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15职业医师报名条件注册要那些条件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疾控中心:
  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升医务人员依法依规执业意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内医师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师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必然要求。但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存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销、吊销等办理不及时或不办理的现象,部分医师超范围执业、注册地点外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我省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信息不准确,无法为各级政府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供准确数据,同时也给医疗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环节多、要求高、时效性强,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确保辖区内医师依法执业、依法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医师管理的重要意义,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职责,及时办理医师注册相关手续。
  二、把握关键,进一步明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重要环节
  (一)严格医师执业首次注册和再注册管理。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首次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医师所学专业方向相一致,无专业方向的,应由医师申请,并经执业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认可后确定注册范围。再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原注册的执业范围一致。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及备案、注销、吊销注册满两年的,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3至6个月培训考核的合格证明。执业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的,注册的执业范围应与原助理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一致。具有多个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择一进行注册。对于存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注册。
  (二)严格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管理。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应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号)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及时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前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同时,原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批准符合变更条件医师的变更申请。省内办理变更注册的,不再换发《医师执业证书》,由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变更注册记录”中注明变更事项,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并在原事项上加盖“已变更”印章。
  (三)严格医师执业备案、注销、吊销注册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要求,重点针对离退休(未返聘)医师,在30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执业备案手续;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重点针对死亡、受刑事处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医师,在30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执业注销手续;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医师及时办理吊销手续,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要求,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门户网站公布所属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名单,公布的相关信息应包括:医师姓名、执业证书编号、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吊销原因、吊销时间、作出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三、突出重点,切实提高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水平
  (一)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开展医师合法执业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知晓,培训率达到100%。要通过对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的宣传培训,讲明医师合法执业的重要意义,明确执业要求,帮助医师树立依法执业的意识,切实维护医师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管理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考核机构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与医师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有效衔接;要帮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逐步树立合法合规执业意识;要积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销、吊销等工作;要及时审核、办理辖区内医师执业注册相关手续,并及时维护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由专门部门、人员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建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档案,掌握本机构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相关手续。
  (三)做好摸底督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在6月15日前完成对本机构医师执业注册情况的摸底工作,建立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档案;在6月底前完成相关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注销、吊销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7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执业注册情况及管理情况进行逐一排查,责令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整改,并将排查情况于8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卫生厅也将于8月底前以抽查的形式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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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请认定执业医师资格须知
一、受理依据
1、《执业医师法》第43条。
2、《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号)、《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号)、《卫生部关于对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无学历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中有关人员进行医师资格认定问题的批复》(卫人发〔2001〕25号)。
二、受理对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材料要求
申请认定执业医师资格需提供的材料:
1)《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2份。
2)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2张。
3)《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前(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批准文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任职资格批准文件需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申请人本人人事档案中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评审表)复印件1份,需经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省辖市卫生局(或省管县卫生局)出具的关于申请补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说明材料。
7)必要时调阅申请人人事档案。
申请更改执业资格类别或级别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省辖市卫生局(或省管县卫生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变更执业医师资格类别的情况说明材料。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更改类别或级别理由和依据的书面说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局)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
4)原《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待逐级审批同意更改级别或类别后再在原《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上逐级签署更改意见)。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和复印件一份。
7)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近期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1张。
9)必要时调阅申请人人事档案。
因医师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申请补办前1个月在省、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证件作废声明(报刊原件),内容包括姓名、级别、类别、《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和发证日期等。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书遗失证明,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医师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申请表》(一式3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
7)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近期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1张。
因《医师资格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历、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错误)信息有误需更改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区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
4)对应申请纠正证书上错误信息内容需所的证件,其中证书编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有误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学历、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有误的,需提供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相关材料应由单位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印章。
5)近期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1张。
6)必要时调阅申请人人事档案。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需提供的材料:
1)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本人有效出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日前取得的与类别相应的最高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近期2寸免冠素底正面半身照片2张。
8)省辖市卫生局(或省管县卫生局)出具的关于申请补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说明材料。
9)必要时调阅申请人人事档案。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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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送15丁当
关于外省执业医师变更注册到江苏,要有原单位的定期考核才给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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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今年11月执业医师变更注册到江苏,当地卫计委要求我先去原单位定期考核,之后才能变更注册到当地,但是,我执业医师注册未满一年,而且从原单位辞职4-5个月了,当初办理辞职手续的时候,原单位压根没提定期考核的事情,打电话问原单位,说我这种情况不给定期考核。
所以我想请教下大家:
1. 定期考核要先在国家官网上报名,再回去考试吗?原单位在湖北 2.定期考核表上要盖原单位哪个部门的章子?需要盖原单位所在地卫计委的章子吗? 3.如果原单位有熟人帮忙,直接在定期考核表上盖医院的章子,这样的话官网系统就没有我的考核信息,江苏这边会不会在网上核对考核信息?出门在外找份工作真不容易,手续繁琐,路途艰辛,恳请大家支支招,小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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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楼主说的问题上看,主要是楼主辞职时没有问清楚新工作单位相关问题,离职单位的屁股也没有擦干净,故而给自己留下了太多麻烦。1. 2.定期考核目前已不用盖章,一般省份都是网络盖章通过(全国通用,如浙江),执业证书粘贴医师定期考核编码。3.关系也许有用,新旧单位相关手续一定要问清楚,尤其是新单位,一定要让人家帮你(他们一般也乐意帮你,不过有些单位科室考虑到执业资格分摊奖金等问题,也难说)4.更改注册时需要:医师证、执业证、当地医疗机构管辖卫生局(县或市、区)出具的医师变更审核表、个人照片等如上回答,希望对楼主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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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号)
发布时间: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的通知
苏卫办医〔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各医疗机构申报的基础上,现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22所医院为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见附件1)。
  一、请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做好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医师的进修培训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医师颁发《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明》(样本见附件2);并将各专业进修培训方案及申请进修培训医师的报名名单、进修培训合格医师名单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二、未经确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进修、培训工作。
  附件:1、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名单
 &&&&&  2、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明(样本)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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