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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难道也有名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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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难道也有名额限制
日 09: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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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有关部门近日公布了“3?23”特大凶杀案见义勇为名单。应长余、陈仕营、甘贵平、游钦章等都名列其中,但许多人不解的是,“那位第一个赶到现场救出了3个孩子的环卫工人呢?为什么要漏掉她?”(3月28日《羊城晚报》)
&&&&这位环卫工人叫刘瑞英。考虑到凶手的残暴程度,可以说刘瑞英挺身而出的意义,怎么形容也不算过分。这一点,很多人都可证明。但见义勇为名单偏偏漏了她。据介绍,认定依据是根据当时校门口监控录像――“刘瑞英没有出现在录像上。”这个解释至少表明,相关部门也并没否认刘瑞英见义勇为的事实。只不过,不巧的是,她没出现在监控录像里。换言之,认定见义勇为,原来竟然如此“技术依赖”。
&&&&我宁愿相信,在经过一起特大惨案之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承受了很大精神压力,工作上难免有点儿疏忽,也不愿相信这是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的结果。“没有出现在录像上”,这是何其僵化的思维?认定刘瑞英是否见义勇为,非常简单,只需向目击者或当事人做下调查即可,能有多难?表彰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和弘扬一种社会风气,本身就是政府的应有责任,怎能如此敷衍呢?
&&&&荒唐的理由背后,凸显的是冷漠的官僚化行政作风。也许在南平相关部门看来,公布名单不过是一个规定动作,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既没有对几位见义勇为者的应有尊重,也无意于去理解这其中传递出的道德深意,因而操作起来就像草草地走个过场。按监控录像来认定看似荒谬,其实不难理解。因为这最方便,成本最低。
&&&&若不怀好意地揣测一下,之所以漏掉刘瑞英,可能还有另一层想法,即受名额限制。人太多了影响宣传效果也不利于树立典型。至于为什么偏偏漏掉刘瑞英,看看身份就知道了:她是一名“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的环卫工,或许被认为宣传价值不大,她应该也没精力去争这个荣誉吧。吴龙贵(安徽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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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男国外救熟人身亡,四川方面称不算见义勇为
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
-- 法周刊·举案 --
&&&&丽雅/漫画
&&&&□东快记者 陈腾健 见习记者 王一&&&&近日,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旅游时,为救同伴不幸身亡,目前家属正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当地政府部门认为,孙川救人行为发生在四川省外,且所救的是同行游伴,因此孙川家属想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的愿望,或无法实现。&&&&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这也是发生在全国各地因见义勇为而引发的争议的一个典型案例。&&&&福建省见义勇为条例中虽然规定了“我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办理”,但是由于存在取证难的情况,因此发生在国外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很难被认定。&&&&见义勇为的评定为何屡次引发争议?一个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条例是否有必要?救“熟人”到底算不算见义勇为呢?&&&&参与讨论嘉宾&&&&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    卢永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丁兆增&&&&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 展 江&&&&福州大学社会学教授         甘满堂&&&&争议回放&&&&国外救熟人身亡家属申请见义勇为被拒&&&&7月24日,成都游客孙川在斯里兰卡迪克维拉海岸,看到同伴遭遇危险后毫不犹豫地游了过去,在关键时刻推了对方一把。这一推之后,孙川被浪头打中,等他被救上岸后,因抢救无效去世。&&&&目前孙川的家人正在准备材料,希望为孙川申报见义勇为。四川方面的有关部门表示,《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明确规定,本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因而,孙川家属想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的愿望,或将无法实现。&&&&其称,孙川救人之事发生在国外,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相应材料难以提供。此外,由于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从法律上讲,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但就在前不久,留美博士杜先汝为救落入鲁吉河的另一名中国留学生不幸遇难。《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附则中提出,“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经过讨论研究,最终认定为“见义勇为”。目前杜先汝正候选8月“中国好人”。&&&&专家讨论&&&&A&异地救人&见义勇为的行为确认难&&&&东南快报记者:目前我省的见义勇为条例在全国属于怎样的水平呢?&&&&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卢永官:福建省的见义勇为条例走在全国前列,不少其他省份的见义勇为机构来福建进行调研与学习,一些省份的见义勇为条例也是以福建省的为蓝本制定的。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东南快报记者:如果福建省公民在国外做了与孙川类似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吗?&&&&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卢永官:在《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七章中规定,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办理。之前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尚未遇到过类似的案例,但就目前而言,由于在福建省见义勇为条例第二章中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如果福建省公民在国外因为见义勇为而身亡的,由于公安机关无法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即存在见义勇为行为确认难的问题,即使确实有过见义勇为行为,也很难获得认可。&&&&东南快报记者:为什么安徽留美博士杜先汝救人牺牲的行为就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呢?&&&&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卢永官:在安徽留美博士杜先汝跳河救人身亡一事中,由于当地警察局局长为杜先汝颁发了“生命救护奖”,并且他在美国的导师通过邮件将其事迹材料发给了合肥市庐阳区综治办。由于美国警方对其申报见义勇为提供了确切的证据,因此杜先汝的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公民如果在国外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受到该国政府确认或者表彰的,由中国在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相关证明,发回其户籍所在地,再由该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政府、见义勇为机构对该公民的家庭给予保障。目前,这一观点正在研究之中。&&&&B&救熟人、朋友&我省大部分情况下算见义勇为&&&&东南快报记者:四川省方面表示,孙川所救的是同行游伴,救熟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仍存在争议。救熟人能算见义勇为吗?&&&&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四川省见义勇为条例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并无不妥之处,但对于被施救者与施救者关系的规定,不应该做过多的约束,而是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做适当的扩大。&&&&除了被施救者与施救者存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比如成年人受朋友委托暂时负责看护朋友的未成年子女),在熟人、朋友之间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都应当予以肯定。但是由于近亲属本身就有互相帮扶的义务,因此并不应该被纳入这一范畴。&&&&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卢永官:除了存在法定职责(国家公职人员)与法定义务(近亲属)外,施救者所进行的施救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能够算作见义勇为。&&&&福州大学社会学教授甘满堂:此事应该特事特办,建议四川省方面给孙川颁发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虽然四川省见义勇为条例中明确提到,该条例只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但是从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初衷出发,四川省方面可以考虑适当变通,如果能够认定孙川的救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就应该为孙川补发见义勇为荣誉称号。&&&&C&全国性条例出台或可化解一些争议&&&&东南快报记者:近日,华南师范大学教授、中国好人网创始人谈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因此见义勇为的评定和奖励标准也不同,而这些问题表面是跟地方经济相关,本质上仍然是社会重视程度不够,价值观缺乏正义感。对此你们怎么认为?&&&&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卢永官:见义勇为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是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识也不一样,因此就导致了各地见义勇为条例存在差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见义勇为典型案例的不断涌现,因此各地的见义勇为条例也是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之中,以福建省为例,目前的见义勇为条例是在2011年通过的,是在1998年制定的条例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同时出台一个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条例也是很多老百姓的愿望,是大势所趋。这也说明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东南快报记者:建立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条例有必要吗?&&&&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卢永官: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见义勇为认定和奖励标准还是很有必要的。制定这样一个法规的宗旨是为了“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但并不是对公民在危急时刻必须要见义勇为做出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也不是鼓励。由于各地见义勇为条例不尽相同,造成了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存在争议,而全国性的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将化解这些争议。&&&&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见义勇为主要属于道德领域。在道德的范畴内,很多时候并不需要法律来强制要求。见义勇为行为大多发生在少数人身上,并不是所有人的事。作为公民首先是要守法,不去做坏事。作为见义勇为者,这属于公民自己的选择,见义不为,社会也不应该去指责。所以制定相关法律并没有必要。见义勇为的行为,社会应当给予肯定。但作为立法,就要经过深思熟虑,具备立法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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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各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不一 公安部计划统一立法
  统一立法维护“英雄”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庄建伟表示,见义勇为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我国对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但认定条件却比较苛刻,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被认定的却不多。”
  庄建伟指出:“近年来,突发事件不断增多,英雄模范也屡屡出现,应该从更高的层次推进统一性法规的出台,从立法上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申请、认定及后期赔偿、补助等程序的有法可依,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表示,地方五花八门的立法必然造成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到的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不同省(区、市)的行政法规都限定了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认定标准。
  而近年发生的“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例说明,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法规才能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立法要强化政府责任,破解认定标准
  难题一:全国法规应该如何明确?
  据邢捷介绍,制定见义勇为全国法规就要明确同一个标准,见义勇为主体是不负法定职责的公民,如消防员负有灭火抢险的义务,却不负有抓捕罪犯的义务;主观上,见义勇为者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见义勇为者面临较大的人身危险,却积极施救。
  难题二:见义勇为中受益者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邢捷说,比如实际中有的受益人其实也需要救助;另外,一旦见义勇为者丧失劳动能力,受益人即使给予了一定补偿,也无法满足见义勇为者的生活需求。还有就是可能“促成”受益者担心承担责任、默然离开的局面。
  所以,见义勇为全国立法需要明确政府责任,比如丧失劳动能力者,政府按月发放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政府负责解决就业,安置工作。
  公安部将其列入立法计划
  从1995年首次立法研讨会算起,《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17载,至今仍未出台。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表示,目前,他们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公安部,公安部也把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明年会报到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 (综合新京报、中青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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