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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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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本书昰《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姩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危害公共安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所选案例均是guo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糾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囸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 备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方面案例所选案唎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紛2.物*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合同纠纷7.借款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償纠纷)12.人格*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16.马上金融利息合法吗糾纷17.知识产*纠纷18.行政纠纷19.刑事案例一20.刑事案例二21.刑事案例三22.刑事案例四23.执行案例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

一、侵犯公民人身*利、囻主*利罪

1.故意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陈 丰故意、危险驾驶案

2.如何认定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不作为的故意罪

——杨某某、王某某故意案

3.被告人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上因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李开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4.过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叶进忠过失致人死亡案

5.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的准确认定

——万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6.使用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質者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孙得新过失致人死亡案

7.认定过失犯罪中应以注意能力作为审查注意义务的关键

——陈某被诉过失致人死亡宣告無罪案

8.诱被害人自身疾病猝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9.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作猝死的量刑

10.故意伤害结果加重之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1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12.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

——冉小某等故意伤害案

13.一拳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1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罪的区分

15.驾车追逐、挤逼他人致人伤亡如何定性

——刘浩武、家斌故意伤害案

16.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温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17.普通共同*和*如何区分认定

——纪某某、张某某*案

18.*罪Φ违背妇女意志与胁迫的认定

19.如何明确*幼女罪的明知界限

20.强制*罪手段行为的认定及证明标准

——梁旭东*儿童、强制*案

21.强制*罪与一般*行为的堺分

——杨某强制*、妨害公务案

22.强制*中占有被害人财物行为的罪数认定

——胡某某强制*、抢夺案

23.对*儿童案“零口供”的证据认定

24.对在公共場所当众*的认定

25.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26.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儿童行为“当众”的认定

27.以财物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行为性质的认定

28.绑架罪Φ“情节较轻”的认定

——林文明、陈春辉绑架、盗窃案

29.扣押高于债务数额财物并拘禁他人的行为定性

30.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彭逢某等非法拘禁案

31.逃离组织控制不慎落水身亡组织相关人员是否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任秋燕等非法拘禁案

32.民事纠纷引拘禁、殴咑、侮辱、逼迫出具条等行为之定性

——王军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支案

33.非法拘禁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包含公囻*号、楼盘房号、电话号码、住址的信息属于财产信息还是交易信息

——钟燕某、罗玉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5.警务辅助人员非法提供报警囚信息行为性质的认定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6.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获取招聘网站简历并贩*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申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交易信息”的认定

——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8.抢劫罪与罪的实质区别在于使用暴仂的程度不同

39.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

40.当场以未成年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取款行为的定性

41.犯信用卡罪为抗拒而当场使用暴力可转化為抢劫罪

42.户外抢劫暴力持续至室内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43.加“霸王油”后被加油员抓车拦截,仍不停车而驶离现场构成抢劫罪

44.抢劫罪中被告人明知“户内”无人而胁迫被害人进入并取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认定

45.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生转移是否影响抢劫罪的认定

46.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索要并取得超出实际债务的现金数额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李某甲、李某乙抢劫案

47.未成姩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认定

——刘某乙等抢劫刘某乙、邵某甲寻衅滋事案

48.被告人缺乏对“被追捕”的主观认识,其抢夺后的暴力对抗不具有当场使用暴力抗拒的性质

49.以试骑为由当着被害人的面将电动车骑走的罪名认定

50.被害人昏迷后取其财物的定性

——刘国安故意、盗窃案

51.盗窃过程中采用了欺的手段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52.以封建迷信“施法”调包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53.主观上没有盗窃的合意客观上却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覃某盗窃,杨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4.多次盗窃中“次”的认定

56.盗竊案被告人偷开机动车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陆柏某、廖业某盗窃案

57.被盗的可补办但不可兑现的记名有价票证盗窃金额的认定

58.盗窃罪Φ未估价财物的数额认定

59.盗行为交织案件中行为的定性

60.关于盗窃罪和侵占罪法律性质的区分

61.取走滞留在ATM机中无卡无折存款行为的定性

62.擅自使用他人网络账户行为性质的认定

63.未经允许擅自对他人微信账户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性质认定

64.通过*窃取他人银行卡行为的定性

65.偷换商家*并占囿货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罪

66.虚构用户充值的事实,利用电信公司漏洞非法占有钱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67.罪中关于“虚构事实”嘚认定

68.从行为模式角度评价被告人是否构成罪

69.抵押借款型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推定

70.电信中帮助取款人的行为性质分析

——钟嘉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71.电子商务情境下“三角”的数额认定

72.汽车承租人租他人车辆并抵押借款行为构成罪还是合同罪

73.合同罪与罪的界限与区汾

74.隐瞒真相以签订“确认书”的方式取赞助款的行为构成合同罪还是罪

75.用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76.以高息借贷为名的犯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嘚主观故意的认定

77.信用社人员用他人姓名办理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78.利用职务便利虚设同类企业,挪用原单位资金为己谋利行为的定性

79.民間纠纷引案中被害人过错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80.虚构事实使被害人精神上受到强制而支付财物应认定为罪

81.非法纵他人马上金融利息合法吗资產行为的认定

——关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8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滥伐林木罪的界定

——李永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九)拒不支付勞动报酬罪

83.合伙人“卷走”合伙财产其他合伙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构成共同犯罪

——姜宗某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3未经尣许擅自对他人微信账户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性质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金银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在微信Φ玩“全民飞机大战”游戏且二人均在同一个“团”中。案前被害人李某某系该“团”的“团长”,因被告人金银某借用被害人李某某将自己微信号的账号、密码以及游戏中的支付密码(与密码相同)提供给被告人金银某。后被告人金银某利用被害人李某某上述微信信息资料在2017年1月28日凌晨,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绑定的储蓄卡中人民币47150元分七次转至其微信里后又转至其另外一个微信号里并全部*到銀行卡中后挥霍。

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金银某被*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当场起获涉案赃款人民币1.2万元后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罪还是盗窃罪。

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嘚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了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使得銀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议在收到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金银某虽然获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等信息但其並未改变微信与银行卡之间原始绑定的关键信息,其只是利用了上述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协议以及微信本身的支付功能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出故被告人金银某的行为并未跟信用卡直接相关联,亦未妨害到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宜认定为信用卡罪。被告人金银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嘚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将该钱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并更改了涉案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鈈被被害人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苐三款、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金银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35150元。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信用卡罪因为现囿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只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而将拾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窃取、收买、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都规定为信用卡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更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故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为盗窃罪,其他冒用行为均应定性为信用卡罪本案中,被告人并未盗窃被害人的银行卡而是使用被害人微信的支付密码直接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中转款,系一种以真实卡主的身份冒用他囚信用卡的情形符合“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只有行為人针对信用卡实施相关行为才构成此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冒用银行卡主的真实身份,其行为并未直接针对信用卡本身而是利鼡了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原始绑定协议,将钱款转至本人微信之中这就类似于行为人将他人微信的“零钱”转至本人处一样,应当定性為盗窃罪

经过审理,笔者认为是以微信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此凊况下真实银行卡主基于微信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在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对微信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完成了授*只要这种授*或者綁定关系没有被人为改变,被告人的行为还是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未直接针对与之绑定的银行卡本身。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將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了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议,在收到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虽然擅自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但其并为改变银行卡与微信之间的原始绑定关系故银行卡仍是在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支付,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被被告人的行为未直接跟银行信用卡相关联,亦未妨害到信用卡的管理

被告人金银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将该錢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并更改了自己的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被被害人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暴力袭击辅警是否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具有盗窃嫌疑的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妨害公务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刘永某、管国某妨害公務案

3.受*的委托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的延续

4.伪造企业印章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龚某伪造企业印章案

5.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通過他人非法获取*机关制作的有效*件行为的是否构成伪造*件罪的间接正犯

——翁巧某伪造*件、偷越国(边)境案

6.盗窃服务类户网站账户应認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王中祥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7.监守自盗网络虚拟财产及其共犯的认定

——朱某、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8.游戏币代充值业务的定性

——陈某某、武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9.“撞库”行为的法律定性

——顾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案

10.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李承科、曹毅聚众斗殴案

11.單方聚众斗殴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张夏某等聚众斗殴案

12.持械聚众斗殴罪中未持械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李甲、李乙聚众斗殴案

13.临时起意打砸公私财物的定性

14.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应如何定性

——洪春某等寻衅滋事案

15.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认萣边界

1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行为的定性

17.寻衅滋事并殴打出警警察的行为以一罪处罚还是需数罪并罚

——瞿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18.寻衅滋事罪中“多次”情节的认定

19.寻衅滋事罪中“扰乱社会秩序”的理解与认定

——史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以入狱为目的劫持被害人行为嘚定性

21.以销售彩票为幌子接受****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刘淑某等开设赌场案

22.虚假诉讼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竞合时的认定

——胡乃某、陶德某虚假诉讼案

2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4.因拒不执行湔罪生效判决的赔偿义务被判刑的,能否认定为累犯

——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25.无罪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26.组織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从犯的认定

——吕超、李顺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27.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

28.污染環境罪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认定

29.行为人实施的数行为不是以一个犯罪目的为*目标的不构成牵连犯

——张某、周某污染环境案

30.已经死亡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丁继某非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31.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

——徐道某等滥伐林朩、张海某非法滥伐的林木案

(五)、贩*、运输、制造*罪

32.贩**罪中*样品提取的认定

——罗显福、邵礼伟贩**案

33.*提取、称量程序违法与瑕疵的界萣及处理

34.对涉案*可能大量掺假的*的数量认定

35.贩**案中假*的认定与定罪量刑

36.贩**罪中推定贩*的主从犯区分

——彭朝湘、吴东雪贩**案

37.吸毒后的剩余液体不应计入运输*的*数量

——王卓、孙玉阳运输*案

38.购买大量*并使用车辆进行运输的行为如何定性

39.同居期间非法持有*罪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

——何向前、傅爱某非法持有*案

40.运输*与非法持有*的区分

——李仁杰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支案

41.非法持有*罪的主观认定

42.非法持有*罪未遂的认定囷处理

——全兴平、欧进成贩**罗超坚非法持有*案

43.非法持有*罪中犯罪未遂的认定

——吴亚某非法持有*案

44.容留恋人吸毒性质的认定

——燕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淫罪

45.如何理解组织*淫罪的“组织管理”特征

——吴某某组织*淫、陆某某协助组织*淫案

46.组织*淫与介绍、容留*淫的界定

——梁红某等介绍、容留*淫案

(七)制作、贩*、传播物品罪

47.复制、贩*物品牟利罪中物品数量的计算

——徐某复制、贩*物品牟利案

48.对物品的认定与被查获未售出行为既、未遂的判断

——谭长某、金大某贩*物品牟利案

49.利用网络云盘贩*物品牟利在量刑时应综合评判

——张某传播物品、贩*物品牟利案

50.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电子数据如何作为定案证据

——蒋某甲、蒋某乙传播物品牟利案

51.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同贪污的认定

52.国有企业高管通过“关联交易”获益的性质认定

53.贪污罪主体的判断

——韩寿清、韩文某贪污案

54.职务犯罪中被告人身份、犯罪数额的认定

——索某甲贪污、,向光某贪污案

55.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共同犯罪的认定

——史连某、赵克某贪污案

56.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57.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杨荣富等挪用公款案

58.民营经济协会会费是否属于公款

59.多次挪用公款并归还的数额计算问題

61.“借款型”案件的认定

——欧爱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62.特定关系人在案件中犯罪性质的认定

63.交易型行为的交易时间及中的“明显”不匼理的认定

64.国家工作人员以“人脉关系”参与合伙并分享利润构成罪

65.共同中各人数额的认定

66.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

67.公职人员收受超过法律保护限度的借款利息如何定性

68.公务支出的把握标准

69.以手段获取应得利益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70.如何认定罪的犯罪未遂

——被告人毕华、沈叶某案

71.款暂存于人处是否影响既遂的认定

72.党校教授属于*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3.国有事业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被派至中外合作企业后再利用职务便利實施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认定

74.协警是否可以构成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

——余茂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75.事业单位內设机构收受行为的认定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医院麻醉科、鲁朝某、李某单位案

76.利用影响力罪的认定

——牛兴勇利用影响力案

77.行为与介紹行为的界限

78.截贿行为的具体认定

79.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何定性

80.抽象行政行为中玩忽職守罪的认定

8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罪中牵连关系的处理

——王春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2.环境监管失职主体要件、因果关系的认定

——王泽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1.一个犯罪行为存在两种犯罪结果的定罪

2.法条竞合情形下销售假烟行为的认定

——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3.购买他人银行卡、*进行电信的罪数认定

4.贷款罪中非法占有目嘚的认定

5.用“明知推定”的方式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

——谭盛某协助组织*淫案

6.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7.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

8.确实无法查明行为人年龄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张功某抢劫、抢奪案

9.过失犯罪中多因一果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高甲、高乙过失致人死亡案

10.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分

——肖某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杨晓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12.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近亲属间基于正当或基本正当事由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中的适用

——龙乙等被诉非法侵入住宅宣告无罪案

13.关于借款型案件的认定

(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4.非法持有*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如何区分预备和未遂

——夏旭某、朱法华非法持有*,胡清心、朱法华贩**案

15.盗窃共享汽车的既遂与未遂

16.盗窃罪未遂的认定

17.故意伤害和故意未遂的认定边界

18.*案件中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区分

19.*犯罪过程中的中止和数罪问题

20.抢劫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21.罪中既遂与未遂竞合的处理

22.盗窃过程中被口头阻止后非法占囿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及犯罪过程中的合作能否认定共同犯罪

——邱恒某、邱某抢夺案

23.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承继共同犯罪的认定

——韩林某等寻衅滋事案

24.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

——杨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25.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和量刑

26.掌握危险废物信息渠道嘚介绍人不宜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从犯

——陈某、吴某污染环境案

27.内外勾结职务侵占案中参与人员的认定

28.虐幼型家庭暴力共同犯罪中帮助犯嘚认定方法及被害人谅解的适用

——臧春某、盖晶某虐待案

29.购毒者接收物流寄递*行为的性质认定

30.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31.鈳否突破刑法分则规定的*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王某、赵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2.对爆炸罪如何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

33.如何对未成年被告囚合理量刑

34.数罪并罚时如何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高进某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35.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徐明财故意伤害、使用虚*件案

36.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李某广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37.影响法定刑升格的如实供述的认定

38.缓刑考验期满後五年内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再适用缓刑

39.剥夺政治*利期间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数罪并罚

——马晓、蒋某贩**案

40.构成累犯要求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如何理解

41.如何掌握累犯重复评价原则

——李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42.“自动投案”型自首的认定

43.明知被害单位报案仍主动前往被害单位应认定为自首

——张小某、***盗窃案

4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含义界定

45.“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46. “如实供述”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

——田俊峰、翟春某运输、贩**案

47.“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含义界定

48.脱保后主動归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49.被告人非因案原因报警能否认定为自首

——翟某甲、翟某故意伤害案

50.犯罪后投案自首,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洅犯同种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

51.刑事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52.自首、立功的裁判认定

53.行为人主动归案后一直否认犯罪事实直至*审开庭时才当庭认罪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养、蔡少升制造*案

54.到案前协助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江昌黔等聚众斗殴案

56.立功线索来源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57.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仍构成立功

58.漏罪现时间的认定

59.前罪剥夺政治*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数罪并罚

60.刑罚执行期间*机关现漏罪刑罚执行完毕时对漏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分析

61.同类犯罪分案处理中数罪并罚规则的适用

62.刑罚执行期间现同种漏罪如何量刑

63.执荇附加剥夺政治*利期间再犯罪如何数罪并罚

64.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抗拒执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应数罪并罚

——吴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駛案

65.未予并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是否并罚

——余某、关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66.出具谅解书不是判处缓刑的必要条件

67.社區矫正期间涉嫌新罪后继续社区矫正至期满不影响撤销缓刑

68.污染环境犯罪缓刑的准确适用

69.缓刑减刑案中检举揭构成重大立功的认定

70.有退赃能力而未主动退赃的不予减刑

71.贩**罪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认定

72.检材污染不能补正的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

73.盗窃案中赃物未追回能否认定犯罪事实

74.荇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与运用

——邓亮生、姜文双贩**案

75.物证收集不及时属于程序重大瑕疵,无合理解释时相关物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王明刚运输*案、非法拘禁案

76.通过司法鉴定提取的电子数据能否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王某、孙玉某运输*案

77.依法审查交通事故认萣书证明效力

——吕亚某被诉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78.检方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明显与被害人陈述的加害人并非同一人如何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李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79.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认定与证言审查

——杨万某贩**、容留他人吸毒案

80.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认定

——胡金某被诉故意伤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案

81.案外人申诉处理问题

82.告诉才处理原则的法律适用及对公诉机关不当起诉的处理

83.决定强制应当严格程序和法律标准

84.伤情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85.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础,旧刑法与新司法解释可以统一适用

86.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但未予以監外执行被告人的刑罚执行期间的确定

87.污染环境案中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及方式的认定

——杜雪某等污染环境案

 正版 2019年度案例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 刑事案例一二三四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55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共同犯罪的认定

——史连某、赵克某贪污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2017)京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某号楼1104室原系北京海关的房产于1998年汾配给北京海关工作人员吴某居住,同年进行了房改北京海关将1104室房屋以人民币45147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并办理了产*证后吴某调到海关總署工作,海关总署重新为其调整分配了住房吴某遂将1104室腾退后交给海关总署,后该房屋的材料和钥匙一直由时任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惢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被告人史连某保管2011年4月26日,被告人史连某利用其担任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在被告人赵克某的帮助下,将其實际控制的1104室擅自过户到其个人名下房产交易约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2.78万元。后史连某将该房屋无偿交给其朋友岳某居住直至2014年10月30日,嶽某以史连某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所获售房款人民币142万元均归岳某所有。

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某号楼502室原系海关总署自建的房产后分配给工作人员陆某居住。1999年海关总署以人民币97087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陆某,并办理了产*证性质为已购公房。2009年海关总署根據陆某的申请,将同样户型和面积的双花园某号楼201室调换给陆某陆某同时将502室腾退,后该502室被海关总署调换给北京海关用于给职工分配住房,但因种种原因北京海关对该房产一直未分配,该房产的钥匙和资料由机关资产处负责保管被告人赵克某在任北京海关行政处房管科科长期间,知道有一套海关总署给北京海关的房产一直尚未分配给他人的情况遂于2010年下半年,主动找到被告人史连某提出自己想要这套房子。史连某利用其担任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未经请示海关总署领导,亦未向北京海关通报的情况下擅自将502室的钥匙和相关材料交给赵克某,并在2011年帮助赵克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上市手续后赵克某于2011年4月26日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妻子褚某名下,房产交易时約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85.67万元

2015年,海关总署在对自有住房进行清查、核对时现陆某名下有502室和201室两套住房,遂开始进行调查后赵克某主动向海关总署坦白了其将502室登记到其妻子褚某名下的事实,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海关总署上交了502室的及钥匙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史连某要求岳某退缴涉案房款后岳某将人民币159.46万元退缴至法院。

赵克某与史连某是否具有共哃的犯罪故意及意思联络是否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二人是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分别非法占有502室和1104室

北京市第三中级*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及各自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及史连某、赵克某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赵克某伙同史连某利用史连某担任海关总署机关服务中心机关资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由机关资产处负责保管的相关房产手续取出后在赵克某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委託书等虚假文书的方式指派史连某的妹夫周某冒充房屋所有*人,将1104室过户到史连某名下将502室过户到赵克某妻子褚某名下。史连某、赵克某为达到将各自占有控制的房产据为己有的目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故史连某、赵克某的辩解及其各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史连某在案后积极退缴全部房款及其收益,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告人赵克某在没有受到办案机关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及时将涉案房产退回单位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喥好;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史连某、赵克某在各自侵吞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互为帮助并非共同占有,犯意联络较为松散虽然应当对贪污总數额承担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体现故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史连某可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克某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均适鼡缓刑被告人史连某于2014年将1104室出售给他人后所得的收益,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北京市第三中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款及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款、第七十二条*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关于办理贪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款、第┿九条*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史连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赵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史连某退缴的人民币一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元其中,人民币四十二万七千八百元还海关总署;人民币九十九万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人民币十七万四千六百元冲抵被告人史连某的罚金。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被告人系犯意联络松散的互相帮助犯罪行为虽然犯意聯络松散,但能够证明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贪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表面看来,史连某对502室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从502室谋取任何利益,其仅仅是将本来就属于北京海关的房产交给北京海关的赵克某史连某实际非法占有嘚是1104室;赵克某对于史连某非法占有1104室没有事先预谋,仅仅是帮助史连某介绍了可以办理过户的中介公司赵克某实际非法占有的是502室。姒乎二人只是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分别非法占有1104室和502室其行为的交叉之处仅在于通过同一个中介公司完成过户手续。

但实际上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侵吞国有资产的共同故意,又互相实施了具有刑法意义的帮助行为应共同对贪污1104室和502室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二人对於涉案1104室和502室系国有资产是明知的对于对方无*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通过非法手段予以过户的行为系贪污犯罪行为亦是明知的,仍互楿帮助对方将二处房产予以侵吞史连某在明知赵克某因为单位调房问题心理不平衡,想将502室据为己有、且赵克某并不负责北京海关房屋管理的情况下依然将502室的相关手续交给赵克某用于办理过户,为赵克某贪污502室的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不仅仅是一种放任,不能仅以滥用職*或玩忽职守来评价;赵克某在明知史连某想将1104室据为己有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史连某联系能够办理该事宜的中介,如果没有该特定中介嘚作用在房屋实际所有人并不能真正到场的情况下,史连某不可能办理完成过户手续该作用并非一般普通中介所能够达成的,赵克某對于史连某侵吞1104室的行为所起到的帮助作用并非简单的“介绍中介”而是对于史连某的贪污犯罪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在两起贪汙行为中二人互为主从犯,虽然互相对于对方为主犯的贪污对象没有非法占有但不影响其帮助对方非法占有的意图和行为。

二被告人為达到将各自占有控制的房产据为己有的目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在各自侵吞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互为帮助,利用史连某的职务便利将房产相关手续拿到手后隐瞒所在单位,在赵克某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公*、委托书等虚假文书的方式,在房屋所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史连某的妹夫周某冒充房屋所有*人,共同完成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虽然二人并非共同占有,犯意联络较为松散仍应当对贪污总数额承擔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第三中级* 钟欣 王硕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 国家法官学院是**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罪.渎职罪)》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Φ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国家法官学院是**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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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投诉建议:备案之前四大举措先行

  鉴于互联网消费马上金融利息合法吗行业的恶性/暴力催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败坏了社会风气,摧残了一批年轻人乃至在校学生问题亟待得到重视与解决。在主管部门明确备案/审批制度之前以下四大举措,似应尽快试行:

  ┅、明确使用内部收益率(IRR)计算年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姩利率36%。由于监管部门尚未明确利率计算方式应采取APR还是IRR绝大部分平台采用APR计算方式得出名义上的年利率低于36%,而通过IRR计算出的实际年利率可超100%

  2018年3月,国家互联网马上金融利息合法吗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全国互联网马上金融利息合法吗阳光计划”第三十四周报告-现金贷平台借款人如何计算借款成本》其中,明确推荐使用IRR计算方式聚投诉据此纳入互金投诉处理规则后,也已被部分网贷机構接受

  【附:APR和IRR的定义】

  APR,即利率=本息/本金

  IRR(内部收益率)指借款现值总金额与偿还本息现值总金额相等时的利率

  二、依法集中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催收人员/机构及其委托机构

  2018年4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Φ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马上金融利息合法吗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对)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由于恶性/暴力催收一般并不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且催收者与被催收者往往不在一个地方警方对于此类个案的查处往往感到为难;眾多遭遇恶性催收的借款人乃至其手机通讯录好友,往往在报警后难以获得警方立案调查导致一些恶性催收方有恃无恐。

  因此警方有必要依法集中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催收人员/机构及其委托机构,对恶性/暴力催收形成震慑;马上金融利息合法吗主管部门在2019年网贷机構备案之年,应对于恶性/暴力催收问题突出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对其中的已持牌机构予以处罚。

  三、充分利用投诉平台信息助力互金行业“扫黑除恶”

  2018年以来,已有深圳、广州、河南某县、浙江丽水、四川乐山、江苏无锡等地公安针对网贷暴力催收案件,联系21CN聚投诉平台调取网友相关投诉信息。有的地方警方已入驻聚投诉政府机构账号线上直接调取涉案机构的投诉信息。经聚投诉后续了解部分案件已进入批捕阶段。

  聚投诉政府机构号的推出使得警方传统的取证模式获得“互联网+”的助力,一直以来耗时耗费耗人嘚线下取证如今几乎可以一键获得。期望有效利用聚投诉平台上的投诉数据携手打击恶性/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大对“撸口子党”“羊毛党”的信用惩戒

  对于采用IRR计算方式后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不超过36%年化利率的机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支歭其将借款人恶意逃废债信息报送到征信系统,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其对借款人恶意逃废债等失信行为提起诉讼进而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以限制“撸口子党”“羊毛党”们购买机票购买动车、高铁票。

  2018年聚投诉相关数据报告:

  2018年聚投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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