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金鼎眉山房地产管理局官网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谁,注册了吗?公司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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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鼎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西楼3楼311号 &邮编:610015
联系人:段兴普 电话: 手机: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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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兴普四川金鼎产融控股有限公司眉山&民营&金融(银行/保险)&人民币&20-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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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由新华社直属企业——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控股)与杭州兴利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是新华社全球商品定价权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主要从事贵金属、能源化工等大宗商品电子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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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100万元&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企业&
营业执照号:078&
法人代表:胡成华&
联&系&人:潘华利&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彭山县凤鸣镇一环北路91号&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企业类型: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信息
证书编号:
资质类别和等级:
专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专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乙级&
证书核发单位:
有效起始日期:
有效到期日期:
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彭山县金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于2000年8月由彭山县建筑设计室等股东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前彭山县建筑设计室法定代表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房建,市政),国家注册二级建筑师潘华利先生。企业资质等级现为房建丙级、市政丙级。并于日更名为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公司员工全部具有建筑专业大专以上文凭。监理人员以原彭山县建筑设计室和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为骨干,有大量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现有全国及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22人,省注册监理员11人,注册造价工程师2人,注册造价员3人,注册安全工程师2人,一级注册建造师4人,二级注册建造师4人。
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受到省质安总站和当地质安部门的大力扶持。在上级部门的关怀和各建设单位的信任下,我公司已完成和正在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有: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居住建筑:彭山明锦苑小区工程、彭山房管局东后街商住楼工程、彭山永达商城、彭山建强商住城、彭山建宏商场、彭山银杏苑工程、彭山城建局住宅区、彭山县建宏苑,彭山县兴铁花苑,彭山县金地花园,彭山县亿达花园,彭山县粼江枫景住宅小区第一、第二、第三期工程,彭山县海宁花园,彭山县在水一方住宅小区一期、二期工程,彭山县万鑫商住楼,彭山县长寿花园一期,彭山县鼎源雅居,彭山县龙腾商城,彭山县静馨苑小区,彭山县兴铁名苑,彭山县供电局住宅区,彭山县国土局职工住宅区,彭山县民政局职工住宅区,彭山县都市阳光住宅小区,彭山县丹枫庭园住宅小区,彭山县上层豪庭住宅小区,彭山县颐苑小区,彭山县养路段生活区,彭山县安雅苑住宅小区,彭山县久居福住宅小区,彭山凯帝金府住宅小区;新津县南河新城、和睦人家、都市风景住宅小区,金口河红华小区及华龙小区,金口河荣升苑商住楼等。
(二)公共建筑:彭山土地交易中心综合楼,彭山妇幼中心综合楼,彭山二中综合楼,彭山城建交易中心办公楼,彭山县民政服务中心办公楼,彭山县质监中心检测楼,江口中学教学楼,彭溪小学教学楼,皇陵初中教学楼,彭山县阳光幼儿园教学楼,彭山县青龙卫生院,彭山县武阳卫生院,彭山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四川彭山凤鸣国家粮食储备库库房扩建工程,彭山县工人文化宫,金口河区中综合楼,金口河二中教学楼, 琪乐钢构办公大楼,金口河区医院综合楼,峨边县信用社综合楼等。
(三)工业建筑:四川南风集团彭山年产5万吨洗衣粉项目,川西制药厂GMP改造工程,全力集团彭山液体洗涤剂项目,彭山县丰美饲料厂,彭山县吉龙食品厂,四川鲁洲生物新厂区一、二期,眉山雅芙食品厂,青龙天下粮仓物流园区一、二、
三、四期工程,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铜镍锌循环利用项目,正邦生物科技青龙新厂区,三鑫玻璃新厂区,彭山新希望饲料新厂区,成都天府石墨坩锅厂,琪乐印务生产厂房,成都珈圣达木业生产厂房,彭山县金鑫焦化厂新厂区,四川新蜀油库改扩建工程,四川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冷库工程,彭山五湖水泥厂年产120万吨项目工程,彭山建宏水泥厂年产120万吨项目工程,彭山金炜氧化锌厂生产厂房,四川蓉兴化工有限公司技改扩能工程,,眉山昌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基地,彭山县青龙镇星火物流厂房,成铁成都工务段站区改造工程,成铁成都工务段站区灾后重建项目工程,成都联泰化工甲醛工程,成都市新津县事丰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脂储备库扩建工程,成都展博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重装车间等。
二.市政公用工程:
彭山县供水公司3万吨/日技改项目,成乐高速公路青龙引道项目,省道103线彭山县城过境段配套工程,,金口河区旧城改造市政工程,彭山县城滨江路市政工程,彭山县垃圾处理厂工程,彭山县长寿公园片区市政工程,彭山县城西区道路改造工程,彭山县观音工业区道路工程,青龙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工程,青龙工业开发区市政工程,彭山县体育场改造工程,眉山铝硅园区供水工程及污水处理厂工程,洪雅天然气公司管道工程。新津国土局土地整理项目,新津县第二水厂,
合计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总造价约30.3亿。
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以往的工作中坚持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原则,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深受业主和社会的好评。
四川金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郑重承诺:愿以最低的利润空间为新老客户提供最优质的监理服务!
公司地址:四川省彭山县城建局办公楼五楼
联系电话:(028)
传真电话:(028)杜丽芳与孙超、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俊明、孙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947号原告杜丽芳。被告孙超。被告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廖俊明。被告孙文全。  原告杜丽芳诉被告孙超、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邦房产公司)、廖俊明、孙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超、晟邦房产公司、廖俊明、孙文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杜丽芳诉称,孙超于日因流动资金短缺,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孙超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0天,利率为月利率2.4%计算利息。晟邦公司经其全体股东代明虎、万果果、廖俊明、孙文全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晟邦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嘉南路的房屋为该笔借款的担保抵押物,全体股东代明虎、万果果、廖俊明、孙文全以自然人的身份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分三次转款1100万元给被告,与被告晟邦公司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孙超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晟邦公司、廖俊明、孙文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孙超立即偿还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190万元、违约金330万元等;2、判令被告晟邦公司、廖俊明、孙文全对被告孙超向原告的借款11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对被告晟邦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嘉南路(监证15514)的房屋变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孙超、晟邦公司、廖俊明、孙文全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 日,原告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孙超、担保方晟邦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借款人孙超(以下简称甲方)出借人杜丽芳(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借款金额1100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60天,即日起至日,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4%;借款担保方式为以下第二种和第三种:……(二)抵押 本协议中丙方自愿提供其位于仁寿县嘉南路9号(盛邦国际)单独所有的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保证,权证号及建筑面积分别为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215499号,建筑面积455.90㎡,仁房权证监证字第0215514号,建筑面积437.21㎡,(三)其他 详见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甲方孙超(签名并捺印) 乙方杜丽芳(签名并捺印) 丙方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廖俊明(印章)协议签订时间”。同日,晟邦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主要载明:“全体股东同意用晟邦公司名下两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监证0215499号、0215514号)及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孙超向杜丽芳的借款11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若孙超未按《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晟邦公司及全体自然人股东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体股东同意作为《借款协议》的担保方与杜丽芳签订《借款协议》……表决同意的股东签字或盖章 代明虎 万果果 孙文全 廖俊明(廖小红代) 日”。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日、7月21日分三次分别通过杜光年的账户向孙文全6225XXXX 4340XXXX5XXXX的银行账户转款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同年7月21日,孙超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杜丽芳人民币元(大写:伍佰万元整),由杜光年转到孙文全开户行:德阳银行眉山分行,账号:6225XXXX,视为收到该笔款项。借款人孙超(签名并捺印)日”。另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杜丽芳人民币元(大写:陆佰万元整),由杜光年转到孙文全开户行:德阳银行眉山分行,账号:6225XXXX和孙文全开户行:建设银行眉山分行,账号:4340XXXX,视为收到该笔款项。借款人孙超(签名并捺印)日”。日,原告与被告晟邦公司就抵押物(产权证号分别为监证0215499号、0215514号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为仁房他证他权字第0072794号)。借款到期后,被告孙超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日诉至本院。另查明,晟邦公司签订上述协议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廖俊明,日,廖俊明向廖小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廖小红代表其全权行使晟邦公司股东及法人代表权力,廖俊明愿意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日,被告晟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廖俊明变更为孙文全。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借款500万元从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借款600万元从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企业公示信息、借款协议、借条、转账凭证、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他项权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孙超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有借款协议、转款凭证、借条予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孙超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约定借款期限为60天,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4%。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要求孙超偿还借款1100万元并支付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晟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及对晟邦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变现后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晟邦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为孙超的11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及用公司名下的两套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且晟邦公司在借款协议上担保方处盖章确认,双方到房管局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可认定晟邦公司与原告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及连带保证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廖俊明、孙文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廖俊明、孙文全虽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该股东会决议系公司内部协议,廖俊明、孙文全并没有在借款协议上担保方处签字,故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廖俊明、孙文全对外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其愿意对孙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杜丽芳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逾期未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从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逾期未支付,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孙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杜丽芳对被告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监证0215499号、0215514号)变现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杜丽芳对被告廖俊明、孙文全的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0元,由被告孙超、四川晟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世 春审& 判& 员& 周 彦 辰代理审判员& 廖智 慧二0一六 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丽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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