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要夫妻双方签字吗漫骂段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最近,厦门湖里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婚案件。原告为男方,以QQ聊天记录及录音光盘作为证据,称妻子沉迷于网络色情聊天并与他人发生一夜情。女方否认出轨,也不承认那些证据与自己有关。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法再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辅证,QQ聊天记录及录音光盘的真实性无法认定。因此,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婚姻一方婚内出轨,手机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以往的法律规定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仅指传统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2015年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范畴。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但所提供的电子数据,还要满足以下几点:一、“出轨”不是法律概念,法律上说的是重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同居。所以,提供的证据要能够佐证以上两点,才可以为法院取证;二、QQ使用人的身份。目前,手机号码和QQ等,均以实名注册,还要证明此号码一直为注册人所使用,排除他人借手机的可能;三、聊天记录仅是语言交流,不代表行为。因此必须有详细的互动内容,行动与互动内容相互印证,以及照片证明和行为证据。例如双方约定出游、开房,而实际生活中,确有二人实际的购票和开房记录;四、电子数据要能够固定保存。需要注意的是,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要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可辩驳的还原事实,充分印证出轨行为。因此电子数据只是同普通证据一样,作为证据的一个方面,重要的是还原事实,这才是关键。
法官就是这女的情人
短信手机微信记录都不能算的话,那个个不都要像私家侦探一样去收集所谓可用的证据了,那以后干脆就直接报警让警察去暗地里查查吧
用小品故事,教20岁的女孩子看懂世情、感情、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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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什么样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什么样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时间:日 09:33来源:律博士学堂
小编语:手机短信已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手机短信也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闯入了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案件不断涌现。这种全新的证据类型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惑,对其证据效力理解不一,实务中存在差异性的认定。一、手机短信的证明能力&& & & & 对于一项材料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具备证据能力,通说认为,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那么,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这“三性”要求呢?1.客观性。手机短信的传递过程是数字信号的发射与接收,最终它可以在收件人的手机上显现成为人们可以识别的文字、声音和图像,它的形式客观性不容怀疑。易删改性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最大不足之处,但我们可以通过研发新技术来逐渐克服缺陷,而不是对此持彻底的否定态度,更何况现存的数据修复技术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另外,手机短信不仅可以体现在接受人手机的收件箱中,而且短信服务提供商的短信平台上也会自动记载传送手机短信的纪录,而这一纪录可以明确反映出传送手机短信的具体时间和传送双方的手机号码。2.关联性。在采用一条手机短信作为某具体案件的诉讼证据之前,必须查明该手机短信反映的事实和行为同该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只有那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者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能够被认为是证据。只要提供证据的一方能够证明手机短信的内容是与案件相关,并且是从对方的手机号码内发出的,就可以说明是具备关联性的。3.合法性。实践中,合法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必须是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的,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1)手机短信的证据形式具有合法性。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的相关构成要件,而数据电文是证据的载体之一,因此,手机短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2)手机短信收集的程序合法化。取证人员不得以非法搜查、扣押或者未征得手机持有人同意的方式非法取得手机,获取短信记录;不得以非法侵入他人手机系统的方法获取证据;手机短信证据要由合法的人员收集提供,不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发现手机短信证据可以申请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告知当事人收集;如果证据是由第三人提供,则该第三人应出具保证证据自生成或收到后始终保持原始状态及本人自愿提供该证据的文件或数字签名;向短信服务提供商要求取得某项证据时,要严格遵守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和服务条款,不得随意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更不得以诉讼需要为名肆意窃取他人隐私材料和保密信息。凡经非法手段获取的手机短信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如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 & 关于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取证方式:①收集主体将手机短信证据连同存储该手机短信证据的电子信息设备(包括手机、电脑等)或电子信息介质(如手机卡、硬盘等)一起收集。 ②收集主体通过将特定的手机短信转发到某一部专用手机、并存储在该手机中、且用记录资料记录下原手机短信的发送人、收件人、发送时间、短信息服务中心号码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收集。③收集主体通过借助某种手机软件将手机短信存储到特定的电脑中、并用记录资料记录下电脑没有存储到的、与手机短信的生成及传输等有关的信息的方式进行收集。④收集主体通过利用其他能复制特定电子信息的相应技术复制该手机短信证据的方式进行收集。&(3)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合法。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手机短信的内容和发信人有异议,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在内容和来源上的认定就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个时候就需要短信服务提供商的帮助。然而,由于我国包括《电信条例》在内的法律没有一个规定了短信服务提供商有向电信服务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这就使得向短信服务提供商索要资料困难重重。笔者认为,应尽快以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短信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使其在必要时候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二、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一)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规则&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结合手机短信证据,笔者对本法律条文分情况理解如下:&情况一:当需要将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与其他种类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时,其证明力规则如下:1.手机短信证据由于具有易删改、无痕等特点,决定了其作为证据在保存及证明其存在方面有一定的难度,这就使得对其保全和固定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手机短信证据消灭或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也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必须采取证据保全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公安机关在发现有违法的手机短信时,也可以对手机进行扣押保存;短信服务提供商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违法的手机短信也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措施进行保全。&2.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予以运用,不排除作为间接证据运用,这是由电子证据的多重属性所决定的。因此,作为电子证据表现形式之一的手机短信证据自然也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情况二:当需要将不同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时,其证明力规则主要如下:1.经过公证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大于未经公证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2.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大于单一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3.原始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大于无法与其原始证据相核对的传来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而等同于与其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传来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4.直接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大于间接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5.由不利方保存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大于由中立第三方保存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而由有利方保存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小于由中立第三方保存的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二)手机短信证据证明力的确认1.通过鉴定认定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国家信息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司法机构就可以全面而深刻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电子证据,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程度,从而为司法机关判定事实提供有效的依据。从法律实践看,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是取证过程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最终鉴定结果可作为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2.通过推定认定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力。当手机短信可能遭到篡改时,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通常的做法不是采取直接方式——司法鉴定来解决,而是借助间接方式——推定、自认与具结等加以处理。这些间接的认定方式即所谓的替代措施与制度。其中,推定方法应用得最为普遍,故也被视为采纳电子证据的第一法则。3.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具体的考察方面包括:取证环节是否完整,证据形式是否存在瑕疵,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等。&& & & &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手机短信已逐渐深入大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其证据能力的认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手机短信证据证明力,不主张凡事都事无巨细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毕竟对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目前世界的潮流都是采用自由心证制度。我们只需要对手机短信证据不采取歧视态度即可,其他的都交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自由认定。原文作者:郁茜整理编辑:黄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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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小李前阵子看中一套二手房,并很快下定签约。约好十天后与卖家一同去办过户并付首付的。可卖家爽约了,还发来一条手机短信说要加价十万,否则就不卖了。此后小李多次与卖家沟通均无果,很快得知卖家把房子另售他人并已过户。无奈,小李一纸诉状把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小李出具了这条手机短信作为卖家违约的证据,那么,手机短信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吗?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视听资料,是否可以采信关键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想象或猜测。手机短信在技术上属于只读文件,接收人无法对原短信进行删改,只有在转发的情况下才能删改,而且发信人的手机号,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均有相应记录。因此,手机短信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的。
2、证据的关联性,指待证事实与证据内容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发是一种对应的关联关系。
3、证据的合法性,指取证的方式合法、证据内容和形式合法、提供证据的主体合法。即原告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只要手机短信符合上述关于三性的条件,就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手机短信容易被误操作而删除;
2、可能因信息库已满而被自动删除;
3、原始载体即手机及SIM卡必须保管好;
4、必要时可以到公证处对手机短信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5、需要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否则,孤证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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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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