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达雷印记交给谁有交散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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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高管举报案引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伊利高管举报案开庭实录  报道  ■&nbsp伊利高管举报案开庭  辩护词实录  ■&nbsp实名举报无罪――李希晓一审无罪辩护词  相关文章链接  ■&nbsp伊利后盾真狠,万言举报信也奈何不了  ■&nbsp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潘刚后续:报社社长遭起诉  ■&nbsp张三林举报材料来自警方  报道  ■&nbsp伊利高管举报案开庭  财经新闻周刊《新世纪》  2011年第46期/11月28日出版/总第477期/邮发代码:80-699&nbsp法治Law  伊利高管举报案开庭  是依法举报国企高管涉嫌贪腐,还是有意扰乱证券交易市场?一场围绕举报伊利高管的暗战,随着司法审判逐渐浮出水面。  □&nbsp本刊记者&nbsp郑道/文  此次受审的李希晓,在网络上举报伊利董事长潘刚(图)。  站在法庭被告席上的李希晓,已两鬓斑白。他说:“我这样做,可能有过错,但我没有罪。”  现年60岁的李希晓,是《内蒙古商报》社社长,11月1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出庭受审。他和另外三人被控“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这一案件的导火索,是今年6月12日,一封署名“张三林”、题为“内幕惨不忍睹:伊利被这样掏空”的举报信,在网络上传播,称伊利董事长潘刚及相关亲属涉嫌各种非法问题。  次日,是伊利股份(600887.SH)的“除权日”,股票当天放量跌停。伊利集团称,该举报是恶意诽谤,股价剧动是因虚假信息在互联网迅速传播,引起投资者恐慌抛售所致。这也是检方指控李希晓等四人,涉嫌犯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要理由。  但李希晓在法庭陈述时称,自己所为,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一个媒体人应尽的社会责任”。  是依法举报,还是有意扰乱证券交易市场?庭审中,控辩双方激烈辩论。一场围绕举报伊利高管的暗战,随着司法审判,逐渐浮出水面。  举报  署名“张三林”的举报信发布到网络后,伊利集团以遭诽谤为由向警方报案。李希晓随即被锁定为主要嫌疑人。  6月28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如意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将李希晓刑拘。7月6日,经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彼时,李希晓被捕的消息秘不外宣,其家属也遵照相关部门的指示没有声张。“我们当时以为不会有什么事,也就是有人想教训他一下,关个把月就会放出来。”李的一位家属说,直到开庭,“我们才后悔了!当时听他们的话没去活动活动”。  公诉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指控认为,导致伊利股份股票跌停的举报信,系李希晓主使张贴到网络上――这封举报信,是自称为“张三林”的举报人撰写的。  今年2月,张三林找到了李希晓,希望李帮忙举报事宜。时年73岁的张三林,退休前为内蒙古工会职工。退休后,曾担任原伊利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助理。2004年12月,郑俊怀因被控挪用公款罪获刑入狱。张三林也结束了其“董事长助理”的身份,其在伊利集团的配车和办公室均被收回。  据李希晓的亲属介绍,为了举报伊利高管潘刚等“涉嫌贪腐事宜”,张三林多次找到李希晓,希望将相关举报材料发布在“内蒙古商报网”上。之前,因宣传业务往来,李希晓与郑俊怀相识。郑入狱后,2006年,李还曾前去探监。对于张三林,李希晓并不陌生。  对张三林的举报材料,李希晓收下后,进行了必要的核实。据多个消息源确证,李希晓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得知,早在2004年,张三林即将相关举报材料实名举报到最高检察院和中央纪委。事后,相关部门专程派人见了张三林,举报也转到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当年有关部门为何没对举报材料进行调查?接近张三林的人士称,这是因为考虑到伊利集团的正常经营――2004年底,郑俊怀等多位伊利高管因MBO(管理层收购)落马后,伊利一时人心惶惶。作为内蒙古重要的国企,伊利的第一要务是稳定人心恢复正常经营。  发帖  李希晓决定帮助张三林发布实名举报材料。2011年3月,李希晓给一个叫张海军的朋友打了个电话寻求帮助。张海军是一个名为“澳门商报网”的网站的总裁。“他(指李希晓――编者注)打电话和我说,材料从中央纪委转到内蒙古了,潘刚的势力比较大,就让我在澳门商报网上发。”被捕后,张海军在接受呼和浩特警方讯问时说。  但直至5月,张海军仍没有将举报信上网。据警方讯问笔录,5月的一天,李希晓给张海军打电话询问进展,张海军说,因为太忙了,没有时间仔细看,“我和我的律师通了个电话,律师说要看一下材料(才决定是否发)”&nbsp。  6月初,张海军将举报信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其朋友周讯。“你找个律师看一下能不能发,能发的话就发一下。”  6月8日,周讯在“天涯网”上注册了一个名为“xilele2011”的账号,将举报信发了出去。次日又以“大漠堂主”网名,以“伊利是这样被掏空的――从潘刚看伊利”为题再发了一遍。  之前,张三林曾对张海军说,“如果你把材料发出去,潘刚能够得到处理,我愿意出5万元的奖励”。为了让张海军放心,张三林称将为发布人出具免责协议,“我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的”,张三林将手书附在举报材料中。  周讯的帖子发布之后,很快被删除,并没有引起多大关注。而一个网名为“利人的ip”的网民给周讯留言称,如果支付3000元的宣传费,可帮助推广这一举报内容。“利人的ip”原名姜林,1982年生人。家住重庆市,无业,曾因犯抢劫罪入狱七年,刑满释放后,平时依靠帮人推广网络议题收取佣金。  周讯将举报信发给姜林。6月12日15时许,姜林将编辑过的举报信张贴到了网络。帖子中,姜林还以“张三林”的口吻撰写了一段文字,称作为“老伊利人”无法接受公司被“掏空”。  “张总,帖子发布了,在网上影响很大啊,很多人评论,我都快顶不住了。”帖子发布一个多小时候,周讯给张海军发去的电子邮件如是说。确如周讯所言。这一次举报信发出之后,瞬间在网络刮起舆论风暴。伊利董事长潘刚被举报的消息随即被网友疯狂转载。  举报信主要指潘“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财产,其亲属成立公司骗取、侵吞国有资产,利用内部消息买卖伊利股票,以及与某高官儿子(已涉案外逃国外)联手非法获得伊利股权”等问题。  举报信公开后,张三林与外界失去联系。知情人称,张暂时躲藏了起来。  立案  6月13日,正是伊利股份“10送10”的除权日。早盘,伊利股份放量下跌,在上午10时30分左右跌停。  当日下午,伊利集团发表“严正声明”称:“从6月12日15时左右开始,国内主要网络论坛先后出现大量针对伊利的诽谤信。诽谤信的内容纯属捏造,其目的是蓄意破坏伊利集团的正常经营。我公司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呼和浩特市警方就伊利遭受“诽谤信事件”正式立案侦查。  同在13日,伊利集团又发布“伊利人致社会各界朋友的一封信”称:“6月12日,对伊利集团的恶意攻击再现。国内主要网络论坛先后出现大量针对伊利集团的诽谤信,妄图破坏伊利集团正常的经营。一切黑白颠倒的诽谤攻击都是纸老虎,谣言毕竟是谣言。”  除了指举报信“内容纯属捏造”,伊利集团并未就举报信的内容进行具体澄清。6月14日,伊利股份因“媒体传闻”临时停牌。次日,伊利股份复牌。  对伊利集团的报案,最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如意开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6月28日,李希晓和张海军分别在呼和浩特及深圳被警方控制。次日,周讯被呼和浩特警方刑拘。7月5日,姜林也被刑拘。四人中,李希晓认识张海军,张海军认识周讯,周迅则只是通过网络与姜林有过交流,彼此并不认识。  8月31日,如意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向呼和浩特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9月15日,该案转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9月17日,检方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警方补充侦查。一个月后,该案再重新移交审查起诉。11月18日,该案一审时,李希晓等四人最终以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起诉。  法辩  在法庭上,公诉方认为,发布在互联网上的举报信,“内容均为编造的诋毁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层的虚假信息”。因该信息广泛传播,在伊利股份除权日当天,造成投资者恐慌性抛售而致使股票跌停。  对此,四名被告人均予以否认。理由很简单,四人中无一人是股民,对证券知识知之甚少。“除权日”是什么意思,没有人能解释清楚。  姜林称,自己编辑转帖“完全是出于正义感”,没想到转发一封举报信却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周讯说,在刑拘期间,他被警方诱供。张海军也称被警方诱供。  张海军的辩护律师称,在主观上,张等人既没有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的故意;而举报内容的发布,针对的是伊利高管涉嫌贪腐的问题。  对于举报信和除权日的关系,李希晓的辩护律师朱寿全称,“纯属巧合”,伊利股份股票跌停,与举报信发布“没有必然关联”。  6月3日伊利发布公告确定除权日,而起诉书指控张海军等人在3月就开始针对伊利股份除权日发布举报内容。朱寿全说,他们不可能提前数月知道伊利这些大事。  在法庭上,律师为李希晓等人做了无罪辩护。朱寿全辩称,是张三林在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才找到李希晓。“李希晓等人传播的材料,属于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无关,它们不属于同一范畴。”而且,之前的指控是“损害商业信誉罪”,为何起诉后变成了“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悬局  在法庭辩论期间,公诉方坚称,李希晓等人发布的举报信,内容均为编造的“虚假信息”。  伊利集团亦认为,6月9日开始,“全国各大网站的社区、论坛、贴吧和微博上出现了大量所谓揭露内幕的帖子,里边内容均为编造的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  对此,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持异议。朱寿全说,“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属实,有权认定的有关部门至今没有明确结论;如果内容部分失实,举报行为也是正当的,更不能说举报内容全系编造。”  公诉方的证据,主要来自警方对十余名相关人士的询问笔录,伊利集团出示的《说明》以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  朱寿全称,没有人会“自证其罪”,侦查部门没有深入调查,仅是泛泛询问,不可能查清举报材料的真伪。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多次用“查无此事”“无需调查”“未发现”这样的字眼和结论,缺乏具体说明,不能令人信服。  实际上,警方出具的《工作说明》并未涉及举报信的全部内容。2003年至2004年期间,呼和浩特警方曾对潘刚进行过调查。当时,张三林还是原伊利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助理,张被派往调查组配合警方进行相关调查取证行动。“他举报的主要材料,主要是当年警方的调查材料。”看过张三林举报材料的一位知情人说,相关材料有六七百页。  2010年,《中国企业家》在一篇报道中称,“郑俊怀出事前,郑与潘刚的矛盾已经激化,原因是潘刚的姐姐、姐夫等众多亲戚开办多家承揽伊利广告、劳保用品业务的公司,郑极力反对。”  从2004年始,张三林的实名举报信便投递到各相关部门。但是,2005年郑俊怀落马后,接手掌控伊利集团的,正是张三林举报的现任伊利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潘刚。至此,举报再无回应。  接近张三林的多个信息源对财新记者称,当年,有关部门给张三林的解释是,伊利集团是内蒙古的龙头企业,郑俊怀的事还没查完,再接着查其他人,担心因此没法正常经营而搞垮企业。  2011年初,在内蒙古“两会”召开期间,当地坊间曾流传潘刚与某涉案外逃的当地前高官子女的相关举报材料。在张三林最新的举报材料中,也增添了2004年以后的相关内容。  也就在2011年年初的一天,张三林提着一袋举报材料,连同存着举报信的U盘找到了李希晓。在经过对当地党政机关的朋友,多方打听与举报材料相关信息后,李希晓决定帮张三林发布实名举报信。  实名举报信瞬间点燃的舆情大火,但也很快被扑灭。李希晓等四人也被呼市警方逮捕。  在候审期间,曾有人向李希晓传话,让其写一封给潘刚的道歉信,或许能得到原谅。李的家属及辩护律师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了这一细节。但考虑到张三林的举报材料确系来自于当年警方对相关问题的调查,李拒绝道歉。  11月18日,在法庭辩论期间,李希晓的辩护律师朱寿全说,将网络实名举报与证券交易信息联系起来,且将媒体人帮助他人实现网络实名举报的行为,直接指向“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在全国还是首例。  公诉方态度坚定,建议对第一被告人李希晓量刑三到四年;鉴于第二被告姜林涉嫌再次犯罪,建议从重惩罚;第三被告人周讯,建议量刑二年;第四被告人张海军,建议量刑二到三年。在庭审当天,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张三林暂时不知所踪。对其举报的材料,除了公诉方和伊利集团称其内容“均为编造”外,其他公权部门尚无公开表态。朱寿全大律师  ■&nbsp网络实名举报无罪――李希晓一审无罪辩护词  网络实名举报无罪  ――李希晓一审无罪辩护词  (编者注:辩护结束后,全场一片掌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希晓亲属的委托,并经李希晓本人确认,指派我和人大刑法学博士、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张志勇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受托后,我们来到已入初冬的呼市开展工作,在亲身体验到以蒙牛、伊利巨型乳业等支柱产业为代表的内蒙大草原经济高速发展乐章的同时,也遗憾地深刻感受到大草原的一丝寒冷给内蒙古带来的不和谐音符。这个不和谐音符,就是本案折射出来的法治环境污染现象,虽然它只是个案,但却令人痛心疾首。  中国和内蒙的法治环境,本应是保护宪法赋予的公民合法举报权,本应是保护法律赋予的媒体监督权。而且我们强调,在目前腐败现象严重的形势下,这两种权利尤显必要。恰恰就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人、公民因实名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却受到了刑事追究。  实名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自己却受到了刑事追究――这就是内蒙法治环境的悲哀!作为关心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律师,我们但愿这种悲哀只是一时的,只是局部的!  虽然庭审前我们与呼市市、区两级检察院领导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沟通,检方认真接待律师的态度,让我们感动!但是检方的坚决,让我们震惊!  辩护人现在把希望寄托在审判机关确实能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排除干扰,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而又庄严的审判权,做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还内蒙朗朗乾坤。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李希晓,认真阅读案卷材料,调查取证,现在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郑重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重申:李希晓是无罪的,公诉机关的指控是极其错误的。辩护人敬请法庭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驳回公诉机关的指控,判决李希晓无罪,以避免错案冤案。  辩护人的理由按以下六部分依次展开:  第一部分&nbsp关于本案影响  第二部分&nbsp关于本案关键  第三部分&nbsp关于本案事实  第四部分&nbsp关于本案证据  第五部分&nbsp关于举报权利  第六部分&nbsp关于疑罪从无  第一部分&nbsp关于本案影响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影响非同小可。因为一,“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案例,应该说已经存在。但象本案这样,将网络实名举报与证券交易信息联系起来,且将媒体人帮助他人实现网络实名举报的行为,直接指向“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nbsp在全国还是首例;二,将举报与犯罪联系起来,因为关系到区别合法、正当举报的法律保护,与对陷害好人的犯罪行为的司法打击,所以如果不是慎之又慎从而产生偏差,其负面影响可想而知;三,在上至中央反腐决心始终很大、下至百姓万般痛恨腐败毒瘤的情况下,本案最终结果的社会评价不言自明。  第二部分&nbsp关于本案关键  正是基于本案巨大的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本案首先向法庭提示的是,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五点:一是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属实;二是不属于捏造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可以在网络上传播;三是在网络上传播的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是什么关系,在网络上传播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证券交易信息;四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五是李希晓帮助张三林实施网上实名举报的行为是否符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一、关于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属实的问题  认定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属实,这是本案的关键之关键。辩护人认为,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属实,有权认定的有关部门对此至今没有给予明确结论。  李希晓就是在如此背景下,帮助张三林发布实名举报材料。  辩护人掌握的事实是:张三林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直至中央有关机关实名举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但是,有关机关对此没有任何结论。而伊利集团属于国有控股集团,举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因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法应该由检察机关受理并作出答复。但是,直到如今检察机关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和答复。  如前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管辖,潘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调查其应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非公安局所能管辖。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工作说明》,其第七点是“经查,未发现潘刚挪用伊利公司的资金”,这是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错误行为。  即使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就是虚假的。因为:涉案人物不仅包括靳彪、巩岩、赵健、潘健、马文力、王宝全、田雪琴、赵成霞等人,还包括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本人。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主要针对的是潘刚本人。但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除《工作说明》第七点外,没有任何关于潘刚的材料,这便不能推翻张三林的举报材料,只能间接证明张三林的举报材料,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  另据有关人员透露,张三林举报材料的重要来源,是其当初作为伊利指派的员工,协助调查潘刚时掌握的第一手材料。辩护人认为:来源于这种渠道的材料,其捏造、编造的可能性应当不大。请法庭调查。  而据检察院领导的说法是“张三林举报材料,起码是夸大事实的”。这种说法反证了这样的事实:因夸大事实是在事实基础上的夸大,则其并非是捏造、编造。换句话说,即使是张三林举报材料夸大事实,但终究不是捏造、编造事实。  公民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实名举报,更应受到重视与保护。辩护人认为,退一万步说,即使张三林实名举报材料内容部分失实,也是正当的举报行为;李希晓发布这些材料,也是公民正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关于非捏造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可以在网络上传播的问题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申诉、控告、举报等民主权利。举报可以通过一般形式即书面、口头等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网络工具实现;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实现。既然通过一般形式的实名举报受法律保护,则其通过网络实名举报应当同样受法律保护,至少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更不用说是犯罪行为。  三、关于网络传播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的关系问题  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在证券交易市场集中交易时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  李希晓以及张海军、周讯、姜林等人传播的材料,属于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无关,它们不属于同一范畴。  准确认识证券交易信息的定义,是为了支持辩护人的这一观点:本案所涉网络传播实名举报材料,并不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证券交易信息。辩护人的理由是:实名举报材料,无论是举报对象为上市公司高管,还是举报材料在紧靠伊利除权日发布,都与证券交易信息风马牛不相及,不能混为一谈。  辩护人进一步认为:办案机关为支持指控本案被告人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而寻求事实依据,指望通过“紧靠伊利除权日发布举报材料”这一条件,达到将“网络实名举报材料”转变为“证券交易信息”的目的,属于法律认识上的误区。至于办案机关在陷入认识误区后,通过各种手段诱供除李希晓之外的其他三名被告人而得到的补充侦查证据材料,其经不起法庭质证的原因,就显而易见了。  四、关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问题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构成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要是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证券咨询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证券交易的客户、行情分析人员等;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秩序,仍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出现;三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按字面解释,“编造”是指凭空想象、无中生有、虚构捏造;“传播”是指广泛散布的意思。这里所说的“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比如涉及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虚假信息。行为人必须既具有编造又同时具有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只编造没有传播,或者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而且编造并传播的必须是能够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如果只是一般的小道消息,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五、关于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问题  简言之,根据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辩护人认为,李希晓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特征,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结合李希晓的行为,下面具体阐述其行为不符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的理由。  如前所述,该罪名的主要特征在于行为方式,关键点在于“编造并传播”以及“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1、李希晓没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犯罪故意,也没有与张海军、周讯、姜林等人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本案经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说明:李希晓只是出于正义的目的,帮助实名举报的张三林针对潘刚发布举报材料,实现公民正常的举报权利。李希晓的行为,既没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针对伊利股市行情,更没有针对证券交易市场,因此也谈不上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秩序。  李希晓的动机是单纯的,目的是高尚的,只是帮助张三林实现实名举报的正当权利。李希晓并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观故意。  2、实名举报上市公司高管,不属于证券交易信息范畴,与证券交易信息风马牛不相及。  如前所述,辩护人已经从证券交易信息的定义出发,对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风马牛不相及的观点,作了说明,不再赘述。  3、李希晓没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  客观方面,李希晓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我国《证券法》界定了三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即:一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无中生有地捏造或捕风捉影地极度夸大有关影响证券交易的信息,并且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将虚假信息予以扩散,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二是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行为。这类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其发布的信息或陈述对市场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禁止上述人员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行为。三是传播媒介利用传播证券信息进行误导。证券交易信息主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来进行传播,其影响面广,且往往具有一定权威性。因此,各种传播媒介在传播有关证券信息时,必须做到客观、真实,不得利用传播媒介误导投资者。  李希晓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行为。第一,上网材料均为张三林整理,李希晓没有参与;第二,李希晓核实了相关内容,由张三林对于实名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写了书面保证。因此,李希晓完全有理由相信张三林的举报材料是真实的,李希晓发布的是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李希晓并没有任何“编造”行为,第三,其举报行为不是证券法意义上的“传播”行为,且李希晓发布的实名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无关。  第三部分&nbsp关于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希晓、姜林、周讯、张海军故意编造并传播对证券交易有影响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后果”,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本案事实真相的具体内容  辩护人有责任向合议庭各位法官,通报此案的事实真相。此案并不复杂,也没有那么多背景因素,只是办案机关曲解、放大此事,把正常举报行为复杂化,从而制造了这一冤假错案。张三林根据事实和法律,实名举报伊利集团的管理层,举报多年,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张三林在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才找到富有正义感的资深报业人李希晓。李希晓出于正义的目的,帮助张三林完成实名举报行为,帮助张三林行使实名举报的正当权利。李希晓的动机是纯洁的、高尚的。  我们提请合议庭注意以下事实:  1、实名举报的材料来源于张三林,而且张三林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写了保证书。  2、在法庭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其他被告人为了避免材料失实,或者免予承担责任,在签署《免责协议》的同时,还要求请律师对材料把关。这一事实,明显说明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上应当是没有编造故意的,也没有明知编造仍然发布的故意。  3、李希晓希望发布的材料,是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不是什么证券交易信息,更不是什么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  4、李希晓请求张海军把实名举报材料发到正规、合法、权威的《澳门商报》网站上,而不是发到其他媒体上。李希晓是资深媒体人员,知道正规网站发布材料是有严格手续和审批制度的,如《澳门商报》网站,发布材料一定是慎之又慎的,而且是合法的,从内容和形式上都经得起检验。李希晓考虑到张海军的身份,考虑到《澳门商报》网站的权威性、合法性、正规性,才请求张海军将举报材料发布到该网站上。  5、张海军让周讯在天涯网上发布举报材料,以及后来姜林根据周讯的要求,又在天涯网上发布举报材料,均超出了李希晓的本意。  6、李希晓并不认识周讯,李希晓没有给张海军什么报酬,也没有许诺给张海军、周讯什么好处,更没有替张海军垫付什么钱。  7、李希晓在事件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诋毁伊利集团及其董事长潘刚的主观故意。我们提请法庭注意:诋毁和举报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恶意的,而后者是坚持正义的行为。  8、李希晓没有炒过股票,对股票常识基本上一无所知,不知什么是除权日,更不知道东方财富网和天涯网是干什么的。在本案中,全部四位被告人都是股盲,他们对公诉人硬安上的“除权日”、“6、13是伊利除权日”一无所知。因此,谈不上“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秩序”。  9、特别是,李希晓也没有特别要求张海军在什么具体的时间发布举报材料,事实上,张三林早在今年2、3月份就把材料给李希晓,辩护人特别提请法庭注意这一事实:伊利集团在日才发布公告,将6月13日定为除权日。李希晓不可能知道在5月底就知道伊利集团这些大事。周讯在日、9日以及姜林在6月12日发布举报材料,与日伊利集团除权,纯属巧合。  10、伊利集团股价的上涨下跌,是在正常的股价波动范围内。  11、认定李希晓以合作办网站为由说服张海军,并让张海军垫付人民币44000元奖励给周讯,完全歪曲事实,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伊利股票涨跌与网络实名举报没有关联性  伊利集团股票的涨跌,是多方面因素共振的结果,与实名举报材料的发布,没有必然关系,没有关联性。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股票的涨跌,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是正常的。不排除主力和结构借此机会洗盘,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否则,无法解释伊利股份股价后来创了新高的现象。这与举报材料的发布,没有必然关系。公诉机关硬把伊利股份日的跌停,扯到张三林的实名举报上,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按照公诉机关的逻辑,举报材料先后发布了三次,伊利股份就应该跌停三次。为什么三次当天都没有跌停?这只能说明伊利股份2011年&nbsp6月13日的跌停,是个偶然事件,纯属巧合,与举报材料,没有必然关联。公诉机关对此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第四部分&nbsp关于本案证据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都有问题,且缺乏关键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据此指控李希晓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证据明显不足。  一、李希晓对事实的陈述始终如一  李希晓一直陈述自己主观上没有编造、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编造并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故意与行为。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一是李希晓在法庭上对事实的陈述,说的话是最少的,且很多话是说“不知道”,因为他没有参与本案所涉的很多其他活动;二是无论庭前还是法庭调查中,其对事实的陈述始终如一。  二、两位被告人的庭审前供述存在疑点  张海军庭审前供述为非法取得、周讯在庭审前供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李希晓从来没有交代让张海军在必须日之前发布举报材料,也没有说给张海军钱,也没有给张海军、周讯任何许诺。李希晓也没有要求张海军在东方财富网乃至其他媒体上发布举报材料。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此的认定,均违背事实。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张海军本人对其所受到的诱供、警方暴力,在法庭上作出了说明。张海军特别说明了在“除权日”、“6、13除权日”本案唯一连接“举报材料”与“证券交易信息”的关键问题上,办案机关诱供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我们结合法庭已经查明的其他事实,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办案机关在关键的“除权日”、“6、13除权日”问题上,向法庭提供了通过诱供得到的非法证据。基于此,辩护人郑重向法庭提出申请:对上述笔录证据提出合理的怀疑,并恳请法庭启动司法救济程序予以调查,办案机关必须提供排除刑讯逼供的证据,否则对此证据应当不予认定;对查明确实参与刑讯逼供的有关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本案另一被告人周讯的供述前后矛盾,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是否被欺骗、威胁、引诱,请法庭明察。  辩护人再次向法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张海军、周讯庭审前供述等非法证据。  三、缺乏传播实名举报材料与股票跌停具因果关系的证据支持  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是否是造成伊利集团日股价下跌的唯一因素,对此也缺乏证据支持。因为股票的涨跌,是许多因素共振的结果,传播举报材料与伊利股份日股票跌停,没有因果关系与关联性。公诉机关提供的许多证券交易材料这类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辩护人在此援引著名财经人士孙旭东的话,进一步证明辩护人的观点。“孙旭东表示,综合来看,此事件(举报事件)不是伊利股价巨量跌停的根本原因,只是导火索。首先,目前大势较弱,而伊利股份历经两年牛市之后,股价处于高位,有回调需要;其次,公司上月底公布了再融资计划,巨额融资将投建五大项目,两年后才能产生效益,将明显摊薄每股收益。融资计划也彰显了伊利遭遇资金瓶颈的窘境,缺乏资金支撑,大规模发展受到制约,影响投资者对其未来发展的预期。并且募投项目本身充满不确定性,此次事件加剧了投资者的担忧。  四、对于举报材料涉案人员的调查有敷衍塞责之嫌  如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多次用“查无此事”、“无需调查”这样的字眼和结论,不能令人信服。为什么能得出“查无此事”的结论,为什么“无需调查”,没有合理解释,有悖侦查工作的常理。另外,“经查,未发现潘刚挪用伊利公司的资金”,也是令人费解。根据法律规定和管辖,潘刚属于国有企业的高管,调查潘刚应该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是公安局所能管辖的。常识是,没有人会“自证其罪”。侦查机关没有深入调查,仅是泛泛询问,不可能查清举报材料的真伪。因此,侦查机关提供的有关靳彪、巩岩、赵健、潘健、马文力、王宝全、田雪琴、赵成霞等人,以及张彬、王杰、胡勇钦、韩威俊、王旭冉、黄韵等人的证词,其真实性均值得商榷,不能采信。而且,侦查机关针对此事所得的结论,其真实性、权威性、合法性,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五、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  本案的其他证据,如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等,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问题,依法不能认定。如北京数字一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害伊利商业信誉事件调查报告》,其合法性、真实性、权威性,无从认定。而且,该报告只是针对伊利商业信誉,而不是什么证券交易信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六、缺乏对张三林及其举报材料真实性认定的证据  张三林的证据,是本案的关键,直接决定案件的性质和走向。本案缺乏对张三林及其举报材料真实性认定的证据。  本案因张三林而发生,张三林的个人情况、历史背景、工作经历、人品操守,直接决定张三林举报的动机和目的,决定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张三林为什么实名举报,为什么多年坚持不懈,向内蒙古自治区乃至中央实名举报?  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张三林任何证据,对于举报材料,张三林是怎么说的,怎样想的,我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在有关张三林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张三林实名举报的材料就是虚假的,明显是在歪曲事实。可以说,缺乏张三林的证据,本案就不能认定。缺乏张三林的证据,对于李希晓的指控,就是无源之水,舍本逐末;对于指控李希晓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就是没有证据支持。  辩护人对办案机关认定的“张三林在逃”,以及外界的说法“被朋友保护起来了”等不能将其“捉拿归案”的蹊跷理由提出质疑:何以本案关键人物这么容易“在逃”、“被朋友保护起来了”?  辩护人引用中国乳业知名专家王丁棉的一段话,证明辩护人的观点:“任何事情无风不起浪,张三林掌握了这么多资料,肯定做了充分调查”,王丁棉还表示:“张三林这个人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乳业人士都认识他,伊利质疑其身份,很显然是越描越黑。”王丁棉甚至还称:“张三林现在还在世,并不是死无对证,伊利这样说法只能是公关的失误”。  “一个离开伊利多年的老头直到今天还写这样的举报信,我们也无法确定其反映的问题100%属实,但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这些事情其实多年前就在业内传开”,王丁棉说,最起码伊利高层的这些行为值得怀疑,需要调查。  七、缺乏对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对于什么是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目前立法上的解释、司法上的解释,对此都没有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无明文规定。究竟什么是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目前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依据。本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究竟依据什么标准,认定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是“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我们不得而知。辩护人据此认为,认定李希晓发布的实名举报材料是“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缺乏证据支持。  八、证据本身存在问题  1、许多证人证言,自相矛盾,前后不一,不能认定。如张海军、周讯的证言互相矛盾,只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支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待查证。由于办案机关对张海军、周讯采取引诱、欺骗的手法非法取证;许多证据来源的渠道不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亟待查证,均不能作为此案的定罪依据。如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以及北京数字一百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害伊利商业信誉事件调查报告》等。另外,对于证人张彬、王杰、胡勇钦、韩威俊、王旭冉、黄韵等人的身份,缺乏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关代码、单位身份证明等资料,不能证明他们的身份。所以,他们的证词也不能采信。  3、对举报材料的认定不明确。对于张三林的实名举报材料,到底是全部属实,还是全部不属实;是部分属实,还是部分不属实;属实的部分占多大比例,不属实的部分占多大比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此也没有明确结论。  第五部分&nbsp关于公民举报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合法的举报权,举报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八十五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另外,司法机关根据科技的进步和反腐倡廉大环境的需要,都开通了网络举报通道,鼓励公民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对于公民的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明确规定给予答复的期限和形式。  张三林作为我国公民,实名举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张三林多次向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委、人大、政法委,实名举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有关机关一直没有给张三林答复。张三林在举报无门的情况下,才找到富有正义感的资深媒体人士李希晓。李希晓出于正义的目的,帮助张三林行使实名举报的行为,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李希晓的行为,是公民正当的权利,不是什么违法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把公民的网络实名举报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等同起来,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粗暴干涉!  关于张三林实名举报材内容的真实性,是不是百分之百真实,还是百分之百不真实;抑或是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请法庭明查。辩护人认为,考虑到张三林的年龄、身份、经历和人品,即使张三林的实名举报,存在部分或者少部分内容失实,但因张三林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促进反腐倡廉,故张三林的举报,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李希晓帮助张三林实名举报,其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  公民不能“因言获罪”,那些认为“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内容不属实,就是编造、捏造”的理论,是极其错误的。辩护人衷心希望法庭,排除干扰,顶住压力,依法公正处理,公正判决。  第六部分&nbsp关于疑罪从无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涵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指控李希晓犯有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本案仍然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此案是个新型案件,在内蒙古自治区,乃至全国都是比较少见。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主要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真实性有待排除;对主要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整个案件的证据链不能形成的情况下,属于典型的“疑罪”,应该“从无”。也就是说,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李希晓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李希晓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就存在巨大疑问。辩护人因此认为:本案存疑,属于疑罪,无法认定,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李希晓无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的被告人李希晓蒙受千古奇冤,身陷囹圄,不幸从颇有建树的媒体工作人员沦为一个阶下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希晓作为《内蒙古商报》的社长,帮助他人实名举报,动机高尚,行为合法;李希晓长期来为呼市乃至全内蒙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李希晓在我们几次会见中多次表示,为了伊利、呼市乃至全内蒙的经济发展,虽然不能认可自己有罪,但愿意承受委屈;李希晓还对我们表示,其出来以后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商报的继续出版发行、内蒙古工商协会的组建等,都需要他主持。对这样一位上有高堂老母需要赡养,自身身患重病被告人,错误的判决,将剥夺他的自由,毁掉他的家庭与幸福,也会多少影响呼市乃至全内蒙古一些方面的工作。  法谚有云:一次犯罪污染的是水流,一次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秉公执法,依据事实和法律,还他一个清白,宣告李希晓无罪,依法纠正公诉机关的错误指控,以保障司法公正的“水源”不被污染,以维护司法公正。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法官!  辩护人: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寿全  张志勇  2011年&nbsp11月&nbsp18日&nbsp相关文章链接  ■&nbsp伊利后盾真狠,万言举报信也奈何不了  .cn/?s=thread&bid=1482&tid=15424  □&nbsp举报内容:伊利高管掏空资产  □&nbsp伊利回应:纯属捏造已经报案  □&nbsp昨日股价:从瞬间涨停到跌停  昨天是伊利股份实施“10送10”的除权日,当天,伊利股份上演了一场从瞬间涨停到跌停的大跳水,成为两市唯一跌停个股(不计ST股),单日成交量也创下历史高位。  伊利股份在除权日跌停,被认为与当天网络上出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有关。这封署名为“伊利原董事长助理张三林”的举报信,直指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等高层侵吞国有资产。对此,伊利集团昨天发布声明,称相关举报内容纯属捏造,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nbsp新闻事件  伊利高层遭实名举报  昨天,一封长达万字、名为《内幕惨不忍睹:伊利被这样掏空掏尽》的署名举报信在网络上出现。举报信列举具体事例直指伊利现任董事长潘刚等高层非法敛财,称举报材料将在全国十大网络论坛同时发帖,并将复印上千份递交给国家相关部门和国家级新闻媒体。  举报人自称名叫张三林,曾为伊利原董事长助理。记者了解到,伊利原董事长郑俊怀出事(挪用公款)前的董事长助理的确名叫张三林。在此前一篇关于郑俊怀的媒体报道里,张三林自称在郑俊怀接受调查的翌日就被伊利扫地出门。不过,记者昨天未能与张三林取得联系,举报信是否出自其手、内容是否属实,尚不得而知。  值得一提的是,昨天网络上关于举报信的帖子有很多已被删除。  ■&nbsp举报要点  公司巨损高管身家暴涨  举报信称,年报显示,伊利股份2008年巨亏19.5亿元,加上2007年亏损的3.7亿元,合计亏损达23.2亿元,把伊利集团1993年到2005年的积累全部亏掉。股东权益仅剩25亿元(包括无形资产2.2亿元),远不够伊利股份从1996年至2007年从资本市场5次融资的总数。同时,伊利33名高管却拥有高达6000多万股的所谓激励股权,其中仅董事长潘刚一人就持有2300万股伊利股票,按日的市值计算总额高达16亿余元。而从2005年至今,持有伊利股份的广大股民没拿到过一分钱的分红。  举报信称,虽然伊利2009年勉强实现盈利,但和蒙牛乳业对比,在销售收入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伊利的净利润比蒙牛低了近一半,“我们不禁要问:伊利的利润都到哪里去了?”  “这些利润的相当部分都变着戏法似的进入了潘刚等高管及其亲属们的腰包。潘刚任伊利董事长5年来,个人财富最少达到20多亿元,成为中国乳业巨富第一人。而伊利公司在这5年中已经亏掉了24亿元。”举报信以罗列“六宗罪”的方式,直指伊利现任董事长潘刚“采用侵吞、窃取、骗取、受贿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和人民财产”,并列举了潘刚以权钱交易笼络各种关系,寻求保护伞的事例。  ■&nbsp伊利回应  纯属捏造公司已报案  昨天下午,就网络举报一事,伊利发布声明称:从6月12日下午3时左右开始,国内主要网络论坛先后出现大量针对伊利的诽谤信。诽谤信的内容纯属捏造,其目的是蓄意破坏伊利集团的正常经营。我公司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续事态进展伊利集团也将及时向社会各界通报。  昨晚,伊利方面进一步表示,呼和浩特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接到伊利报案后,已于昨晚7时正式立案。  伊利有关人士昨天还对举报信作者的身份提出质疑:“公司从来没有‘董事长助理’这么一个职务”。  ■&nbsp市场反应  股票封死跌停板  昨天是伊利股份十送十除权的关键时刻,却出现上述网络举报。当天伊利股份一度被打到涨停价19.9元,但随后便大幅下跌,10点半左右,更被封住跌停,报16.28元。截至收盘,封单仍高达近123925万手。  全天成交量463814手,成交金额高达7.6亿元,换手率为2.92%,单日成交量创下历史高位。  根据财汇数据统计显示,一季度共有58只基金持有伊利股份,其中,嘉实研究精选、基金普惠等基金持仓金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居前。  ■&nbsp走势分析  对长远发展不造成影响  “由于恐慌性抛盘未完全释放,短期股价恐进一步下挫”,分析师孙旭东认为,伊利股价短暂下挫不会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显著影响。  孙旭东表示,综合来看,此事件不是伊利股价巨量跌停的根本原因,只是导火索。首先,目前大势较弱,而伊利股份历经两年牛市之后,股价处于高位,有回调需要;其次,公司上月底公布了再融资计划,巨额融资将投建五大项目,两年后才能产生效益,将明显摊薄每股收益。融资计划也彰显了伊利遭遇资金瓶颈的窘境,缺乏资金支撑,大规模发展受到制约,影响投资者对其未来发展的预期。并且募投项目本身充满不确定性,此次事件加剧了投资者的担忧。  “但长远来看,募投项目将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公司产品结构和盈利能力”,孙旭东表示,此事件毕竟不同于三聚氰胺,短期不会对公司产品及市场形成实质冲击,且公司综合治理结构尚算完善,管理层正力促减小该事件的负面影响,股价短暂下挫不会对公司长远发展产生显著影响。  ■&nbsp专家说法  谨防越描越黑  “任何事情无风不起浪,张三林掌握了这么多资料,肯定做了充分调查”,中国乳业知名专家王丁棉昨天这样表示:“张三林这个人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乳业人士都认识他,伊利质疑其身份,很显然是越描越黑。”王丁棉甚至还称:“张三林现在还在世,并不是死无对证,伊利这样说法只能是公关的失误”。  “一个离开伊利多年的老头直到今天还写这样的举报信,我们也无法确定其反映的问题100%属实,但我认为还是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这些事情其实多年前就在业内传开”,王丁棉说,最起码伊利高层的这些行为值得怀疑,需要调查。  “这件事情,一方面是考验潘刚的个人公关能力,另一方面还要看相关方面处理此事情的态度”,王丁棉表示,其实伊利的事情只是冰山一角,很多企业都有类似的问题,如何真正做到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监管才是个大问题。  ■&nbsp伊利公开信  能够勇敢面对恶意攻击  昨天晚上9点多钟,伊利再次给记者发来《伊利人致社会各界的一封信》,指责国内主要网络论坛先后出现大量针对伊利集团的诽谤信,妄图破坏伊利集团正常的经营。以下是公开信原文:  6月12日,对伊利集团的恶意攻击再现。国内主要网络论坛先后出现大量针对伊利集团的诽谤信,妄图破坏伊利集团正常的经营。  这样的诽谤攻击发生在伊利集团遭受“深海鱼油诽谤门”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  这样的诽谤攻击发生在伊利集团公布取得一季度业绩大幅增长之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  这样的诽谤攻击发生在国家相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整治网络环境的情况下。  我们伊利的每一位员工在愤慨之余,更多的是痛心。  事实上,伊利集团从一个地处偏远的小厂发展到中国乳业的领军企业,在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中,遭受了太多的风雨雷电,每一步我们都迈得异常艰辛:  无论是震惊国人的“前高管危机”还是“深海鱼油诽谤门”等系列事件,我们不仅没有倒下,反而以一个崭新的面貌赢得了市场,赢得了员工、消费者、政府、股东、经销商等各方面的信赖。  即使是在举世瞩目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大事件中,全力支持奥运,伊利集团也曾经遭到过赤裸裸的威胁。牵手上海世博会,我们也有过类似的经历。  正当伊利集团在儿童奶市场取得骄人成绩的时候,诽谤汹涌来临。  每一次,面对这样的恶意攻击,我们伊利人都会感到刺骨的痛心。  但是,我们伊利人并不会因此被击倒,更不会丧失坚定的发展信心。  无数次面对挫折打击,我们都能够勇敢面对,力挽狂澜。  因为,我们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一切黑白颠倒的诽谤攻击都是纸老虎,谣言毕竟是谣言。  支持奥运、牵手世博,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深海鱼油诽谤门”等事件已然水落石出,相关责任人已经受到了法律公正的制裁。  这一次,也一定不会例外。伊利人不会纠缠于每一次恶意攻击事件的讨伐之中,以破坏行业整体和谐的代价取得短暂的快意。因为,在伊利集团的身前,有数万名员工、数百万奶农、数亿消费者期待的目光!  伊利人只会埋头苦干,以更好的产品、更好的管理、更出色的经营业绩来回报员工、消费者、政府、股东、经销商!  在此,我们真心希望各界一起努力,给伊利集团、给中国乳业塑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nbsp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潘刚后续:报社社长遭起诉  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潘刚后续:报社社长遭起诉  .cn/?s=thread&bid=1482&tid=15424  网易财经11月18日讯&nbsp今年6月张三林实名举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的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据网易财经今日了解到,由于张三林实名举报无果,后通过内蒙古商报社长李希晓网络实名举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办案机关随后即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对李希晓等四人提起公诉。案件今日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李希晓的代理律师朱寿全今日在其实名认证微博上透露了该案件的部分细节。  案件源于今年6月的一次实名举报事件。今年6月12日,一篇以张三林的名义发表的题为《内幕惨不忍睹:伊利被这样掏空掏尽》的万言举报文章出现在国内各大网络论坛上。文章称伊利董事长潘刚及相关亲属成立公司,骗取、侵吞国有资产,利用内部消息炒作伊利股票。次日,疑因受此举报事件影响,伊利股份股价跌停。  据朱寿全律师对案情陈述,由于伊利集团前员工张三林实名举报无果,后通过内蒙古商报社长李希晓网络实名举报伊利集团董事长潘刚,呼市办案机关随后即以“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对李希晓等四人提起公诉。  据了解,"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朱寿全律师在昨日表示,“下午会见李希晓时我告诉他对一审判决做好三种准备:无罪、缓刑、实刑五年。现在各种消息都有各种准备都要有。但是我们坚决做无罪辩护。”  在今日早上05:57,朱寿全在微博上表示,检方建议对李希晓量刑3、4年,对同案犯张海军,检方建议量刑2、3年。  朱寿全律师今日中午通过短信发布微博表示,“上午开庭几十人旁听。法庭调查中特别是关键的除权日问题我们已取得阶段性胜利。且在气势上压倒了控方。”“下午继续开庭。诸多媒体记者到庭旁听。”  截止网易财经发稿时,尚未获悉此案的判决结果。  ■&nbsp张三林举报材料来自警方  张三林举报材料来自警方  /SS4388.shtml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nbsp作者:钱锋  万言举报信并非空穴来风。被伊利股份宣称为组织过“反革命活动”的举报人张三林,举报材料中的大部分内容来自于警方的调查。  6月12日,一封署名“张三林”的举报信在网上流传开来。随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87.SH,下称“伊利股份”)向警方报案,甚至称张三林曾经组织过“反革命活动”。  张三林为原伊利股份董事长助理,激怒伊利股份的举报信名为《内幕惨不忍睹:伊利被这样掏空》,洋洋洒洒的万言举报信称,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的妻子及相关亲属成立公司,骗取、侵吞国有资产,利用内部消息炒作伊利股份股票。  举报信中更是声称,潘刚与一位名叫储惠斌的内蒙古原高官之子联手非法获得伊利股份股权。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张三林的举报早已从2005年就开始,根据知情者的说法,举报材料大部分内容来源于警方2004年对潘刚的调查。知情者说,张三林实名举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给了张三林回复。  来自警方的举报材料?  张三林的举报材料来自何方?知情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张三林的举报材料跟当年警方调查潘刚有关。  本刊记者接触了当年参与、接触过的知情者。据透露,举报信中2004年底之前的部分来自呼和浩特警方的调查材料,当时要求伊利股份出人配合,张三林被派参与,调查结果盖有警方的公章,“当时张三林使了个心眼,留了一份。”知情者说。  “老郑(郑俊怀)一出事,张三林被通知别来上班了,这个事也没人管了。”知情者说,2005年年初,张三林曾以此盖章原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当年张三林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之前,还问过我们怎样举报。”知情者说,“当时张三林给我看过复印件,上面有警方的公章。”  记者通过另一种渠道证实了上述说法。知情者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人到内蒙,之后给了张三林这样的答复:“内蒙古方面说,伊利是当地龙头企业,郑俊怀刚出事,再调查潘刚,怕把企业搞挎了。所以要等郑的事完了以后再调查潘刚的事。”知情者告诉记者,一直在为举报奔走的张三林再也没有听到任何回音。  “网上举报信的2005年以及以后部分,估计是伊利被迫离开的前管理人员整理的,因为2005年之后的事,涉及面很广,尤其和官宦子弟储惠斌之间的事,不是一般人能接触到的。”知情者告诉记者,“网上举报信并不是张三林自己发布的。举报潘刚的人很多,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开人大时,有人给代表们送发过,张三林曾告诉过我,在全国两会上也有人发过。会上发的材料有好几种,加起来,就是网上举报信的内容。”  张三林到底是谁?  “伊利的职工资料系统里没有张三林这个人,张三林年轻时曾组织过”反革命活动“。”伊利股份在举报事件曝光后对外宣称。那么张三林到底是谁?  熟悉张三林的人对于伊利股份称张曾是“反革命”表示反感,“我从20世纪60年代就认识张三林了。在文革中,他被四人帮陷害,1967年被羁押,被安了个”反革命“的罪名,四人帮倒台后就平反了。这都是有案可查的。伊利股份这么说,把自己拉到”四人帮“阵营了。”  知情者告诉记者,张三林在退休之前是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的一名干部,退休后担任郑俊怀助理,时间有五年左右,并没签正式劳动合同。记者在2004年公开报道中发现,张三林代表伊利股份参加公开活动身份都是董事长助理。  记者了解到,张三林的户籍虽在内蒙古,如今却常年在北京居住。“前阵子老郑孩子结婚时,我和张三林还见了一面。”一位张的多年旧识说。  对于网上举报事件,接近郑俊怀的人告诉记者,“举报一事郑俊怀没有对此表态。老郑非常低调,出狱后还曾在北京一家电脑公司帮人干点活挣钱。”  张三林举报事件还在进一步发酵,本刊将继续追踪报道。  日星期三朱寿全大律师整理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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