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朋友在朋友圈发了敏感信息(仅仅微信朋友圈而已,就是不满违停不贴条贴条)被jc上门,当时我在场,她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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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党员干部微信朋友圈是公共场所 要有红线
  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舆情综述
  消息一出,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有网民说,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也有人认为,互联网时代,微信“朋友圈”就等同于公共空间,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有舆论指出,当今社会,作为现代科技发展和工业现代化成果之一的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使用手机在“朋友圈”发送微信,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沟通、联络、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人们之间的联系因此变得更加迅捷、轻松、方便。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前述吴某因在“朋友圈”转发微信和发表评论,被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就是一个例证。此事,对于吴某是深刻教训,对于公职人员则是提醒和警示:微信“朋友圈”绝不是随意放言、口无遮拦而又平安无忧、任性潇洒的封闭保险箱,在圈子里同样要自律慎言。
  党员干部的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汇集圈内朋友状态、各类文章信息,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显然是一个属于圈内人的“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目无党纪地在微信“朋友圈”内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妄加评论,既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又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必然要受到党纪处理。
  《陕西日报》刊文称,“朋友圈”已是当下重要的社交工具,已然成为大众沟通交流的重要载体,更成为舆论场观点交锋的战场,参与其中的不仅有普通百姓,也不乏党员干部。“朋友圈”看起来只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传播的纵深度根本无法想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人的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展,相应的,所承担的风险也在增加。
  北京大学新媒体与网络传播系副教授田丽认为,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而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的“朋友圈”,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的,如工作上的往来,朋友和朋友之间的交往。“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地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党员干部的言论应有“边界意识”
  所谓“言论自由是有底线的自由”,普通公民如此,党员干部更是如此。尤其是新修订的《处分条例》,已全面梳理并细化了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党员干部应坚守好党纪规定的底线,端正自身,自觉树立党章的权威。
  河北新闻网刊文指出,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言论自由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是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就没有边界。法律还指出,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站在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角度,吴某则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员干部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规定。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应自觉抵制不实言论,禁止发布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言论,为营造良好舆论生态作出应有的贡献。
  广大网民呼吁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
  领导干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不当言论受到纪律处分一事引发舆论热议,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相关话题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观点:98%的网民认为,严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观点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89%的网民表示,党内还有一部分党员干部不讲党性无视党纪,他们在网络“朋友圈”里闯红线、坏规矩;57%的网民称,党员领导干部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不能随意转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46%的网民强调,微信“朋友圈”具有媒体属性,反映的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更能折射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与道德品质;34%的网民建议,党员干部应带头自觉抵制不实言论,禁止发布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言论,为营造良好舆论生态作出表率。此外,还有15%的网民表达了其他观点。如有网友提醒道,坚决反对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的行为,但同样要避免各级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矫枉过正。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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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专家:不属于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最新实践的结晶。《条例》被很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的党纪”,是我们党成立以来第一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系统成文的“党内法典”。《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在一个诱惑越来越多而要求越来越严的时代,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言行不能不经常进行自省,避免“走错一步、毁掉一生”的发生。《准则》和《条例》就是党员干部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指示灯”。党员要永葆政治青春,就要时刻不忘党旗下的宣言,自觉把两部法规作为一面镜子对照检查,在思想上多一些扪心自问,问一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纪律的要求。问得清,守得住,才能行得正,走得远。从当前的关注点或者敏感点来看,尤其要做到以下“十问”:
  一问: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
  《条例》规定,妄议中央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途径公开的。微信是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传播媒介。党员的微信朋友圈,无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渠道,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如果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胡言乱语,就会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因此要受到违纪处分。比如,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攻击“一国两制”的文章,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发表评论附和。他的这一举动,看似不经意,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一条很重要的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与此相关,党员微博不是法外之地。任志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微博上持续公开发布违法信息和错误言论并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不仅微博被关,而且受到了西城区委的处分。
  二问:党员用手机短信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发短信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三问:党员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要受到违纪处分。那么,是不是今后的老乡、同学、战友的聚会就都不能参加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是规定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是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自发成立的”,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如果在这三条之外,不是搞什么“刘关张桃源三结义”,正常的聚会还是允许的。
  四问:党员干部填报事项报告表是不是小事?
  《条例》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给予处分。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否如实报告事项,涉及到对党是否忠诚、对组织是否坦白、个人是否诚实的问题,不是小事情。因此,《条例》把它作为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写进去了。现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正在“升级”、不断细化,不仅对新任领导干部实行凡提必查,而且每年还要对一部分人进行抽查。2015年全国共43万副处级以上干部被抽查,近四千官员不如实报告被取消提拔资格。
  五问: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不行?
  《条例》没有对这类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从近年来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确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判断礼尚往来的标准,要看是否有来有往,如果只来不往,就有问题了。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律的“法眼”。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两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
  六问: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会所?
  《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处分。这是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硬规定。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很多高级干部由于出入会所受到了这样的惩处。比如,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大吃大喝,这是他落马的重要原因。现在,《条例》写得这样明确,我们就不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
  七问: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
  《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规定。原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现在条款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重复。修订中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的内容。党员只要不属于规定与内部有关的几类不能炒股的人员,不是靠内幕消息和非法手段从资本市场获利的,炒股是大可放心的。
  八问:党员交通违法算不算违纪?
  《条例》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意味着,乱停车被贴条,闯红灯被扣分,乱并道压黄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固然不可取,但从法律角度讲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动用《党纪处分条例》;但那些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那党纪就不会视而不见了。
  九问:党员干部辞职后当“土豪”能否规避纪律处分?
《条例》规定,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是保持艰苦朴素政治本色的需要。挥金如土、过分奢靡,如果是发生在群众身上,别人最多是摇摇头,说句“土豪”。而对党员来讲,不管是否担任领导职务,都要受到纪律的追究。日前,一个村主任为了给独生子办个“像样的婚礼”,向纪委报备酒席数量未获通过后,选择辞职,顶风办了40多桌酒席,最后没逃脱纪律的惩罚。与此有关,一些党员用自己的钱买豪车豪表,只要超过当地的正常水平,纪委就要找他的麻烦。
  十问:党员私生活不检点属不属私事?
  《条例》把原来的“通奸”、“包养情妇(夫)”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更准。在老百姓那里,通奸是两情相悦的事,而领导干部跟下属发生所谓的通奸,多数带有胁迫性或者诱惑性,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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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和《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最新实践的结晶。《条例》被很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的党纪”,是我们党成立以来第一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系统成文的“党内法典”。《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在一个诱惑越来越多而要求越来越严的时代,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言行不能不经常进行自省,避免“走错一步、毁掉一生”的发生。《准则》和《条例》就是党员干部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指示灯”。党员要永葆政治青春,就要时刻不忘党旗下的宣言,自觉把两部法规作为一面镜子对照检查,在思想上多一些扪心自问,问一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纪律的要求。问得清,守得住,才能行得正,走得远。从当前的关注点或者敏感点来看,尤其要做到以下“十问”:
一问: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
《条例》规定,妄议中央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途径公开的。微信是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传播媒介。党员的微信朋友圈,无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渠道,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如果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胡言乱语,就会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因此要受到违纪处分。比如,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攻击“一国两制”的文章,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发表评论附和。他的这一举动,看似不经意,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一条很重要的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与此相关,党员微博不是法外之地。任志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微博上持续公开发布违法信息和错误言论并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不仅微博被关,而且受到了西城区委的处分。
二问:党员用手机短信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发短信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三问:党员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要受到违纪处分。那么,是不是今后的老乡、同学、战友的聚会就都不能参加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是规定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是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自发成立的”,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如果在这三条之外,不是搞什么“刘关张桃源三结义”,正常的聚会还是允许的。
四问:党员干部填报事项报告表是不是小事?
《条例》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给予处分。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否如实报告事项,涉及到对党是否忠诚、对组织是否坦白、个人是否诚实的问题,不是小事情。因此,《条例》把它作为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写进去了。现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正在“升级”、不断细化,不仅对新任领导干部实行凡提必查,而且每年还要对一部分人进行抽查。2015年全国共43万副处级以上干部被抽查,近四千官员不如实报告被取消提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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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没有对这类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从近年来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确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判断礼尚往来的标准,要看是否有来有往,如果只来不往,就有问题了。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律的“法眼”。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两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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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处分。这是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硬规定。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很多高级干部由于出入会所受到了这样的惩处。比如,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大吃大喝,这是他落马的重要原因。现在,《条例》写得这样明确,我们就不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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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规定。原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现在条款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重复。修订中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的内容。党员只要不属于规定与内部有关的几类不能炒股的人员,不是靠内幕消息和非法手段从资本市场获利的,炒股是大可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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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意味着,乱停车被贴条,闯红灯被扣分,乱并道压黄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固然不可取,但从法律角度讲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动用《党纪处分条例》;但那些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那党纪就不会视而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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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是保持艰苦朴素政治本色的需要。挥金如土、过分奢靡,如果是发生在群众身上,别人最多是摇摇头,说句“土豪”。而对党员来讲,不管是否担任领导职务,都要受到纪律的追究。日前,一个村主任为了给独生子办个“像样的婚礼”,向纪委报备酒席数量未获通过后,选择辞职,顶风办了40多桌酒席,最后没逃脱纪律的惩罚。与此有关,一些党员用自己的钱买豪车豪表,只要超过当地的正常水平,纪委就要找他的麻烦。
十问:党员私生活不检点属不属私事?
《条例》把原来的“通奸”、“包养情妇(夫)”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更准。在老百姓那里,通奸是两情相悦的事,而领导干部跟下属发生所谓的通奸,多数带有胁迫性或者诱惑性,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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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帖礼仪规范1. 每天发帖数量保持在10条以内,避免刷屏打扰朋友圈。2. 避免发布比朋友圈大多数人生活质量高出一大截的炫富帖。3. 一日三餐最多晒一餐,夜宵例外,聚会例外。4. 发朋友圈应该彰显个人品位,反映社会主义人民生活富足和精神文明。5. 自拍照要把握尺度,美图秀秀修改程度要在50%以内。6. 在朋友圈海外代购、卖面膜的,年底请自觉缴纳摊位费,或给朋友发红包补偿。7. 每周转发心灵鸡汤不超过3篇,传谣不超过1篇。8. 宣传本公司产品及转发客户软文,每周不超过3篇。9. 每周晒娃不超过3篇。10. 避免直接炫耀自己家的高逼格物品,但可隐晦表达。11. 尽量避免在朋友圈骂人。12. 禁止在朋友圈集赞抽奖。13. 收到朋友送的礼物请分享到朋友圈作为回报,尤其是朋友希望你分享的。14. 当下雪不超过0.5毫米时,北方人应避免在朋友圈中晒雪。15. 鉴于雾霾已经成为常态,PM2.5浓度300以下时禁止晒单。16. 鼓励晒蓝天。17. 各种减肥计划、健身计划等不可能完成的计划,应尽量减少发布。18. 后半夜女生避免在卸妆后晒照,少数天生丽质者除外。19.帮特靠谱的朋友的创业项目做推广,每周不应超过3条。点赞及评论礼仪规范1. 点赞应本着礼尚往来、及时满足好朋友虚荣心的态度积极点赞。2. 评论应彰显诚意,避免用单纯的笑脸表情。典型评论如“小宝宝好可爱哦”“祝大卖”等。3. 朋友在朋友圈的评论应及时回复。4. 避免揭穿朋友发图的真相。5. 可以对卖面膜的朋友圈置之不理。6. 超过24小时的朋友圈可以不点赞处理。7. 对美图秀秀过的照片要假装评论:“你皮肤真好!”以上26条“微信朋友圈礼仪规范”你认同吗?
头衔:芒果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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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不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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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有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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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很认同,没有点过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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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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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朋友圈。
最不喜欢那种发自拍照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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