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学前资助申请表填法怎么填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3篇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一: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县(市、区)
乡镇(街办)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入园
证号   家庭
班 园籍号  
(或监护人)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幼儿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或学习单位
家庭经济状况 户籍性质 □农村(含县镇)
□城市 主要收入来源  
人口总数   家庭年收入(元)   人均年收入(元)  
邮编   联系电话  
低保证号  
儿童福利证号  
残疾人证号  
申请资助理由
家长(或监护人)签名:
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
镇街民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幼儿园初审
意见 负责人:
结果 负责人: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二: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175字)县幼儿园:
本人****,系***县***镇社会待业青年,家庭人口*人,儿子***,于公元前20XX年*月出生,公元前20XX年9月进入***幼儿园**班接受学前教育,因家庭人口多,在县城没有房产,本人夫妻二人靠打零工养家糊口,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特申请县幼儿园资助学前教育资金,望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公元前20XX年13月32日
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三:学前教育资助申请书(175字)尊敬的领导:
我是宝华国际幼儿园***班***幼儿的家长,现因家庭经济困难特向政府申请贫困助学金,希望领导能考虑给我资助,以下是我的个人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
以上便是我的个人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希望各位领导能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帮助我和我的家庭渡过难关,在此代表全家表示诚挚的感谢!
申请人:***(幼儿)
***(家长) 20XX年12月12日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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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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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范文一:【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问题,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和《xx省财政厅 xx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范围  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办、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二、 资助对象  残疾幼儿,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资助标准  按照在园时间每人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  四、资助资金来源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所需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县区筹措安排。市属实验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经费由市级解决。市级以上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县区资助政策落实、经费投入及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奖补。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确定。  五、实施程序  1.每学期入园报到时,幼儿园在显要位置张贴该方案,确保宣传到每一位幼儿家长。  2.享受资助幼儿的家长持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残疾幼儿及残疾家长持二代残疾证;低保幼儿持低保证;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社区)的证明),由幼儿监护人填写《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交幼儿园审核存档备查。  3.各幼儿园依据《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填报用于汇总资助对象相关信息的《xx省学前教育资助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附件2),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备案。  4.各幼儿园按照上级要求根据本学期实际资助情况填报《xx省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5.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学期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资助资金的实际落实情况,填写《xx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1.制定方案,加强宣传。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属实验幼儿园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执行到位,并于9月15日之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公开资助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  2.完善信息,夯实基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报表、信息的上报工作,并确保在园幼儿信息真实、可靠。要对汇总表、资金发放记录等文字资料按照档案、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  3.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资助幼儿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资助幼儿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未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困难幼儿资助的幼儿园不得享受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实施意见》精神,做好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公开学前教育儿童资助政策,公平公正确定资助对象,及时面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  (二)坚持科学严格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数据库,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前儿童按时足额资助。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既要落实好政府资助政策,又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积极性,既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应助尽助,也要考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及时资助。  (四)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和残疾儿童为主要资助对象,同时兼顾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儿童及其他入园有困难的儿童。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范围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级在园儿童中的10%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予以资助。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资助面,并向乡镇、村级中心幼儿园倾斜。  (二)资助对象  孤儿和残疾幼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幼儿;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困难的幼儿;家庭贫困单亲幼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资助标准  按照在园时间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一年按200天计算)给予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  (四)资助资金来源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所需经费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投入的40%进行奖补。市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  幼儿园要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五)申报及审批程序  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均可以提出申请。  1.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在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幼儿园通过告家长书或幼儿园公示栏等将政府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各家长,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填写《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递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孤儿证、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幼儿园进行评审。  2.幼儿园评审:以幼儿园为单位成立5至7人的评审小组,根据家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班主任意见、实际调查情况,按下达的名额认真组织评审,确定受助幼儿名单。  3.公示汇总:受助名单确定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在园内、外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复议,并做出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资助幼儿信息,填报《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上报各乡镇学区,由各乡镇学区填报《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上报县区教体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发放形式  根据已审批受助幼儿的信息,将资金拨付到县区学生资助中心,按每生每学期300元的标准直接打入幼儿家长的“惠民卡”,每学期发放一次。  三、工作要求  1. 落实政策,加强宣传。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上规定的补助原则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予以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公开资助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完善信息,夯实基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报表、信息的上报工作,并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要对申报表、资金发放记录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按照档案、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  3. 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追回资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资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资助幼儿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未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困难幼儿资助的幼儿园不得享受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范文二: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问题,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和《xx省财政厅 xx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范围
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公办、民办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二、 资助对象
残疾幼儿,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资助标准
按照在园时间每人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
四、资助资金来源
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所需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县区筹措安排。市属实验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经费由市级解决。市级以上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县区资助政策落实、经费投入及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奖补。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确定。
五、实施程序
1.每学期入园报到时,幼儿园在显要位置张贴该方案,确保宣传到每一位幼儿家长。
2.享受资助幼儿的家长持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残疾幼儿及残疾家长持二代残疾证;低保幼儿持低保证;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受到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社区)的证明),由幼儿监护人填写《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交幼儿园审核存档备查。
3.各幼儿园依据《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填报用于汇总资助对象相关信息的《xx省学前教育资助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附件2),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备案。
4.各幼儿园按照上级要求根据本学期实际资助情况填报《xx省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5.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学期学前教育阶段国家资助资金的实际落实情况,填写《xx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1.制定方案,加强宣传。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属实验幼儿园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制定),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执行到位,并于9月15日之前将实施方案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公开资助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
2.完善信息,夯实基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报表、信息的上报工作,并确保在园幼儿信息真实、可靠。要对汇总表、资金发放记录等文字资料按照档案、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
3.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资助幼儿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资助幼儿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未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困难幼儿资助的幼儿园不得享受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学前一年教育资助实施意见》精神,做好我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享受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公开学前教育儿童资助政策,公平公正确定资助对象,及时面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与群众监督。
(二)坚持科学严格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数据库,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前儿童按时足额资助。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既要落实好政府资助政策,又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积极性,既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应助尽助,也要考虑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及时资助。
(四)坚持突出重点原则。以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和残疾儿童为主要资助对象,同时兼顾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儿童及其他入园有困难的儿童。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范围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级在园儿童中的10%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予以资助。各县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资助面,并向乡镇、村级中心幼儿园倾斜。
(二)资助对象
孤儿和残疾幼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幼儿;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困难的幼儿;家庭贫困单亲幼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资助标准
按照在园时间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一年按200天计算)给予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
(四)资助资金来源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所需经费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投入的40%进行奖补。市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
幼儿园要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五)申报及审批程序
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均可以提出申请。
1.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在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幼儿园通过告家长书或幼儿园
公示栏等将政府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各家长,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填写《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递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孤儿证、残疾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幼儿园进行评审。
2.幼儿园评审:以幼儿园为单位成立5至7人的评审小组,根据家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班主任意见、实际调查情况,按下达的名额认真组织评审,确定受助幼儿名单。
3.公示汇总:受助名单确定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在园内、外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复议,并做出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统计汇总资助幼儿信息,填报《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上报各乡镇学区,由各乡镇学区填报《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上报县区教体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发放形式
根据已审批受助幼儿的信息,将资金拨付到县区学生资助中心,按每生每学期300元的标准直接打入幼儿家长的“惠民卡”,每学期发放一次。
三、工作要求
1. 落实政策,加强宣传。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上规定的补助原则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予以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公开资助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完善信息,夯实基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做好学前教育资助报表、信息的上报工作,并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要对申报表、资金发放记录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按照档案、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管理。
3. 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追回资助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资助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资助幼儿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未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困难幼儿资助的幼儿园不得享受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精神,做好我区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凡在开发区内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就读(幼儿园须经社会事业局审批许可,民办幼儿园年度年检须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幼儿,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一)持有区民政局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幼儿。
(二)孤儿和残疾幼儿。
(三)烈士子女。
(四)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资助项目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其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市及区政府通过“学前教育资助券”给予适当资助。
(二)资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每学年资助标准为1400元(每学期资助标准为700元)。市与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
资助对象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低于“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标准的,区负担部分据实进行资助。
范文四:[基教科]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暂行方案
教基〔2012〕25号
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暂行方案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关于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和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的意见》(皖教秘基〔2012〕9号)、《宿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宿政发[2011]37号)和《宿州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2012〕23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市困难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资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惠普性,落实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特殊群体适龄幼儿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学前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
二、资助方式和资助对象
困难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入园资助采取发放学前教育资助券的方式进行。资助对象为本市户口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居住地)在我市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经县区教育局认定)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3—6岁在园幼儿,均可列入受助范围。
(一)低保家庭幼儿; (二)孤儿; (三)残疾幼儿。 三、资助项目
资助幼儿就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 四、资助标准
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拨付时间
“学前教育资助券”的资助资金按学期(秋季、春季开学前)申请和审核,按学期拨付。
六、资助申请与审核
(一)资助申请。符合资助条件幼儿的监护人每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县区教育局提出书面资助申请。户口是本市的持户口簿、低保证(孤儿证明或残疾证)等原始证件到县区教育局提交资助书面申请,填写《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A》(附件1);外地市户口的人员,除持有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暂住证和单位务工证明,到所属县区教育局提交幼儿入园资助书面申请,填写《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B》(附件2)。表一式两份,交县区教育局。
(二)县区审批。各县区教育局安排统一时间和地点接受资助幼儿监护人申请,对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发放“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券样式县区制定),同时返回一份《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给幼儿监护人,并对受助幼儿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电子档案。同时将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助金发放等有关材料留存归档。
(三)受助幼儿入园。监护人在幼儿入园报到时,须持“学前教育资助券”和经县区教育局审批同意的《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交给幼儿园。幼儿园审核后,免收相应的保育教育费,并及时将本园受助幼儿名册进行汇总,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见附件3、4)以及 “学前教育资助券”一并报送县区教育局审核。
七、资助资金的拨付
县区教育局对幼儿园上报的《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和“学前教育资助券”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经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县区学前教育资助券幼儿园资助情况一览表》(见附件5)、《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资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县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资助资金拨付到幼儿园。
八、资助资料的报送
(一)各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将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材料报县区教育局(具体时间由县区安排)。
(二)各幼儿园在开学一个月内,将《幼儿园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和受助对象的“学前教育资助券”报县区教育局审核。
(三)各幼儿园必须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券”专门档案,将《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审核表》、《幼儿园受助幼儿名册汇总表》、受助幼儿户口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九、加强领导和监管
(一)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领导,进行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家庭子女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关心和帮助。各县区要把学前教育资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把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到每位幼儿家长,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规范管理和使用。各县区要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经审批认定的接收资助幼儿入园的幼儿园名单。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受助对象的资助受理及审核工作,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专项资金务必及时安排、足额发放,确保资助金全部用于受助幼儿的入园学习。幼儿园要认真负责地报送受助幼儿花名册。
(三)“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和挤占、挪用、滞留资金。各县区要将“学前教育资助券”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审核结果“三公开”,增强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各县区教育局和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受助幼儿的档案,随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在资助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券受助幼儿(非宿州市户籍随迁子女)名册汇总表
县区学前教育资助券资助幼儿园资助情况一览表
填报县区:
填报时间:
县区教育局盖章
县区财政局盖章
范文五:洪善镇示范幼儿园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教育局【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晋中市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方案》的精神要求,根据县局关于2014年秋季至2015年春季学年学前教育资助评选工作安排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王晓兵
副组长:侯霞霞
组员:任志花
以王晓兵远长组成的资助贫困生管理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申报工作等。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而且在2014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和学前教育学籍两个系统同时统计的各级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小学附设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具体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资助办法和审批程序
1、宣传发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幼儿班负责在园内醒目的地方以公告的形式宣传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使党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家长皆知。
2. 书面申请。贫困家庭幼儿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资助条件者领取并填写《平遥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低保证、孤儿证明或残疾证等有效证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3. 提交材料。包括:
①《平遥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贫困儿童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幼儿页、监护人页),监护人的当地农商银行卡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户口必须是同一个人)
③社区(村)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优抚证、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⑤其它相关证明。
4. 初审公示。幼儿园(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调查和认真审核。评审小组按困难程度和下达指标确定资助对象。要将拟资助幼儿花名张贴在在本幼儿园(学校)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5. 上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学校)将《平遥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平遥县学前教育申请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花名表》电子版及纸质材料(盖章)和相关证件复印件上报乡镇学区,经学区审核后上报教育局审核。
6. 确认公示。乡镇学区和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将确认资助幼儿名单通知所在幼儿园(学校),由幼儿园(学校)通知家长,并由家长在《平遥县2014
年秋季家庭困难幼儿资助花名统计表》上签字核对确认信息。并在本园(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资助公告和资助花名公示时,幼儿园要照像存档。
7. 资金分发。学区收到农商银行资金打入幼儿监护人账户信息后,通知各校幼儿园及时下发《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告知通知》,收缴《告知回执单》。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我学区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学区校长、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园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单位要建立相关制度,成立领导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把“审核关”,保证评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符合条件的幼儿能得到补助,杜绝虚报冒领问题发生;严把“程序关”,切实规范工作内容及程序,确保助学金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2、强化宣传力度。各校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群众广泛知晓受助的权利,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强化幼儿档案管理。学区、各校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信息基础管理工作,严把“存档关”,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儿童资助档案,将实施方案、领导小组、评审程序、儿童家长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助汇总表、补助金发放告知回执单等材料整理造册,分学期建档备查。
范文六:桥头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平定县教育局《关于2015秋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成立资助领导组
组长:刘崇文
组员:张素琴
二、资助对象及有关条件说明
1、必须是在园就读幼儿。
2、符合资助条件(孤儿、残疾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3、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户籍必须是阳泉市范围内。孤儿和残疾幼儿不受户籍限制。
4、孤儿优先(有民政部门下发的孤儿证),残疾幼儿优先(有残联下发的残疾证)。
5、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1)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发放补助的有五保证、烈属证的);(2)城乡低保家庭(有低保证且与该幼儿户口本相符);(3)父母双残或单残(有残疾证);(4、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住院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住院证明、医院证明);
(5)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村委会证明)。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资助评选条件的幼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
2、提供相关证件(户口本、与户口本一致的低保证、残疾证、
优抚证、住院证及住院证明)。
3、班级评议。由班主任查实上报学校评审小组。
4、评选小组审查。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
5、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校资助生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6、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资助生补助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贫困生补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桥头幼儿园
范文七:芦河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及实施方案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完善我园资助政策体系,推进我园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助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二、 资助对象
(一) 优先对在我园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青冈县芦河镇户籍3—6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进行资助。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青冈县芦河镇户籍;
2.在我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者:
(1)父(母)或抚养人持有广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芦河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
(2)父(母)或抚养人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幼儿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幼儿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三、资助标准和经费来源
参照青冈县教育局制定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提出以下我园的资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在读幼儿,园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在读幼儿,园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四、资助申请程序和提交资料要求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对象,均可向我园提交资助资金的申请,幼儿园汇总、审核资助条件后,并在幼儿园公告栏张贴向广大家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一)资助对象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一)项资助条件的幼儿:
(1)提交申请报告和填写《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家长缴交保教费收据(家长签名确认)复印件;
(3)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5)幼儿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2.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二)项资助条件的幼儿:
(1)提交申请报告和填写《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
(2)家长缴交保教费收据(家长签名确认)复印件;
(3)证明材料(如病历、街镇办事处证明、单位证明等);
(4)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5)幼儿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幼儿园对资助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对资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客观情况,在幼儿园内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以下材料:
1.资助对象花名册;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受助幼儿信息档案建设、管理工作。
(二)制定规范的申请、审核、公示、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范文八:关于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冀财教〔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成立领导下组 组长:尚赶年
副组长:田志强 陈东宽 王艳虎
组员:尚银芳 刘漫 王华 马静 王丽娜 王书侠 以尚赶年校长组成的资助贫困生管理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申报工作等。
二、资助对象
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4、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儿童。 三、申报评审
评审基本条件
凡是本园在园幼儿都可以申请资助,首先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优先考虑招收范围内、适龄、本地户籍幼儿)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个人申请。符合资助评选条件的幼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
班级评议。由班主任查实上报学校评审小组。
评选小组审查。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
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校资助生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资助生补助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贫困生补助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四、监督和检查
1、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2、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幼儿。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关于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信安镇第三小学 日
范文九:左权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方案
左权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西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有关要求,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难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具体包括:
1、重点优抚对象;
2、城乡低保家庭幼儿;
3、儿童福利院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
4、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5、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6、其他经济困难的幼儿。
二、资助标准对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1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资助程序
(一)资助申请申请资助对象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每年9月开学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家长向所在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详述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主
要原因,并持申请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加盖公章并加注意见(承办人签字)并填写《左权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申请表》。
2、提交户口本复印件(受助人、监护人和户主页);如果幼儿挂靠他人户口本的要提供出生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须提供有效证件(“烈士证”、“低保证”、“儿童福利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
(二)资助审核
1、各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领导组对提交的资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定,确定拟资助幼儿名单,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留存公示照片)。
2、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进行填写《左权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信息登记表》,并上报县教育、财政部门。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通过银行拨付补助资金。
(三)资金拨付各单位收集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农商银行),待资助资金到位后直接拨付至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银行帐号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1、完善幼儿信息建设。各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
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可查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加强资金管理。资助经费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幼儿园要严格加强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助经费管理细则,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金的发放及名册登记、档案保管工作。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幼儿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学期末或学年末幼儿园要在醒目位置公示资助资金情况,接受老师及幼儿家长的监督。
3、各幼儿园要制定本园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并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4、严格检查监督。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幼儿得到补助。对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5、加大宣传力度。各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制度的重大意义,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群众广泛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项城市教育体育局
项 城 市 财 政 局
项教财,,2012"6号
项城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局属各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敎资助[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市困难家庭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资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惠普性,落实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特殊群体适龄幼儿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学前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公平。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对象 (一)资助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口且在项城市城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市教体局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园困难幼儿,均为受助范围。资助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园幼儿的10%至20%左右。
(二)资助对象
本次资助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园困难幼儿。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困难幼儿。
1.烈士子女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2.持有城乡低保或特困证明家庭的子女; 3.由他人监管的孤幼儿、残疾儿童;
4.父母或父母一方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下列学前教育机构不享受国家资助
1.没有全国统一的42位机构代码的学前教育机构; 2.未经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
3.办园行为不规范、擅自增减幼儿课程、不接受管理、小学化倾向严重的学前教育机构;
4.未建立幼儿学籍管理系统或幼儿信息不全的学前教育机构;
5.未建立和实施困难幼儿资助制度、未落实本单位资助资金
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资助项目
资助在读幼儿的保育教育费。 四、资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按照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资助,资助资金从三个方面给予解决。一是幼儿园拿出事业性收入的3-5%;二是从项城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予以奖补;三是省级奖补资金。
五、拨付时间
资助资金按学期(秋季开学前)申请和审核,按学期拨付。 六、资助申请与审核 (一)资助申请
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受理资助申请。
1.申请资助幼儿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本及复印件(包括受助人、监护人和户主页)、现居住地居住证明。
(2). 申请资助的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士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因家庭成员有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应出具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和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资助幼儿须填写下列表册:
(1).《项城市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加盖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章)。
(2).《项城市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项城市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不再提交《项城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3.幼儿园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实际受助幼儿情况填写《项城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附件3)、《项城市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附件4),并将本单位实施困难幼儿资助情况及相关票据复印件连同受助幼儿各种表册一并报中心校。
(二)资助条件审核
1.中心校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学前教育机构提交的资助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受助学前教育机构资格和受助幼儿资格进行认真审定,确定拟资助幼儿名单,并将结果上报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含电子文档)。
2.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对以上信息审核合格后,将受助幼儿名单下发至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在开学1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儿童。
七、资助资金的拨付与发放办法
(一)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依据审核确认后的《项城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填写《学前教育幼儿园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连同《项城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通过市教育体育局资助中心直接拨付到幼儿园或幼儿个人储蓄卡上。
(二)幼儿园要为每位受助儿童办理齐银行储蓄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儿童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儿童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八、工作要求
(一)各幼儿园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要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将资助政策宣传到幼儿园所有家庭,确保符合资助条件儿童都能及时得到资助。
(二)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中心校校长和园长负责制。各中心校、幼儿园必须建立学前教育幼儿信息管理系统,必须建立幼儿资助制度,制定实施方案,必须建立“学前教育受助幼儿”
专项档案,将公示(包括家长签字)材料、审核后的《项城市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项城市幼儿园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项城市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受助幼儿户口复印件、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各幼儿园要认真对待资助工作,严格工作程序,严格资助标准,对资助工作中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行为的,除追回资助资金外,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其下年度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园资格。
附件:1、项城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庭情况
2、项城市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 3、项城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 4、项城市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
5、项城市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项城市教育体育局
项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项城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项城市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
注:1.有关名称的信息使用正式全称;
2.有关地址或住址的信息,要求具体至行政村或社区的具体门牌号;
3.本表后附户籍复印件(包括受助人、监护人和户主页)和现居住地居住证明; 4.本表以及所附申请材料由审核单位留存备查。
项城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信息登记表
注:本表根据表2信息由学校汇总上报。
学期学前教育受助信息统计表
注:本表由学校填写。
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填表日期:
注:1.此表由省、市、县级教育管理部门填写。阴影部分不填写。
2.表内关系:A列=B列+C列+D列+E列;J列= K列+L列+M列+N列;F列=B列/A列(要求以百分数形式显示,如60%,下同);G列=C列/A列;H列=D列/A列;I列=E列/A列;P列=L列/C列;Q列
=M列/D列;R列=N列/E列;T列=S列/A列。
3.表间关系:附表5中实际发放情况=附表4中发放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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