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简历驾驶证怎么写写

醉驾思想汇报范文
醉驾思想汇报范文
来源:思想汇报
  写作注意事项
  首先,思想汇报应是真实思想的流露,最重要的是真实,切忌空话、套话、假话,做表面文章;
  其次,写思想汇报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思想认识状况,集中就体会和认识深刻的一、两个方面的问题谈深谈透,不要罗列多个方面的问题泛泛而谈;
  再次,写思想汇报要密切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不要长篇大段地抄录党章、报告、领导讲话和报刊文章的内容,防止形式主义;
  最后,写思想汇报要实事求是,对自己做一分为二的评价,不但要对自己的成长进步进行肯定,而且要找准存在的不足,敢于向党组织暴露缺点和问题。 党组织不能简单地用思想汇报次数的多少衡量一个人是否积极靠近党组织,但是对于要求入党的人来讲,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是加强同党组织联系,增强组织观念的一条有效途径,因此,申请入党的人应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最近交警部分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严抓和严惩力度。此次行动,还规定了,对公务员酒后驾驶进行曝光,以更严格地要求公务员,警示所有驾车者。
  对此项行动,我一直十分关注。虽然我从未学过车,但每天走在人潮熙攘的路上,或坐在拥挤的公车上,看着外面车水马龙的情景,我深知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司机的酒后驾驶造成的。要防范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理所当然的,就是要禁止司机酒后学驾习驶网了。
  该行动从实施到现在已经差不多一个星期,我每天都对报纸上的相关报道十分留意。
  刚开始时候,正面报道倒是很多。交警们勤勤恳恳,无论是在炎热的白天里,还是深夜中,他们都不顾劳苦尽其所能,做好工作。而司机们也相当配合交警的检查工作。看着某张照片上,司机在测量酒精时还面上含笑,想必也是十分支持这项行动的。
  可是过不了几天,就看到新闻上报道,深圳坪山新区多部门在联合进行酒后驾驶调查时,坪山派出所设卡查车遭遇40余人暴力抗法,17名民警和6名巡防队员不同程度受伤。看来在进行这项活动时,还是存在很多可能的反对和冲突的。对于一些违反法律法规、不配合检查反而进行破坏的行为,更需要加大整治和惩罚力度。否则这样的行为是否会为其他人所效仿,以此来躲避和推卸酒后驾驶该负的责任呢?
  而今天看到报纸,前天晚上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纪委书记梁某因醉酒驾车被逮个正着。被查后,该书记先是求情,跟着亮身份说酒驾是因&工作需要&,未果后又忙着四处打电话求助,但三招使尽仍未能脱身。该纪委书记是8月 15日严查醉驾以来全市第一个被曝光的公务员。不过,他并非公务员队伍被查处的第一人。据报道,此次严查醉驾,专门针对公务员出台严律,查处多日,广州究竟有多少公务员酒后驾驶,交警部门三缄其口。而且,此次该纪委书记醉驾被曝光,并非来源于官方的主动通报,而是媒体的自主发掘。这样的问题,是否更值得思考?对外声称要严格要求公务员并对其酒后驾驶进行曝光,但实际上却对之三缄其口。想必警方也是惧于那些公务员们的劝高位重,才帮忙遮着掩着吧。而这就只能以来媒体多挖掘,将这些情况曝光在公众面前了。
  严查酒后驾驶行动到现在还不到一周,是是非非却不少。但是无论这期间出现多少问题,至少人们对酒后驾驶多了一分警惕。路上酒后驾驶的司机少了,行人就多了一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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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调研报告
醉驾调研报告
我国公路建设为适应经济发展速度,几度提速,到xxxx年底,全国公路里程达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7.4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达1•99亿辆,拥有驾驶证人员2.05亿人。公路建设的高速发展,在助力于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引致违法驾驶及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正是基于这种严峻形势,国家立法理念从结果本位走向行为本位,于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入罪刑法,体现了对民意的回应,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在近3年时间里,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基本采取了零容忍态度,全国形成共识,统一量刑标准,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打击和遏制了醉驾、飚车等危险驾驶之违法犯罪行为。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推进,不少问题显现出来,尤其是醉驾上的疑难问题逐步形成司法困境,而且,初期的有些作法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效应式司法必然要走向精细化司法。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试图就相关醉驾入罪之疑难问题,以法律适用为视角,谈点一孔之见,期望有助于问题之研究。一、关于醉驾之强制措施适用难问题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逐步发现,对醉驾行为人施以强制措施存在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刑法第133条中对醉驾犯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自然排除了逮捕强制措施之适用,因为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醉酒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刑诉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醉驾排除逮捕适用后,只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供选择。刑事拘留,法定期限一般为3日,情况复杂且经批准可延长1-4日,对结伙、流窜、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经批准延长至30日。而醉驾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只能是7日。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在7日内完成醉驾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是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者或有期徒刑取保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者,以及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或哺乳期中的妇女等。但醉驾案中一定比例的行为人来自外地,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采用保证金取保方式又难以确保行为人随时到案。监视居住,多适用于严惩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者,怀孕或处于哺育期中的妇女,或属于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且办案中采用监视居住方式耗费人力物力,实际效果也不好,司法机关很少适用,这一强制措施基本形同虚设。综上比较,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基本上仅限于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两种,这也是近三年来司法实践的基本走向。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三种办法走出强制措施之司法困境。其一,推行以取保候审为主,刑事拘留为辅的选择适用原则。因为取保候审法定最长期限为12个月,既可以为司法办案留足办案时间,减轻办案压力,又可以节省人力物力,降低司法成本,更合于醉驾案件社会危险性较低之特点,这原本系刑诉法第70条的立法要求。其二,采用取保候审方便了各个司法机关的程序操作与办案衔接,利于诉讼程序的快速运转,而且一旦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各办案机关均可改变措施施行逮捕方式,且不受刑诉法第79条之限制。其三,根据国家立法机关近期已着手修改刑法的动态(法制日报日“人大立法”版《法工委已经着手进行调研论证》),建议增加规定“曾因醉驾判刑的,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追究刑事责任”,提高醉驾法定刑,从而解决强制措施适用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 二、关于醉驾之证据收集难问题目前,一些办案单位反映,一方面,目前认定醉驾犯罪标准主要看犯罪嫌疑人酒精检测结果,即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问题在于,呼气、血液两种检测存在时间间隔问题,但酒精却是不断挥发和被人体分解的,从而造成在呼气检测时达到醉驾标准,但送去专门机构进行血液检测时却没能达到标准。另一方面,言词证据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通常情况下交警最初查获时嫌疑人一般都承认其有醉驾行为,但当案子移送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时,却对醉驾声称不清楚或矢口否认,甚至编造没有开车的事实或证据。再一方面,证人证言也存在不稳定性,因为醉驾案件中,目击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证人很难作真实陈述,而且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多被取保候审,有充足时间和空间去活动,极大提高了串供和干扰证人的可能性(记者走访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时刘枚副检察长发表的看法,法制日报1月24日“视点”栏目)。笔者认为,证据是定案之根据,事关醉驾犯罪的打击力度问题,的确马虎不得。根据司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笔者认为改进取证方法,完善规范化、标准化取证体系很重要。第一,在酒精含量的取证上,确保真实性和准确度。既然目前认定醉驾犯罪标准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酒精检测结果,亦即呼气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定案,所以就应当在检测上下功夫,在抽取血液样本、测定电子违法数据时,谨慎实现证据获取的真实性和准确度,提高取证质量。第二,为防止呼气检测与血液检测因时间间隔发生的误差,一方面,在检测规则上应当确定比较科学的误差值,既承认这种自然现象,又体现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另一方面,强化检测程序理念,力求准确、及时,实行血液备分封存,将时间间隔形成之误差降到最低限度。再一方面,在制度和规则上坚持“首次检测为主”的认证标准,之后的任何检测只作为参考值。第三,在言辞证据的取证上,为防止翻供和串证行为,应当效仿看守所提审的方式,实行全程式录音录相监控,以证明办案机关录取口供和证言的文明办案程度,程序合法公正程度,从根本上消除串供、翻供隐患。 三、关于改造与回归社会问题据相关媒体和办案单位反映,醉驾犯罪的刑事改造和社会接纳问题,亦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醉驾行为人所承受的刑罚是拘役刑,而拘役刑是在看守所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涉罪人员成份十分复杂,醉驾执行难免发生“感染”,极有可能由轻罪向恶性犯罪恶化,由单纯性犯罪向复杂性犯罪转化。另一方面,按照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劳动者依法判处刑罚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合同;公务员被判刑后,应当给予开除处分;高校学生被判刑后,学校有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此,醉驾行为人服刑出狱后,将面临失业、失学等严重社会问题,使之难于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枚的看法,参日法制日报“视点”栏目)。上列问题,集中反映了醉驾服刑人员的改造环境和回归社会问题,既涉及刑罚之后的改造质量,又涉及服刑完毕后的失业、失学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有的是司法机关能够解决的,有的却需要国家政策调整和全社会参与方能解决。首先,关于醉驾改造环境问题,这是司法机关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醉驾作为轻微刑之短期监禁刑犯罪,无论简单犯罪与复杂犯罪之区分,还是轻刑与重罪之区别,都表明不能在看守所实行混合关押。有条件的,可以另辟看守所之分所,专门设置醉驾服刑之场所,并实行有别于看守所的执行方式,坚持政治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重在深刻反省醉酒驾驶给社会、他人和国家带来的危害,从深处解决问题;没有条件的,应在看守所专辟“醉驾服刑监区”或监室,由专门管教组织和劳动,严防交叉感染。其次,关于回归社会问题,一方面,对醉驾情节较轻,认罪较好,过去没有劣迹者,重视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减少被开除所带来的失业、失学后遗症;另一方面,驾驶人员的特点一般是每一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甚至大多是“一辆车养活一个家庭”,一旦失业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社会从制度上来保障,应当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凡能接受改造的,均应保留其驾驶资格,不得予以开除;凡公务员犯罪的,一般保留公职;凡在校学生犯罪的,不能因此失学;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实行前罪封存制度,不因此影响就读、参军或参加。只有这样,方能避免醉驾入刑产生的消极效应。(编辑:华华)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 1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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