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代议制的珍珠形成的过程程

西耶斯的代议制理论管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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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耶斯的代议制理论管窥
  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Emannuel Joseph Sieyès, )是法国大革命中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曾对大革命的爆发及其走向起过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对西耶斯的研究却是丰富多彩、甚为成熟的法国大革命史研究中公认的薄弱环节。国外学术界有关他的著作多为传记作品[1-4],为数不多的专著也只是侧重于分析他在革命前的作品[5]或者热月政变之后的宪政思想[6],而专门致力于分析西耶斯的早期革命活动及其思想(从革命爆发到热月政变)的作品则可谓凤毛麟角。国内学术界对西耶斯的研究则更显苍白,除了著名法国史专家张芝联先生为《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撰写的长篇译序外[7],唯有一些法学家对其制宪理论作过片言只语的转引[8]。  西耶斯对近代法国的贡献绝不像迄今为止的研究所显示的那样,仅仅在于对革命舆论的准备和对宪政制度的思考,他早期革命的活动同样非常重要。此间他提出过许多决定法国大革命进程并影响现代法国两百多年历史的重要思想,如民族统一性、国民主权以及现代法国的行政区划等等。不过,西耶斯更为重要的贡献及其所产生的更为深远的影响,则在于他对代议制的思考及其相应的革命实践。简而言之,如果说西耶斯的代议制理论是其政治思想的精髓,那么制宪会议对其代议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则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现代法国代议制度的基本框架。本文将对西耶斯的代议制理论略作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  代议或代表(représentation)的观念并非现代的创造。如果把代议制仅仅理解为人民选举代表,代替自己参与政治的话,那么罗马共和国的保民官、中世纪的市镇会议以及旧制度下的三级会议都能称得上是一种代议制度[9]638-646。但是,把代议视为社会的基本原则并围绕它组织政治生活,却是不折不扣的现代发明。  鉴于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在代议制政府和宪政建设方面所显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人们通常倾向于在英美的政治传统里寻找代议制理论的渊源,并把约翰·洛克和联邦党人等尊奉为代议制的“发明者”。然而,我们似乎也应该记住,对现代代议制作出重大贡献的理论家,并不囿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也同样见于欧洲大陆的国家。事实上,欧洲大陆国家的作者对代议制的见识并不肤浅、庸俗,并且也不乏许多真知灼见。其中,被人誉为“法国大革命的钥匙”的西耶斯便是其中的佼佼者。  诚然,大革命期间,西耶斯并非唯一赞成代议制政府的革命领袖,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人都反对在法国实行(直接)民主制。巴纳夫(Barnave)表示,民主政治不能作为法国人民实现自由的手段,因为它的存在只能“以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进行民事的、政治的和事实的奴役为前提”[10]44;以克莱蒙―多奈尔(Clemont-Tonnerre)为首的自由贵族则希望仿效光荣革命后的英国政制。至于激进派,他们自然也不会忘记其精神导师卢梭的谆谆教导,后者在对民主作出热情洋溢的辩护后,也不忘指出,它只适合小国寡民的古代城邦,或许还必须以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即建立奴隶制为代价[11]123-128。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其中的大多数人而言,代议制政府的不可避免性却丝毫不影响他们把直接民主视为理想的政治制度。例如,雅各宾分子佩蒂翁(Pétion)直言,直接民主之不可实现是人们采纳代议制的唯一理由。“为什么各国人民要选举代表?这是因为让人民自己行动几乎总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因为要是人民的大会能够以便于行动的和有规则的方式建立的话,代表就毫无用处甚至是危险的了。”[12]9即便是立场极为温和的穆尼埃(Mounier)也承认,人数不多而且公民素质和国民财富都达到一定水准的国家最适合实行直接民主制[13]12。因此,在他们看来,代议制政府不过是一种技术的创造或是“权宜之计”(pis-aller),可用来应对直接民主所面临的物质困境[14]15。  毋庸置疑,西耶斯也认同物质的困境是人们要求建立代议制、否定直接民主制的重要原因,但是他并不认同代议制的价值仅在于此。如果说孟德斯鸠早就说过,人们之所以采纳代议制,无关国土面积,民主政治不仅“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15]155。那么,西耶斯甚至表示,这一理由本身也是站不住脚的借口。他认为:“纯粹的民主不但在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里是无法实现的,哪怕在土地更为狭小的国家里,在满足社会的需要和达成政治联合的目标方面,它的作用也远远不及代议制度。”[16]35进而言之,在他的眼里,直接民主只是一个有过去、无将来的政治形式,即便是在像瑞士这样的小国里,它也没有立锥之地。  西耶斯之所以抛出直接民主不值得追求的惊世之语,乃是和他对现代社会及其基本原则――劳动分工原理的认识分不开的。  西耶斯认为,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代欧洲民族截然不同于古代民族。“今天的人所从事的,只是商业、农业、作坊等等,发财致富的欲望似乎把欧洲所有的国家都变成了巨大的工场。人们想到更多的是生产和消费,而不是幸福。”[17]由此可见,西耶斯率先在法国指出了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之间的重大差异,提出了现代社会是商业社会的命题[18]。西耶斯这一观点的提出,远远早于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对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分,而后者的这一区分曾被不少西方学者誉为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发明[19]。然而,无论是西耶斯还是贡斯当,他们对欧洲社会的诊断,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均可视为在18世纪政治经济学领域内独领风骚的苏格兰学派的观点的翻版。  对此,西耶斯亦毫不隐瞒,坦诚地表明亚当·斯密对自己的影响。不过,他表示自己在劳动分工问题上走得更远,宣称“我不仅在商业的领域内考虑劳动分工……将之视为降低成本、增加生产最可靠的手段,而且我还认为主要行业和商业的分工是社会状态进步的真正原因。而所有这一切仅仅是我对个人关系中代议原则的认识的一部分。让自己或允许自己被代表是社会繁荣的唯一源泉……这能增加满足我们需求的手段或力量,使我们能够享受更多,工作更少。这就是自由在社会状态中得到自然增长的基础。自由的进步自然而然地来源于代议劳动的确立”[20]246。根据上述引言我们不难发现,在西耶斯的笔下,劳动分工和代议似乎是两个同义词,经常为他交替使用。在其著名的“热月2日演说”里,他也有过类似的表达。他指出:“在社会状态中,代议无所不在。无论在私人领域还是在公共领域,代议随处可见;它是生产性的和商业性的实业之母,正如它是自由与政治进步之母。我还要说的是,它是和社会生活的本质交织在一起的。”[3]371  同样,劳动分工原理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必将导致建立一种代议的政治。西耶斯表示:“普遍利益、社会国家本身的进步都要求我们把政府变成一项特殊的职业。”[16]35他认为,如经济领域的劳动分工会降低成本、增加财富一样,政治领域的代议也会促进自由的增长[4]541。他也指出,代议制的好处是毋庸置疑的,根本无需多费唇舌向人民解释它的优点,因为此举“无异于要向波尔多寄信的公民证明,如果他们愿意亲自送信,而不想将之托付公共机构代办的话,他们仍然保留全权处理的自由”[3]371。  与此同时,代议制的不可避免性还因智力、教养以及品德在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分布差异而得到加强。正如西耶斯所说,现代社会的人更多关注的是生产和消费,他们把所有的精力都用于满足个人的需求而很少关注自身的教育,这必然导致“多数人几乎不会使用精神方面的能力”,从而变成了简单的“生产机器”[17]1025。这样一批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人不适合介入错综复杂的政治,参与关系社会普遍利益和全民族命运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他们唯一胜任的政治活动就是从“生活比较富裕、能够接受自由教育、培养理性、关心国家大事的人”当中,即第三等级中的“可用之人”[7]35或“社会大企业的真正股东”当中,遴选国民代表,由后者代表他们去行使主权。西耶斯表示:“正是为了普遍的福祉,他们(公民)才任命比自己更能认识普遍利益和呈现他们意志的代表……我们公民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既没有足够的教养,也没有足够的闲暇去直接介入可供治理法兰西的法律的制定。”[21]147  有鉴于此,西耶斯在1789年提出了此后得到1791年宪法肯定的“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这一划分招致当时的激进派以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痛斥,然而,我们并不能据此断定,西耶斯就是七月王朝“纳税选举”(suffrage censitaire)的始作俑者[22]39,因为西耶斯本人实际上曾竭力捍卫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西耶斯在其《人权与公民权》草案中宣称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不可动摇,“政治权利的平等是一项基本原则。它和民事权利的平等同样神圣。而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将会导致产生特权”[23]。只不过西耶斯在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上所作的区分,必然使得他所拥护的政治平等原则大打折扣。  通过把政治经济学领域的劳动分工原理引入政治领域,西耶斯赋予了代议制一种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不容置疑的现代性。直接民主只属于落后的古代城邦,因而是一种“未开化的民主”(démocratie brute)[6]5;而代议制政府则是社会进步和文明演进的结果[24]56,是对前者的一种超越。西耶斯在把劳动分工原理作为划分政治制度的标准时,不知不觉地打破了欧洲两千多年来一直以统治者多寡区分政府类型(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藩篱,实现了对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乃至联邦党人的超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米拉波(Mirabeau)把西耶斯誉为“向世人揭示代议制真正原则的人”[25]并不为过。  二  在代议制问题上,西耶斯和卢梭的区别是有目共睹的。西耶斯认为,代议制是劳动分工原理在政治领域的体现,是社会繁荣和公民自由的保证;而卢梭则始终对它投以怀疑的目光,时刻警惕它对自由的威胁[11]125。众所周知,西耶斯本人一直想和卢梭划清界限,但尽管如此,在不少人看来,他依然无法摆脱卢梭的影响,难以拒绝卢梭的论证逻辑和语言风格。  譬如,西耶斯根据劳动性质的不同,将国民的主要成分――第三等级划分为土地所有者与经营者、工商业者、从事特殊劳动或勤务的人以及科学与自由择业者四类,其语言具有鲜明的社会色彩,然而,“这种语言仍然夹杂着许多打着卢梭印记的政治话语”[20]246。和卢梭的“人民”一样,西耶斯的“国民”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国民存在于一切之前,它是一切之本源。它的意志永远合法,它本身便是法律……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7]59-60。同样,国民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在他看来,法国大革命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取缔特权和铲除不平等,消弭它们在法国社会造成的裂痕,重建国家的统一状态,让法兰西王国真正成为“一种国民、一种代表和一个共同意志”[7]72。  相应的,建立在国民主权之上并以捍卫公民权利为目标的代议制政府似乎也应具备一些类似于国民的特征。在人口众多、领土广袤的现代国家里,把全体社会成员聚集在一起已殊为不易,若还要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共同的意志,则无异于痴人说梦。在西耶斯看来,代议制政府为共同意志的形成提供了唯一的可能。西耶斯表示:“如果人民不能集中起来表达意志,它就不能制定任何法律;如果它不能制定法律,它就不能共同达成任何事情。”[26]235-236避免出现这种灾难性后果的唯一方法,就是由群众选举代表,让他们制定法律和组建政府。他认为,立法团体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集中在一起的人民”。穆尼埃也说过类似的话,认为“既然立法团体是由国民创建并承担表达其意志的使命,那么它的决定在法律上就应被认定为公意”[26]235。经过西耶斯等人的一番命题转换,原本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变成了国民的化身,并由此获取了一种与抽象国民相当的权威。  在制宪会议组建的前两天,即日,西耶斯就宣称阐释和呈现国民公意的权利只属于未来的国民议会,“议会之外,任何人都不能攫取协商的权力”[27]年9月20-21日,西耶斯再次重申了相同的原则,坚持“国民议会是国民意愿的唯一阐释者”,并强调“经由它阐释的国民意愿,会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强加在促成组建国民议会的每个人的头上”。在西耶斯的眼里,唯有国民议会才能代表国民行使主权。哪怕是作为主权的源泉,国民也不能以团体的形式表达意愿、付诸行动。他表示,既然法国人民选择了代议制,那他们就放弃了直接介入公共事务的念头;如果他们仍然一意孤行地要直接参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那么法国就“不再是代议制国家,而是民主制国家了”[17]。因此,国民议会是唯一的主权行使者,其权威至高无上,不可动摇。  然而,若想国民议会获得一种绝对的权威,它的成员即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也必须拥有一种独立的地位,换言之,代表在参与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受到人民的干扰、约束和阻碍。西耶斯以及温和派的多数赋予国民代表独立地位的态度,与制宪会议中的激进派和保守派的立场构成了鲜明的对照。  当时,温和派、激进派和保守派都不约而同地用“委托―代理”(mandat-mandataire)理论去解释人民和代表的关系。不管激进派和顽固派之间存在怎样的分歧,他们在代表必须绝对服从选民或选区的决定方面,却有着类似的立场。他们认为,代表必须遵照“强制委托”(mandat impérative),必须宣誓效忠本选区,随时准备接受本选区的训令,严格按照本选区的意志在议会发言和表决,稍有违背即属大逆不道,当立即被撤换[12]70。保守派希望以此为借口,通过保留按等级的传统表决方式以维持手中的特权,不过在制宪会议组建后,他们便一蹶不振,不再对代议制构成任何实质的威胁。所以,最大的威胁其实来自于“左派”。罗伯斯庇尔等人在代表一选民关系上的立场,可由卢梭对代议制有保留的接受来解释。后者在《论波兰政制》中指出代议制的正当性在于议员对委托人的绝对服从:“议员在议会(Die)发表演说的任何时候,在采取行动的任何时候,必须想象自己就站在自己的委托人面前,要意识到他们的判断对自己将要提出的方案的影响,因为这些方案本身的实现,离不开其同胞们的尊重。所以,国民派议员们去议会,并不是为了让他们表达个人的意见,而是为了宣布国民的意志。”[20]237对激进派而言,选区与代表的关系无异于民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方必须严格遵从并执行委托方的意志,反之,委托方也拥有随时撤换代理的权力。  西耶斯表示,选区与代表之间的关系绝不是纯粹民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他认为,一旦某个选区选举了代表,它就不再能向它的代表强加任何形式的陈情书、建议或指令,因为“某个选区的代表也是全部选区的代表,是全民族的代表,所有的公民都是他的委托人”,所以他不能站在全民族的对立面屈从于某个或若干个选区的意志。国民代表的任务也绝不是为了表达“其所在选区业已形成的意愿,而是要根据自己的意见,进行自由的协商和表决”[17]1027。可见,在选区与代表的关系问题上,西耶斯和卢梭的差别是不言而喻的。西耶斯认为,强制委托原则不仅是错误的,也是极其危险的,它“会把法国分解、分割和肢解为无数个民主国家”[17]1022,会使革命者的全部努力以及取得的成果付诸东流。  西耶斯也不是没有认识到赋予国民代表如此巨大的权力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他坚持任何想当选国民代表的公民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准和献身公共事务的牺牲精神。当然,仅凭国民代表的自我约束还不足以避免国民议会的贵族化倾向,还需要有制度上的掣肘。故而,他还坚持在宪法中掺入政治性预防措施,主张议会要定期选举,并认为司法机关有权逮捕犯罪的官员,等等。  但是,反对强制委托不是西耶斯的专利,穆尼埃们也坚持相同的立场,甚至国王本人也曾是这一原则的反对者。在1789年1月颁布的三级会议代表选举条例的引言中,路易十六就曾表示,“人们出于对整个民族的代表会议应有的信任,将不会向代表们作出任何打断和扰乱议事过程的指示”,坚持“代表们应当拥有全权,能够建议、诤谏、通告和同意”[12]70。  在代议制问题上,西耶斯和穆尼埃等人的最大区别,或许在于他对国王否决权和两院制的反对。穆尼埃等自由贵族的代表对英国的政治制度倾慕不已。拉里―托兰塔尔(Lally-Tollendal)侯爵认为,“议会的人数越多,它的危险就越大;它的权限越广,它的审慎就越少”,所以他主张法国应仿效英国,把立法机构分割成三部分:众议院、参议院和国王[28]368-370。穆尼埃表示,美国的参众两院制并不足以防止人民代表对法律的破坏、对公共利益的侵蚀,也不能避免他们受激情的左右,他们对公共善的热爱有时也会变成最有害的错误,所以他主张在设立世袭的贵族院之外,还应赋予国王以绝对的否决权[13]29。为北美人民的独立事业立下显赫战功的拉法耶特(Lafayette)则是美国参众两院制的热情宣扬者,他对美国两院制的情有独钟,可以用联邦党人阐释参议院之必要性的理由来解释。后者表示:“一切一院制而人数众多的议会,都容易为突发的强烈感情所左右,或者受帮派头子所操纵,而通过过分的和有害的决议;这也足以说明设置参议院的必要性。”[29]316米拉波的情况比较特殊,他虽然反对任何形式的两院制,但是在维护国王否决权的问题上,他的立场和穆尼埃们是一致的,认为“国王的审批是政治自由不可腐蚀的屏障”[30]。  西耶斯对英国政治制度素来没有好感,他在革命前夕就表现出一种拒绝效仿英国的迹象。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中对英国制度作了寥寥几句的赞语后,笔锋很快一转,认为它是“偶然性和机遇的产物,而非智慧的产物”,只是“防止混乱而建立的叠床架屋式的提防措施”,并不值得法国效尤,他号召法国人立即树立雄心壮志,把自己变成“各国的榜样”[7]52-54。西耶斯竭力反对国王的否决权,认为它只是“一种任意的命令”,“一种践踏国民意志,反对全民族的密札”[17]1022。  至于两院制的优点,西耶斯也不是熟视无睹。不过他表示,不设置参议院,人们也能有效地抑制议会里常见的激情与错误。他坚持议会的统一性与不可分割性是不可偏废的原则,但他表示这种统一性只应体现为“决策的统一性,而不是讨论的统一性”[17]1032。所以,人们大可把议会划分为两个或三个部分,让代表对即将制定的法律先进行单独的讨论,然后再进行统一的表决。在他看来,此举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通过对议会的划分,使得参与讨论的人数相对减少,能让议员们摆脱众目睽睽的压力,进行自由协商和自由表决,从而把错误的几率降到最低;另一方面,煽动家也失去了鼓噪激情和操纵多数的机会,避免狂热的多数暴政。西耶斯对议会辩论达成真理的信任,其实反映了18世纪乃至19世纪初几代人的普遍信仰,他们相信启蒙、服膺进步,坚信议会在辩论和公开性的基础上,便能制定体现理性、正义和真理并得到社会普遍遵从的法律[31]48-49。  然而,制宪会议在维护自身权威的统一性方面,走得比西耶斯更远,它并没有采纳西耶斯把议会划分为两个或三个部分的做法,尽管它们只有协商的功能而无表决的权力。西耶斯还为此在1791年招致了“不白之冤”,被错误地认定为美国两院制的鼓吹者[26]238。为了切实保障代议制的实施及其不可动摇的权威,西耶斯还主张建立新的行政和选区制度[16]2。此外,为避免形成与代议制政府相冲突的权力,避免形成对普遍利益危害最大的团体利益[32]42-43,制宪会议还禁止结社自由和集体名义下的请愿活动[33]。  西耶斯在革命初期享有的崇高威望,使得他的代议制理论成为新宪法当仁不让的基础[3]65。他的政治思想在1791年宪法第三编第一条、第二条里得到了最直观的体现:“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让的;主权属于国民。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皆不得擅自行使之。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法兰西的宪政是代议制。”[34]410  三  西耶斯及其同道为建立代议制呕心沥血,但没有换来法国人民在代议制政府的统治下享有稳定、繁荣和幸福的生活。相反,战争、饥荒和恐怖接踵而至,代议制政府本身也因拿破仑帝国的建立而名存实亡。我们不禁要问:法国大革命为什么不能建立一种有效的、稳定的代议制政府?法国历史学家H. 泰纳在《当代法国的起源》中曾指出,任何一个有效的、优良的政府都必须至少具备两个条件:权力的平衡与协调,以及人们对它们的服从[35]4。遗憾的是,西耶斯以及制宪会议所设计的代议制政府恰恰与这两点无缘。  在西耶斯的代议制政府里,权力在立法团体、政府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布极不平衡。立法团体以人民之名,几乎把所有重要的权力悉数收入囊中,在法律制定、财政预算、宣布战争、媾和以及草拟国际条约等方面,拥有全权的发言权;作为最高行政首长的国王,则无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不能统帅军队和警察,也没有法律的创制权,甚至他本人的贴身侍卫也需要得到议会的严格审查;司法部门更是徒有虚名,其重要岗位的人选都由议会任命或由选举产生。西耶斯等人也深谙权力分立的重要性,但他本人以及制宪会议赋予立法机构的绝对权力使得行政权和司法权形同虚设,法国的命运实际上掌握在议员多数的手里。米拉波感叹说,制宪会议不过以1200名的暴君取代了独夫统治[26]236。法国革命者虽然推翻了绝对君主制,但是他们所建立的新政权的专制色彩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36]。  对于议会拥有全部权力的危险,西耶斯可能比任何人都有更加深刻的体会。在发表反对没收教会财产的演说之后,这位特权和旧制度的掘墓人立即被其同僚说成是特权的捍卫者和祖国的叛徒,他本人却百口莫辩[1]97-98。西耶斯头上的革命光环也随之烟消云散,他的人身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为此,他不得不退隐乡下,很少介入政治。在雅各宾的恐怖统治期间,西耶斯唯一见诸《导报》的行为,不过是他放弃教士年金的个人声明。显然,此举只是西耶斯在人人自危情况下的自救之举。  罗伯斯庇尔垮台后,西耶斯心有余悸地说:“无限制的权力是一种政治的恶魔,也是法国人民犯下的重大错误……我们必须提防,避免这些权力和一些人们乐于将之称为主权的荒谬观念携起手来。要注意!我所谈论的正是人民主权。”[37]363西耶斯的幡然醒悟却让他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共和八年(1799),西耶斯不仅破天荒地赞同建立“大选民”(grand-électeur)、两名执政、参政院(Etat de conseil)和“宪法委员会”(jury consititutionnnel),主张赋予行政权和司法权以更多的独立之外,还坚持分割立法权,把法律的创制权、起草权和表决权分别交给保民院(tribunat)、元老院(collège des concervateurs)和立法团体即“五百人院”(cinq-cents)[6]22-46。至此,人民的立法权或者说人民主权原则已名存实亡。议会的软弱使得拿破仑在建立帝国专制的过程中几乎没有遭遇到任何的反抗。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西耶斯后悔赋予人民主权太多的权力,认为这是导致代议制政府失败的元凶之际,激进的革命领袖以及普通民众却表示,制宪会议对人民主权作出了过多的限制,才是他们拒绝认可和服从这种代议制政府的根本原因。  孔多塞(Condorcet)认为,1791年宪法的重大缺陷就在于它对人民的权力束缚太多,以至于无法被人民所接受。1793年,孔多塞草拟了一份全新的宪法草案。在坚持代议制仍然是法国宪法基础之余,他主张赋予“初级议会”(assemblées primaries)以更大的权力。孔多塞表示,只要某个初级议会上有50人签名抗议新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有义务重新审视自己的工作。此外,他还把“全民公决”(référendum)写入了新宪法,强调新宪法的通过必须得到人民的直接同意。在孔多塞看来,这种同意“既能保证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利,也能避免违反人民利益的机构长期存在”,而且它还能赋予“法律以多数意志的权威性”[38]7。孔多塞赋予“初级议会”和人民以更多权力的意图非常明显,旨在为立法团体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雅各宾派则另起炉灶,又重新制定了一部新宪法,并获得了国民公会的通过。从内容上来看,雅各宾的宪法并不见得比孔多塞的宪法更民主,但他们使用的话语却显得更为激进和大胆。佩蒂翁再三告诫其温和的同僚,要他们“学会认清和尊重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他们是自己选择的领导人的主人;只要他们认为适当,他们就能撤换领导人,因为他们既然拥有创建的权力,也就拥有摧毁的权力;他们能改变和取缔他们创制的权力;他们能够选择最符合自己幸福和安全的政府形式”[26]243。罗伯斯庇尔猛烈地批判了以西耶斯为首的制宪代表背弃了人民的委托,谴责他们“煞有介事地宣布人民的最高主权,可又用链子锁住了人民;他们在完全承认政法官员是人民的受委托者的同时,又把这种官员当做人民的统治者和人民的崇拜对象来对待”,他坚持要把捍卫人民利益的权力,“还给法兰西共和国的每一个区”[39]168-183,以确保人民主权原则的彻底落实。  同样,孔多塞和罗伯斯庇尔也不会赞同西耶斯在日后分割立法权的举动。孔多塞表示,尽管两院制“并不违反自然的平等”,但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少数人推翻多数决定的几率会因此大大增加,而且两院制由于不可避免的相互牵制和扯皮必然会导致议会的“虚弱无力”[38]14。雅各宾派在加强中央集权方面,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几乎把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国民公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公安委员会的手里。  从表面上看,西耶斯和孔多塞或罗伯斯庇尔面对代议制不能扎根于革命法国这一事实,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诊断,并且提出了大相径庭的解决方法。但是深究下去,我们就会发现,他们实际上又是何其的相似,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实现代议制和人民主权原则的有效结合。双方的分歧不过是在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孰优孰劣、孰先孰后问题上的龃龉。  诚如皮埃尔·罗桑瓦龙(Pierre Rosanvallon)所指出的那样,西耶斯和孔多塞或罗伯斯庇尔的矛盾和对立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那一代人对代议制认识所存在的模棱两可导致的。在18世纪的法国,对代议制存在两种不尽相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代议制不过是弥补物质困境的技术创造,只是一种民主的替代物,它不能改变直接民主作为理想政治模式的地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代议制是超越古典分类(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之划分)的新政府形式,它是一种优于民主制的政治制度[14]15。在当时人的脑海里,这两种观点并非总是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譬如,孔多塞和罗伯斯庇尔在抨击制宪会议时,并没有否定和放弃代议制。同样,西耶斯等人也竭力避免在赞成代议制的道路上走得太远,他反复强调“我们只有和人民在一起,并依靠人民,才能获得自由”[7]46,而赢得人民支持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任何立法机构不断地接受民主精神的洗练,使之不能过于偏离最初的委托人”[40]127。法国大革命在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的进退两难,可由他们对代议制认识的这种模棱两可来解释。  由是观之,西耶斯或者法国大革命面临的巨大挑战,就是如何建立一种既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又能对它的极端倾向进行有效制约的代议制政府,在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间取得一种恰当的平衡。对于这个问题,1789年那一代人并没有作出很好的解答,其努力也没有得到多数法国人的理解和支持,他们渴求为世人树立宪政典范的希望也无可奈何地变成了可望而不可即的镜中花、水中月。  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仍然不能否认和抹杀包括西耶斯在内的革命者为在法国建立一种优良的代议制政府的苦心孤诣以及为此作出的重大贡献。西耶斯等人对代议制的热情宣扬,使得代议制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项神圣的原则,以至于哪怕是集权色彩最为明显的拿破仑们,也不敢轻言废除橡皮章式的议会。而西耶斯在国民主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审慎选择,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譬如,第三共和国的创建者们始终拒绝把人民主权和全民公决写入宪法。此外,西耶斯本人在立宪君主制、共和国以及帝国等多种政权形式之间的选择和摇摆,则揭示了民主和代议制之间的内在张力,为后世的民主改革与宪政建制提供了无限的政治想象。  【参考文献】  [1]John Harold Clapham, The Abbé Sieyès: An Essay in the Politic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Londo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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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Montesquieu, De l'esprit des Lois, trans. by Zhang Yanshen,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2002.]  [16]Sieyès, Observations sur le Rapport du Comité de Constitution Roncernant la Nouvelle Organisation de la France, Paris: L'Imperimerie de L'Assemblée Nationale, 1789.  [17]Sieyès, “Sur L'organisation du Pouvoir Législative et la Sanction Royale,”in Sous la Direction de Franois Furet(ed.), L'Orateurs de la Révolution Franaise, Paris: Gallimard, 1989, 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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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罗桑瓦龙,《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吕一民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Pierre Rosanvallon, Le Sacre du Citoyen, trans, by Lu Yimin, Beijing: 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2005.]  [23]Sieyès, “Préliminaire de la Constitution: Reconnnaissance et Exposition Raisonnée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in Sous la Direction de Francois Furet (ed.), L'Orateurs de la Révolution Franaise, Paris: Gallimard, 1989, pp. .  [24][英]J. S. 密尔:《代议制政府》,汪u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John Stuart Mill,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trans, by Wang Xuan,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1984.]  [25]Bronislaw Baczko,“The Social Contract of the French: Sieyès and Rousseau,” 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 Vol. 60, No. Supplement(Sep. 1988), pp. 98-125.  [26]Patrice Gueniffey, “Les Assemblées and la Représentation,”in Colin Lucas(ed.), The Political Cultur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Vol. 2, New York: Pergamon Press, 1987, pp. 23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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