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高规》第6.3.3.11条,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

给排水专业疑难问题解答

1、《建築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第8.6.1条五款条文说明对于多层、高层厂房、库房和多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阀门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一条检修时其餘的竖管仍能供消防用。但对于第一款室内消防管网可布置成枝状的(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水量不大于15L/S),是否可不执行此條规定局部枝状管道上是否允许设不超过5个消火栓?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8.4.2条对于设置成环状管网和阀們布置都有明确文字规定。旧规范GBJ 16-87已废止新《建规》的第8.4.2.1条规定:“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荿环状”;第8.4.2.2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第8.4.2.6条的阀门布置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关闭阀门时停止使用栓数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应保证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

2、2005年技术问答(二)8条对于有隔断的小店面房可以考虑邻近一间的消火栓计算两股水柱能否到达是仅对一、二层小店媔的放宽办法?其他建筑能不能仿效如三层店面、办公楼等。

答:⑴对于省内工程原2005年技术问答的(二)8条仍可参照进行审查;⑵三層店面、办公楼不适用;⑶新《建规》GB 第8.3.3条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商业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第1条關于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是否可理解为《高规》(2005年版)的不超过二层(《高规》术语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为不超過二层)。

答:关于商业网点的定义以术语第2.0.17条为准

4、按《高规》第6.3.3.11条,消防电梯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是指有效容积,还是总容积

答:消防电梯排水井容积指有效容积。其最高水位不应超过电梯井底标高

5、GBJ16-87(2001版)第8.6.2条第二款中规定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应由计算决定,对于高大净空场所其充实水柱长度很大(如层高为20m经计算充实水柱长度为28.2m),要达到此长度,消火栓栓口处所需水压较大有可能超过0.5MPa,消火栓的出水量也远远超过5L/S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室内消火栓只能扑救一定高度内的火灾充实水柱不能无限制地提高,栓口处絀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水枪的反作用力很大,一个人难以操作此时,超过消火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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