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 c证报名何时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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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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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导读]: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预测)专家推荐:
&  2017年司法考试的通知暂未公布,预计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在<FONT color=#ff年6月-7月,小编将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的考试动态,请广大考生收藏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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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编辑:[Sun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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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
  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是怎样呢?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
  法律教育一味迎合现行司法考试,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当作法律教育成功与否的指标,势必形成条文主义的实用教育模式,这种教育会发展成应试教育,法律教育的质量也会随之下降。
  司法考试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一直备受关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下称《》),将现行的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等。这被认为是司法考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考分离到三考合一
  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前,律师资格考试、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三考并行。
  始于1986年的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司法考试的前身。不过早在1980年,《律师暂行》便确定以考核的方式授予律师资格。1986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从1986年起实行全国范围的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简称&律考&,考试合格者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六条明确,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这被认为是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探索的重大里程碑。
  与此相对,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颁布实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分别建立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此时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依旧是三考分离。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修正案,两法附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认为,&三考分离&在试题难度、考试纪律、分数评定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是全国公开考试,其他两者则是内部考试,这致使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准入门槛明显低于律师。将&三考&统一,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改革直接影响法学教育
  &乙欲杀其仇人,在山崖边对其砍了七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仇人已经死了,遂离去,但仇人生命力顽强,苏醒后,刚迈了两步即踩空跌下山崖摔死。&
  &甲深夜潜入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之,便扑到乙身上强脱其衣。乙被扒光后惊醒,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上述这些司法考试的考题也是每年司考后众人关注的焦点。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其&变态&的试题和极低的通过率为外界所知。
  2011年9月,法学专业的杨杰第一次走进司法考试的考场,不过却以10分之差倒在了过关线之外。次年,她又勇上&战场&,依然再次折戟。2013年,已经考取了政法干警法硕专业研究生,成为一名准检察干警的杨杰再一次奔赴司法考试的战场,没想到&司考&又给她开了一个玩笑,她以一分之差又与过关失之交臂。2014年11月,已经在检察院工作了的杨杰终于圆梦司考,在拿到成绩的那一刻,她狠狠地哭了一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帆认为,《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出台,将会对司法考试本身有很大影响。&最直接的影响就是2016年的考试,因为非法本的、非全日制本科的会想方设法赶上2016年&末班车&;其次,法律职业资格拟扩大的人群会加入司考大军,越早获得资格在本职晋升时越有优势。&
  不过,杨帆认为,《意见》对于2017以后考试会有什么影响尚不好说,还需等改革意见正式&落地&,其中参考条件和法律职业资格获得条件的规定不仅会影响司考(以后或称法考),还会影响法律专业本科教育。
  张建伟说,法律教育一味迎合现行司法考试,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当作法律教育成功与否的指标,势必形成条文主义的实用教育模式,这种教育会发展成应试教育,法律教育的质量也会随之下降。但这正是许多法律院系的学生所期待的,他们希望课堂教学成为司法考试的婢女,法律教育唯司法考试马首是瞻。
  尽管在司法考试的道路上历尽艰辛,但是杨杰还是认为,此次《意见》中的部分规定对于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她告诉记者,实践中,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时,往往会因公安干警缺乏法律知识,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收集不全面,从而导致案件办理存在很大难度。
  &我所在的检察院有法律知识背景且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只占到全院的三分之一,剩下的都是行政辅助人员,而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更少。但在检察院,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工作中就会出现一些难以沟通和合作的问题。&杨杰说。
  报考条件仍有争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再创新高,达48万余人,同比增长7.1%。作为与高考、研究生考试并列的国家三大考试之一,司法考试的热度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张建伟看来,未来要求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这股热劲儿还要升温。&现在司法机关招募人才,往往附加一个条件即&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律师职业也需要通过司法考试,这使人们已经意识到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重要性。许多人期望通过这个职业准入门槛,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这是一件好事。&
  今年大四的李琳并不是法律专业,但是却十分喜爱法学,希望毕业能够从事法律相关职业。《意见》的出台让她感受到了国家政策的变化,她最关心的就是以后是否会取消非法本学生的报考资格。
  《意见》中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其中一项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有专家认为,该项规定将学历条件限制为&全日制本科&,限制了自考和成考学历的考生;对非法本考生添加了&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限定条件,限制了非法本考生的报考。
  &如果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限制非法本参考资格,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扼住了人才的跨学科流动。作为非法本学生,我非常理解国家通过限制专业报名的设置,但如果限制的话,希望能够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门槛,调整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如此才能使专业限制真正起到选拔法律人才的作用。&李琳说。
  杨帆也有同样的看法,她说:&希望逐渐扩大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但不要设置必须法学、必须全日制本科这种&歧视性&条件,因为有些法律岗位就需要有非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例如侦破计算机犯罪,处理医疗纠纷等。&
  不过,张建伟认为,对于应试者法律学历加以限制,是因为法律品格的培养、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养成、法律逻辑的训练等,都需要一定的时日,不能一蹴而就。
  &司法考试只是精英选拔的入门考试,司法精英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养,应立足于法律职业的特点和要求,]并满足社会对法治和法律人的角色期待。&张建伟说。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新人新,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二要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要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要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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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5号)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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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  司考改革“靴子落地”: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义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的“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实大有不同。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司考关”才行。  所以,哪些职业有可能“中奖”呢?《意见》也给了我们提示:“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事实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就已经隐藏着司考改革的“线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可见,通过提高整体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带动全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是这次司法考试作出重大调整的原因所在。  按照目前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实行分类管理。从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定义来看,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不是法官、检察官,自然也无须参加司法考试。  而如果按照调整后的考试范围,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乃至人民警察,这些职业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均密切相关,将有望被纳入司法考试范围;同时,在公检法系统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职业,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相关的职业,今后也都有可能需要司法考试的“准入门槛”。  分析了这么多,最后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样的人最有希望通过这个被誉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呢?《意见》里也给出了答案,那就是:“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有志于此的小伙伴们,请自觉向这个标准看齐哦!
以上关于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是三思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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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心得体会范文1:  根据上级法院部署,我院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廉洁司法警示教育。通过学习文件、通报,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蜕变与悔悟》,让我获益匪浅。直面阴暗固然令人痛心,但以史为鉴乃强基所必需。在当前推进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中,乃至今后长期的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作为国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那么,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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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起草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按照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的、民事的、经济的,还是行政的等各类案件,都会遇到一些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有关的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对相关事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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