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lb gui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在进行人机交互系统环境设计时一般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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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性实验(MATLAB仿真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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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 (GUI) 设计能够申请专利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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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大家在不同时期回答了相关的问题,在5月1日以后,关于GUI的《专利申请指南》修改方案实施以后,目前可以接受符合条件的“带GUI的产品的完整外观设计”。我看到前面@,idea worth doing(执意前行)的回答内容,基本采用的是我在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以及工信部知识产权中心做的2次讲座PPT的内容。@ 已经修改了对该部分引用的说明,在此对尊重知识产权表示赞赏. 其中关于GUI的定义,关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的定义,均只在讲座PPT上出现过。对带GUI产品类别的说明在我的书《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中出现过。此外,再做一些补充:首先,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与著作权和商标的相关性,我在这里做一些订正。1.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带GUI的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而不是“GUI设计”本身,比如说,APP界面必须和手机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产品获得保护。这是因为这是在目前专利法的框架下,通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来提供保护的,而目前的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且目前中国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不能只要求保护局部的设计,因此可以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带GUI的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2.可以获得保护的“带GUI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与人机交互相关“和”与实现产品功能相关“两个条件,并且游戏界面是单独排除的。这里的限制条件,在《专利审查指南》里面是以反向排除的措辞出现的,即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第(11)项:“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请注意,在指南里是用反向排除的措辞。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带设备专用界面、通用操作系统界面、软件界面、网页应用、图标等的产品,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而带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带电子屏幕壁纸、带开关机画面等的产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至于为什么要有上述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因为GUI必须在目前专利法框架下获得保护,所以需要作为整体产品。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则是考虑到了GUI的本质。GUI本质上是产品实体操作面板的虚拟化,也正因为此,才适宜通过专利法获得保护。而对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之类的设计,本质上更接近“报纸”之类信息媒介的虚拟化,因此更适合通过著作权法获得保护。3.在确权判断时,仍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里面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对GUI的重点考虑,即“(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总结一下,对涉及到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应该是“除了游戏界面以外的,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相关的GUI和产品结合的整体外观设计”。其次,对于图标(ICON)保护的部分,我做一些补充。在中国,目前图标较难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足够大范围的保护,虽然可以和产品结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但保护范围较窄。一个可行的方式是注册商标,但并不是所有的图标都可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只有符合商标“显著性”要求的图标才会被核准注册商标,举个简单的例子,拨打电话的图标,可能由于显著性较弱而难以获得注册商标,而微信的图标,由于显著性强较可能获得注册商标。第三,关于GUI的著作权保护,也做一些补充。并不是所有的GUI都满足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因此并非所有的GUI都能获得著作权保护。通常游戏界面等独创性较高的GUI较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目前也有若干司法判例支持这一点。第四,关于APP中人机交互设计,也做一些补充。APP中的人机交互方法,通常可以通过方法发明获得保护。其实苹果公司的滑动解锁专利就属于人机交互方法的一种,就是通过方法发明专利获得保护的。此外,有一些人机交互设计诉诸于视觉,通过GUI的方式呈现,那么也可以通过带“动态GUI的产品”的形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再对“带动态GUI的产品“做一些说明。们首先要来看一下动态GUI的基本原理。动态GUI,无论是否涉及互动,均以动画效果作为基本要素。而动画的基本原理和电影一样,简单地说,就是利用人们眼睛的视觉残留作用,通过一格又一格的静态的,但又是逐渐变化着的画面,按时间线以每秒钟高于24格的速度连续放映,在人眼中造成动态的感觉。动画的一格画面,通常称为一帧,而其中最关键的一些帧,称为关键帧。从原理看,我们可以看到动态GUI有两个重要要素,一个是时间线,一个是关键帧。 回到问题本身,动态GUI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大小,和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形式中所表达的时间线和关键帧有关。通常来说,有两种常见的形式:(1).保护静态关键帧设计动态GUI的设计要点在于其中的静态关键帧的设计,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最好只提取动态GUI的若干关键帧,而抛弃时间线的影响。每一个关键帧作为一项设计,然后以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形式提交(不得多于10项设计),以这种形式提交,保护范围较大。别人只要使用了你的一个关键帧,就很可能侵权。 以这种形式提交,优点是其中每一项设计都能单独主张权利,因此保护范围比较大。但缺点是保护范围延及不了动态效果。(2).保护基于时间线的动态效果设计但既然是动态GUI,动态效果设计也是非常好重要的。如果设计要点在于动态效果的设计,那么如何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表达动态效果就非常关键了。目前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和世界各国基本一致,基本都要求提交若干关键帧,而且关键帧必须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其中主要涉及关键帧的表达,以及关键帧的顺序。以这种形式提交,优点是动态设计的效果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缺点是保护范围比较小,静态关键帧和动态设计效果共同限定了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换句话说,别人如果只用了你其中一个静态关键帧,那未必会构成侵权。因此,如果要保护好动态GUI,需要根据GUI设计的设计要点来考虑专利申请形式了当然,在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对于GUI的保护和中国有比较大的不同,因此如果是有国际市场的产品,还需要适应不同国家的要求。各国制度的差异欢迎大家通过我作为联合作者的一本书《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来了解。
世道变了 上面好多回答都过期了。。。果汁局2014年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主要就是关于外观设计中和图形界面有关的设计参见 最主要是: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2节的修改  删除“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第11项:原文: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盘显示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楼上@炮炮 总结了:必须与人机交互有关+ 必须与实现功能有关 其中与实现功能无关的类似于纯美术作品
只不过是不由专利权保护 并不是完全不能受到保护 而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插播一下著作权保护客体:四、美术、建筑作品:作品,是指、、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作品。五、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相应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主要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从其定义来讲必须与形状结合 GUI既然要在外观设计的框架内 必然也要满足这一要求 其次与著作权保护区别在于是否适于工业应用 即著作权中美术摄影作品保护的是从作品本身艺术的角度进行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从艺术作品的功能应用角度进行保护 其它修改还有 :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和第4.3节的修改 关于此类专利的申请 分别对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所需提交图片和照片以及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所需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说明 指明“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也就是像小米这种即使采用同一用户界面 也要对小米平板小米手机和界面的结合分别提出申请第四部分第五章第6.1节的修改 关于此类专利的保护 说明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判断GUI的相同和近似=================================下面是我查到的几个已经授权的栗子申请号 CN.1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视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视。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视。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运行程序及播放电视节目。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屏幕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界面内容。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5.界面用途:主视图显现的界面为:向用户展示意见反馈,显示的界面,其中,界面的右侧显示本机的信息。动态图案 要求提交多幅状态下的视图 以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申请号CN.3有效专利 可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5.界面用途:主视图的界面用途为:显示体现手机检测进度的内容。其中,主视图所展示的图形用户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1、界面变化状态图2、界面变化状态图3、界面变化状态图4、界面变化状态图5和界面变化状态图65.界面用途:主视图的界面用途为:显示体现手机检测进度的内容。其中,主视图所展示的图形用户界面、界面变化状态图1、界面变化状态图2、界面变化状态图3、界面变化状态图4、界面变化状态图5和界面变化状态图6所构成的动态变化图体现手机检测过程中的手机检测进度。
依据现行中国专利审查指南( 搜“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的规定,所有在通电情况下形成的界面(UI)作为图案都已被排除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之外。以上的指南公布于2010年,当时国内的GUI设计还没现在这么热门,所以此规定的实际效果(不管本意如何)是阻止了像苹果这样的重视GUI体验的外企在国内获得此类专利。据我所知,苹果这几年曾经几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就GUI外观设计申请被驳回提起复审请求,均告无果(补充:直到14年5月份(也就是此次《审查指南》修改公布以后)才通过行政诉讼在北京一中院获得部分支持)。如今国内的智能手机厂商和app开发公司已遍地开花,各方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要将GUI纳入专利保护客体及如何进行审查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上日程。最新消息是,刚刚公布的《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将一部分“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但“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仍被排除在外,所以即使按此意见稿,也并不是所有的软件界面设计都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但此举无疑意味着国知局已经打开了这扇大门。只要这个草案通过并公布施行(应该很快,因为是部门规章修改),以后就可以提交此类申请了。更新一下,此修改已通过: 征求意见稿和最终稿并无明显差异。补充说明:按照目前的规定,GUI必须和硬件产品结合才能作为外观设计提交至专利局,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GUI外观设计,只有“带有GUI的XXX(例如,手机、平板电脑、电脑等等)”外观设计。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的含义是,软件的界面设计的外观是否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即能否获得专利权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遗憾的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软件的界面设计是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但可以考虑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著作权的形式进行保护。另外,软件的界面设计中往往涉及一些技术问题,有可能通过专利保护。例如,在office软件中,曾经有这样的功能,当用户使用了菜单中的某个选项时,该选项的图标会出现在工具栏中。微软曾经将其申请为专利。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修改,因为专利局已经针对具体情况,准备对部分软件界面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已经提出了《审查指南》的修改草案,具体见如下链接,一看便知,当然,目前尚未通过,待证实通过后,再修改本问题答案:该草案目前已经为正式文件,GUI外观专利申请目前在外观专利申请领域是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
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使用者与计算设备进行信息交换的图形媒介,通常是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其应用领域包括计算机、手机、电器、仪器、仪表、工业设备、电子乐器等。根据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要求,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客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必须与物理产品结合2. 必须与人机交互有关3. 必须与实现功能有关用一个公式简单表达就是:整体产品+人机交互+产品功能。注:用人话解释两个词汇:人机交互-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例如苹果的滑动解锁、多点触摸,twitter的下拉刷新功能等,都涉及到人机交互;实现(产品)功能:是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一、在 9种常见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中,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产品类型有5种,包括:(1)带设备专用界面的产品(2)带通用操作系统界面的产品(3)带应用软件界面的产品(4)带网页应用的产品(5)带图标界面的产品二、然而,根据规定,以下4类却为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1)带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的产品(2)带电子屏幕壁纸(及屏保动画)的产品(3)带开关机动画的产品(4)带游戏界面的产品考虑到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和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本质上是一种内容信息的展现,考虑到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和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本质上是一种内容信息的展现,对其保护目前虽然不允许采用外观设计进行,但可以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注:部分内容引用《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一书,在此一并致谢。
的回答已经很全面了。重点是GUI必须同产品一起申请,且界面必须是具体的,显示所有的具体设计要素,不能是像苹果某些申请的专利的界面仅仅是界面的黑白布局,没有具体内容。下面附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答记者问。从日起,我国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GUI)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数码影像等广泛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业或企业而言,此次修改为其设计创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将会进一步激励其创作,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发展。近日,针对广大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关心的有关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林笑跃。  记者:自今年5月1日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实施以来,涉及GUI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情况如何?  林笑跃:总体而言,申请人提交GUI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很高。自5月1日给予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5月份涉及GUI的申请数量合计超过2500件,其中,仅5月1日当天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就超过1400件。  从5月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构成来看,国内申请人占绝大多数,其中企业申请的比例超过70%,表明国内企业对此次修改高度重视,对该领域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意愿非常强烈;从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领域来看,大多数专利申请是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或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两者所占比例超过80%,这也与目前GUI设计在手机和电脑领域较为活跃的现状一致。  记者:在目前已提交的GUI类专利申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什么?  林笑跃:综合来看,在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最常见的问题是GUI设计没有表达清楚和完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清楚表达”是一个基本要求,这样授予的权利才能清楚明确。常见的“未清楚表达”是缺少必要视图和说明,例如缺少必要的使用状态参考图或者说明,导致难以判断图片或者照片所表达的内容或者难以判断所表达的内容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等。对于“清楚表达”的要求,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前,认真审视提交的视图和简要说明是否表达了足够的设计信息。  另外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涉及变化状态图的申请。很多申请人将多项GUI设计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按照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提交。这种提交方式存在很大弊端,因为按照《专利审查指南》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包含多个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权利范围是由组成的多个变化状态共同确定,实际的保护范围狭小,不利于主张权利。对于多项GUI的设计,如果各界面设计相似,可以按照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如果不相似,可以分开单独申请。一般GUI是动态图案,并且申请人既希望保护各界面的设计,也希望保护动态切换的视觉效果的,才需要通过界面变化状态图的方式提交申请。  记者:目前并非所有的GUI设计都能够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专利审查中如何掌握?  林笑跃:在已接收的专利申请中,确实存在一部分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GUI设计。虽然《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规定,但客体判断在某些方面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例如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与网页应用的判断,游戏画面与软件界面的判断等。因此,为保证专利申请能够获得授权,外观设计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申请人应当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清楚地表达GUI的设计、用途、交互方式等信息,便于审查员判断,避免在客体判断方面出现不确定性。  部分申请人可能会认为游戏画面和软件界面不好区分,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将会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结合GUI设计领域的常识,综合判断所示图形用户界面属于游戏界面还是软件界面。  记者:单一的图标设计是否能够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林笑跃:图标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产品中受保护的要素。但是由于图标仅为界面的构成要素,而界面是与实体产品结合一起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因此,在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申请人如果只想保护某个单独图标的具体图案,那么实际的保护力度有限。这个问题与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没有部分保护制度有关,其他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申请人在杯子的杯把部分进行了创新,如果仅想针对杯把部分请求外观设计保护,在目前的制度下是不允许的,申请人只能将杯把与杯体结合,寻求杯子的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当然这对于申请人局部创新的保护是不到位的。  在目前情况下,单独的图标设计仍存在其他保护途径。就图标所起到的作用而言,一般是一个软件或者一个界面的门户。例如,腾讯软件的QQ企鹅图标,对于申请人而言,其所寻求的图标设计保护主要是与其他软件或界面相区别,避免混淆误认。从这一点来看,其性质与商标更为类似,因此,对于单独的图标设计,申请人可以寻求商标权的保护,相较于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更为合适。  记者:GUI的布局设计是否能够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林笑跃:在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我们发现部分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为获取更大的保护范围,仅提交GUI的布局设计,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仅表达各个界面要素的布局,而不显示各个要素的具体设计。例如一个包含多个图标的界面,将图标的图案设计全部删除,仅保留显示图标位置的线框。按照一般理解,GUI布局设计的保护范围较为宽泛,即不用考虑各要素的具体设计,只要其他设计布局与本专利申请相同,那么都可以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从客观上看,布局设计仅属于界面整体设计的一部分,此类专利申请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请求部分保护,这既与我国目前的整体保护原则不相符,也未清楚表达界面的外观设计,因此在审查实践中,不允许仅就布局设计与产品结合提交外观设计申请。  另外在实践中,GUI设计会包含一些内容画面,这些内容画面并非界面设计的一部分,而是随着时间或者环境发生改变,例如手机摄像软件的界面,其中拍照的画面即为内容画面。在申请中,由于内容画面并非界面设计的内容,易对GUI的表达产生干扰,申请人应当删除,并且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对于此类GUI申请,有可能因为界面中内容画面较多,删除后出现与布局设计相似的问题,但是删除内容画面后的GUI申请与GUI的布局设计是不同的,删除内容后的GUI申请所要保护的是界面除内容画面以外的设计,GUI的布局设计本质上保护的是设计要素的布局。  记者:GUI类专利申请中,文字部分应当如何表达?  林笑跃:目前GUI类专利申请中,文字部分的表达五花八门,有的申请删除了文字部分,通过参考图或者简要说明的形式加以说明;有的通过示意性的文字加以说明,例如“标题”“分类”等;有的保留了原始的文字信息;有的保留原始文字信息,但里面出现一些不合适的文字内容,例如娱乐八卦消息等。GUI类申请的文字部分,应当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在实践中可以参考包装袋类产品文字部分的处理。目前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但文字是构成界面设计的重要部分,字体、大小设置不同、段落排版不同,会影响界面整体视觉效果的表达,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为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具体的文字内容可以不必删除。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中文字部分将作为专利文本向公众公开,里面不应当含有不合适的文字内容。  记者:GUI类专利申请中,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如何判断?  林笑跃:在目前外观设计整体保护的原则下,涉及GUI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判断原则也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要求实体产品和GUI设计都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为了尽可能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选择将同样的GUI设计与不同的实体产品设计结合提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相近似,那么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差别较大,将不满足相似合案申请的条件,审查员会因此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记者 吴 艳)原文网址:
去果汁局查查就知道了,现在还有机会,等专利法修改了以后就肯定不能申请专利了。
现在可以了 审查已经修改 但是我国的GUI专利限制的有点严格 要求是依据在产品上的 例如你申请手机操作系统的UI 在提供示意图时是需要将手机也附加进去的 目前来说还没有欧专局走的那么远(OHMI可以只提供界面示意图的)
可以申请专利。单纯的GUI专利一般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加上特有的交互方式,可以申请技术发明专利。其实才国外很多国家GUI早就可以申请专利了。这次法律修改算是一种进步吧。从法理上可以避免软件界面、网站设计的无耻抄袭。不过只是法理上,在实际维权时会面临举证、认定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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