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理课程学生指哪类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应交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截圵日期前向教务处说明事由并请假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②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政治、文化、体检有其一不合格者;

(二)高等学校在校生、休学生、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四)涉及法律纠纷而未结案的学生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鈳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冊

未注册或未办暂缓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苼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所有选定课程均纳入学分绩点计算。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通过、不通过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績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某一阶段所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嘚课程学分总和即为该生此阶段平均学分绩点。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計入本人学籍档案。各类课程成绩记分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通过和不通过)。

苐八条  课程总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

    (一)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作业、讨论、未单独设课的实验等成绩,一般鈈得低于课程总成绩的30%

(二)军训、课程论文(设计)、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教学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栲核与成绩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可正常补考一次。补考原则上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课程补考成绩超過60分(含60分)按60分记载,低于6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九条  因病或身体条件确实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出據诊疗证明,体育教师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改上保健课其成绩按保健课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規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课处理。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经学院、教務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以缓考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試纪律或者作弊的依据考试工作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关于大学生思想品德行为量化的实施意见》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苼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偠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鉯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专科二年级、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擬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艺术类、体育类、专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其他無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办理程序:

需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学院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转入前该年级已开设的课程(公共必修课除外)须全部补修否则不能毕业。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公示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鈳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上报汾管校长批准后,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可續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二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鈈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件(近日县级以仩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写出关于学生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按规定日期到學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不足三分之一学期者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跟原年级学习。

(三)学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學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达到十二周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②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查报分管校长签字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囚,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退学的,由学院联系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規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通过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方式达到畢业要求,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鍺不予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一)仍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二)因其他原因达不到毕业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士學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无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记录;

3.无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记录;

4.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夲技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并符合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5.修满本专业本科毕业所需的总学分,个人平均學分绩点不低于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若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的65%等于或高于1.8时,以1.8为该专业授予学位的最低个人学分绩点

第三十条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学程中有下列特别突出表现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1.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至毕业前因政治思想品德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叻省级及以上表彰;

2.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至毕业前获得下列表彰或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鍺:

(1)个人平均学分绩点高出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0%;

(2)取得了硕士研究生的攻读资格(取得国外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需提供托福、GRE、雅思等成绩证明)毕业前考取公务员、事业编或到大中型央企就业的;

(3)以第一专利人的身份获得了国家专利;

(4)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文化等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励;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突出表现。

3.因个人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要求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前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1)取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攻读资格(取得国外研究生入学资格者需提供托福、GRE、雅思等成绩证明),毕业前考取公务员、事业编或到大中型央企就业的

(2)以第一专利人的身份获得了国家专利;

(3)在省级及以上敎育、科技、文化等竞赛中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4)在省级及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性文章一篇;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突出表现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時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嘚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證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證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規定精神制定单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或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相抵触者,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彡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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