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5个人签了合伙经营协议,注册的是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有两个健身俱乐部的门面,目前只有很少盈利,还没有产

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现在个体户不是也可以合伙开吗合伙的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有问必答
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现在个体户不是也可以合伙开吗合伙的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提问者:lusheng198,提问时间:问: 合伙的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各要交哪些税?哪个交的税多一点?哪个交税的方式简单一点?请知道的人帮个忙,谢谢!
回答者:李明太 回答时间:答:合伙企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由二个以上投资人投资;
2、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6、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其所取得的公司红利或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答: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雇工人数不得超过7名;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问: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工商管理费吗?
答:不需要。
问:合伙企业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答: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合伙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
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问:合伙人的资格能否被继承?
答: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问: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答: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同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问: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5、全体合伙人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议;
6、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
7、经营场所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问:如何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的办事程序是什么?)
答:1、到登记机关办理字号查询证明,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备齐文件后,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问: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问: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答:提交的材料有: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问:合伙企业都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吗?
答:不是所有的合伙企业都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应该怎么命名的?
答:按照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项法定基本要素构成。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洋洋商行”。
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所属级别的行政区划名称。合伙企业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深圳市”或“深圳市龙岗区”。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如“北京市金风商店”中的“金风”。合伙企业可以以投资人的姓名做字号。字号由申请人选择,经登记机关核定。
行业及经营特点,由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确定,并用规范用语表述。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制衣”一词,即为表述行业及经营特点的字词。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表述为“厂”、“店”或者“所”等。如“北京市红都制衣厂”中的“厂”一字,即为表述组织形式的字词。
问:合伙企业的名称可不可以称为“XX公司”?
答:不可以,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问:那些自然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法律有: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兼任职务。
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不准私人经商,不准个人、合资办企业。
问:合伙企业住所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住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2、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问:合伙企业可以从事哪些行业?
答:合伙企业是私营企业,所以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合伙企业均可从事;凡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等,合伙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合伙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问:什么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成立后,还必须到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合伙企业迟迟不领取营业执照,即使登记机关签发了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正式成立了,合伙企业也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问:合伙企业成立后,还需要做哪些相关工作?
答: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做好如下相关工作:
1、到公安局刻制公章;
2、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3、到税务局申请纳税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询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问:合伙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注意什么?
答: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广东省”的字样?
答:可以。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名称可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答:可以,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问:合伙企业住所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提交新经营场所的证明:①对合伙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②对租用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跨越辖区变更住所,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答:由合伙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提交申请报告,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迁出”字样;合伙企业凭迁出申请报告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后,发给《调档通知函》,合伙企业凭此函到原登记机关调取企业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问:合伙企业执行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问: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
4、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5、新合伙协议书;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企业增加合伙人(入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新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新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深圳市外户口的需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户口(不含深圳)的,20-49周岁的已婚妇女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9周岁以下的已婚男性及未婚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男性与配偶同流入的可持其配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广东省外户口的, 49周岁以下的男、女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新合伙人如何加入合伙企业?
答: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问:合伙人在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除名?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如何退出合伙企业?
答: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问:合伙企业减少合伙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退伙条件;
2、退伙后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退伙的方式和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的规定;
4、合伙协议作出变更决定十五日内。
问:合伙人退伙时如何处理财产?
答: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问:合伙企业增加出资额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新合伙协议书;
5、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日起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分行业,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整(你们是三个人,每人一万,实不是大数。不要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相当严且注册资本不低于十万,详见公司法)。其在税务上比较容易申请查账征收。工商每年交年检费,无须按月交管理费。(其税务成本主要有,财务人员工资,二年一次的税审支出,工商及CA年检,社保实为自己受益可以忽略)
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对公司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要注意,是无限连带清偿哦!在税务上一般定额较多,也可定率。工商同公司。税务上接近公司,所以建议不选这种。
个体工商户,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定额的国、地税相应税目。
初期税务成本以个体工商户为最少,如不计发展因素,则用个体工商户。查看: 7446|回复: 36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
国家局的答复经营失效
国家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
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长工商〔1992〕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从业条件,每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能领取一个营业执照。
对已发生的问题,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四日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按个体经济基本原理来讲一人不能持两照经营,但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各地掌握不一
个体条例修改时各地都提出了这个问题,要求在修改后的条例中给予明确,但国家总局纠结了许久,还是没有明确.这样只有让各地自己去定了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个人也认为一个人只能持有一份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但如果一份个体、一份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也是可以的吧,尚未见明确禁止性规定。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法无禁止即允许,支持发展嘛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以前一个经营者生意做大了会拥有几家店铺,办理几个执照。现在我们应该鼓励他们转为个人独自。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现实工作中,一个个体经营者在一个区域内办理两个或三个店的也不少,不能办理的依据是什么?面对现实的话,也应该可以吧?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因为一个个体户,同时有两个门面开展经营活动,都办理了两个营业执照。只是在名称上予以区分开。
很多个体户同时开两三个门面的,办理两个个营业执照的。好像三彩、贵人鸟、361度的加盟商就要求有两到三个门面才拿得到经营权,涉及到其他原因,经营者都只愿办个体户。&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还是引导其办个人独资企业,这样什么都顺了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只要明确一个经营者同一经营地址不能有两个营业执照就OK的
我们也是这样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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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帐号?
,玩转工商之家网。
已有账号?。也可直接
对,名称和地址上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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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一个有关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课件,是说总局对个体工商户一人办多照的现象,既不鼓励,也不强制禁止。另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改变了以前有关一照可通过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一照多摊做法,也就难于避免一人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现象了。
我们所做的那些琐碎平凡的工作,正是建立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
一人两证照弎多照经营不妥吧但法无禁止呀应该一人一证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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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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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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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工商局)
&&& 一、在什么地方申办《营业执照》
&&& 根据冀石工商[2004]2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由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委托工商所办理,并核发盖有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印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由各县(市)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直接办理,不再经工商所初审,也不再经市工商局核准。&&&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别在上述规定的一级工商部门办理。
&&&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什么地方办理:
县(市)区名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直接到县(市)区工商局办理。石家庄名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工商分局领取申报表、填写申请书,带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可直接到石家庄市工商局办理。河北名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直接到河北省工商局办理。
&&&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 (一)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 1、设立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设立个体工商户提交的文件:&&& ⑴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地来石家庄经商人员应当提交《暂住证》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  ⑶场地证明。  ⑷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五个法定的必要条件:  ⑴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⑵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⑶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⑸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⑴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并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外国自然人不得作为投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党务干部,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⑵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⑶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出资人申报即可,具体出资额法律没有硬性规定,遵循“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如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⑴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⑵投资人身份证明;  ⑶企业住所证明;  ⑷其他文件;  4、个从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组成部分,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⑴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A.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  B.经营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C.负责人由其所从属的个人独资企业。  D.经营范围不能超出其从属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  ⑵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A.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  B.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经营场所证明。  D.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E.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F.其他文件。  (三)合伙企业登记  1、合伙企业的概念: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⑵有书面合伙协议。  ⑶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⑷有合伙企业名称。  ⑸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⑴合伙人身份。  A.农村村民;  B.城镇待业人员;  C.辞职、退职人员;  D.个体工商户;  E.非公司类型的私营企业;  F.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和经济组织。  ⑵合伙协议书需载明的事项。  A.名称;  B.经营地址;  C.合伙人姓名及住所;  D.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及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方法;  F.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⑶出资。出资的缴付主要是依据出资权属证明及全体合伙人对出资实际到位的认可。出资的种类,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认可还可用劳务出资。货币存折,房屋产权或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知识产权证,实物资产评估等可作为权属证明。  3、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  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⑶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⑷合伙协议书。  ⑸出资权属证明。  ⑹经营场所证明。  ⑺其他文件。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⑴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⑵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A.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C.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E.经营场所证明;  F.其他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条件成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五十个以下。  ⑵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A.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B.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C.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D.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业的,其注册资本少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从事一切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司章程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应该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一个区别于其他公司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公司名称作为法定的登记注册事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名称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内应按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四个以下股东设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及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等机构。  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公司登记申请须提交的文件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⑴名称预先标准申报表。  ⑵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⑶股东身份证明 (2)公司开业登记申请: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证明。  ⑶公司章程。  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⑸股东的资格证明。  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⑻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⑼公司住所证明。  ⑽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⑾雇工劳动合同。  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分公司的登记  ⑴分公司登记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A.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B.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C.分公司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D.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⑵分公司的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⑶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B.委托(指定)书。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D.分公司住所证明。  E.分公司资金拨付证明。  F.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G.其他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其他文件(变更经营场所提交新的场所证明;是家庭经营的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提供家庭成员的依据;变更其他内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的种类  ⑴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⑵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⑶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⑷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其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发生变更时应提交相应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1、合伙企业变更种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及出资方式、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等发生变化都应进行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⑶其他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  1、公司的变更种类  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股东及组织机构等发生变化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⑴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⑵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公司便更住所跨公司登记管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⑷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⑸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⑺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应将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⑻公司组织机构及有关任职发生变化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⑷其他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歇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歇业  个体工商户歇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⑴歇业申请书;  ⑵债权债务清偿证明;  ⑶完税证明;  ⑷营业执照和印章。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⑶完税证明;&&& ⑷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和印章。&&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⑶完税证明;&&& ⑷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和印章;&&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处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⑴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⑵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⑶股东决议解散;&&& ⑷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⑸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2、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公司关闭的文件;&&& ⑶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算过程中应有3次以上在报纸上登载公告);&&& ⑷完税证明;&&& 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办理注销时应缴回印章。
&&& 六、收费规定
&& (一)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或收入总额确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 2、个体工商户注册费收费20元,领取副本的每一个3元。&&& 3、个体工商户变更费10元。&& (二)私营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⑴开业注册登记费240元。&&& ⑵变更登记费100元。&&& 2、有限责任公司:&&& ⑴开业注册登记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注册资本的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费。&&& ⑵变更登记费100元,变更注册资本的按增加注册资本额的相应标准收取。
&&&&&&&&&&&&&&&&&&&&&&&&&&&&&&&&&&&&&&&&&&&&&&&&&&&&&&&&&&&&&&&&&&&&&& &&& 二00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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