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车祸留守儿童调查报告范文文500字

深圳公布“3.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7名责任人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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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公布“3.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7名责任人被处理  中新网深圳9月10日电 (陈文 蒋捷)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10日发布《深圳市“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定,深圳“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杨明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机场集团及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17名相关责任人员被处理。   《报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由杨明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交警大队与西航站区派出所履职不到位,以及机场集团对安全隐患整治、管理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报告》建议,责成公安机场分局向深圳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机场分局分管交警大队的副局长魏传宝等6名公安干部政纪处分;给予包括机场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服务管理部总经理贾华在内的7名机场集团相关责任人处分;责成公安分局局长陈少翔等4人作书面检查。   日15时,杨明晰驾驶粤BA495Q号小型轿车以97.8公里/小时时速沿深圳机场T3航站楼领航高架桥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碰撞在右侧水泥防护栏旁驻足的人群,5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4人受伤。司机杨明晰在事故发生后坠落至桥下地面,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该案涉事车辆粤BA495Q号小型轿车车辆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等装置未检见安全隐患,驾驶员杨明晰无涉酒涉毒情况,血液中未检出酒精、甲基苯丙胺(冰毒)、苯丙胺、MDMA(摇头丸)、MDA、氯胺酮(K粉)单乙酰吗啡、吗啡、可代因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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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时间,地点,发生什么事故,造成 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事故发 生后哪些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施救 情况,组成调查组情况,通过 什么形式和方式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情况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 况 (一)工程概 况
(二)项目投 资主体,参加各方基本情况及工作关系 1.建设单位全称及基本情况,投资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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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振兴中华关于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来源:  【】 
  20xx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xx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2002年xx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5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日在部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换为地方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2,于日、6月7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张军,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43岁,河南省焦作市人。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A2、D,于日、7月15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取得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的迹象。其中:陈强、高金良、闪文全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张军的从业资格证件齐全,但张军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至事故发生时,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属疲劳驾驶。  (二)事故车辆情况。  卧铺大客车号牌为蒙AK1475,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xx7HW型,核载39人,发生事故时实载39人。2010年3月xx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日。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班车类别为直达,无停靠站点,途经路线为京藏高速呼市至包头段、包茂高速包头至西安段。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为77.2公里/小时。  重型半挂货车由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罐式半挂车组成。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为豫HD6962,厂牌型号为解放牌CAT1EA81,准牵引总质量40吨;罐式半挂车号牌为豫H213A,厂牌型号为中集牌ZJV9403GHYDY。核定整备质量6.5吨,实际整备质量9.9吨,超出核定整备质量3.4吨;核定载货33.5吨,实际装载35.22吨甲醇,超载1.72吨。半挂牵引车、罐式半挂车于日在河南省焦作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检验有效期至日。日在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事故发生前,车辆的行驶速度为21.0公里/小时。  经调查,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保险等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车辆制动性能无异常。其中:卧铺大客车运营线路符合规定;卧铺大客车和重型半挂牵引车符合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但罐式半挂车出厂时实际整备质量与《公告》相关参数信息不一致。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484公里95米处,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8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包头(北)至西安(南)方向一侧,两条行车道宽均为3.75米,纵断面坡度为0.35%,平面上位于两个不设超高的反向圆曲线间直线连接处,前后圆曲线半径分别为2600米和2500米,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路段右侧为安塞服务区,高速公路主路与服务区出口、入口连接形成的三角区均施划了车行道分界线、边缘线和导流线。服务区下行(南侧)驶入高速公路主路的加速车道宽5.25米、长219.38米,高速公路路侧提前设置了车辆合流指示标志。服务区上行(北侧)高速公路481公里600米、482公里600米和483公里300米处,分别设置了服务区2公里、服务区1公里和服务区出口三级指示标志。  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时天气晴间多云,能见度较好。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创建于1950年,1997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企业改制,现为民营股份制运输企业,具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一级运营资质,共有车辆402辆。其中,蒙AK1475卧铺大客车的日常管理由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设的客运三分公司负责,按照公司租赁线路、车主出资购车的模式经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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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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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例
  一、事故概况
  2011年**月**日12点50分,**公司**厂房电机短路起火。该位置系两面铁皮夹泡末的非阻燃材料,因高温作用,墙体内的泡末燃烧,高温拌发大量烟尘产生,引燃室内的地毯和木地板。
  **公司**厂房车间本就是一个封闭的空间,**室又进一步形成一个更为封闭小空间,致使浓烟积蓄更多,对救援带来极大的阻挠。
  2011年**月**5日12:55:28,**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称**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消防队立即组织两车九人赶赴火灾现场,于12:57:32出b区大门;于12:58:57过a区大门;于12:59:25过a区二门;于12:59:34过a区地磅房;于12:59:40过a区**部电工班门口;于12:59:54过**厂房门口并到达火灾现场。
  到场后,由于室内烟雾非常浓,起火点与起火物质均不明确,又被该分厂人员告知用水施救会损坏设备,针对此情况,消防人员采用灭火器实施救援。在使用大量灭火器无效的情况下,经现场请示温总,立即使用水进行施救,在尽量保证设备的情况下于13:27分左右将火扑灭。在明火扑灭后,江津消防支队德感中队13:30分左右也到达了现场,他们立即使用专业排烟设备进行排烟,通过较长时间的排烟,顺利将室内烟雾排空,使得此次火灾事故得以成功处置,并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事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有可能是
  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并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可能工作人员缺位,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同时,通过此次火灾事故,我们也要从中吸取教训,各单位对各类电气设施,特别是重点部位和死角的电气设施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作为我们职能部门,也需要加大对各单位的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共同努力,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起火原因
  火灾救援后,我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初步勘察,从火灾现场痕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是该厂房旁的空气压缩机过热,发生故障造成电气线路短路起火。在**室当班工作人员***部测试组&&****同志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5月5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
  (二)火灾扩大的原因
  1.火灾未能及时发现
  由于是大功率电器设备短路起火,温度应该很高,高温引燃地面油污和隔热层里的泡沫,且现场工作人员缺位。p300仪器室当班工作人员***部测试组&&谢武俊的证词材料中,也提到是&**月**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p300仪器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可以说明他是在12:50左右&到达&现场,其真正起火时间现场并没有任何人。由于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从而造成了火势的蔓延、扩大。
  2.火灾现场的建筑材料违反消防要求
  从火灾现场来看,其建筑材料是以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这种材料严重不能阻燃,并且一遇见高温就能融化、自燃并伴生浓烟。
  生产现场铺设地毯也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类似这样多油雾的磨齿间内,空气中的油雾浓度相对较大,铺设地毯不利于消防安全。
  3.建筑结构违反消防要求
  无消防通道,无通风口,完全在半密闭的恒温间内,再次密闭成一单独空间。这样的建筑形式导致内部空气不能有效流通,高温后极可能引起易燃物质自燃,并有毒烟雾不能及时、有效、快速排出,容易造成人员窒息伤亡。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的认定
  1.据查,**室当班工作人员***部测试组&&****同志的证词材料中,提到是&**月**日12点50分左右,我到达**室门口时听到有异响,马上去查看,看到空压机起很大的火,我立即关闭附近电源&。
  2.经过现场勘察,可以确认**机的电机部分已经完全烧毁、融化;相邻的电路设施也是完全烧毁。
  3.空气压缩机邻近的铁皮墙面油漆与其他过火地方的墙面油漆完全不一样。是一种重度烧毁的迹象。
  4.由**机至平台,一路过火迹象明显。
  基于以上原因,可以认定**公司**火灾事故起火点为:**室后,**机起火。
  四、起火原因调查
  围绕起火部位和起火点,我们对可能的四种起火原因(纵火、烟头起火、自燃、电线短路起火)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1.排除纵火
  据查,火灾时在起火部位附近有工作人员正在加班,并有监控录象可以证明,无有意纵火迹象,可排除纵火。
  2.排除烟头起火
  据查,**公司及**分公司、**部均明确要求工人不准在生产区内吸烟,调查中没发现有人在生产区内吸烟。
  在场人虽均证实,火灾发生前未闻到焦味及见到烟等异常情况,从火灾发生的过程看,起火较突然,不存在阴燃起火特征。
  据此,可排除烟头引起火灾的可能。
  3.排除自燃起火
  据查实,现场基本无自燃物品,不具备自燃的条件,可排除自燃起火。
  4.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的调查分析
  据查,起火部位可以认定**公司**火灾事故起火点为:**室后,**机起火。 据资料显示:电源线发生短路时,短路点会产生电弧或电火花,其温度可达℃。完全能够融化铁、铜等金属物质。
  经现场勘察,起火点空气压缩机的电机外壳已经完全融化,那么基本可以断定,正是由于空气压缩机的电机短路,产生℃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引发火灾。
  五、火因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经大量的调查分析,我们排除了纵火、遗留烟头起火、自燃引起这次火灾,我们认为:**公司**火灾是**室后,**机的电机短路,产生至少℃的高温后,直接融化掉了电机外壳。高温引燃大量使用的建筑材料双层薄铁皮加聚氨酯泡沫墙体,拌生浓烟,引发火灾。
  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认定:
  1.次事故系电器短路引发,但在设备运转的时候,设备现场负责人员离开,未对设备起到监管的作用,致使大火蔓延,有失职行为。
  2.火灾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消防队报警。
  3.公司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火灾发生场地负责人未及时向消防人员通报现场情况,致使消防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火灾现场内被燃烧的**机及气罐实施零距离救援,虽未造成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但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负知情不报,隐瞒重大危险源,极度不配合事故救援的责任。
  二)处理意见:
  1.对现场工作人员**同志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2.对**管理部根据**企(2011)**号文件精神进行考核处理(发生万元以下的火灾扣500&1000元;万元以上的,每万元增扣500元)。
  3. 责成该部进行书面检讨,并报公司防火委员会。
  ****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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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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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据专家研究发现,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从发现情况踩刹车踏板到汽车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驾驶人的反应距离。二是实际刹车距离。在干柏油路面上,当机动车以60公里/时的车速行驶时,驾驶人从发现情况到制动停车,刹车距离为29.7米,当以90公里/时的车速行车时,这个距离将延长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车辆超速行驶,不仅使制动距离进一步延长,还会对车厢内的乘车人员造成安全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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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型货车超载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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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3时05分许,本市驾驶员孔某驾驶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的天津号牌半挂车,沿杨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公里处时,与对向驶来的一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客车驾驶人张某受伤、乘车人窦某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该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装载货物超出限宽规定,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年来,车辆违法超载的情况比较普遍,随之而来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车辆运输单位,特别是部分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未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超载危害之多,其中最明显的是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它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违法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同时,据有关部门实验证明,每超载一吨,机动车制动距离就增加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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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0:40分,周某驾驶山东牌照解放牌大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遇王某驾驶的**省牌照大货车停在应急车道内更换轮胎,苏某驾驶**省牌照大货车将车停在王某车前,并下车帮助王车更换轮胎,周车将在第四车道内更换轮胎的王某,苏某,赵某撞到后,又与王车左侧前部相撞,之后周车又与苏车左后尾部及左后侧相撞,造成王某、苏某当场死亡,赵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本案例中,事故车3名车上人员,均站在车行道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均较快,当发现前方车行道上有人时,驾驶人很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便极有可能发展成为连环事故,且后果均较为严重。
交警提示:
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故障,切记不可将道路当做&修理厂&,就地修车,应将车靠边停放在路肩或紧急停车带上,立即放置警告标志、打开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车上的人员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车行道和事故车辆,拨打报警电话请求救援。
5、危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日5:10分,张某雾天在疲劳状态下驾驶**省牌照江淮中型厢式货车,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行147。7公里处时,该车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雾天堵车停在第二车道内由刘某驾驶的**省牌照陕汽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左后尾部。造成张某车内乘车人胡某死亡、两车及车内货物损坏的交通事故。
司机疲劳驾车时一种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因疲劳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较常见。从生理学角度讲,司机在行车中由于驾驶作业使生理上、心里上发生某种变化,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机能低落的现象称为驾驶疲劳。驾驶人连续开车2小时后,由于连续不断地处理交通信息的结果,脑氧气减少,中枢神经疲劳,感觉迟钝,注意力变得散漫,不愿再做麻烦的动作,省略正规的驾驶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观察、判断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的情形如果发生在视线较差的雾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岁末将至,驾驶人朋友出门在外切忌长时间连续驾驶,只有保障自身安全,才能与家人亲友幸福团聚。长途驾驶的,应配备2&3名驾驶人,每名驾驶人连续驾驶车辆的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且均应保持良好的休息和睡眠。
6、客车未避让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
日17时10分许,本市驾驶员陈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宇通&牌大客车,沿**区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上海道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道路的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日21时05分,**驾驶员杨某驾驶天津号牌的客车,行经**区云山道职专北门时,将正在横过道路的学生赵某撞倒,造成赵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日,**省驾驶员刘某驾驶**省号牌大客车沿遵玉公路行驶中,未能及时避让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将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以上几起事故案例,当事驾驶人驾驶车辆行驶中均未做到对通过道路的行人进行避让,更没有停车让行,造成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就是以人为本、保护弱者,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因此,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即便在没有斑马线的路口和路段,行人横过马路也拥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避让。 同时,为了保护自己,行人在横过马路时,除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还要注意细心观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二、私家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车驶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日00时20分,封某驾驶山东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大桥路段时,驶入逆道与对行姚某驾驶的运载危化品的辽宁省牌照&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 &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桥墩及路灯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封某及乘车人史某当场死亡,封车乘车人张某及姚车乘车人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日15时30分,张某驾驶天津牌照明锐小客车,沿津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崔黄口超限站南口处驶入逆行,与对行王某驾驶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货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16时30分死亡。
日6时55分,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酒店对面时驶入对行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宫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日16时00分许,江苏省驾驶员齐某饮酒后驾驶北京号牌长城吉普车沿芦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超车驶入公路西侧对行车道,车前部右侧与对向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夏利轿车右侧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轿车侧滑进入公路东侧车道时与一辆**省号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车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车上乘车人王某及其2岁女儿当成死亡,乘车人冯某、王某某因伤抢救无效死亡,夏利车驾驶员李某、乘车人付某及齐某车上乘车人石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这是《安全法》对车辆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则的规定。根据本条钓规定,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我国任何地方(这里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台湾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右侧通行,不得违反,否则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行为。
车辆逆向行驶,势必造成两车迎面相遇,有一方需要让路,轻则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重则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现在还有很多道路都是未设立中心隔离设施,特别是在一些国道、省道道上,由于路况较好,车速一般都会比较快,特别是当经过弯道时如果碰上逆行的车辆,往往在拐角处双方是很难提前发现对方的,因此造成车祸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还有的司机是为了图方便、抄近道而违章行驶,若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不要为了贪小便宜,图方便省事就拿自己 的生命安全当儿戏。
2、小客车不按车道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日,本市驾驶员汤某驾驶天津号牌夏利轿车沿光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酒店对面时驶入非机动车道,车辆失控将3名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人赵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汤某车辆冲上人行道撞上围墙后停住。事故造成骑自行车人赵某当场死亡、回某、尹某受伤。
日15时25分左右,梅某驾驶无牌照燃油三轮车沿金钟河大街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接近民权门桥口时,遇李某骑自行车在其左前方骑行,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驾驶人汤某违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相对自身防护能力较低,且非机动车车道通行情况较为复杂,一旦机动车失控,容易给非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较大伤害。
各行其道是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中的一个基本原则,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由于行驶速度、防护能力不同,因此,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在划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应严格按照规定各行其道。
3、机动车闯停止信号引发的交通事故
日05时20分许,**省驾驶员曹某驾驶**省号牌客车,沿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明道交口时遇红灯未停,因躲闪不及将正在由东向西正常通行的骑自行车人郑某撞倒,造成郑某当场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曹某驾驶重型货车通过路口时,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号是红灯本应停止等候,但曹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造成发现骑车人时无法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机动车闯红灯,既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驾驶员朋友,让我们消除侥幸心理,让&红灯停、绿灯行&成为我们自觉的习惯。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遇到红灯,请等一等。
4、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
日17时许,本市驾驶员刘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长安牌小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立交桥上时车辆失控撞到与前方行驶的一辆丰田轿车右后部,刘某车辆冲过**立交桥中心隔离带撞到**侧防护墙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00时30分许,本市驾驶员张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灰色夏利轿车载着3名乘车人沿津滨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公里处,因酒后操作失误,车辆前部撞在前方同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部河南省号牌重型半挂车后部,造成张某及2名乘车人当场死亡,1名乘车人朱某受伤。
日14时30分,本市驾驶员陈某醉酒后驾驶天津号牌的比亚迪轿车沿津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元利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时,因酒后处理情况不当,将公路南侧站立的行人李某、赵某撞倒,造成陈某、李某、赵某三人受伤,李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人的视觉和触觉机能下降,表现为触觉迟钝,视力下降,视野变小;酒后驾车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发生误差,反应时间增多2至3倍,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驾驶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视觉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状况不能及时作出反应或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我国因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每年多达数万起,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广大的市民朋友,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请牢记&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不仅自己不酒后驾驶,也要劝戒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酒后驾驶。
5、无牌无证引发的交通事故:
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要及时办理登记上牌、车辆检验手续。同时,无牌无证车辆往往存在机件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等安全隐患,请市民不要驾驶和乘坐此类车辆。发现此类车辆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
三、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
日10时15分,马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门胜利巷附近时,遇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由西向东驶来,大客车撞击宁某身体及电动自行车,造成宁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日17时25分许,张某驾驶**省牌照的长安牌小客车沿林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21公里处,路口超速行驶,遇孙某驾驶自行车沿孙台村内公路自北向南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至此,小客车前侧撞至自行车左前侧,造成两车损坏,孙某受伤后经**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自行车闯红灯会使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来不及做出正确的反应,机动车在紧急制动过程中,易造成失控、侧滑、侧翻等,不仅对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造成威胁,对周围的交通参与者也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与机动车一样均需严格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停车不要压越停止线,不要占用机动车道停车,转弯时也应仔细观察路况,注意避让机动车辆。
2、骑车带人横过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天津牌照&跃进&牌小货车,沿津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津岐公路棉纺三厂门前,遇张某驾驶自行车驮带李某从东北向西南骑行,高某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部相撞后,适遇吕某驾驶天津牌照&长安&小客车沿津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吕某车前部与张某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及驮带的李某受伤,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与当日死亡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成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险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本案例中驾驶自行车的张某斜穿公路,且车后附载1名年逾50岁的人员,遇双向同时来车时,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以致酿成惨剧。自行车后附载的人员由于自行车的不稳定性和乘坐自行车的姿态限制,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做出应急动作,危险性远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交警提示:
驾驶自行车的人员需年满十二周岁,车后附载的人员不得超过十二周岁,且体型不宜过大,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一定要下车推行,仔细观察路面状况,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人违法横穿道路引发的交通事故
日14时30分许,本市**区卫国道华润万家超市前**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张某在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卫国道时,被沿卫国道行驶的一部天津号牌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市快速路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横穿,但张某在设有过街**的路段上,仍然冒险推自行车横穿快速路,造成过往机动车在快速行驶中反应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行人作为交通参与者,决不能无视交通法律法规,只有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保证自身安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要跨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以及道路隔离设施。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发的交通事故
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行人违法横穿京沈高速公路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部北京号牌的捷达牌轿车撞倒身亡。
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大多车速较快,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不能够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横穿高速公路时,高速行驶车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血的教训再一次告诫大家: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不要做高速公路的&入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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