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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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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梁下部或截面高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作用时,应在该处设置附加横向钢筋(吊筋、箍筋)承担。附加横向钢筋应布置在长度S(S=2h1+3b)的范围内(图9-22)。
图9-22 集中荷载作用处的横向附加钢筋
(a)附加箍筋;(b)附加吊筋
1-传递集中荷载的位置;2-附加箍筋;3-附加吊筋
&&& 2.当构件的内折角处于受拉区时,应增设箍筋(图9-23)。该箍筋应能承受未在受压区锚固的纵向受拉钢筋As1的合力,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全部纵向钢筋As合力的35%。
图9-23 钢筋混凝土梁内折角处配筋
梁内折角处附加箍筋的配置范围s,可按下式计算。
s=htan(3&/8)&&&&(9-4)
式中& h梁内折角处高度;
&梁的内折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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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2012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保险建议书2一、保险险种: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二、保险责任:(一)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险种特点:*关爱员工,为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障;*可随时变更投保人员;*投保方便,保费低。(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分门诊、住院)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如仅在门诊治疗,则限额为2000元。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3、险种特点:*为投保单位减轻意外医疗费用负担;*索赔手续简单,赔付到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保险建议书3三、承保方案保险项目及保额一览表方案一、单位:元险种保额保险期限人均保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100000一年52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20000方案二、单位:元险种保额保险期限人均保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200000一年880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30000*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人员清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保险建议书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2.1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1.2.2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丧失,如按人数投保,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6.3)。1.3投保人应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1.4受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保险建议书5除另有约定,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也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保障内容2.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5)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6)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保险建议书6应的残疾保险金。2.1.3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7),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2责任免除2.2.1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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