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网上发布侮辱其他人的视频,损坏他人名誉罪,那将作何处罚

如果有人在网上发布侮辱其他人的视频,损坏他人名誉,那将作何处罚有人在某网站上发布了一个对他人有人身攻击性的视频,并声称其视频只要点击量过十万就制作第二个该类型的视频,请问是否触犯到了法律。随便在网上发中伤诽谤别人的帖子实际上是授人以柄,给自己罗列罪状_肥城教育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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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在网上发中伤诽谤别人的帖子实际上是授人以柄,给自己罗列罪状收藏
自己千万不要随便在网上发中伤诽谤别人的帖子,因为那样实际上是授人以柄,给自己罗列罪状。一旦受中伤诽谤的人觉醒过来,恐怕倒霉的还是自己。也许使自己惶惶不可终日。
好的话剧,坚决不能错过,价格也很重要!
该有这麽严重
1、如何面对别人的诽谤对这种事,不用解释的,要用平常的心态来对待,保持良好的心态。让别人觉得你不像是那诽谤你的人说的那种人,让别人以为诽谤你的人是居心不良,别人不相信他的话了就让他觉得是自己说的话是那么的无聊就好像是自己打自己嘴巴一样。如果有人在网上指名道姓地对你进行诽谤,你可以到当地**机关**部门报案,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2、如何在网上报警分管的是与网络有关系的一、 网络违法案件举报网站职能?答:接受公众举报,维护公众利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二、 网上举报是指举报人通过因特网,将所要举报的网络违法案件线索直接在举报网站填写举报表单或写成电子邮件进行举报的一种方式。公民上网举报,应该注意按照公布的网上举报方式、注意事项和提示进行。三、 谁可以举报?答:所有公民均可举报网络违法案件线索以及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四、 如何举报?答:公众可以通过网站在线举报和电子邮件两种途径进行举报。(一)通过网站在线举报:点击“网络报警”,按照提示填写相关内容后提交。(二)邮件举报:点击“邮件报警”,进入电子邮件客户端后填写举报内容后发送。五、 举报受理范围? 4、网络攻击网络诽谤哪里管啊?网络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去看看吧能帮到你。5、【诽谤罪起诉条件】犯诽谤罪被逮捕的程序。 【诽谤罪起诉条件】在网上诽谤别人构成诽谤罪吗法律咨询诽谤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传日星相麻伊织不堪诽谤中伤自杀 引写真界愤怒写真女星相麻伊织首张DVD作品《相麻伊织 禁忌》于2月25日上市,为了纪念处女作发行,相麻伊织在2月21日在东京秋叶原举行了发售纪念活动,刚刚踏出写真女星的第一步,本应为这个好开端欣喜,可是近日却有个自称是她妹妹的人曝光她不堪忍受中伤而选择自杀的消息。  2月26日,相麻伊织的博客《一期一会》上出现了一篇文章,作者自称“相麻伊织的家人(妹妹)”,她在文中写道:“相麻伊织被网友恶意中伤诽谤,他们对她说‘去死’、‘肥猪’、‘老女人’、‘恶心’和‘丑女’之类的话,让她受到很深的创伤,她在今天早上自杀未遂,现在正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说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清醒,最糟糕的情况是永远不能醒来,医生已经让我们这些家属做好心理准备了。我们一家人都在哭泣,期待姐姐能早日醒来,如果姐姐真的不能苏醒,我一定要杀了那些人为她报仇。”  据悉,相麻伊织于2月26日上午11点31分被送往医院,至今仍在昏迷。可是相麻伊织妹妹的文章发布之后,博客上立刻又有不少网友留言,多数还是攻击相麻伊织的话语,还有人说她在“自导自演”,以博取众人同情。由于相麻伊织的所属事务所还没有公开任何消息,因此有关她自杀的事情也不知是否属实。不过,相麻伊织预订28日举行的活动的确取消了,只是事务所没有公布取消的理由。  去年3月,原写真女星麻生美由树也是因为网友恶意中伤自杀身亡的,而现在又发生了相麻伊织自杀的事件,而最令人气愤的还是那些不依不饶持续诋毁相麻伊织的恶劣网友,这些人的做法也引起了写真界的愤怒,希望相麻伊织不要最后真的步上麻生美由树的后尘。(布布/文)
近年来中外网络诽谤案件概览  网络诽谤之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已有一段时间,但近几年中外这类案件数量均增幅明显。一些案件甚至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对整个网络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原先默认的网络规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韩兴昌案”在前文略有提及,该案是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件。虽然网络诽谤已经屡见不鲜,但真正提起诉讼的案件却很少,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更加罕见了,在陕西省实属首例。因此,该案一经审理,即在全国造成了轰动,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该案的简略案情如下:  2007年10月,鑫龙公司承包了汉中万邦时代广场的部分装修工程,之后两公司就竣工期限与付款问题发生了纠纷。2008年5月,两公司协商未果,并发生轻微冲突。随后,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雇用数人在万邦广场附近多次拉出带有对万邦公司具攻击性言语的条幅并对广场工地进行骚扰,致使附近交通堵塞,万邦公司施工项目也被迫停滞。5月底,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并在网络中发布了诋毁万邦公司及其董事长杨海明的几个帖子,这些帖子迅速传播,并对杨海明及万邦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对韩兴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韩兴昌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害人杨海明以及万邦公司的利益,构成诽谤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事后,被害人杨海明表示难以靠自身的力量查明诽谤者的身份是该案不能自诉的最重要的原因,若不是最终通过公诉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还真不知道如何解决。
传日星相麻伊织不堪诽谤中伤自杀 引写真界愤怒写真女星相麻伊织首张DVD作品《相麻伊织 禁忌》于2月25日上市,为了纪念处女作发行,相麻伊织在2月21日在东京秋叶原举行了发售纪念活动,刚刚踏出写真女星的第一步,本应为这个好开端欣喜,可是近日却有个自称是她妹妹的人曝光她不堪忍受中伤而选择自杀的消息。  2月26日,相麻伊织的博客《一期一会》上出现了一篇文章,作者自称“相麻伊织的家人(妹妹)”,她在文中写道:“相麻伊织被网友恶意中伤诽谤,他们对她说‘去死’、‘肥猪’、‘老女人’、‘恶心’和‘丑女’之类的话,让她受到很深的创伤,她在今天早上自杀未遂,现在正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说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清醒,最糟糕的情况是永远不能醒来,医生已经让我们这些家属做好心理准备了。我们一家人都在哭泣,期待姐姐能早日醒来,如果姐姐真的不能苏醒,我一定要杀了那些人为她报仇。”  据悉,相麻伊织于2月26日上午11点31分被送往医院,至今仍在昏迷。可是相麻伊织妹妹的文章发布之后,博客上立刻又有不少网友留言,多数还是攻击相麻伊织的话语,还有人说她在“自导自演”,以博取众人同情。由于相麻伊织的所属事务所还没有公开任何消息,因此有关她自杀的事情也不知是否属实。不过,相麻伊织预订28日举行的活动的确取消了,只是事务所没有公布取消的理由。  去年3月,原写真女星麻生美由树也是因为网友恶意中伤自杀身亡的,而现在又发生了相麻伊织自杀的事件,而最令人气愤的还是那些不依不饶持续诋毁相麻伊织的恶劣网友,这些人的做法也引起了写真界的愤怒,希望相麻伊织不要最后真的步上麻生美由树的后尘。(布布/文)【刑事责任能力】浅析网络诽谤的刑事责任问题探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一些利用网络等媒介的新型犯罪行为也应运而生。网络诽谤是一种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作为媒介的新形式的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成本相对低廉、危害难以消除以及难以查清行为人等特点,与传统的诽谤行为有显著区别。近年来,网络秩序的问题日益突显,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屡见不鲜,甚至有不法分子将代替他人实施网络诽谤作为职业从而收取费用。因而网络诽谤问题及其治理防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网络诽谤及其特点  (一)诽谤罪及网络诽谤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条第2款则明文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换言之,诽谤罪是以被害人自行起诉为原则的,仅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转化为公诉罪追究刑事责任。诽谤行为构成犯罪,客观上要求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诋毁他人,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何谓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包括:动机卑鄙;内容恶毒;手段恶劣;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⑴何谓刑法第246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通说认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主要是指诽谤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是指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人的名誉,又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或者造成恶劣国际影响,从而严重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⑵而网络诽谤案件中,按照通说理解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并不常见,但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却时有发生。  (二)网络诽谤的特点  网络诽谤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的特点:  其一,仅靠被害人个人力量往往难以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网络空间具有较高的匿名性。除少数网站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表言论都是不需要实名的。由于网络诽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往往难以靠个人力量查明,被害人就难以提起自诉,从而导致不能依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查出犯罪嫌疑人,也需要付出过多时间和精力,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被害人迫于无奈选择放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追究犯罪。
  其二,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网络诽谤犯罪不但具有上述匿名性,还有着传统诽谤行为所不可比拟的传播速度与广度。例如近来广受关注的西安汉中“韩兴昌诽谤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了大量不利于被害人的虚假言论,从而在短短几个月中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直至澄清事实数月后,危害仍没有消失,甚至还在扩散。⑶再如美国StrattonOakmont v. Prodigy Svcs.Co.一案中,犯罪嫌疑人仅通过网络留言板发布了其捏造的事实,就致使被害公司短期内业绩大幅下滑。⑷  其三,成本低廉。网络诽谤还具有低成本性。如上述几个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只付出少量的时间、精力,并借助些许网络资源,就轻而易举地达到了诽谤他人并给他人名誉、人格乃至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目的,所花费的成本微乎其微,这也是传统诽谤犯罪所无法企及的。  其四,危害难以消除。网络诽谤的危害影响传播速度极快,而其危害的消除却又是缓慢和困难的。很多案件,即使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澄清,甚至行为人也已承认所发布的诽谤内容为虚假的,诽谤的危害结果也会在很长的时间内继续传播,持续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而案件结束后,被害人受损害的名誉也很难得到实质上的恢复。  显而易见,由于网络诽谤具有的不同于传统诽谤的诸多特点,目前我国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一般性自诉规定就很难达到有效惩治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基于网络诽谤的上述特点,将网络诽谤适当地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而对网络诽谤犯罪适度地实行公诉,可以更好地解决前述问题。然而,如此一来,必然引发是否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的担忧。所以从各有关方面严格把握网络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成为网络诽谤之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重点,同时这也是网络诽谤案公诉较自诉更需要重点把握的。  二、近年来中外网络诽谤案件概览  网络诽谤之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已有一段时间,但近几年中外这类案件数量均增幅明显。一些案件甚至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对整个网络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原先默认的网络规则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韩兴昌案”在前文略有提及,该案是典型的网络诽谤案件。虽然网络诽谤已经屡见不鲜,但真正提起诉讼的案件却很少,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就更加罕见了,在陕西省实属首例。因此,该案一经审理,即在全国造成了轰动,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该案的简略案情如下:  2007年10月,鑫龙公司承包了汉中万邦时代广场的部分装修工程,之后两公司就竣工期限与付款问题发生了纠纷。2008年5月,两公司协商未果,并发生轻微冲突。随后,鑫龙公司经理韩兴昌雇用数人在万邦广场附近多次拉出带有对万邦公司具攻击性言语的条幅并对广场工地进行骚扰,致使附近交通堵塞,万邦公司施工项目也被迫停滞。5月底,韩兴昌又安排员工撰写并在网络中发布了诋毁万邦公司及其董事长杨海明的几个帖子,这些帖子迅速传播,并对杨海明及万邦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对韩兴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韩兴昌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害人杨海明以及万邦公司的利益,构成诽谤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事后,被害人杨海明表示难以靠自身的力量查明诽谤者的身份是该案不能自诉的最重要的原因,若不是最终通过公诉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还真不知道如何解决。  “韩兴昌案”还未平息,“爱滋女案”又起波澜,再一次使得网络诽谤成为了大众的焦点。其基本案情如下:  被害人闫德利(女)与被告人杨勇猛原系男女朋友,2009年6月,因两人感情不和,闫德利提出分手,杨勇猛因此怀恨在心。同年8月,杨勇猛将两人同居期间拍摄的裸照与不雅视频做成传单在闫德利居所附近传发,并在网络上以闫德利的名义发布、传播。随后,杨勇猛还捏造了被害人患有艾滋病并与数百人发生过性关系的内容在网上传播,并将其掌握的282个手机号码作为“嫖客”公开(其中多与杨有过节)。截至2009年10月底,该诽谤内容的相关帖子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共可查到157000余篇,新闻达6400多条。这些给闫德利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造成了他们严重的精神与经济损失,并给被公布手机号码的受害者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日,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杨勇猛有期徒刑二年,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被告人杨勇猛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诽谤案件在我国虽早有发生,但通过诉讼解决的却并不多。近两年,随着此类案件数量的上升,诉讼手段开始更多地被人们使用,而介于网络诽谤的特殊性,公诉也开始被引入此类案件。而在国外,此类案件也在近年呈井喷之势:  2009年8月,英国伍斯特郡刑事法庭审理了18岁的凯莉·赫顿利用网络诽谤、恐吓他人的案件。⑸自2005年开始,凯莉就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诋毁她的同学艾美莉·摩尔。随后的几年中更是变本加厉,甚至在Facebook上威胁要杀死艾美莉。最终,法院认定凯莉诽谤与恐吓罪成立,但因年龄原因以及危害后果较小,凯莉被判进入青少年教导所三个月,并被勒令之后的五年内禁止以任何途径(包括网络)接触被害人艾美莉。  同年同月,另一起涉及青少年的网络诽谤案件接踵而至。英国柴郡一名15岁的女孩梅根·格兰因不堪忍受社交网络Bebo上他人的恶意中伤而服药自杀。该案件目前仍然在调查之中。  而加拿大名模特丽斯卢拉·科恩的案件又给了我们不一样的启示。2008年08月,一位网民在谷歌旗下博客平台Blogger上匿名开博,并公开发表对科恩的侵犯性言论。这篇充满了讽刺性和攻击言论的博客一经发表后,立刻成为网络上的热门点击博文。该博客短时间内也成为风靡网络的热门博客。来自谷歌的统计数据显示,对关键词“Liskula Cohen”和“Skanks in NYC”的搜索量大幅飙升。而科恩本人,因为这篇博文的风靡,受到极大的精神打击。科恩随后将谷歌告上法庭,要求谷歌关闭该博客,并公布博客作者身份。经过长达半年的审理,日前曼哈顿高等法院判决谷歌败诉,并勒令谷歌立即关闭该匿名博客,同时公开匿名博主的身份。  网络诽谤案件的匿名性普遍较高,被害人难以查明犯罪行为人的身份往往成为了此类案件诉讼的最大障碍。此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或许给我们提供了除了公诉外的另一条途径,那就是对网络管理者提起诉讼,使其公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三、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范围  网络诽谤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况等方面并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这里所说的犯罪主体范围,实际上是分别探讨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转发者(传播者)、网络(论坛)管理者及新闻媒体的刑事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由于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犯罪的源头,是犯罪行为的始作俑者,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应该承担网络诽谤的全部或主要的刑事责任。网络诽谤内容的发布者是指自己捏造可能损害被害人的虚假内容并将其利用网络为媒介进行发布和传播的主体,是网络诽谤行为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是造成网络诽谤行为之社会危害最直接的原因。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中,诽谤是一种严格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诽谤性言辞一旦发表,错误就已经构成。⑹而我国刑法则明确规定了诽谤犯罪应属过错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才可能构成犯罪。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故意仅需要行为人捏造并发布虚假内容,且知道该内容可能会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损害即成立,并不需要其明确认识到损害的严重程度。当然,笔者认为也应有例外情况,如行为人虽然客观上发布了损害被害人人格、名誉的事实,但依据法律或法理他主观上不应预料到这一结果的,则不应负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网络诽谤内容传播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网络诽谤内容的传播者,或称之为转发者,一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某些传播者亦应负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调查统计表明,近70%的被调查者凭借自己的经验与感觉判断网络内容的真实性,而62.5%的人则会把网络上新奇或有趣的内容进行转发与他人分享。⑺由此可见,普通民众很容易轻信网络上的内容并进行传播,他们一般不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对普通传播者进行刑事处罚会加大司法成本,更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导致言论自由的危机,故笔者认为对普通传播者一般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网络诽谤的传播者往往造成了诽谤言论危害的扩大,但这种结果只是从客观事实上来讲,假如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传播者在转贴时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转贴的事件为捏造并且可能给被害人造成不法损害,则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但是,若有证据表明原本的网络诽谤内容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转发人出于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而恶意地进行广泛散布,或者修改、夸大原虚假内容,最终导致发生严重损害后果的,则转发人应承担网络诽谤犯罪的部分甚至全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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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关于网络诽谤案件中网络管理者的刑事责任问题。网络的管理者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应为网络诽谤承担刑事责任。网络管理者包括服务器的供应商,服务器或专有网络的管理者,论坛的版主、管理员等,它们主要负责提供网络基础服务、维护,或维持一定范围内网络的基本秩序。这些管理者的一般工作主要是保证网络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检查并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网络行为,如若让其一一验证网络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诽谤他人之嫌,不免有些强人所难。另外,即使管理者失职使得诽谤言论散布,也是出于其过失,并不能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文提到的Stratton Oakmont v. Prodigy Svcs.Co.案,虽然判决中对网络服务商进行了处罚,但这种判例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并不可取。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处罚,非到必要的地步,不宜轻易动用。当然,如果网络管理者协助他人进行网络诽谤行为,则应认定为网络诽谤的共犯,其行为性质已经转化,与自己行使网络诽谤行为无异,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关于网络诽谤案件中新闻媒体的刑事责任问题。新闻媒体在网络诽谤案件中的作用类似于上文所说的诽谤内容的传播者,但又有着很大区别。一方面,新闻媒体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一般远超过个人,有能力对所得到的信息进行辨别与验证,分辨出真实的与捏造的内容;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也强于个人,它们对事件的报道能够使更多的人相信,因此也更应对虚假报道负责。上文所提到的加拿大名模诉谷歌案中,谷歌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媒体,但在本案中却充当了相同的角色。追究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可以督促它们对原始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也是为受害者提供了另一条简单、有效的诉讼途径。“受不了”了,是不是就应该选择自杀?
生命不是燃烧的蜡烛,灭了可以再点,生命之花对人而言一生只能开一次,无论是天王巨星还是平民百姓,无一不是如此。为什么不可以将生命之花开得更绚丽、灿烂、长久点?给人以美的享受呢?为什么有的人非要匆匆折下自己双翼?为什么要让花瓣过早的凋零?为什么偏偏选择令自己的亲朋好友悲痛欲绝的过早辞世呢?
不久前女歌手陈琳在前夫生日当天选择跳楼自杀,为情也好,为爱也罢,她去了,扼腕叹息的、挥泪送别的、天旋地转的、不可思议的……众说纷纭,但最多的还是感到不可理解,活的好好的为什么偏要选择离去呢?陈琳走了,但留给亲人、朋友和所有崇拜陈琳的人却是无尽的思念、悲悯、伤痛,还有更多的启示与反思。明知道逃避现实选择自杀是一场悲剧,可偏偏有人愿意步其后尘。前日彭州40岁的男子王某被妻子数落一句“不像个男人”, 心胸狭窄的丈夫苦思冥想不能解脱,竟然一时钻进了牛角尖不能自拔,选择了服毒自杀,至今还生死未卜躺在省急救中心抢救室……
一个大男人就因为被老婆数落一句,就寻死觅活,还真有点有生以来第一次像了回大丈夫的视死如归,把“药”送进了嘴边,一咬牙,一闭眼,大有壮士一去兮不复返的气概。像一缕青烟飘飘然“升了天”。
百合不知道他想没想过,他一怒之下的自杀将给活着的人带来什么?难道他就想叫他的亲人们生活在生不如死的痛苦里。人活一口气,佛争一柱香。大男人有志气就该有担当。为什么就不从另一方面考虑变压力为动力,多从自身找毛病。说我不行,我偏做出个样子来给你看,那才叫有骨气,有颜面,有自尊。那才是真正的顶天立地的男子汉。
也许他的妻子说话的方式方法不当,不够温和体贴。可作为多年朝夕相处生活在一起、生死与共的夫妻,难道连这点感情都没有?难道说两句就承受不了,就选择逃避自杀,夫妻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真叫人费解。人活在世锅碗瓢盆难免有磕碰,谁说话能总是看着唱本说?大男人这么心胸狭窄了,没气度,没修为,叫人鄙视。
说一句话就会选择自杀,那么真不知道我们作为每天都与人打交道的教师该怎样去教育学生了。难道要我们教师每天都要去哄着捧着学生吗?如果教师都那样怕学生自杀见到学生有错也不说,那么学生将来能进步能成材吗?
如果一个家庭,家长怕说多了孩子会自杀,就对孩子放纵逆爱,即使错了也说对,那么长期以往,孩子成了老虎屁股摸不得,那你的孩子一定是骑到你的脖梗上拉屎,打爹骂娘了,不成有用之材,倒成成一废材了。
我不禁想到了我们玩圈子写博客也是大同小异的,虽是虚拟世界,大家未曾谋面,可每个荧屏后面坐着的都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感情,有思维的人啊。我们有缘在同一广场,或同一个圈子笔耕相处,思想交流互通有无。其实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磕碰有分歧。而有的人就能分辨是非,正确理解包容别人的善意提醒,知道谦受益,满招损。知道多从自身找毛病,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才会有进步。而有的人却选择了仇恨、报复。每天生活在仇恨里,搅得自己不快乐,身心都受到无谓的影响,也伤害到了别人。仇恨使他忘记了相逢一笑泯恩仇,计较的少,快乐就多的浅显道理。
都知道严是爱松是害,可作为教师,批评学生很正常啊,可现在变得也不正常了起来。都知道学生不教育不成材,可一旦老师多说两句,学生就逃避自杀,那以后老师还怎么开展工作,教师对学生的教育都畏首畏尾了,那这个社会还有进步发展吗?我对自己最亲最近的人,说话总是很随便,有些话想到了拿起来就说。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从不隐瞒自己的观点。敢爱敢恨是我的个性,看到朋友哪里错了我就会直言不讳,也不管人家愿意不愿意。久而久知了解你的人都喜欢和你交朋友,因为和你在一起感觉不累。善良的,直率的不懂得阴险狡诈的单纯的人谁会不喜欢呢?难道尔虞我诈,你防我我防你好吗?
虚拟的世界,真挚情感的人,为了一句话,一件事,耿耿于怀,心胸狭窄没气度,诽谤中伤多没意思,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其实说白了,心胸狭窄没气度、诽谤中伤报复、冤冤相报、计较得失、不懂包容宽恕,不也是一种自杀吗?一种对他人对自己身心健康的慢性自杀啊。所以人的心态很重要。给别人一条路,其实也是在给你自己一条路啊,一条通往相互理解包容、和睦和谐、幸福阳光的心灵之路啊。种下一个善因,你会收获一个善果。
人都知道多从自身找毛病,有则改之,无则加冕的好,可轮到自己做起来就那么难吗?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里,还是多些阳光,少些诡计的好。有难题大家一起抗,选择报复仇视逃避更是无能的表现。感谢伤害你的人,对无谓的仇恨计较就一笑而过吧。
重庆女孩遭人网络中伤 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当事人获刑:“有富二代愿意包养吗?我比张韶涵美得多。”这样了帖子大多是闲得无聊的人开的玩笑,可当发帖人变成一个真实的人时事情就不是玩笑了。静静,27岁,重庆女孩。近来,静静发现网上有人冒用她的名字发现一些内容不堪的帖子,包养、一夜情、征婚......发帖人对静静的一切信息了如指掌,离婚,自己的照片,联系信息,重庆女孩陷入苦闷,这个背后的人是谁呢?目前,静静已向重庆当地警方报警,而一旦找到发帖人,等待他的可能是诽谤罪的起诉和牢狱之刑。  在此事,发帖人恶意捏造虚假信息,中伤、破坏静静的名誉,已经可以构成诽谤罪。类似的网络诽谤罪此前陕西出现过一例,当事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合同纠纷变网络诽谤案 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  此案件是由最初的一起合同纠纷演变而来。日,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与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部装修。合同约定工期90天,至日竣工,暂定合同总价款1190万元。日,因工程款和未按合同约定竣工事项,两家公司在汉中万邦公司开会时发生纠纷,并演变为肢体冲突,鑫龙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在冲突中受伤。  法院认为,5月17日上午,在鑫龙公司总经理韩兴昌的授意下,该公司在万邦工地干活的20余人打出横幅,围堵万邦公司,造成汉台区交通主干道天汉大道与太白路十字堵塞达3个小时。5月19日上午,韩兴昌与万邦公司协商未果,再次指使30余人围堵汉中市政府大门近1个小时。由于当时正值抗震期间,围堵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办公秩序和对抗震救灾的组织指挥”。  网帖诽谤引发广泛关注  在围堵行为之后的同年5月24日,网上出现一篇名为《国殇期间,拷问史上最牛的省人大代表》的帖子,将目标直指万邦公司董事长、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网帖称,杨海明纠集黑恶势力将讨要工程款、急着返乡救灾的施工人员打成重伤等。  之后,网上又出现名为《汉中投诉无门,奔赴西安讨公道,痛斥省人大代表恶性(行)》的帖子,以及以万邦公司员工口气所写的《老板,别再闹了,我们穷得连块遮羞布都没有了》的帖子。**机关随后查明,这些帖子均系韩兴昌授意及安排人员所发。据统计,截至当年6月8日,这些帖子共有约38000人浏览,1200篇跟帖。  日,韩兴昌指使他人纠集三四十人,携带“汉中万邦、罪恶之邦、邪恶之邦、丑恶之邦”“严惩汉中万邦黑恶势力元凶省人大代表杨海明”等横幅到省人大门前,将横幅置于门前及四周围栏上。  诽谤案一波三折后开庭  日,杨海明向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报案称,他怀疑鑫龙公司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对他进行诽谤,但被告知属自诉案件。6月24日,杨海明再次报案,称鑫龙公司组织人员围堵万邦公司及市政府。汉台分局遂于6月30日立案侦查。  这之后,事件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日,韩兴昌因涉嫌诽谤罪被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08年9月中旬以后,孟延生以及已经取保候审的夏翠、刘波以及韩兴昌的律师等人,集中向省**厅警务督察总队反映情况,终于引起重视。总队曾派专人赴汉中核实案件,省**厅警务督察总队于2008年10月左右正式发文要求汉台警方纠错,汉台警方撤销了案件,并于日向韩兴昌发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眼看就要结束的案件之后又突然发生了转折。日,汉台分局以涉嫌诽谤向韩兴昌发出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于6月30日在北京将其逮捕,带回汉中羁押。判决书称,韩兴昌“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13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昨日上午10时许,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而8时许,万邦公司的约100名员工已经守在法院门前,等候进入法院旁听。  法院认为,韩兴昌指使他人围堵政府的行为正值抗震期间,汉中市政府是汉中抗震救灾的指挥中心,在这个特殊时期,围堵行为严重危害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性严重。其多次采取的网帖诽谤行为,严重侵害了杨海明的人格和名誉权,情节严重。  据了解,在7月13日的庭审中,韩兴昌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向被害人致歉,庭审后又书面认罪,并向被害人写出书面道歉信。法院认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在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韩兴昌一直很平静。判决之后,他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卫晓宁  核心提示  因工程款问题引发争执,韩兴昌在网上发帖攻击另一方,被警方以涉嫌诽谤刑拘。省**厅督察要求纠错,汉台警方遂撤销此案。后韩兴昌又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批捕,今年7月13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争论焦点  诽谤案应否公诉  律师称作刑事案立案侦查不符法律规定  无论是从之前的庭审、昨日的判决还是今后的上诉来看,应否由国家机关提起公诉,仍是这起诽谤案件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7月13日的庭审中,韩兴昌的律师孟延生提出的辩护意见里重要的一点就是认为本案程序违法。孟延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诽谤案件应为自诉案件,**机关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孟延生所依照的法律,一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一是**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而《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界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韩兴昌的行为与这三条都不沾边,**机关将此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孟延生昨日对记者说。在昨日的审判中,孟延生所有的辩护意见,包括这一点,都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韩兴昌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以及打横幅围堵政府,阻碍交通,发生在汉中“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且万邦公司在汉中建设的“万邦时代广场”投资巨大,一系列诽谤行为除给杨海明人格、声誉带来极大损害,还给汉中市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应予公诉。“韩兴昌的行为应分两个方面看。他用网络发帖对杨海明诽谤的行为并未扰乱社会秩序,帖子发出去后并未带来任何社会问题;而他围堵政府的行为,最多只能治安管理处罚。”孟延生说,他依然认为**机关在此案上程序违法,因此韩兴昌才决定上诉。
凡事当三思而后行,不要图一时之快,惹火上身,后悔晚也!
人不要太善,该出击时就出击,有些人就是软得欺硬的怕!
不要这样说,还是宽容大度一些好,得饶人出且饶人吗!仁者无敌吗,你这样说,除非是有别的目的,挑拨人吧!
不要像个软柿子,要!
不要像个软柿子,报案抓个典型吧,让趁火打劫者现身,让他(她)们!
我看有些人目的不纯,善于挑拨人,可能有的人由于对某些问题一时想不通发发牢骚而已,也是可以理解的,过后也会有个前思后想,我劝挨骂的人一句,千万不要上某些人的当,拒人于千里之外!
挨骂者若再不出手,等网上的贴子被删了,就失去了第一罪证,也就失去了机会!那就证明他确实是个大软蛋!窝囊废!
24楼是什么意思?须得打起来才好吗?鹬蚌相争渔翁得利,你居心何在,一目了然!
不要一直引而不发,须地等中伤诽谤人的罪证足够了才真,是时候了!
挨骂者若再不出手,等网上的贴子被删了,就失去了第一罪证,也就失去了机会!那就证明他确实是个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大软蛋!窝囊废!
是时候了,该出手了,抓个典型吧!别再心慈了,也算伸张一下正义吧!吊销一下个别人的资格证书,让他们自食网络犯罪---骂别人的苦果吧!别再当大软蛋窝囊废------大乌龟了!
是时候了,该出手了,抓个典型吧!别再心慈了,也算伸张一下正义吧!吊销一下个别人的资格证书,让他们自食网络犯罪---骂别人的苦果吧!别再当大软蛋窝囊废------大乌龟了!
不要让人悄然删去了他的微博中骂人的帖子,下星期一定动手吧!别再心慈了,让他们自食网络犯罪---骂别人的苦果吧!可别再当大软蛋窝囊废------大乌龟大笨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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