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查过,在休息日加班工资培训算加班或者要给补休。但是工作休息虽是做5休2

  某投资担保公司按照惯例,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上午,都安排员工进行集体培训学习。有员工提出:公司占用他们的休息时间安排培训,应当算作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这样的培训学习算加班吗?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正确理解加班的含义。我们通常所说的 “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结合本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 “加班”进行把握:第一, “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规定可以分解出 “加班”的两层含义:首先,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次,员工在“加班”时间内从事的是生产和工作。本案中,员工在周六上午进行培训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进行的,培训的内容与生产工作相关,符合 “加班”的这一特征。
  第二, “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要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企业文化等。即使这种客观需求短时间内不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当认定为 “加班”。本案中,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符合 “加班”的第二个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本案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学习应当算作“加班”。那么,该公司必须要向其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吗?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可以得到足够的休息,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张真颖) TAG=关于补休能代替节假日加班工资吗
 案情  某外资企业是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公司。近年来,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产品出口量大大降低,公司因此不得不压缩生产,时常让员工们放假回家。2004年国庆节,公司突然接到国外一份订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公司总经理欣喜若狂,但考虑到要求交货的期限十分紧张,于是,他向全体员工宣布:“国庆节期间,全公司加班,完成任务后按国庆节天数安排补休。除国庆节全天加班以外,从今天开始的三个月内,全公司每天加班两个小时,周六、周日一律不休息。等完成任务后,公司将比照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标准,给全体人员放假,让你们大家集中休息一段时间。”经历一个多月没有休息的连续工作后,一些员工因感到疲劳而申请周日休息,同时主张国庆节期间应支付加班工资而非安排补休,但遭到公司拒绝,并被告知,周日擅自休息者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发当月奖金。众员工实在受不了这种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保护他们的休息权和依法应获得加班费的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公司按时给员工放假,就员工的损失给予补偿并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国庆节期间的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经相关机构批准实行的,需要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形式。其产生的原因是因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适宜按日计算。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需要政府行政机构审批。  (2)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④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⑤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计算周期不同。它不是按照我们平时所说的日进行工作时间的核算,但同样需要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实际工时应相同,也就是说其无论采用何种计算周期,必须要以标准工时为基础,必须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比如《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4)集中工作、休息、弹性灵活。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的,也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自己无权决定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综合计算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本案中,外资企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便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另外,外资企业要求全体员工在国庆节期间加班后只安排补休却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国庆节属于国家的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39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1条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  【延伸阅读】  补休和调休,傻傻的分不清?  实务中,很多人不知道补休和调休的区别,经常混用,有时将补休称为调休,有时又将调休当成补休。  别说凡人,就连法院,有时也搞不清。比如,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是这样写的:  “经查,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仲裁庭审理时已自认周某工作期间每个月只休息两天,且某化工宾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周某加班工作后对周某实行了调休,故原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正确”。  高级法院裁判文书中将休息日加班后的“补休”称为“调休”,这就是典型的“补休”“调休”分不清。  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一)“补休”的主要用途。  “补休”这个词,根据1959年《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中的说法,最早可溯及到劳动部在1956年5月间的一个规定:工人职员每天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点,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50%发给工资;在公休假日加班,原则上应给予工人同等时间的补休……也就是说,从我国劳动部门正式文件出现这个词伊始,“补休”就是用来弥补公休日加班时间的。  1994年劳动法更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4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那么,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二)“补休”的例外用法。  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看到这里,大家千万别搞糊涂了,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44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依据如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一)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补休”是在工作日进行休息弥补之前的公休日的加班时间,公休日的日期并未发生变化。而“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为了促进假日经济,开始使用乾坤大挪移的方法,将未连在一起的公休日与法定休假日调整为连休状态,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都连休7天的长假,这就是国家级的“调休”。  2001年之后,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都会发个通知,将每年的放假调休日期告知国民。2008年开始,因增加了清明、端午、中秋假日,“五一”不再调休为7天。  (二)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G20杭州峰会于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覆盖杭州市9个城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标准工时制中的“调休”:不要以为只有特殊工时制才可以调休,国务院其实还授权了企业可以自行调整休息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上述规定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其实就是调休的意思。不过,现在企业基本上都已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将星期六和星期日作为周休息日,故这种“调休”已不多,如星期六和星期日安排了工作,多采用“补休”方式或直接支付加班费。
 一,制度工作时间(这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  年工作日:250天  季工作日:62.5天/季  月工作日:20.83天/月  周工作小时:40小时/周  日工作小时:8小时/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法律风险是比较高的。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下:  1、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即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
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公式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为大家介绍的是2017全年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快来看看吧。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2017清明节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凡在4月4日(清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日、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
2017年清明节放假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一)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加班时间(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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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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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资怎么算、怎样计算加班工资?1.对于加班我们常说成“加班加点”,其实加班和加点是不相同的。2.加班专指在节假日工作,而加点是指在平时普通工作日,8小时以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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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节放假时间为7天,但法定节假日只有3天,那么,2017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哪几天?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下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2017年除夕是法定假日吗?不是。2017春节法定.....114网址导航  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部门受理上千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关于加班费争议占了约三分之一。而加班的认定、加班费的计算以及加班争议的处理则成为索要加班费的三大热点问题。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加班的认定  出差适逢双休日是否算加班?  家住烟台开发区的黄先生是单位的技术员,今年9月,他受单位指派至贵阳出差半个月。半个月中正好有两个双休日。黄先生认为双休日自己在外出差,应该算加班,进而单位就应该计算加班费,但到10月份发工资的时候,单位并没有发加班费,争议由此而起。那么,这两个&出差中的双休日&是否算加班?  在仲裁庭,双方各执己见。仲裁工作人员介绍,出差与客户联系或完成其他任务,时间即由个人掌控,同时还要考虑出差人员的吃饭、休息等实际情况,应相当于短期的不定时工作制。在此情况下,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应该视具体情形而定。  如果该双休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提供了劳动,应该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如果该双休日劳动者并没有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尽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没有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因此,该双休日不算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费。  黄先生依法补充了出差时双休日在劳动的证明,因此胜诉了。  值班是否应认定为加班?  刘女士是某职校在职班主任。该校安排学生每周一至周五上晚自习,每月向刘女士发放晚自习补助150元。但刘女士认为,晚自习期间,班主任必须跟班,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解决学生的问题,作为一个普通老师的正常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所以,晚自习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时间,应该给予加班费。  而学校则辩称,晚自习属值班性质,并非加班,而且学校已支付相应补贴。双方产生了争议。那么,加班和值班有什么区别?晚自习是否应该算为加班?仲裁会如何认定?  仲裁工作人员介绍,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通常是应用人单位的安排,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但就本案而言,能否认定为加班,需视学校为刘女士安排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性质来决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有关意见,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支付加班费的范围: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特殊需要,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所以,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工作任务,以及该工作和生产强度是否与正常工作时一致。本案中,刘女士跟班学生晚自习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均与正常工作时间不同,故应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  △加班费的计算  单位是否有权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  烟台开发区一家公司自行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加班费按照基本工资1100元计算,并以此为标准向职工发放了加班费。职工刘某在公司离职后,认为公司这样规定计算加班费基数不对,并到劳动仲裁起诉。而该公司辩称,公司有权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并且之前一直就是这样做的,该职工并没有提出异议。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自行规定加班费计算基础?相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同时,法定工作时间劳动者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是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具体约定了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的情形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符合了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那么,该规定是有效力的;否则就是无效的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而该公司规定的按基本工资1100元计算加班费基础,未违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因此,仲裁部门驳回了刘某的仲裁申请。  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否以补休来代替  今年&五一&,烟台开发区一家公司因急于赶业务客户的订单任务,遂安排车间质检班的15位员工在&五.一&这天加班一天。节后,公司又安排这些员工补休了一天。6月初发工资时,这15位员工均没有领到加班工资,于是,大家随即一起向公司领导提出质疑。公司领导辩称:&五.一&节加班是由于订单任务马上到了交货期,是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而且后来公司也安排了补休,所以拒绝再发加班工资。这15位员工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五一&节加班工资。  这是一起典型的劳动者索要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来代替?仲裁工作人员介绍,答案是否定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的方式来代替加班,从而逃避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义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是因为,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也影响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所以不能用安排补休的方式弥补。若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可选择,一安排劳动者补休,二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加班费争议时效和由谁举证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举证  小李是一家公司职工,去年3月,因小李的合同到期,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及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办理了终止合同手续。同年4月,小李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费。  庭审过程中,小李拿出了公司的部分工资条,其中注明了加班时间。公司答辩称工资条中的加班已支付了加班费,其余时间不存在加班现象。  主张加班费,由谁来举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小李对自己主张加班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小李提供的工资条中记载了部分时间有加班,公司虽然辩称加班部分已经支付了加班费,但未提供支付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认定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但经劳动仲裁部门的要求,公司提供了与小李相关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其中没有体现其他时间小李存在加班的现象,而小李除了工资条之外,再没有其他证据了,仲裁部门遂对小李工资条中加班时间之外的加班费请求予以驳回。  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劳动者要求加班费,平时就要多&留个心眼&,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等。  加班费的时效为1年  去年3月,李某从单位离职,今年2月,到劳动仲裁部门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带薪休假等共计20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像李某这样在离职之后与单位&秋后算账&的劳动者越来越多。  李某申请仲裁只差1个月就到1年了,那么,申请仲裁是否存在时效的限制?答案是肯定的。据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按照2008年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劳动报酬纠纷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时效的问题,但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申请人应在劳动关系终止1年之内提出。  根据此规定,本案中李某要求加班费并不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但是,一般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的考勤表等证据保存期限限制,劳动者还是应当尽早提起诉讼,避免因证据缺乏导致败诉。最近更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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