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健身操死亡,活动组织者责任是否负责任?

被朋友邀请喝酒而朋友却因为喝酒死亡要负责任吗?_百度知道
被朋友邀请喝酒而朋友却因为喝酒死亡要负责任吗?
像你这样的案例很多,其实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参加酒席的每一个人都逃不了干系,包括死者X先生本人~!具体的说死者X先生、X先生的朋友们、Y先生应明白饮酒对身体的危害性,但X先生在宴请朋友,属组织者,而且需要鉴定X先生生前是否健康,再有自己过量饮用白酒,造成身体功能衰竭,故对其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这样对死者可能残忍了一点,可法律是无情的,责任分的很清楚,该谁的责任就分多少责任)X先生的朋友和Y先生劝酒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对晓明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不能把Y先生和X先生的朋友们区分开,他们属同一民事责任,要负担次要责任~!以上仅是人意见而已,参考一下就可以了~~~具体的还要通过法院来判决,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法院是最有发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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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付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不应该承担责任
你死定了 枪毙把
基本是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判决
有一点点的责任
需要,不但Y先生需要,而且在一起喝酒的几个朋友都需要负责。这是法律规定的
要负担次要责任~!
参考资料:
这个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你是没有责任的,因为X先生的死亡和你没有关系,所以Y先生不会受法律责任从道德角度出发Y先生是有一点责任,毕竟喝酒不是好事更不要说喝死
Y先生的责任就是没有劝X先生
所以说就算要Y先生负责 那Y先生的责任就是要内疚
我感觉这有点类似公务员考试的思维题,事情本身并不难,但是却考验了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也考查了人们的法律认知能力。按照中国法律,Y先生有责任支付相关责任,其中对死者另一部分赔偿由保险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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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资深驴友登山中暑死亡 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_百度知道
资深驴友登山中暑死亡 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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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在很多活动都说是偶遇,理论上组织者有负责全队人安全的责任,肯定要负责,出事了是组织者考虑不周全的结果需要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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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自行组织出游 参加者自愿 出意外 组织者是否负责任_百度知道
自行组织出游 参加者自愿 出意外 组织者是否负责任
提问者采纳
一定要了解活动的内容及可能遇到的危险,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从公序良俗原则来看。 2,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 4,有偿与无偿的责任大小不同。当然,不要让一次无知的行为,否则、从你说的情况来看,驴友相约从事有一定风险的行为,但其他驴友必须在危险发生时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如果能投保当然最好,尽量降低风险。 生命只有一次、相互提醒,最好不要从事超出自己能力的风险行为,你不是第一责任人,及时阻止他人的危险行为,不论是否有约定均要承担责任、对驴友自行相约外出,尤其是活动的组织者必须要确定自己能有效的控制团体的行为和风险,发生事故,不要煽动他人从事危险行为,并要了解相应的求生急救知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自身无疑要承担主要责任,而人身伤害的免责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相互保护,队员之间一定要统一团结,使自己和他人受到伤害。 3、作为驴友活动的组织者1、建议在参加驴友活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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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盈利性质的活动,如果组织者在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的话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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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广场舞引发口角致泸州一大妈死亡 组织者成被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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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某是泸州市江阳区人,现年52岁。今年6月18日晚,他与妻子李某带着3岁的外孙来到大梯步广文化广场散步。令他没想到的是,这一次散步竟成了他与妻子的永别,并引来一场官司。昨日,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经过半天的庭审后,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案由:散步者跳舞者口角致人亡 广场舞组织者成被告  今年6月18日晚上20时许,魏某与妻子李某带着外孙(3岁)何某到大梯步文化广场散步,何某见到其同学王某(3岁)也在其祖母的带领下前来散步,两小孩便突然摆脱大人,快步跑进一正在跳舞的中老年妇女广场集体舞的方队内。李某立即上前将两个小孩拉出,以防影响别人舞蹈。不料,方队中仍有一人道:“你不把娃儿看好点,给你踩死了不负责哈……”李某受不了,便与其据理争辩说:场地是公共休闲场所,不是少数人(跳舞者)买下的。随后,方队中更多的大妈围着李某大骂,不到七八分钟,李某因不堪忍受,愤急之下,倒在地上当场死亡。广场舞引发口角致人死亡 谁之过  庭审中,魏某的代理人还出示了李某的尸检报告,显示李某主要是因冠心病发作死亡,诱因是吵架。  事情发生后,魏某及家人将该方队中的杨某等4人告上法庭。认为杨某等人身为群众性娱乐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卫之义务。却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均未履行到应尽的义务,反而亲自或纵容其参与人员对李某吵骂,呈围攻性,致使李某疾病突发当场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认为杨某等4人应当承担该损失30%的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某等4人共同赔偿李某死亡的人身损害损失19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交锋:被告:不是适格被告 拒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中,杨某等4人均辩称自己不是组织者,只是为舞者团队热心服务。虽然每年收了队员30-40元不等的费用,但这些都是队员自愿交纳,不交纳也不勉强。而且团队很松散,没有谁管谁,谁先到谁就先去拉音响等。何况事发当晚,有一人没来跳舞,有两人在领舞,另一人因身体原因坐在旁边休息。领舞的两人由于站在最前排,根本不知道后面发生的事,待知道时,警方都来了;坐在一旁休息的在发现有人争吵后,马上上前将李某劝开了。李某也听了招呼没再争吵,当时跟李某在一起另一大妈却仍不听劝在吵闹。哪知没过多久,李某就突然倒地了死亡了。  杨某代理人辩称,杨某等人不是适格被告(即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要件或成立条件),魏某等人要求杨某等人赔偿毫无理由,所以在谁是适格赔偿主体都没弄清的情况下,一切索赔毫无依据,为此,他们也不会作过多辩解。如果实在要索赔,理应找事发当天与李某吵骂的人。  原告:如果现行被告不适格  不排除追加所有舞者为被告  庭审中,魏某说,自事发后到现在,舞者一方都没有任何一个人给他们赔理道歉。  魏某的代理律师辩称,杨某等4人就是该广场集体舞的组织者(这个组织在这里是指召集、带头性质的群众活动)。作为组织者,对参与人员是负有监管、教育和引导义务的。所以,作为安保义务人和监管义务人,她们是有机会、有条件避免这个意外的发生,但她们却未监护、未防护和未制止这个意外的发生。同时,从诉讼诚信角度来讲,杨某等4人明明可以指证骂人者是谁,但却在陈述中相互隐瞒真相,给魏某等索赔带来困扰。为此,在诉讼对象上,他们还将保留一定的权利,如果法庭认为杨某等人不是合格主体的话,那他们将不排除将所有当天参加跳舞的人追加为被告(这种诉讼方式为共同危险行为类型)。  各方说法:市民建议广场舞应集中规范  昨日的庭审现场,记者看到很多广场舞者都自发前来旁听,都想关心和关注该案的进展。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李某因与广场舞者争吵意外死亡的事情发生,早在市民以及广场舞爱好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为此,记者特别走访他们,听听他们是如何说广场舞的。  广场舞团队负责人:  队员有必要签免责同意书  苏女士从2004年开始在大梯步文化广场跳广场舞。目前,她所在的广场舞团队成员有100多人,每天晚上都在大梯步文化广场跳舞。苏女士告诉记者,李女士的事情发生后,她作为广场舞团队的负责人之一也想了很多。  “以前广场舞是没有门槛的,只要是爱好者都可以参加,大家交点基本的费用就来了。”苏女士说,但从最近开始,他们要求每位新加入的队员都要让子女签同意书。  记者了解到,在苏女士说的同意书中,涉及到如果队员在跳舞过程中自身身体出意外、队员和其他人发生纠纷、队员在跳舞过程中发生碰撞等,均和广场舞团队无关。  苏女士表示,正规的广场舞团队都有几个主要成员,但也要缴纳费用,只是义务在为大家服务。“如果出了什么事,让这些人来承担责任,那是不公平的。”苏女士说。  广场舞队员:  常有小孩子跑进队伍  因为家离大梯步广场不远,每天晚饭后,叶女士和罗女士都会赶到大梯步文化广场跳舞。  叶女士告诉记者,他们的队伍每天大概有七八十人,在大梯步的第二级台阶空地处跳舞。因为他们跳的是健身操,所以队员与队员之间有一定的间距。加上跳广场舞的时间和市民晚间散步的时间比较一致,所以有小孩子跑到队伍里是常有的事。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8月,大梯步文化广场就曾发生过小孩子和广场舞队员发生碰撞的事件。  “当时小孩的车把一个五十多岁的队员撞倒了,手脚都受伤了。后来110都来了,但孩子的家长拒绝任何赔偿,最后还不是不了了之。”叶女士说,所以他们见到小孩进到队伍里来,一般都会很小心。  市民:  广场舞应适当集中 规范场地  今年26岁的小方是江阳区一所中学的教师,对遍地开花的广场舞,小方有自己的看法。  “比如我家附近的小公园,场地本来就不大,广场舞占了最大的空地,每次带着小孩子出去都生怕碰着了或者撞着了。”  小方表示,目前的现状是,哪怕是小区的空地,只要是地方足够大,一般都被占了跳广场舞,对市民正常的休闲也是有影响的。  “最好是集中规范,同时对时间、音量进行控制,以免影响其他的市民。”小方建议说。  记者手记 跳舞健身是好事安全意识要树立  记者在大梯步文化广场看到,不到下午3点,就有大量的市民朋友趁着好天气在广场上“一展舞技”。有跳双人交谊舞的阿姨,也有随着音乐活动身体的老年人,跳舞的、围观的、散步的不下百人,广场上熙熙攘攘,热闹非凡。附近一居民还告诉记者,广场上锻炼的人群基本上早、中、晚都有,天气好时,光跳舞的人就有四五拨,基本每天都有几百人。“其实跳舞没什么,也是城市的一种文化,说明大家的生活都好了。但透过李某的遭遇,舞者们是否也该警醒或意识到,广场舞也存在安全隐患。为此,记者将在采访中搜集到的一些安全问题一一列出,以提醒舞者们注意安全,快乐跳舞。  音量不能太大。噪声可对听力造成损伤,也可能诱发多种疾病,还会干扰到正常生活和工作,特别是中期间,更要注意。  场地选择要合理。场地选择一定要科学,不能图方便随地“取材”,特别不能占用消防通道,紧急通道,交通要道,人行通道等。  用电一定要规范。不能私拉乱接电源,特别是电线的材质一定要符合规定。很多舞者图方便,通常随意用一根喇叭线就行。其实这种喇叭线里面是多股铜芯,外面仅有透明塑料包裹,无承重、无抗拉、无耐腐等功能。广场上,好多儿童在玩电瓶车、轮滑……如果不慎压破该线的外保护层,或者女生的高尖根踩破保护层……触电事件,在所难免。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广场舞活动场地大多都是人流、车流量比较大的地段,有些甚至选择在路边,因此跳舞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便存在重大隐患。  记者 陈明蓉 彭禹一人组织卖淫,欺骗他人来承担责任,自己逃脱,被骗人被抓,该人是否要负责任?_百度知道
一人组织卖淫,欺骗他人来承担责任,自己逃脱,被骗人被抓,该人是否要负责任?
  组织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参与者适当承担法律责任。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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