泊期间没有负起巡查的职责,导致船上发生润滑油翻入水中造成损失。因此,该航次任务结束后,船东解除了与被告的合约,造成被告重大损失。
3、原告在船期间擅离职守属严重违纪行为且在船工作表现极差,被考核不合格,故被告于日在单位通报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扣发了其在船期间的优质服务奖。
4、被告曾邮寄处分通报给原告,但因地址错误被退回,右于日与原告电话通话中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和违约金。
5、由于船东提前解除了与被告的合约,原告未完成服务器,故不能获得完成合同奖。
6、被告已经将相关证件交换原告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不影响原告继续工作,不同意支付延误退工损失。
7、原告日下船后,11月6日开始休假,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2010年11月份的公休工资人民币1,350元。
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1、被告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4,384,.50元;
首先,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原被告于2002年、2005年和2007年分别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原、被告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日。
其次,被告虽主张原告在船期间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月18日至11月5日期间的奖金人民币603元;
法院认为被告提前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导致原告无法完成服务期,同时亦未证明船东解除了与其的合同,故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日至11月5日期间的完成合同奖人民币603元的诉讼请求。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休工资人民币450元;
原被告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工资按照被告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被告处《船员分配制度实施办法》中约定,船员公休天数为在船天数的三分之一,公休工资总额为在船公休津贴的累计总额,原告公休津贴为每在船一个月人民币450元,根据原告最后在船工作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船后公休工资人民币1800元并无不当。根据被告提供的工资明细,被告2010年11月发放原告人民币1909元,被告称其中包含人民币1350元公休工资,法院予以采信,故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公休工资人民币450元。
4、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由【原告诉请】中可知,除上述三项诉讼请求外,原告还提出了要求被告支付其奖金、误工损失、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首先,关于奖金。原告日至11月5日在船期间任职表现被评定为不合格,故被告不发放这期间的优质服务奖并无不当。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
其次,关于误工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原告不能继续就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误退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违约金。原、被告200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形。而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故该约定对原告设立违约金是无效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被告设立违约金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该诉求。
【原告诉请】
原告(某船员)诉称,日,原告与被告(某服务机构)签署《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工作期限为其取得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后在船实际工作60个月。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为在船实际工作72个月,其中实习期为一年。被告承诺实习期在船每月向原告支付200美元,实习期后在船每月支付1,800美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按照最低标准为原告缴纳了2个月的综合保险费,故原告于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支付因过错致使原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00美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两份劳动合同书,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2、船员服务薄、海员证,用以证明日至日、日至日以及日至日期间,原告在被告派遣的第三方船上工作。
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用以证明被告从2009年3月开始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3月以前的综合保险费是后来补缴的。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仅为原告介绍船公司。原告与船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工资由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应当由船公司支付。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供了两份劳动合同书以及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等证据,证明原告未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以及其已经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
【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根据证据及庭审调查,法院查明: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但双方自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以来,被告直至2009年8月才为原告补缴了2006年6月至2009年2月的综合保险费,原告据此于日提出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告虽然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为原告补缴2006年6月至2009年2月的综合保险费,但补缴行为并不能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致使原告解除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有据,可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以半个月工资计算。另外,《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施行之日,即日起计算。另,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自日至日,原告工作1年又4个多月,故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1.5个月。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间原告月工资为1,800美元,2008年5月和2009年4月原告也有部分工资收入,上述工资收入按照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1:6.84(双方认可)换算,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期间原告的月平均工资大于2008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人民币9,876元。故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每月人民币9,876元标准、计算1.5个月,共计人民币14,814元,换算成2,165.79美元。
船员长期在一个公司外派,达到一定年限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案件情况
1988年,被告泉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发布“招聘国际海员通告”,招聘一批国际海员,分批派至外轮上服务。原告张先生当年9月被录取为舵工,随后参加了国际海员舵工班、油轮班
等业务培训。此后,一直到2006年3月,张先生分别与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多份《海员外派合同》,被外派至香港、新加坡籍轮船上从事舵工、水手等工作,每次期限均为一年。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为期10个月的《海员外派合同》,日期满,张先生离船并办理交接手续,此后该公司未再外派张先生。 原告张先生认为,从1988年起担任外派海员。已为被告连续工作近22年,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该给他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退休金。但是,公司方面认为,张先生并非被告的正式或固定员工,双方存在“有期限的劳动关系”,期
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
& &&&二、一审情况
& &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诸份合同在性质上为劳动合同,该公司应为张先生补办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如果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张先生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该公司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先生支付相应报酬、经济补偿等。但是,张先生起诉所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官并不认同,所以,他的其他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 & 三、二审情况
& &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院)认定:张先生主张自己“是固定员工,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省高院认为,双方之间先后签订有11份《海员外派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合同中均约定张自愿参加公司的海员劳务合作,并约定了张外派上船服务期限,且合同的最后一条款均约定张在船上服务期满返回向公司报到及一切财务结算清楚后,合同即失效。法官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有期限的劳务关系,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务关系终止,该主张符合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本案查明的事实也表明张也不是不间断地为公司工作,双方合同间隔时间大多在四个月以上,最长的达两年六个月。在未被外派期间,张不为公司工作,公司也未向张发放基本工资或生活费。该种情形符合外派海员行业的特点,也不违反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所以,应认定双方之间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此案在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引起强烈反响。该案一审宣判后,许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认为,该判决一旦生效将引起行业连锁反应,进而威胁到外派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共9家公司在福建召开座谈会,就当前外派海员劳务纠纷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二审期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福建省船东协会等部门均给予了高度关注,并相继发函给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外派海员
的行业特点全面、客观、谨慎地处理此案。许多专家就该案提出,外派海员的劳动关系需要专门的立法。
船员证书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能够证明船员培训费用是自己出的情况下,公司扣押证书是非法的。如果公司我们支付相关培训费用,那么请公司提供相关船员本人签字认可的本人已经参加的培训项目,并由公司证明这些所谓的培训项目是公司支付的相关费用。不管是公司还是船舶上面扣押船员证书应当向海事部门投诉,虽然海事部门一直不给力,但是毕竟海事部门是主管机关。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并不影响在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船员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证书。
& &船员在船上工作时发生事故,如果船员的雇佣方已经为船员办理了工伤保险,船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能再依据民法相关规定请求雇佣方按照人身损害获取双重赔偿。或是否可以由船员自主选择按照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选择其一之后是否可以就差额部分请求赔偿?下面介绍一下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适用模式以及我国目前实践当中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
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适用
1、选择模式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雇员在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选择其一适用。一般而言,雇员若能证明雇主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可选择主张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雇员若无法证明雇主有过错,则可选择接受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受害雇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获得赔偿。  & &
2、免除模式
以工伤保险取代民事赔偿,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要求民事赔偿。
3、相加模式
&&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获得“双份利益”。
&&4、补充模式
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雇员可同时主张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补充模式是工伤赔偿的现代规则,已经为众多国家的立法和理论所接受。
我国目前的规定
1、最高院关于人身伤亡的司法解释
第11条第3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此属于免除和相加模式
2、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险字【1992】16号)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 &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此属于补充模式
3、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8〕9号]
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工的 工伤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方赔偿金中偿还企业为处理该工伤事故垫付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的费用。
——此属于补充模式
4、《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第48 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颁布)第52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此属于相加模式
& && && && && && && && && && && && && && && && && && & 转下请继续关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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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88 天[LV.7]船长啦啦啦
赞!写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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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血泪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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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吧,这就是上学时老师看作文,你就是那个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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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看完啦?有点怀疑,不光要看,要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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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半,有空再看,真的很全面,最近很烦这些东西,但不得不了解。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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