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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模:100-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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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东区胜利北路桥东区政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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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多年的建筑工程公司。现在因为工程量扩大,现招聘;安全员‘质检员,技术员;另外招收数名实习生。望有识之士,共建辉璜。工地在张家口,安全员,技术员,质检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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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原告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诉被告王某某、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原告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诉被告王某某、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702民初161号
  原告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
  经营者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家鸿,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艳霞,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兴刚模板租赁部(以下简称兴刚租赁部)与被告王某某、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原二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刚租赁部的委托代理人江家鸿、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艳霞、被告阳原二建的委托代理人刘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刚租赁部诉称:日,我租赁部与王某某签订了有关钢管、扣件、丝杠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某从我租赁部租赁钢管50810米、扣件19950个。日,我租赁部与王某某对账,确认王某某欠我租赁部租赁费96900元。截止到日,王某某返还钢管38000米、扣件14659个,尚欠钢管12810米、扣件5291个。从日起至日止,未退还的钢管、扣件所产生的租费为每日159元,共计38160元。按照合同约定,王某某应当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但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王某某挂靠阳原二建,阳原二建应当对王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我租赁部多次催要租费,二被告一直拖延给付。诉至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我租赁部租赁费135060元,返还钢管12810米、扣件5291个(或折价赔偿111644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所欠135060元的租赁费不认可,日,我与兴刚租赁部经过对账,所欠租赁费的数额为96900元。对账后,由于我的业务量减少,已经退还了部分租赁物,未退还租赁物的对账单、平衡表系兴刚租赁部单方提交,没有我的签字确认,故对于未返还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的数量我也不认可。
  被告阳原二建辩称:我单位并未与兴刚租赁部签订过租赁合同,并非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为王某某,故本案中我单位不是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给付租赁费的义务。王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从而造成拖欠租赁费的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挂靠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法律并无明文约定的情况下,我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日,王某某与阳原二建签订了有关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创业园综合服务楼工程的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了承包范围为全部建安工程,施工过程中一切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王某某承担,在项目施工全过程及竣工后,王某某不得拖欠所有材料费,……。日,王某某与兴刚租赁部签订了有关钢管、扣件、丝杠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了租赁押金及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时王某某必须付给兴刚租赁部押金,退还时一次结清。兴刚租赁部每月向王某某提供租赁计算单,王某某在七日内经核对签字后返还兴刚租赁部一份租赁计算单,王某某在十日内仍未将计算单签字返回,视为其已经认可,兴刚租赁部每月十日前到王某某处结清上月租费,王某某不按规定付款,兴刚租赁部因催要款项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过十天,王某某按日支付兴刚租赁部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直至结清时为止;第二条约定:如王某某将租赁物品丢失,王某某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赔偿,丢失的租赁物兴刚租赁部在未收到赔偿金之前照收租金,……。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间,但约定了钢管每米的价格为24元,每日每米租金为0.008元,扣件为8元每个,每日每个租金为0.007元,丝杠为18元每根,每日每根租金为0.015元,该合同落款处仅有王某某的签字,没有阳原二建的签字或印章。为此,兴刚租赁部提交了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及租赁合同各1份,拟证明王某某挂靠阳原二建,其与阳原二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其以阳原二建的名义与兴刚租赁部签订了租赁合同。王某某对以上两份证据质证称:建筑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仅仅是复印件,与本案租赁合同没有必然关联性,无法证明我租赁的物品用于了中小企业创业园项目;关于租赁合同本身不是原件,签字笔迹不是我本人,王某某就其抗辩意见提交其与兴刚租赁部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兴刚租赁部不予认可。阳原二建对以上两份证据辩称:承包协议与本案无关,承包协议并不能显示我公司是本案的被告,应由实际施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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