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入职前三天工作摸似这双鞋我买了三天就开胶了,我要换新鞋。

新鞋穿了不到一个月就开胶
商家不肯退换,只给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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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3月6日讯(记者 凌文秀) 市民陶女士新鞋买了不够一个月,前几天发现左脚的鞋子,鞋底和鞋面相连处开胶了,有一道三厘米多的裂缝。  “买了不够一个月,就出现这样的质量问题,我要求更换同价值同型号的皮鞋。”陶女士到店后,将鞋子拿给店员看,并表明自己的态度。鞋店工作人员拿起鞋子仔细看过之后表示,开胶不一定是鞋子本身质量问题,有可能是消费者自己人为不注意造成。店员表示,购买不到一个月,还不到保修期,鞋子可以放在店内返回厂家维修,但不予换货。  “自己的鞋子我不会人为损坏,即使是因为碰水或者其它原因造成鞋子开胶,那就不是鞋子质量问题了吗?”对此,陶女士非常生气,她觉得他们的规定不合理,便给消协打电话投诉。消协工作人员说,要维权需要有购物凭证或者发票。  “消费过程中,从来没有哪家单位主动提供过发票,因为不需要报销,我也从来没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没有发票让陶女士很无奈,只能将鞋子放到店里,返回厂家维修。  聊城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质量问题投诉时,因为没有发票而出现维权难。“购买消费品出现质量问题,投诉到消协。消协帮助消费者维权时,必须提供商品发票和‘三包’凭证。”  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此外,根据《鞋类三包规定》第一条规定,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有效期限为30天;100天以上(含100元)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为120天。‘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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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鞋没几天就开胶 商家称换过就不再三包
类别:鞋业新闻&&&
摘要:“新鞋穿了没几天就开胶,肯定是质量问题,可商家因为更换过一次,称自己不再承担三包责任。”
&&新鞋穿了没几天就,肯定是问题,可商家因为更换过一次,称自己不再承担三包责任。&近日,禹城市的王先生在消费维权时遭遇了商家的&霸王条款&。 &&&&据了解,4月20日,王先生在禹城市某超市购买了一双品牌,穿了不到十天就出现了现象,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新鞋。商家检查后,确认不是人为造成,同意为其更换。但是同款鞋子,已经没有合适的尺码。于是王先生又添了元更换了一双同的其他样式的鞋。 &&&&不曾想,更换的鞋子刚穿了几天又出现现象,王先生再次找到商家要求更换时,商家却称,当初的鞋子如果选择修理,现在可以继续享受三包规定。但王先生已经更换过一次了,商家对更换的鞋不再承担三包责任。 &&&&随后,王先生向禹城市消协进行投诉,执法人员查看了鞋子和购物凭证,王先生反映的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商家应该为王先生更换新鞋,并且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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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鞋 不到半月开胶同意退 但收磨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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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吉林讯(记者 李洪洲) 近日,网友@吉林大冷面在微博上报料称,江城市民李先生在一家户外店花1680元买了一双休闲鞋。半个月的时间,这双鞋的两个鞋尖处分别开胶露缝。李先生到店里想退货,店方同意退货,但提出因新鞋折旧,须交49元磨损费。新文化记者就此事进行了核实。
原标题:买新鞋 不到半月开胶同意退 但收磨损费新文化吉林讯(记者 李洪洲) 近日,网友@吉林大冷面在微博上报料称,江城市民李先生在一家店花1680元买了一双休闲鞋。半个月的时间,这双鞋的两个鞋尖处分别开胶露缝。李先生到店里想退货,店方同意退货,但提出因新鞋折旧,须交49元磨损费。新文化记者就此事进行了核实。市民: 新鞋不到半月开胶露缝 商家收磨损费是否合理?新文化记者联系到李先生。他介绍,6月8日,他在解放北路附近一家户外用品店,购买了衣服、背包和一双深色休闲鞋,该鞋原价1680元,打折后价格为1428元。然而,6月22日,他发现这双鞋的鞋尖开胶了,他便拿这些找到该店。“对方承认鞋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提出可以免费更换,或者调换其他商品,但我对这家店的商品质量不信任了,就提出要退款。”李先生说,对方同意退货,但收取了他49元的磨损费,只给他返回了1379元。“49元钱不多,但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收取磨损费合理吗?”就此事,李先生拨打消协部门电话进行了投诉。商家: 消费者不同意换货 收取磨损费是按照规定当日下午,新文化记者来到李先生买鞋的户外店。店长李女士介绍,22日,消费者李先生带着8日购买的一件衣服和那双鞋来到该店。李先生先是提出衣服不合适,希望他们退换货。“我们检查时,发现李先生拿回来的衣服是刮坏的,人为或穿用时出现问题的,我们是无法退换货的。”随后李先生又提出鞋有质量问题,“那双鞋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我们也向他表示歉意,愿意为他免费更换同款、同型号的新鞋,或重新挑选其他商品,但他执意提出要退货。李女士说,按照规定,售出后七天之内可以免费退货,但超过七天,要按照千分之五收取磨损费,因此,退货时扣了49元。“因为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便,我们确实表示抱歉,但收取磨损费也是合情合理的。”李女士说。消协: 经销者可按原销售价的0.5%收取磨损费商家收取磨损费的做法是否合理?就此事,新文化记者咨询吉林市消协。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吉林省鞋类产品质量实行“三包”的规定,经销者为消费者“三包”的期限:皮鞋为60天;人造革鞋、布鞋、胶鞋、运动鞋、童鞋30天。“三包”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经销者给消费者退货,在购买后七日内,经销者不得收取磨损费。超过七日,每日可按原销售价的0.5%收取磨损费。律师说法:当由经营者进行承担,与消费者无关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也就是说,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退货,运输费、折旧费、磨损费等必要费用,都应当由经营者进行承担,与消费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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