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监狱大学旁边的监狱叫什么

监狱中的花朵 24-学网-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监狱中的花朵 24
楼主 你可以去 第一应用 查看相关攻略哦!而且附带图文 手把手教你如何通关!厉害吧!地牢,即为一个在泰拉瑞亚中的地方,可以算作为能拆掉的副本,这个地牢,有一个老人在门口,早上的时候,你和他对话毫无意义,只有到了晚上你才可以与他对话去挑战骷髅王,如果... 嘿嘿~&你可以去& 第一应用 查看相关攻略哦!而且附带图文&手把手教你如何通关!厉害吧!&& 希望不被TX K掉哦LZ这问题好~ 我来回答下:从漫画上看 :首先汉尼拔没吃恶魔果实噢,他是个充满野心,有时候多嘴的有点可爱的副属长,但能力还是有的(虽然漫画中描写的不多,光从轻松解决巴基...路口右边有一个沈阳实验中学分校。右拐。往西走,三公里,到平罗。这条路上有路标。就到沈阳监狱城了。 236沈阳北站到北行 210沈阳站北到北行 397北行到监狱城奥地利Leoben审判中心,容纳人数:205人。没错,这是一个位于奥地利Steiermark的监狱,看起来多少有点宜家的感觉。相信看了这个监狱的样子,很多人都想在里面住上一段时间...设备。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那三只羊是开启隐藏任务的钥匙,是一个TD类型的防守图,过关下一个战役抢尤迪安就会获得1个五级熊猫帮助。前面3个石板是开启的方法先上再下最后中间,然后在任务结束时...难免会有摩擦,打架是不可能完全禁止的。但一般会马上得到处理。基本上是24小时有民... 中进行公示。然后呈报监区审查,再进行公示,再上报监狱,再公示一次,最后报到法院进行...你好: 你要给服刑中的恋人写信,那么在你的信中应体现出以下内容为好。认罪服法、改邪归正,服从管教、靠近政府,努力改选自己。学习文化、学习技术、掌握技能。自觉的遵...
您可能还关注:&&&&&&&&&&&&&&&&&&&&&&&&&&&&&&&&&&&&&&&&&&&&&&&&&&&&&&&&&&&&&&&&&&&&&&&&&&&&&&&&&&&&&&&&&&
大类导航: |离开学校进入监狱/!唉现在工作真难找!_郑州大学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离开学校进入监狱/!唉现在工作真难找!收藏
富士康一游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探秘清末罪犯习艺所
&&&&罪犯习艺所(资料图)
&&&&□特约撰稿人赵博闻&&&&开栏语&&&&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法律与坚船利炮一起进入中国,近代中国以一种屈辱的姿态开始了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一个传承千年的古老国度,自有其生存智慧,在中国古代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法律规则体系,也孕育了成熟的法律环境。然而这一切的价值在鸦片战争后逐渐被否定,在一次次的战败后,中国人开始反思与否定自己的技术、制度与文化。而与此同时,西方列强强烈希望中国政府采用一种他们熟悉的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以更大限度保护侵华利益。在内省与外压的双重作用下,中国传统法律开始缓慢转身。&&&&由沈家本主持的清末法律变革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自此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经形成了比较西化的法律体系——六法体系。然而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并不是简单地复制西方法律规则的过程,而是在西方法律规则与传统中国乡土生活的碰撞中产生的。而其间,有夹杂着中国近代法律人的成长与蜕变,法学家、律师、法官都在这一过程中纠结与沉浮,这一切构成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绚烂图景。&&&&为此,《史海钩沉》版邀请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张丽霞以及他的学生共同策划,推出《中西之间说法律》系列报道,以法律事件、法律人物、重大案件,三个线索为主线,反映在立法、司法等法律生活领域的中西法律规则和文化冲突。&&&&韩寒的巅峰之作《一座城池》,以近乎荒诞的视角去描绘一座城池的光怪陆离,写透了中国社会的百态丛生。而在百年前陷于深处历史旋涡的中国,一座监狱以它的兴衰浮沉,讲述着一个民族与文明法治的相识相拥。&&&&1901年8月,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1902年底,山西巡抚赵尔巽关于通设罪犯习艺所之事进行上书,将监狱问题提到一个如此高位置上在中国历史上还是破天荒的头一遭,这场清末最后十年的监狱革新转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监狱改革事业拉入到大众的视野之中,就此中国近代监狱改良思想的大门被叩开了。历史总是像片段化的戏剧一样呈现在我们面前,但是在那些看似简短的情节的幕后却是有着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复杂的千丝万缕。这次清末罪犯习艺所的改革也是如此。&&&&画地为牢拉开中国监狱发展序幕&&&&中国监狱的发展历史是以一种十分有趣的形式拉开序幕的,那就是——画地为牢。古籍记载,在舜帝时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人们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多,掌管司法的大臣皋陶为了惩罚抓住的罪犯,在地上画出方格,并将狗拴在一旁防止犯人逃跑,其后改为用人来看守。这种真实版的“画地为牢”正是最初的用来监管囚禁犯罪之人的场所,我国从此便有了监狱,而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关,也开始了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有人曾经表述中国政治为“百代沿秦”,在中国的监狱事业上这么说确实也不算为过,自秦朝正式形成的重刑主义占据中国狱政思想近2000年的历史。无论是大名鼎鼎的“诏狱”,还是平常的地方监狱,监狱条件之恶劣、狱吏待囚之残苛、狱内制度之严酷都使踏入传统中国监狱的人无异于半只脚已经踏入了地狱,这种黑暗恐怖的“杀人机器”形象也深深地烙刻在中国人的脑海里。&&&&中国传统监狱之所以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与很多客观原因密不可分。首先,监狱环境差。德国传教士花之安在书中就这样直言不讳地描述他所看到的中国监狱:“高墙密禁,风气不通,日光无睹,固已惨难言状,且地势潮湿,多聚蚊虫,土内藏骸,时形秽气,竟不免奄奄一息者。”真可谓是冬冷夏暖、密封良好、气味丰富、氛围别致,整个监狱就像一件巨大的刑具,折磨着进入其中的每一个人。其次,监狱监管者素质差。监狱为司法机关,现代监狱管理者都具有一定的基本司法素养,而中国传统监狱的管理者则根本没有素养可言,这与中国传统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在正统的观念中“管狱之人,均甚卑贱,既无知识,又无廉耻”,卑贱的地位、嫌弃的目光,长此以往,扭曲的心灵也就变得“贪污残虐,无所不至”了。中国传统监狱的黑暗当然不止简单地归结于此,但也由此可见一斑。&&&&“西学”春风唤醒中国监狱改革的萌芽&&&&时光的车轮转动到了1840年,这注定是中华历史上绕不过去的一年。如果说鸦片战争还仅仅是打蒙了天朝上国的华梦的话,那么接下来的第二次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马关条约》、《辛丑条约》这一记狠似一记的组合拳可以说是彻彻底底地打醒了中国,正如鲁迅先生所言:“中国是一头暮气沉沉的老牛,不是很大的鞭子打在背上,中国自己是不肯动弹的。”而中国也将不再是以前的那个中国。西方的坚船利炮,西方的火车电报,尤其是在甲午战争中被一直以来视为“弹丸小国”的日本打倒在地之后,西方的法律政治、制度思想更是深深地刺激了每一个谋求富强的中国人,或明或暗地影响到中国的角角落落。这股“西”风也吹拂到了中国监狱改革这块“冻土”上。&&&&从“西学东渐”开始起,一些有识之士如薛福成、郑观应就不禁感叹,为什么“别人家的”监狱就这么文明、这么先进呢?再看看“咱家”的监狱……但这种早期的监狱改良的思想从萌生便陷入了“蛰伏”,因为“太平天国”来了。这时候谁还会不识时务地提出改良监狱呢!但是到了甲午战争后的几年,内外交困的形式、自然经济的瓦解所造成的流浪、失业问题开始蔓延。而这些饥寒交迫、流离失所的人在地方政府的严格管制之下,便经常被“请进”监狱做客。监狱改良的问题不得不摆上了地方官员的桌案之上。其中赵尔巽在1897年担任安徽按察使时就尝试设立了自新所来改善现状,这样的创新并非突发奇想,清朝中叶部分地区已有类似于此的“班馆”、“善堂”和“善会”来对罪刑较轻的犯人进行劳教,自新所便可以说是它们的升级版。&&&&除了赵尔巽外,很多封疆大吏也都意识到了监狱问题的严重性。1901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联名向朝廷上奏了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陈述当时刑罚监狱问题的严重性。1902年,时任山西巡抚的赵尔巽向朝廷上奏了《奏为军流徒等犯例定罪名本意全失拟请饬令因变通办理以核名实事》一折。赵尔巽的上书之所以较前者更被人们认为是中国监狱革新转型的起点,正是因为前者并不具体,只是宏观之论,而赵尔巽这篇有实践作支撑的奏折则具体清晰地点明了犯罪习艺所这一改革方向。&&&&那么,赵尔巽究竟在这篇文章中表达了什么呢?从名字而言,是对原有的以“军流徒”为主的刑罚体系弊端的反思,他从操作的可行性、意义、效力、成本、作用、危害和价值取向七方面指出了传统刑法系统的弊端。并且以自由刑为主要刑种的西方刑罚形式引起了已经进行过自新所实验的赵尔巽的注意,他认为两种结合所形成的罪犯习艺所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管理,同时能解决刑罚的成本问题。“西学”的春风在这一刻化作催化剂唤醒沉睡已久的中国监狱改革的萌芽。奏折立即引起极大反响并得到朝廷的支持,罪犯习艺所也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在这个古老的国度冒了出来。&&&&建筑与制度让罪犯习艺所耳目一新&&&&从奏折上落实到实际中的罪犯习艺所是什么样子的呢?可以说罪犯习艺所在建筑与制度上都使那个年代的人耳目一新。首先是建筑上,从习艺所的选址上就下足了功夫,有的是设置在旧监狱里,比如奉天罪犯习艺所就是在原先的刑部大狱的基础上改建的;有的是择址进行新建的,因为相比于传统监狱而言,罪犯习艺所还需要很多功能性用房,所以占地面积会更大,因此选择了新的场地进行建设。新场地位置的选择也颇有一番讲究,既要与城市留足安全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又要有足够面积的建设用地。有些地方认为重新征地不免劳民伤财,就利用废弃的练兵场已有的房间和开阔的操场略加改造就建成了罪犯习艺所。虽然各地罪犯习艺所的建设方案不尽相同,但都占地面积巨大,反映了建设者的重视。&&&&不只是选址上,在建筑的结构与布局上,建设者同样作出了不少努力。最早设立的天津罪犯习艺所有日本监狱的影子。建筑整体结构上选用了扇形、十字形,使得犯人不管走到哪个角落都逃不出看守者的视线,并根据罪犯罪行的类别而分别建造监舍。对于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的罪犯,自然在监舍的设计上减少监视死角并加装多层安保措施来降低越狱可能性,此外还会在每排狱间门口设置警戒室。不只是外部造型,监狱内也增添了各种功能的房屋,食堂、浴室、探晤室、医务室、提调室等设施一应俱全。同时着重强化了通风、采光,并且充分考虑到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的问题。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安保问题,为防止犯人逃跑,罪犯习艺所采用了一高一低的双重围墙的设计,并且从监舍的岗哨到围墙四角制高点上,看守者昼夜不息严密守卫。&&&&如果提到监狱的规章制度你会想到些什么呢?是一张张写满严刑酷罚、压迫使役的褶皱残破的泛黄老纸吗?而罪犯习艺所的规章制度给人留下一种不同的印象,以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保定罪犯习艺所规章制度为例,其平白朴实的语言,细致周到的规定,要不是不断出现的“看守”、“刑期”、“囚犯”等词的提醒,我们几乎无法把这篇规章制度与监狱联系在一起。从这篇规章制度上我们了解到,罪犯生活在专门设计的监舍,七人共住一间狱室,八间狱室在一起组成一组号,保定罪犯习艺所接受以保定为中心的河北省大部分地区的犯人。对犯人的习艺与工作的安排会依据犯人身体素质、之前从事的职业来分配到不同的厂间学习工作。囚犯在这里不仅有工资报酬可以获取、有十小时工作制来保障,还有节假日可以享受消遣。节假日时还会加入一些荤菜来改善伙食,乍一听这待遇和正常的工人一样,但这里终究不是天堂,犯人需要努力工作和学习知识,此外如果在狱内仍违反禁规,就会被关禁闭、扣口粮甚至枪毙。&&&&罪犯习艺所中国近代监狱改革的滥觞&&&&这样一个经过精心选址、借鉴日本样式建设、分工严密具体、制度全面细致、以自由刑为主、注重感化教育为宗旨、暗合教育刑论主张的趋于现代化的监狱,就是清末罪犯习艺所在历史中留下的背影。在广袤的中华国土上,这样的罪犯习艺所只有寥寥的几座,这当中既有经费难以筹集等经济上的原因,也有政治上的暗流使得罪犯习艺所的设立如逆水行舟十分艰难,并且已经建成的罪犯习艺所也多半流于形式,在上下级一番“遥相呼应”之后真正落地的更是少之又少。&&&&沈家本曾对罪犯习艺所相当推崇,并在此基础上提议进一步发展监狱学的主张,他也因此被誉为“中国监狱学之父”,甚至清廷还在1910年参加了万国监狱会议,并积极吸取各国经验。但是表面的欣欣向荣还是难掩实际监狱改良中的举步维艰,直至北洋军阀接替清朝政权之时,罪犯习艺所也再没有取得如刚开始那样巨大的成就与广泛的影响了,而此时距赵尔巽向朝廷上书提议建设罪犯习艺所(1902年)刚好十年,在这清末最后的十年中,有有识之士的前瞻远见、有爱国学者的学习研究、有地方官员的探索实践、有统治集团的认可推动,但是国家日渐陷入困乏、民心已经散失、列强的控制越来越深、革命的呼声越来越近,在这样激烈变&&&&动的社会环境下,罪犯习艺所最终被人们抛之脑后、不能实现。&&&&但是历史不会就这样轻易忘却罪犯习艺所,毫无疑问它是中国近代监狱改革的滥觞。辛亥革命之后,罪犯习艺所再次得到重视,很多被改建扩大成了更加现代化的监狱,说罪犯习艺所是中国现代化监狱的前身也不为过。罪犯习艺所对教育刑论和劳动教育的实验与践行在中国虽严格来说算不上是第一次,但是后人无不愿意为其所蕴含的现代化高度而倾洒更多的笔墨与赞美。而由它所带来的自由刑的适用,更是改变了在中国沿用2000多年的传统刑罚体系,相比于其作为监狱制度载体所作的贡献,其在思想上的变革无疑是更加重大的。在今天的我们看来,监狱理所应当是这个文明有序、安全现代的样子,但是在这份“理所应当”的背后,是监狱事业在中国的百年蜕变,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百年间对文明与进步不断的求索。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当前位置:&理论聚焦
试论用“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一词的表述
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作者: 刘强&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出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纳入刑法,随之即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试点实践证明,作为社区刑罚(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代名词,“社区矫正”这一舶来词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工作中的错位,同时还存在翻译不确切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表述加以斟酌,建议用“社区刑罚执行”加以替代。【关键词】社区矫正;社重新表述;社区刑罚执行【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003年,社区矫正开始在我国试点,2009年,社区矫正在全国试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认其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试点和推进,是我国刑罚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犯罪控制模式逐步向以社区刑罚为中心的犯罪控制模式转变的一个里程碑,其重大意义自不待言,但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追根寻源,笔者认为:翻译不准确、表述不确切是主要问题。它所带来的后果是:理解上的偏差、方向上的误导、工作中的错位。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刑事讼诉法》的修改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鉴于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正式颁布之前认真探讨,选择最佳的表述方式,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一、“社区矫正”一词表述的产生与进步意义
  作为舶来词的“社区矫正”源于对美国、加拿大等国“Community corrections”一词的翻译,一般采用“社区矫正”的译法。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出现及运用,其进步性体现在:明确是在“社区”中执行;强调“矫正”的意义。这是对开展社区矫正前的非监禁刑只是监督考察,忽视教育矫正的修正。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样就产生一个悖论:在监禁机关服刑的罪犯需要“接受教育和改造”,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则未能在立法和实践中体现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有违国际行刑的发展趋势和教育刑的理念。由于在开展社区矫正前,我国非监禁刑适用不多,这种悖论的影响面有限。
  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仅大部分罪犯是在社区中服刑,并为他们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矫治、矫正、更生、教育、培训等项目,类似我国对监狱押犯的教育改造。因此,根据行刑社会化的需要,我国不仅需要逐步扩大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而且需要在惩罚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改造,有利于他们适应、融入或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受教育刑思想的影响,发达国家在行刑中重视对罪犯的更新和矫正,1954年,美国的监狱协会更名为惩矫(Corrections)协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监狱行刑不仅是监禁,而且要注重对罪犯的矫正;二是随着社区刑罚的广泛适用,对于罪犯的惩罚矫正不仅适用于监狱,而且适用于社区刑罚执行。引入“社区矫正”,目的是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重视社区刑罚的广泛适用以及在执行中将惩罚与矫治有机结合,在刑罚执行中突出矫正特色,在刑事司法执法中更好地体现公平和公正,保护公民包括犯罪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
  二、使用“社区矫正”一词的局限性
  (一)翻译上的不准确
  我国采用的“社区矫正”一词源自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s”,但并未准确表达原意。在我国的英汉词典中,“correction”具有:1.订正,修改;校正。2.惩治,惩罚、惩戒。{1}964但我们在翻译时,往往是在一词多义的英文单词中选择一个最贴近原意的词来表述,所以将“correction”翻译成“矫正”,却忽略了“惩罚”的内容。我作为译者之一,之所以这样翻译,一是沿袭过去译法,二是该词确实有“矫正”的含义,三是在我国社区刑罚执行中“矫正”欠缺(过去只有监管),确实应加强,因此采用了“社区矫正”的译法。但中文的“矫正”完全不包蕴“惩罚”的含义。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我们对“矫正”的翻译是不准确的。
  在英文辞典中,“correction”是指“通过监禁、假释或缓刑项目来惩罚和矫治罪犯”。该词在对这种含义表述时往往采用复数的形式,也表明“correction”的多重含义。美国刑事执法辞典对“corrections”一词的定义是:所有的政府机构、设施、项目、程序、人员和技术所涉及的对犯罪嫌疑人或判决的成人罪犯、未成年犯或轻微犯罪人的接收、拘留、监禁、监督、矫治和判决前调查等活动。美国最新出版的《成人社区惩罚矫正示范法》中对“Community corrections”所下的定义是:“罪犯在其实施犯罪或居住的社区内服刑的制裁方法的总和。社区制裁包括(并不排除其他未列入的社区制裁方法):①标准的缓刑;②严格监督的缓刑;③社区服务;④(带有或不带有电子监控的)家庭监禁;⑤电子监控(包括电话监控);⑥基于社区中途住所条件下的措施:监督、监管、毒品/酒精治疗项目、就业咨询以及其他治疗或咨询的形式;⑦门诊治疗;⑧必需的就业、教育和培训;⑨日间报告中心;⑩赔偿;11基于收入的罚金”。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监狱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机构,也借用了美国的“Corrections”一词。在香港特区政府里,下设了Correctional Services Department (CSD)机构,他们将“Correctional”译为“惩教”,并将该机构译为“惩教署”,这样的翻译能够客观地反映了该词的原意。
  在世界范围内,一些国家更看重“惩罚”在社区刑罚执行中的作用,如英国和法国采用“社区处罚”(com-munity penalty)的表述。“Penalty”在英汉词典中的解释是:1.处罚,惩罚;刑罚;2.罚款;3.犯规的处罚{1}289。英国考虑是将监禁和非监禁之间的界限模糊化,反对将监禁与缓刑的措施有径渭分明的界线,并把监禁的惩戒影响力更广泛、更深入地扩展到社区处罚之中{2}。英国“社区处罚”的表述对实际工作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和导向作用。
  (二)表述上的不确切
  表述上的不确切主要表现为“社区矫正”与官方定义的不吻合。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该通知所下的定义是:“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09年,两院两部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所下的定义是:“社区矫正就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11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讨论稿修改稿中对社区矫正的定义是:“对符合法定条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有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在相公部门和社会力量协助下,依托社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是其成为守法公民的刑罚执行活动“
  从官方定义中可以看出:虽然定义的内容有所变化,但共同之处是表明了社区矫正是在社区的刑罚执行活动。然而,用刑罚执行中的一项活动(矫正)来涵盖刑罚执行的全部内容,显然有失偏颇。
  三、使用“社区矫正”表述的实践效果
  (一)理解上的偏差
  实践证明,将社区刑罚执行活动表述为“社区矫正”,一是容易引起对社区矫正性质在理解上的偏差。在试点以前的非监禁执行中,虽然也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刑罚执行”的性质非常明确。我国在对于刑罚性质的讨论中,尽管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有一元说和二元说之分(刑罚的阶级性、惩罚性、痛苦性以及惩罚性与教育性的统一),{3},但是从多数的观点来看,都认同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即通过国家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让其承受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对应的痛苦与损失,从而体现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刑罚方法逐步趋于轻缓,从奴隶制的“五刑”(墨、劓、别、宫、大辟)到封建制的“五刑”(答、杖、徒、流、死),再到清末的五刑(罚金、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但是惩罚的本质属性并没有改变。
  在采用“社区矫正”的表述后,则出现了对社区矫正“性质”的重新思考,主要有:行刑说、救助监督说、处遇说、混合说、教育说等,{4}广义说和狭义说(非监禁刑罚执行说、刑罚执行说、罪犯矫正说),{5},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并不是刑罚执行活动,而是对罪犯的管束保护或观察保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性质,{6}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不仅具有刑罚执行性质,而且应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7}把一个本来性质明确的概念变得模糊和复杂化。
  二是容易引起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理解上的偏差。如果用“社区矫正”来表述社区刑罚执行,就会产生对于不需要“矫正”的对象是否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疑问。根据“两院两部”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五种人。试点中,对剥权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纳人社区矫正争议大。理由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自由刑的执行方式,限制的是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剥夺政治权利中并不包含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刑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是政治自由而非人身自由;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执行”,比如定期报到、设定活动范围、禁止出入特定的场所等。在实践中,剥权罪犯公开抗拒社区矫正,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不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8}。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也存在较大困难:监外执行犯因其自身身体状况,很难参加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劳动等活动。监外执行犯在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应重新收监服刑,不存在矫正表现好后再次回归社会的情况。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同了上述理由,《刑法修正案(八)》仅仅规定了缓刑、假释和管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再将剥夺政治权利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造成《刑法》规定的三种人与《通知》中规定、实践中实施的五种人之间的混乱。将剥权和暂予监外执行这两种人排除在社区矫正之外的原因完全是“社区矫正”定义使然,即,这两类人不需要“矫正”。但这两种人是否属于在社区中刑罚执行的范围?我认为完全符合。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适用。对这一刑罚的执行需要有专人的管理,对他们不需要“矫正”,但需要通过监督不让其行使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形式,他们在监外一天折抵刑期一天。我们不能要求他们像缓刑、假释和管制人员那样从事社区服务,参加教育矫正项目,但必须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限制其活动范围,防止可能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如果说这两种人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对象,但无疑属于社区刑罚执行的对象。片面地定义和理解“矫正”是对刑罚执行内涵的误解。事实上,在社区中的所有服刑人员都属于社区刑罚执行的对象,对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要给予适当的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让其承受一定的痛苦与损失;但并不意味着对每一个人都要进行矫正。因此,用“社区矫正”来表述社区刑罚执行,势必在选择适用对象上带来困惑,事实上已经造成这样的困惑和管理上的混乱。
  对于公众而言,很多人难于从字面上理解“社区矫正”的真实含义,容易引起公众对刑罚过于轻缓的不满和抱怨,因为这样难于体现刑罚的公平与公正。
  (二)实践中的错位
  由于翻译上的不确切和理解上的混淆,势必导致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的偏向。具体表现为三方面:
  第一是在任务的设定上。我国《监狱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讲明:监狱的基本任务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我认为,对社区刑罚执行而言,同样如此。第一位是“惩罚”,第二位是在惩罚前提和基础上的“改造”(教育矫正与“改造”相似,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两院两部”在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和扩大试点的《通知》中所明确的社区矫正的三项任务是:管理监督、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管理监督”涉及到对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惩罚”的具体体现;“教育矫正”相当于我国传统的“改造”。帮困扶助是社区刑罚执行工作中对特定弱势群体需要做的工作,但并不是对每一个罪犯都需要做的工作任务。这样,惩罚与改造就成为社区矫正的两项基本任务。用“社区矫正”一词来表述社区刑罚执行活动,势必会产生重改造(教育矫正)轻惩罚的倾向。也许是基于对“社区矫正”文字上的理解,“两院两部”在2009年《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件中,对社区矫正任务的排序作了我认为不适当的调整。将“教育矫正”放在“监督管理”之前,虽然凸显了“教育矫正”的首要地位,但我认为“教育矫正”固然重要,但不应动摇惩罚(监督管理)的首要地位,因为这是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即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限制其一定的权利,使其承受一定的痛苦与损失。
  现在心理矫正工作越来越受到社区矫正部门的青睐,但调研显示,心理矫正在一定条件下能起到积极作用。心理矫正不能等同于思想教育。在社区矫正中,一些如生活困难、难于就业等引起的心理问题,并非心理咨询?消弱。我们不仅需要考虑扩大社区矫正,而且需要考虑与这种变化相适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宽严有度的社区矫正惩罚性措施。
  四、采用“社区刑罚执行”的优越性
  “社区惩教”是符合原意的翻译,但是从多方面考虑,建议以“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的表述。主要理由是:
  (一)通俗易懂
  为减少表述的繁琐和不必要的解释以及对定义的纷争,冲淡刑罚执行的本意,与现有监禁执行合理衔接,建议以“社区刑罚执行”替代“社区矫正”。
  最近,笔者对上海市检察院18个区县监所(社区矫正)的检察官进行了社区矫正表述的问卷调查,问卷题目是:您认为对缓刑、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教育矫正应称之为:选项包括:社区矫正、社区刑罚执行、社区惩教、社区惩矫、社区惩罚、非监禁刑罚执行、其他(自填)。发出问卷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01份。其结果是(按从多到少排列):非监禁刑罚执行34,社区刑罚执行24,社区矫正20,社区惩矫10,社区惩教6,社区惩罚0,其他7(监外施刑;社区刑罚执行或非监禁刑罚执行;监外执行;社区矫治;社区服务;社管中心;监外刑罚执行)。对这个调查所反映出的问题可作以下分析:
  一是刑罚执行的性质为大多数人所认可。问卷中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刑罚执行和其他项中自填的刑罚执行共占问卷人数的62.6%。但在“非监禁刑罚执行”与“社区刑罚执行”的选项中,更多选择“非监禁刑罚执行”,这与在两院两部《通知》中,对社区矫正定义解释的中心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关,易于理解和接受。“非监禁刑罚执行”也是联合国和一些发达国家的表述形式。但问题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废除死刑不同,我国仍保留较多的死刑罪名,而“非监禁刑罚”当然也包括死刑,因此对我国而言,在概念的使用上不够确切。
  二是“社区”的概念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调查中占62.3%。英文community(社区)一词含有公社、团体、社会、公众,以及共同体、共同性等多种含义。因此有的社会学者有时又在团体或非地域共同体这种意义上使用community一词。而中文“社区”一词是中国社会学者在20世纪30年代自英文意译而来,因与区域相联系,所以社区有了地域的含义,意在强调这种社会群体生活是建立在一定地理区域之内的。这一术语一直沿用至今。社区至少应该包括这样几个内容:(1)社区是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人口集团;(2)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是共同语言、风俗和文化,由此产生共同的结合感和归属感;(3)每一社区都有共同的活动场所和活动中心;(4)每一社区都有自己的组织和制度;(5)每一社区都有它特有的自然条件或生态环境。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和社会管理的加强,社会学的发展,我国对“社区”概念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熟悉和了解社区的概念。在以上问卷中,选择以“社区”开头的选项数量大大多于非社区开头的选项。最多的是“社区刑罚执行”,占23. 7%,其次是“社区矫正占19.8%、社区惩矫占 9.9%、社区惩教占5. 9%。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翻译不准确,“社区惩矫”、“社区惩教”虽然符合“Community corrections”的原意,并反映了刑罚执行的基本任务,但我国多数人对此还比较陌生。所以用“社区刑罚执行”适合我国国情。
  (二)有益工作的开展
  现在许多省市似乎把“矫正”作为社区刑罚执行的重中之重。在一些地方不适当地过分强调心理矫治和教育帮扶,希冀用柔性化的方式“感化”服刑人员,扮演了“慈善者”的角色,“执法活动”变成了“感化运动”。对罪犯的严格管理和惩罚措施明显不足。如果将现在的社区矫正明确为社区刑罚执行,有利于解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进程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既然是社区刑罚执行,那么就应该在司法行政机关尽快建立社区刑罚执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执法人员,尽快改变社区矫正试点已历经九年,仍是在一个非刑罚执行的框架内运作的现状。需要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社区刑罚执行的惩罚与改造(教育矫正)罪犯的基本任务。需要考虑社区刑罚方法和措施的完善,需要考虑社区服刑人员刑罚负担如何适应我国的国情,建立与社区刑罚执行相匹配的刑罚机制。一是惩罚性方法和设施的完善:主要包括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频率,让其参加一些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矫治措施,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程度,在必要时可对一些人实施宵禁,将其活动的范围限制的更小。另外可设置一些中途住所的机构(北京市许多区县已建立了中途住所)。让社区服刑人员白天在社区参加劳动或一些社会活动,晚上在中途住所集中居住,以确保社区的安全。二是惩罚性种类的完善。通过对刑法的补充与修订,增加服刑人员在社区中接受处罚的类型:如增加社区服务刑、赔偿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力度,要求社区服刑人员交纳一定的社区矫正管理费等。
  (三)有利于获得公众支持
  一项重大的改革能否得到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的支持和认可。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是一个重刑的国家,杀人偿命、犯罪坐牢的思维根深蒂固。目前社区矫正轻缓的管理方式(与不构成犯罪尚需监禁的劳动教养制度形成强烈的反差),不仅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而且影响公众对社区刑罚执行的理解和支持,甚至认为“缓刑就是无刑,假释就是真释??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罪犯能否给予适度的惩??。下面仅以英美为例。
  为获得公众对社区刑罚(community punishment)执行给缓??以启发大家的思路,这些名称是:①公众保护??区判决执行局;⑤强制执法和公众保护局;⑥??家缓刑局在“新设计”的文件中确立的工??区内对罪犯进行适当的惩罚;④确保罪犯知晓??然内政部承认“缓刑”已是一个长期形成的概??为工党新政府希望废除一切可能会使公众??制犯罪的政策以及增加公众对政府治理犯罪的??区及惩罚改正罪犯等一体化的更加灵活的处罚??,并且适当加大非监禁刑惩罚的力度。在社区服务刑改称为“社区惩罚刑”,组合刑(组合??在体现这些名称变化的背后社区执法的严厉性在20世纪60年代,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得到最为广??上升,引发公众强烈不满。为兼顾公众情绪和??适应的严格的管理机制,称之为“中间制的程度介于监狱的严格管理和传统对缓刑假释的宽??,美国“中间制裁”机制已逐步完善并成为美??监督、日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在判决时确定监禁执行与非监禁执行的结合??力罪犯,目的是减少监狱和看守所的拥挤和重新犯罪。在短??社区的监督)等。
  从英美对社区刑??提法不仅是一种理念的体现,而且会对实际工??政府通过对表述的调整隐含了迎合公众的心态??在涉及社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时,都不可忽??限性)。
  (四)避免将错观点认为,“社区矫正”在官方文件上已使用8年??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思维混乱,倾向不修改,一些比较重要的概念,如果确实有误,影响工??区矫正”这一概念在我国尚未普及。
  在我国刑罚执行的历史中,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也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工作条??,目的是突出“劳动改造”的特色。但是这一表述??用语”使用长达40年后,在1994年??代了“劳动改造”。这种替代有利于避免将一??狱行刑的误解和偏差。1954年的《劳改条??的工具之一,是对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人曾经提出“三位一体”的劳改机关性质:即??够准确,有的易使监狱工作产生偏差。1994年的《监狱法》将监狱的性质重新表述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目的是有利于准确表述概念,推动工作。因此,我们也非常有必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社区矫正”的表述进行修改,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作者简介】刘强,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 【注释】[]1987年出版的《罪犯矫正概述》(龙学群)、1988年出版的《各国矫正制度》(郭建安等)、1992年出版的《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戴艳玲等)、2001年的《中加矫正制度比较研究》(王增铎、兰洁、徐浚刚、杨诚)、2003年出版的《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刘强)。[]在社区矫正试点之前,虽然《刑法》规定对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由公安机关在社区中对其监督考察,但没有规定对这些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改造。[]Garner, Bryan A. 2004. Black's Law Dictionary. St. Paul, MN: Thomson business. P. 370 “The punishment and treatment of a criminal offender through a program of imprisonment, parole, and probation.”[]Rush, George E. 1991. The dictionary of criminal justice. The Dushkin Publishing Group. P. 70.[]Branham, Lynn S. and Michael S. Hamden. 2005. The Law and policy of sentencing and corrections. St. Paul, MN: Thomson/West. pp. 266-267.[]http://zhidao. baidu. com/question/. html访问日期:.[]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我国有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用“社区??葛炳瑶、徐祖华、孔一:“关于社区矫正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7页。武玉红、刘强:《论惩罚在社区矫?也有建议将“社区矫正”改为“社区行刑”,详见:郭明:《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问题》,《font-size:14">[]/f? kz=访问日期:2011年8月【参考文献】{1}郭世??社,.{2}刘强.英国社区刑罚执行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3}郭理蓉.刑罚基本问题理论研究六十年[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5) :17-27.{4}连春亮.社区矫正概念的多维思考与选择[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0.{5}但未丽.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6}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0.{7}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7.{8}司绍寒.社区矫正立法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 80.{9}Worrall, A. 1998. Laws and orders: public protection and social exclusion in England and Wales[J]. Currnt Issues in Crim-inal Justice. 10(2):183-196.{10}武玉??版社,2011. &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郑州北大学城旁边按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