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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智库建设数据服务支撑系统项目数据采集平台-招标公告 0:30:40 民政智库建设数据服务支撑系统项目数据采集平台-招标公告北京招标人: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项目名称:民政智库建设数据服务支撑系统项目数据采集平台招标编号:B0708-CMC16N8002采购人名称: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本次招标分为1个包,主要需求内容详见技术部分,(超过预算金额的投标将被拒绝)包号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万元)1民政智库建设数据服务支持系统项目数据采集平台186.6招标项目的性质:公开招标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投标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5)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税收缴纳记录;(6)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银行存款证明无效)或复印件加盖公章;(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提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3、投标人不应与在本次招标中,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设计编制技术规格、评标方法和其他文件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隶属关系和利益联系。4、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有兴趣的投标人可从日至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包,售后不退。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首先应该是会员,获取申请表格办理招标平台电子钥匙。联系人:高旺手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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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民政工作报告目录(一)2014年民政工作概述一、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二、相关社会治理创新深入推进三、支持国防军队建设有力有效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持续加强(二)基本民生保障篇一、减灾救灾二、社会救助三、社会福利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三)社会治理创新篇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六、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篇七、拥军优抚安置(五)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篇八、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九、殡葬、生活无着流动人员救助、婚姻、收养管理(六)综合能力建设篇十、法治建设十一、科技、标准化、信息化、人才等工作十二、国际合作与涉港澳台交流十三、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2014年民政工作概述2014年,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创新相关社会治理体制、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职能,不断强化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开创了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服务了全国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一、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一)减灾救灾工作成效显著。针对新疆于田地震,云南盈江地震、鲁甸地震和景谷地震,四川康定地震,超强台风“威马逊”,南方和华西洪涝灾害以及北方旱灾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协调安排救灾资金,调拨救灾物资,帮助指导地方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截至12月18日,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救灾预警响应3次、救灾应急响应28次,下拨中央救灾资金56.8亿元,调拨帐篷11.4万顶、棉衣被16.4万床(件)、折叠床4.7万张和2万条睡袋等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帮助地方妥善安置紧急转移群众700万人次,全年共救助受灾群众7500万人次。推动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有机结合,加快推进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315个,各个省份均开办了农房保险业务。(二)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社会救助体系的内容,健全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制度化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实,救助水平进一步提升,1-10月城乡低保年平均保障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0.8%、13.9%,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3.1%、13.5%,7116万城乡低保对象、532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改善。1-9月全国支出医疗救助资金165亿元、救助6404万人次。(三)社会福利服务不断拓展。牵头或配合出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14个政策文件,涵盖养老设施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老年人补贴、责任保险、远程医疗、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推进了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等6项试点。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截至11月,全国养老床位达到572.79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27张。发布《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联合有关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组织98个地区开展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扩大了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地区,进一步强化了孤儿、弃婴以及其他困境儿童基本权益保障。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省份增加到17个,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省份增加到12个,20个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得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民政部协调制定了《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与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签署了“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协议,联合举办了第三届慈展会,推动废旧衣物等再生加工、再利用。各地民政部门积极为慈善事业发展拓展空间、营造氛围、提供支持条件,促进了慈善理念传播、社会参与扩大和扶贫济困等作用发挥。二、相关社会治理创新深入推进(一)基层群众自治依法有序。开展村委会换届选举的14个省份中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6%以上。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城乡基层民主协商活动广泛开展。(二)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广泛开展。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建设、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实施,辐射带动全国各地广泛推动社区治理创新、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格局。全面推行社区减负增效的省份增加到12个。农村社区建设覆盖面不断扩大,统筹城乡社区建设机制逐步建立。(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进展明显。协调或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立了10个部门共同参加的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取消了若干登记审批项目。10个省份以两办名义出台了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综合性文件。24个省份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政策,一半地方安排了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绝大部分省份实行或试点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全国已直接登记社会组织3万多个。绝大多数省份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权限下放到了县一级,一半以上省份异地商会登记权限下放到了地市一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以帮扶孤残老人、贫困人群、灾区群众和城乡特殊群体为重点,中央财政2亿元支持448个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带动社会和地方资金1.6亿元,直接受益群众235万多人。社会组织共吸纳专职就业人员700余万人,兼职就业人员600余万人,服务惠及群众数千万人,向党政机关提供各类政策建议数万条。(四)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继续拓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制定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指南》和《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启动了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了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一系列社工服务项目,全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达到3300余家,全国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达到158929人,全国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已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11万余个,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近20亿元。积极推进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经常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达6500多万人、志愿服务组织(站点)达到21万个。三、支持国防军队建设有力有效(一)优抚安置政策完善并落实。联合出台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丰富了优抚保障的对象和内容,各类优抚对象平均提标幅度达20%,惠及923.8万人(含老党员14.8万人)。制定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军休管理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二)烈士褒扬工作制度化提升。全国人大常委员决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和各地人民政府隆重举行首个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公祭烈士上升为国家行为。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有序推进,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迁回安葬工作圆满完成。国务院公布第一批80处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民政部公布第一批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单,民政部和总政治部首次公布197653名抗美援朝烈士名单。出台《烈士公祭办法》、《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管理指引》等法规政策,开展“纪念先烈﹒报效祖国﹒圆梦中华”活动。完成84.8万座散葬烈士墓、1.37万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工程。(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推进。出台了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培训等6项改革配套政策。各地积极实施有关安置改革政策,退役士兵年均参训人数连续3年超过30万人,参训率达到96.65%,参训后就业率达到85%。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基本解决。(四)双拥工作创新发展。首次成功举办军民迎新春茶话会,与中宣部联合公布表彰全国最美拥军人物,以微电影、歌舞剧等形式推出双拥文艺作品,修订完善《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和《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部署开展全国“双拥在基层”活动,扎实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四、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持续加强(一)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启动展开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完成各项普查准备工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了29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优化了城市布局和规模结构。完成了太平洋、印度洋19处海底地理实体和吉林省中俄边境地区5处地理实体命名工作。深入推进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建设和地名文化建设。完成了14条总长7874公里的年度省界联检任务。(二)殡葬、生活无着流动人员救助、婚姻、收养等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28个省份出台了实施意见,系统提出了推进殡葬改革的政策措施。惠民殡葬政策实施范围逐步从困难群众向户籍居民乃至常住人口扩展,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更多省份得到推广应用。生活无着流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流浪孩子回校园”等专项救助活动扎实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已有数据1.1亿条,网上预约登记系统已在全国大多数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部署,与公安、外交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取得实质性进展。儿童收养评估试点工作已扩展到全国大多数省份。为全面履行好各项职能,各级民政部门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简政放权、加强能力建设、强化条件保障。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行风政风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民政法规制定、政策创制、标准研制工作,为民政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大力实施各类民政发展规划,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调整优化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权力设置及公开透明行使。继续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推动各项法规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继续加强部省(市)会商协作,推动民政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引领示范。全面做好民政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财务审计、国际合作、教育科技、来信来访、档案管理等工作,继续开展援疆、援藏、支持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和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工作。不断推进民政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基本民生保障篇一、减灾救灾(一)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高效有序。针对今年自然灾害依然高发的态势,民政部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 着力做好全天候灾情监测,及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灾害评估,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救灾资金,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帮助指导地方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有效应对了新疆于田地震,云南盈江地震、鲁甸地震和景谷地震,四川康定地震,超强台风“威马逊”,南方和华西洪涝灾害以及北方旱灾等重特大自然灾害,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截至12月18日,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救灾预警响应3次、救灾应急响应28次,下拨中央救灾资金56.8亿元,调拨帐篷11.4万顶、棉衣被16.4万床(件)、折叠床4.7万张和2万条睡袋等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帮助地方妥善安置紧急转移群众700万人次,全年共救助受灾群众7500万人次。云南快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统筹兼顾做好盈江地震、鲁甸地震和景谷地震救灾应急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广东、广西、海南针对超强台风“威马逊”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安置危险地带群众近75万人,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辽宁、河南、湖北、宁夏等地积极采取定时送水、发放口粮、生产自救等抗旱救灾措施,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二)救灾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制定出台了《国家减灾委员会救灾工作组工作规范》、《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组工作规程》、修订完善了《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各地结合本地救灾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政策创制,制定出台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江西制定《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在北京、江苏等2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出台本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今年天津、湖南、广东、西藏等4个省份新出台了资金管理办法,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进一步健全。山西、天津等地推动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标准、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等工作,救灾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联合外交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接受国外救灾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对接受国外救灾援助款物的原则、流程及监督反馈进行了规范。吉林、湖南、贵州、甘肃等地对救灾捐赠需求信息发布进行了探索。及时发布民政部公告,对鲁甸地震救灾捐赠活动进行引导,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捐赠与救灾需求的有效对接。截至12月,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陆续接收救灾捐款1814万元,其中,地震捐款1716万元,水灾捐款98万元,均及时拨付给相关灾区。(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逐步推进。指导各地大力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协同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参加保监会、财政部牵头成立的专项工作组并参与有关课题研究工作。目前,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各个省份均开办了农房保险业务,其中海南、贵州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云南、深圳、宁波等地相继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社会组织参与芦山地震抗震救灾评估,及时指导云南省民政厅成立社会组织参与鲁甸地震救灾工作服务平台,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广西启动了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救灾工作。(五)减灾救灾能力进一步提升。救灾物资储备及基础备灾能力建设方面,加快推进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重庆、喀什等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会同财政部修订《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增加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提高储备管理经费比例。新采购15.5万顶帐篷、63万床棉被、34万平米苫布、2万个帐篷应急灯、500台场地照明灯等价值2.679亿元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财政部落实专项资金3.288亿元,拟为中西部地区1096个多灾易灾县购置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各地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根据救灾急需及时储备救灾物资,配备救灾车辆、应急通信装备、基层灾害信息员报灾终端等救灾装备。湖北颁布实施《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建设规划》,福建、四川开展“民政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系统”项目试点工作,甘肃建立救灾储备设施资源共享机制,天津做好中央救灾物资入库检验工作,云南采购储备1.05亿元省级救灾物资,上海与市内各大商业集团签订代储代供协议。灾情报送和灾害信息员培训方面,累计处理1500余起灾害事件的7000余条灾情信息,编发《救灾快报》和《昨日灾情》各300余期,发送手机灾情信息15万余条。组织实施中央灾害信息员培训项目,指导各地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吉林、青海、新疆等地围绕灾情会商、信息报送、新闻发布、倒房评估等环节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内蒙古、浙江、江西、山东、湖北、广东等地进一步规范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北京、天津、上海、江苏、贵州、宁夏等地开展乡镇网络报灾试点,河北、广西、重庆、西藏、陕西、甘肃等地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组织开展市、县灾害信息员培训。综合减灾方面,继续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建立国家减灾委8个成员单位之间的跨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落实“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重要任务。开展社区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315个。开展2014年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材料近4500万份,举行培训及讲座近2万场、防灾减灾演练3万多场、主题宣教活动1万多场,参与活动人数达6300万人次。举办“第五届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与可持续发展论坛”和“综合减灾与风险防范国际研讨会”。继续在浙江、江西、云南3省实施“亚洲社区综合减灾合作项目”。协调实施“高分灾害监测与评估信息服务应用示范系统(一期)”等重大项目,推动开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国家综合减灾与应急典型示范项目”需求分析和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二、社会救助(一)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了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8项制度构成,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提供了有力依据。浙江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山东、湖北、云南出台了社会救助办法或实施办法,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广西、重庆、西藏、甘肃、青海等地以省级政府名义出台了贯彻落实《办法》的意见或通知。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海南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了贯彻落实《办法》的通知。辽宁、贵州、陕西以多部门名义联合出台了贯彻落实《办法》的意见。重大政策制定方面,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重大推进措施方面,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救急难”工作试点,上海、河南、湖南、海南、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出台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专项政策文件,23个省份及兵团街道(乡镇)全部建立一门受理窗口。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全国共复核城乡低保对象6429万人,占全部低保对象的89%。对海南临高、内蒙古库伦等地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重点督查,并指导相关省份及时查处、深入整改。同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设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目前全国已有97%的县(市、区)建立了备案制度,94.5%的县(市、区)设立了投诉举报热线。(二)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机制不断完善。城乡低保方面,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公布了2014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低保绩效评价,引导和激励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山西、海南、甘肃、青海将城乡低保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考核,内蒙古将社会救助纳入盟市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吉林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湖北积极统一城乡低保标准法定量化权限和确定方法,开展了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工作试点,全省17个县(市、区)和88个乡镇实现农村低保家庭按年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实施救助。新疆发文从组织部门、指标体系、评价步骤等方面规范了指标绩效评价工作。湖南实施了低保最低指导标准线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积极推进低保信息系统建设,顺利完成一期建设项目验收,实现了民政部和26个省的低保数据交换,低保信息化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方面,加大医疗救助城乡统筹力度,合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筹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已有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重庆、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地部署全面实施,其他省份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对象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资助对象范围和水平持续稳定。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以上。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国已有超过80%的县(市、区)实现即时结算,其中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青海等地已实现全覆盖,其他省份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探索社会力量参与重特大疾病救助机制,引导慈善资源参与重特大疾病救助,鼓励具有影响的基金会、慈善会和部分社团、民非组织设立重特大疾病救助项目。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方面,中央层面建立了民政部牵头、27个部门参加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或领导小组,256个市(地、州)、1869个县(市、区、旗)建立了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推进,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编制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会同公安部签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信息共享快速查询的合作协议》协议,并由两部办公厅转发各地。全国30个省份成立了省级核对机构,70%的地区建立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现了年初既定目标。上海在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中引入收入核对机制。北京初步建成居民经济状况跨部门信息平台,实现了城乡低保、殡葬、婚姻登记数据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数据对接,并将城乡低保人员在网上公示,着力提高低保核对的精细化水平。(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持续改善。城乡低保方面,截至10月,全国城市低保对象1906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4.1%;平均保障标准为401元/人o月,月人均补助266元,1-10月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527.5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0.8%、10.4%和3.8%。全国农村低保对象5209.5万人,占农业人口的5.9%;平均保障标准为2673元/人o年,月人均补助120元,1-10月累计支出保障资金635.9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3.9%、13.2%、12.2%。中央财政共安排城市低保资金518.88亿元、农村低保资金582.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8%、15.1%。城乡医疗救助方面,1-9月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6404.4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1260.4万人次,资助参保参合5144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65亿元,其中直接救助126亿元,资助参保参合39亿元。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进一步拓展。中央财政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141亿元,比上年增长6.2%。农村五保供养方面,截至10月,全国76.1%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完成了法人登记工作,供养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国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31.8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75.5万人,集中供养率为33%;全国平均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5161元/人o年、分散供养3847元/人o年,1-10月累计支出五保供养金145.8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3.1%、13.5%、13.3%。三、社会福利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一)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配套政策制定方面,积极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35号文件),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等配套文件,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地方性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大部分省份已出台贯彻国务院3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上海和海南出台了养老机构条例,山东修订出台了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浙江和黑龙江下发了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北京、河北、山西、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出台政策促进医养融合发展。许多地方在养老用地保障、人才建设、老年人补贴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养老服务创新试点方面,着眼于探索解决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创新相关体制机制,会同发展改革委在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开展了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着重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等方面为全国提供经验;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福利中心等136家试点单位开展了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通过推行公建民营、探索转企改制等方式,激发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活力和内在动力;会同保监会等部门,启动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全国200个养老机构和450个城市社区开展了养老服务信息惠民项目试点;联合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启动了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和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配合财政部等部门实施了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浙江全面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推出首批18家公办养老机构、8000张床位向企业和社会组织招标运营。湖北确定首批27家公办养老机构开展了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改革试点。江苏超过100家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开展了公建民营试点。广西投入资金1000万元,推动22家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改革试点;投入资金750万元推动72个社区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吉林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改革试点。安徽、江西、湖南、四川等地鼓励采取股份制、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安徽利用世行贷款项目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正式启动。上海试点统一的老年照护需求评估工作,整合民政、医保、卫计委等不同部门的养老服务政策,并启动40家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深入实施《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年)》,继续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实施“敬老爱老助老工程”。会同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补助经费25亿元支持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截至11月,全国养老床位达到572.79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27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服务床位数达116万张。积极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会同财政部拨付10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了地方3.33万个农村幸福院项目。北京将建设80个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列入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为群众拟办重要实事。江苏将新建20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列入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重点任务和省政府2014年度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福建省级福彩公益金对农村幸福院建设予以补助,今年实施1120个,每个除中央补助3万元外,省级再补助17万元。四川将“新建改造10万张养老床位、建设2000个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100万困难家庭的失能和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民族地区‘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和孤儿集中供养全覆盖”纳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19件民生实事加以推进。青海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省政府2014年十项民生实事工程,加大投入、强力推进。上海编制《年上海市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的建设指标、配置标准和主要任务。湖北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养老院的意见》,完善了扶持政策。辽宁、山东、安徽、四川、新疆等地省级财政设立了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13.5亿元和专项用地指标4920亩。江西出台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地方标准,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四川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专项计划。(二)儿童福利政策与服务继续拓展完善。在落实国家孤儿保障制度,及时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已有天津、内蒙古、浙江、山东、安徽、重庆等省份先行出台了地方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山东省出台《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开展了民政干部联系孤儿活动,10969名民政干部对全省10952名孤儿实行“一对一、全覆盖、常态化”联系。安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利用省级福彩公益金将困境家庭患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儿童的救治纳入制度性保障。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扩大到50个市(县、区),试点地区在建立分类保障制度、健全儿童福利指导和服务体系上作了有益探索。弃婴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新突破,通过联合宗教事务局出台《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修订实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在全国32个市(县)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以及实施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等,进一步规范了孤儿、弃婴收留养育工作,加强了孤儿、弃婴权益保护。实施《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三)残疾人福利工作稳步推进。发布了第一个《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对康复辅具器具市场进行了规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实施“福康工程”、“关怀项目”,资助西部地区福利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试点配置康复辅具。贯彻落实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改为后置审批等制度改革。17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12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联合财政部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青海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上海出台了对福利企业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50%补贴的政策,全国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残疾人职工56.4万人。发布《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实施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项目,中央投入5亿元支持20个省份的20个机构建设,新增床位7000多张,带动各级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政策制定方面,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鼓励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天津、内蒙古、江苏、安徽、湖北、甘肃、青海、宁夏等地出台了本地区慈善超市建设实施意见,着力创新慈善超市建设和运营。民政部、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签署协议,开展“邮善促民生”战略合作,推进慈善超市创新发展、邮政民生服务的丰富和基本社会服务网络的完善,山东、湖北等11个省份正在积极申报试点。制定了《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慈善事业。制发了《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增强了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修订“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进一步增强了奖项激励引导作用。北京出台了《关于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意见》,湖北省出台了《关于鼓励全省社会力量参与“救急难”慈善救助的指导意见》,引导慈善力量在社会救助中发挥重要补充作用。载体建设方面,推进中华慈善博物馆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藏品征集工作。举办第三届慈展会,发挥了慈善信息发布平台、慈善资源对接平台和慈善文化宣传平台的积极作用。会同中宣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了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支持中国慈善联合会举办首届中国慈善论坛。编写并发布了《2014慈典: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慈善救助信息。北京、广州相应编辑发布了本地的慈善救助资源手册。继续引导社会力量围绕慈善事业立法创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增强了决策的科学性。浙江开展了“浙江慈善奖”评选,举办了以“向善的力量”为主题、以慈善故事分享为主线的颁奖活动,形成了良好的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四川设立“巴蜀慈善奖”,彰显了政府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上海举办“公益伙伴日”、“慈善公益沙龙”等活动,探索慈善资源整合新途径,构建跨界互助合作的新机制。北京出版了慈善史料汇编。废纺综合利用方面,以废旧捐赠衣物再生加工利用为抓手,加强了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产业化工作,明确了相关再生加工项目的资金支持政策。建立了废旧捐赠衣物再生加工示范性基地。制定了《捐赠纺织品折价参考目录(试行)》,为可用于销售的捐赠纺织品提供售价指南。会同中国纺织业联合会等单位,组织开展了“旧衣零抛弃”等活动。浙江绍兴、宁波开展了“衣循环、爱循环”旧衣回收捐赠活动。(五)福利彩票工作取得新进展。研究制定了《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央级项目评审办法》,引入资金核拨、第三方绩效评价、不定期督查等监督管理方式,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与效益进一步提高。制发了《关于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购买服务方式助推社会事业发展。健全了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的管理制度。继续加强福利彩票管理,强化了传统销售渠道建设和新型销售渠道拓展工作,多样化销售网络体系不断完善,游戏产品结构和营销格局进一步优化,产品整体竞争力持续提升。制定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彩票机构自身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利彩票发行销售自身建设工作得到重视和加强。下发了《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加强了福利彩票公益品牌和福彩文化建设,强化了队伍建设和风险防控,健全了社会监督机制,实现了全年规范安全运营。截至11月30日,全国福利彩票共销售1864.07亿元,同比增加275.13亿元,同比增长17.3%。社会治理创新篇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一)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深化。5个省份制定(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选举办法或实施办法,全国制定(修订)村委会组织法选举办法的省份达到27个,制定(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省份达到23个。14个省份依法有序开展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6%以上。各地采取多种举措,有效保障流动人口的民主权利,一大批素质好、群众认可的优秀人才当选村委会成员。山西严格候选人资格条件,探索推行了“先定事后定人揭榜竞选”村委会选举新模式。湖南从地方立法层面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办法的新做法。陕西等地明确了候选人“五选八不选”资格条件等要求,并提出“六严禁、三全程、四个一律”的换届纪律。吉林率先出台文件,指导各地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工作。7个开展新一轮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省份都积极推行户代表选举或直接选举,覆盖面比上一届提高10%以上。依托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各地广泛开展了城乡基层民主协商活动。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新疆等地制定了城乡基层民主协商的相关制度。江苏、浙江、湖北、四川等地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基层民主协商的有效路径。(二)城乡社区建设统筹推进。协调机制建设方面,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整体布局和部门联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继续推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年)》,不断健全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截至9月,全国共有社区服务机构27.9万个,其中社区服务指导中心1050个,社区服务中心2.1万个,社区服务站11.1万个,城市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85.39 %,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同比增长8.06%。社区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达85.3万,其中,具有助理社工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达1.3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达29.3万;社区志愿服务组织12.8万个,注册社区志愿人数达22.9万,累计志愿服务时间2381万小时。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广泛开展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科普、社区矫正、社区禁毒,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服务项目,大力开展社区居民购物、社区小额金融服务、电信、社区日间照料等便民利民服务,拓展延伸了社区服务内容和领域。制定发布民政行业标准《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基本规范》,联合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开展了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试点工作,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智慧社区建设,全国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达到10%。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总结推广不同类型农村地区完善农村社区服务的实践经验。实施西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能力建设项目,培训西部城乡基层干部2000余人次。内蒙古、吉林、安徽、福建、山东、广西、贵州等地出台了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文件。社区治理与服务创新方面,开展了“2013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遴选活动,确定了十大创新成果和五项提名成果。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重点工作进行部署,进一步推进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继续开展第二次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民政部与厦门合作开展“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课题研究,充分发挥全国城乡社区建设专家委员会作用,推动社区治理创新逐步上升到理论层面。北京出台推进民政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见。上海市委常委会将“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列为市委一号课题,针对街镇、居村基层治理问题,聚焦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综合治理、服务保障专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1+6”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上海超大型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给予肯定并作出重要指示。湖南出台推进社区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天津、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西、贵州、四川、宁夏等地积极开展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创新。山西、内蒙古、浙江、安徽、江西、四川等地探索“三社联动”基层治理模式。辽宁制定了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了社区工作者选拔、管理、培训、保障等机制。吉林下发了《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全面改善社区工作者工作条件。青海健全村(社区)干部绩效考评机制,基层组织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各地扎实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四川、宁夏等地出台省级社区减负增效的文件,南京、无锡、杭州、宁波、武汉、南宁等地出台市级文件。(三)基层政权建设政策研究与实践工作稳步推进。总结推广江苏“政社互动”经验,指导各地规范基层政府与村(居)委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推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政府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衔接互动机制。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政策创制,指导海南省三沙市基层政权建制工作。开展乡镇(街道)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立法论证工作,督促各地深入开展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总结南京、成都、天津滨海新区的街道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做法,不断强化街道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功能。会同中央组织部先后举办了全国街道社区党组织书记专题培训示范班和全国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示范培训班。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稳步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已在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开展,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厦门、大连、宁波等地以政府名义下发了直接登记的指导文件或具体办法,上海对已经成立的社会组织同步推进直接登记管理,全国已直接登记社会组织3万多个。简政放权力度加大,部本级取消了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绝大多数省份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权限下放到了县一级,一半以上省份异地商会登记权限下放到了地市一级。做好外国商会登记管理接续工作,制定了《外国商会申请成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正式接受波兰、以色列、墨西哥、伊朗、土耳其、俄罗斯、巴西等7个外国商会咨询。支持中关村试点登记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力度持续加大。联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编印了《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文件选编》,对136家中央预算单位及各地民政部门进行了相关培训。指导地方开展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3个省份出台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文件,其中大部分制定了指导目录。联合中国残联出台了《关于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与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发布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享受税收政策的用人单位主体范围。制定了探索建立分层分级的社会组织税收优惠制度试点方案,协调解决了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难问题,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以帮扶孤残老人、贫困人群、灾区群众和城乡特殊群体为重点,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共立项448个,立项总资金19605万元,配套资金16563万元,直接受益群众235万多人,培训社会组织负责人1.5万多人。各地积极探索使用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专项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总额近10亿元。浙江、山东率先将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纳入财政支持范围,上海举办了“创新社会治理,伙伴携手公益”为主题的第四届上海公益伙伴日活动,江苏将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建设列为省政府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建成社会组织培育中心158个。(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更加完善。牵头会同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牵头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牵头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联合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并实行了年检与抽查审计相结合的管理方法,抽取部本级26个基金会、20个行业协会(含403个分支机构)、20个学会进行了审计,截至11月,共年检社会组织2002个,其中合格1639个,基本合格340个,不合格23个,督促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了整改。全年共处理举报案件约130余件,行政约谈80余次,行政告诫50余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件,办理复议案件1件,办理信息公开案件3件。就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嫣然天使基金、崔永元公益基金等重点案件进行了调查。山西、内蒙古、上海、湖北、陕西、青海、深圳等地专门制定了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规范化的文件,浙江出台了全国首个地方标准《社会组织建设规范》,吉林制定了《社会组织资金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继续推进。坚持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方向,配合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进行从严管理。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广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等地制定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部分地区开展了脱钩试点;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西等地已基本完成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并积极建立长效机制。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陕西、新疆等地开展了清理工作。(五)社会组织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积极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创建、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等活动,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引导行业协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依托中国社会组织网搭建全国性社会组织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对接平台,组织20多家全国性社会团体与山东省聊城市进行了实地对接,投资合作意向资金近100亿元。引导基金会参与社会服务,组织2014年“爱心洒天山”援疆活动,援助资金约1.26亿元。引导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2014年各地社会组织共吸纳就业人数700余万人,服务惠及群众数千万人,向党政机关提供各类政策建议数万条。(六)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及宣传工作不断加强。围绕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组织开展了2014年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部级课题研究,立项课题83个,形成了210多万字的研究成果。利用国际合作项目,开展了32个前沿课题研究。社会组织法人库项目得到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中央直接投资7091万元。中国社会组织网2014年发布通知新闻5007条,行政许可、查处、年检、评估等政务公告4588条,访问量首次突破了200万人次。全年举办培训班19期,培训学员1600余人,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社会组织管理建设专题研究班,打造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研修系列精品班。初步建立了1900多人的信息宣传队伍,拓展了“一刊两微两网”信息发布平台,开通“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天津、上海、江苏开通了省级社会组织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发布舆情信息300余期,制作舆情350余份,出版了《2013社会组织改革制度选编》和首本社会组织舆情年度报告,上海发布了社会组织年度发展报告和基金会名录。开展了“社会组织十件大事”评选,江苏在全省开展了2014年度社会组织十佳公益服务品牌申报活动。六、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一)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在立法创制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联合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14〕1号),开启了在民政之外的相关行业和领域全面深入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新历程。联合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法〔2014〕14号),明确了社会工作在壮大社区矫正力量、改进社区矫正方式、提升社区矫正水平、增强社区矫正成效中的专业作用与实施路径。制定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指南》和《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国家行业标准,为各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和实施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提供重要指引。协调争取将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意见、国务院禁毒戒毒工作意见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范,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融入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在政策落实方面,共有27个省份出台了本地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或专项规划。黑龙江、河南、湖北、山西、河北、安徽、甘肃、宁夏等地出台或完善了本地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重庆建立财政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纳入市级公共财政专项预算安排的长效机制,2014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近20亿元。山西、上海、福建、重庆、甘肃等地出台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天津、甘肃出台了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吉林、黑龙江等地出台或完善了民政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政策。北京、山西、上海、安徽、江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出台了加快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内蒙古、福建、新疆、海南等地围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考核评价等环节出台了政策措施,山东组织开展了首届“齐鲁和谐使者”评选表彰活动,下发了《关于推进“四社联动”创新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意见》,推动整合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资源。黑龙江出台了《社会工作职业指引》。福建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社会工作的意见》。天津制定了《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意见》。上海、重庆、陕西等省份制定了本地区志愿服务记录实施办法。河北、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甘肃等地出台了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和共产党员参与志愿服务的政策意见,山西、福建、宁夏等地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广东等地制定了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因每条微信字数限制在2万以内,进一步浏览:民政部发布:2014年中国民政工作报告(下),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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